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04第四章法律责任-讲义-课件
➢ 侵权责任赔偿的款项给被侵害者;行政、刑事罚款归国家。
不同于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违约一方补偿因其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他承担合同债务的继续;侵权责任的双方是从造成损 害之时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违法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作为的 违法;二是不作为的违法。
两种表面“侵害”他人权利,而行为却 是合法的情况: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和 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第三人在合 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行使必要的防卫,以对非法侵害者 予以必要的反击,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2.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 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结果,
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该结果到来的心理 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使他人 造成损害的结果,应预见而没预见,或 虽然预见而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
➢ 侵权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为前提;违约责任则不一定有损害事实, 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损害事实的存在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 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 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 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 联系。
4第四章 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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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民事责任的经典案例
案件再次审理,四川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 被追究连带责任,被告公司当时的验资金 额为350万元,该事务所即被判赔偿350万 元。(当时这项业务仅收费500元,该所得 年收入不满30万元,这笔赔偿金对这个小 所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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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判刑
以合理保证发现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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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
(一)成因
1.变化中的法律环境
审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责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除非审计人员打
算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否则他们的审计报告毫无意义,也就无所
谓社会地位。
随着审计人员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所负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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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警告、吊销执照、罚款。
追究行政责任的经典案例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自原野公司成立
以来一直担任该公司主要查账验资工作,在5 年内先后为公司出具了71分查账和验资报告。 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该所主要存在三个方 面的重大过失:
3.审计风险——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CPA
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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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错误与舞弊责任
(一)错误与舞弊的概念
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 或漏报。包括:
①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②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如坏账准备金应提取数额 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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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行政责任的经典案例
第一,原野公司自成立到上市的两年时间内特区 所先后三次主要的验资报告中,对存在的投资不 实、分配不合理、虚列资产项目等未作任何披露 和提出任何异议,而全部予以承认;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 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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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
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等刑罚处理方法。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犯罪分子只 能判处一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依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 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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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 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当事人,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亦称作权利主体 或义务主体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一类是社会组织。 国家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主体间的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教育法律关系的 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 关系。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 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归责的特定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 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应当由其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希望认真阅读高度重视按法规规定去做)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饲料管理条例》对饲料企业违法处罚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许可)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 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 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 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 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 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生。
▪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 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 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 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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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 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 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 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 (7) 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
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1、缔约国的指控 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 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什么是法律责任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是(D )。
A.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业务约定和专业准则的要求完成委托业务B.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C.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各种鉴证服务D.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抵毁同行2.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没有对有关存货监盘,因此与存货有关的重大错弊未能查出,则该注册会计师对此应负(C)责任。
A.没有过失 B.普通过失 C.重大过失 D.欺诈3.会计师事务所对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应(D )。
A.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帮助 B.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C.减少业务收费 D.拒绝接受委托4.注册会计师担任某项审计业务的外勤负责人,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则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B )。
A.改聘相关专家 B.改派其他注册会计师C.终止该项审计业务约定 D.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注册会计师禁止以或有收费形式提供鉴证服务属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中的(B)。
A、职业品德B、对客户的责任C、对同行的责任D、其他责任6、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D)。
A、经济上的独立B、形式上的独立C、实质上的独立D、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7.下列没有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的是(D)。
A.注册会计师采用或有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B.某项目经理多年对ABC公司审计,由于对ABC公司较熟悉,容易发现问题,故今年仍安排其负责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C.注册会计师可以再聘请会计、审计专家协助其工作D.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首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8.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1.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2.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3.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4.法律责任和处罚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正文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法律,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其中第四章是整个法律的核心部分,主要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本章内容对于维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一)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1.车辆登记、检验和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行驶证。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2.驾驶人培训和考核驾驶人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二)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1.道路通行条件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畅通,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2.道路通行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标线、标志通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1.事故现场保护和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
2.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审计课件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二节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涵义与种类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原因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对策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所谓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两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是由现代审计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为了向社会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美英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职业道德的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委员会也制定了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七章三十二条;2002年7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九章五十一条。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五个方面。
㈠职业品德职业道德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
⒈独立原则。
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即在他人看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的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的两种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具体有两种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概念: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其承担责任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为体现是: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
(2)种类: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5)老师口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7)老师口误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1)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其责任承担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体现是:故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处分的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一)犯罪构成(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发行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1.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行政责任认定1.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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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经营者比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仅人在侵权期间
因侵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的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
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
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
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第五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
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捍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政党流 通的,由不得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上费 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
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