《社会保障学课件》第7章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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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第7章 工伤保险
本章学习要点
1. 了解工伤保险的含义; 2. 理解工伤保险的历史演变; 3. 掌握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 4. 掌握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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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伤保险概述
7.1.1 工伤及工伤保险的含义 1. 工伤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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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工伤保险的制度模式 1. 社会保险模式
大约有110个国家实行此种模式,占到总数的近 70%。
特点:第一,由国家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必须参 保;
第二,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缴费比例定期缴纳工 伤保险金;
第三,长期、短期待遇相结合,既保障工伤职工 当前的医疗、康复需求,又有计划地保障伤残职 工及工亡职工遗属的长期生活。
,允许各用人单位在雇主责任或社会保险之间进 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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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及内容 7.2.1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
工伤保险建立的初期,只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意外 事故,后来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等内容 包括进去,许多国家还把一些非工作原因的事故 纳入职业伤害的范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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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工伤预防与康复
1. 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
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 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 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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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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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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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责任模式 雇主责任有自保和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两种形式
缺点:第一,雇主的负担比较重,容易影响正常 生产活动;第二,受伤雇员的利益难以保障或赔 偿数额较低,;第三,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较 多。
3.混合模式 部分国家采取的是雇主责任和社会保险混合模式
根据上述,工伤可以概括为两类: 一是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机能
受损; 二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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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保险
所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 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 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 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 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 疗救助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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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我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
7.4.1 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康复 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
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 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 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 使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有4项主要内容: 一是医疗康复; 二是心理康复; 三是职业康复; 四是社会康复。
3.第三阶段:强调工伤“补偿不究过失”
19世纪末,法国、德国、英国等普遍认同了“职 业危险”原则,认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 的疏忽还是由于受害者的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 根本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都应该进行赔偿。根 据这个原则,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主对工伤受害 人提供赔偿金,职业伤害保险进入了雇主责任保 险阶段。
7.2.2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1) 缴费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3) 财政补贴收入 4) 滞纳金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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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1) 当年平衡式。 (2) 阶段平衡式。 (3) 总体平衡式。
7.1.3 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1. 第一阶段:工伤民事索赔
在工业化进程加速时,开始有了雇员因工伤索赔 而起诉雇主的案件。
2.第二阶段:强调雇主有过失才赔偿
因而到欧洲工业化早期,工人受到职业伤害便可 得到一定的赔偿,“雇主过失赔偿”原则的实施 ,标志着这一斗争取得初步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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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社会统筹到企业保险阶段
1966-1976年的“文革”期间,工伤保险和整 个社会保险体系遭到严重的破坏,企业停止提取 劳动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改在营业外列支,工 伤保险由“国家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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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 工伤保险的试点阶段 1989年以来,各地先后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改革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 引发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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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与上述第三种情形类似,只要没有证据否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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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保人的范围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工伤保险受保人的 范围不断扩大,从体力工作扩大到非体力 工作,从工人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在发达 国家,正在把保姆、家庭教师、家庭工人 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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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保险覆盖面;适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差别费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政府组织 工伤保险事业,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2. 实行社会统筹阶段 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专项立法 ,有力推动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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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
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制度中有关劳动能力的鉴定,主要是鉴 定受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所谓“丧失劳动 能力”,是指个人因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而导致 本人工作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
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 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 故、急性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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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 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 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 官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2. 暂时失能补助金
暂时失能补助金指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人员的保险费用, 有的国家称为工伤津贴。大多数国家的比例为本人原工资 的60%-75%。工伤治疗期,许多国家规定为6~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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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永久性伤残年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永久性伤残年金和一次性残废补助金指在伤情稳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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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我国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
1.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
1) 行业差别费率
我国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个层级: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三类为风险较高的行业(如石 油加工业)。上述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控制在0.5%、1.0%、2.0% 左右。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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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工伤保险的原则
1. 个人不缴费原则 2. 无责任补偿原则 3.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5.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6. 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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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一般有三种:
人身能力丧失;职业能力丧失;一般劳动能力丧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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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 工伤保险的医疗给付
医疗给付是指受伤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系列治疗过程和 措施。从各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看,
绝大部分国家的工伤医疗费用均由雇主承担,少数国家由 政府补贴。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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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 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 因素,1~3年浮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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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我国工伤保险的资格条件
1. 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 、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对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全国 性统一法规,也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实施。
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置办 法的规定》,确定了14种职业病范围,同时首次将职业病 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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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工伤保险的管理方式
1. 政府直接管理 2. 政府监督,协会管理 3. 政府立法,工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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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7.3.1 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工伤待遇
1. 制度建立阶段
3.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
国务院于2003年4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 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规范了相关标准和工作程序。标志 着我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
4.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的改变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二 ,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第三,简化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第四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第五,提高了 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终结后,根据专门的评残委员会评定的残废等级予以支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发给永久性伤残待遇,以年金形 式定期支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视伤残等级等因素, 发给长期的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4.工伤保险的遗属津贴 家庭成员因工伤死亡,特别是那些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成
员死亡,对其遗属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灾难,带来精神及经 济上的巨大损失。目前的一般规定是,遗孀抚恤金为死者 工资的30%~50%,子女为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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