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
国际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反报与报复(区别标准:是否有条约):反报针对不友好行为,无条约;报复针对不法行为,有条约。
外交关系必然有外交条约斡旋: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此时第三方退出,不参与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停:争端双方当事国之间不愿面对面进行谈判,第三方介入将一方当事国的意愿传达至另一方当事国直至双方当事国面对面谈判,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的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院(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诉讼管辖权1、对人管辖(主体适格性):①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愿意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其他国2、对事管辖:①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端当事国共同订立的就该案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特别协议)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缔约国根据条约或公约中的明文规定同意把今后它们之间因条约或公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上述3种管辖的共同点是:体现国家意志,即只有得到国家同意,国际法院才能获得管辖权;不同点:表意方式不同(自愿管辖:事后表意;协定管辖:事前表意;任择性强制管辖:声明)自愿管辖、协定管辖的对象、主体确定,对人性;任择性强制管辖:对世性第十六章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国家(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条约建立的常设机构特点:1、国家之间的组织——基本特点2、依据条约建立起来3、常设机构4、独立法律人格——也是国际法主体表决制度1、一致同意(无反对)——很少适用2、多数表决制——根据问题重要性确定比例——一般性问题3、加权表决制——复杂性问题4、协商一致——无明确反对,视为协商一致联合国四项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诉共同目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对某一事项的讨论首先取决于其性质(程序还是实质问题)——否决权,经常任理事国否决后,确定为实质性问题,则常任理事国可再次使用否决权(明示反对)第十三章条约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特点:1、条约主体为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3、条约规定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条约通常以书面方式缔结(书面达成的协议)无论条约称之为何名称,只要符合条约的概念均属于条约条约的种类(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有限制的多边条约、一般性的多边条约缔约能力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在国际社会中运用,故靠国际法确认;缔约权的行使要落实到国内的某一部门,是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故国内法规定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当然地拥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条约的生效(3种)1、签字——必经程序(草签起认证作用)2、批准3、互换批准书后(2、3不一定是必经程序)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创设义务——原则上需要第三方同意,但如果第三方享受到权益,则无需得到第三方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复习资料之二--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之简答题与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国际法练习题集
国际法练习题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⑧国家的自卫行动。
3。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2000--2010历届国际法司法考试试题——每章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C——2002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25、甲国发生的判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判乱团体。该判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是正确遥?D——2000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判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国际法》随堂练习完整答案(DOC)
《国际法学》随堂练习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范围()A.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免纳遗产税B.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人身不可侵犯C.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D.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的寓所不可侵犯2. 关于名誉领事,我国的态度是()A.派遣但不接受名誉领事B.不派遣但接受名誉领事C.既不派遣也不接受名誉领事D.即派遣也接受名誉领事3. 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条约()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维也纳条约法公约》D.《蒙特利尔议定书》4. 关于条约,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B.如果联合国的会员国没有将其缔结的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则该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C.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D.条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5. 关于国际环境法,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国际环境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软法”现象B.国际环境公约为所有国家规定了无差别的权利和义务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6. 关于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国际组织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B.联合国于1920年1月10日宣告成立C.国际组织没有缔约权D.国际组织不享有特权与豁免7. 关于联合国,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构B.安理会是联合国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C.国际法院不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D.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8. 在法律上第一次禁止以战争方式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条约是()A.《白里安—凯洛格公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联盟盟约》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9.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A.谈判B.调停C.和解D.仲裁10. 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下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传统战争法上,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一般就断绝了外交关系B.在战争中应遵循区分原则,即对平民与战斗人员应进行区分C.“军事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交战国的义务D.战争中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1A 2C 3B 4B 5B 6A 7C 8A 9D 10C)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判断正误,正确的填√,错误的填×,并将各题答案填写于下表中:1.难民地位对于犯有战争罪的人不予适用。
政治9上知识点总结
政治9上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政治学科基本概念政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治的内涵和形式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高中政治9上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政治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包括政治学科的定义、意义、特征以及政治学科的学科性质和学科方法等内容。
学生应该理解政治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和基本的政治思维能力。
第二章国家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也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学家对国家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领土、人民、主权和政权的统一整体。
在高中政治9上的第二章中,学生需要了解国家的定义、特征、功能和组成部分,还需要学会分析和比较不同国家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国家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章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也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高中政治9上的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不同国家形成的特点和规律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国家形成的历史演变和不同国家形成的条件和方式,掌握分析国家形成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章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核心,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和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等重大责任和义务。
高中政治9上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以及国家的领导和监督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和掌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较好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责任感。
第五章国家的结构和职能国家的结构和职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中政治9上的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国家职能的调整和协调以及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等内容。
学生需要理解国家结构和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划分,具备较好的政治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
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内容包括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六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家庭、社会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学校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学校建设第七条国家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和特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理休息和娱乐时间,不得过度负担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四章家庭教育第十五条家庭是孩子最早的教育场所,家庭应当履行教育责任,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家庭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鼓励孩子独立思考和创新。
第十八条家庭应当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
第五章社会支持第十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义务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第二十条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和资源支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二十一条社会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国际法课程代码:_____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学分:_____总学时:_____授课对象:_____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
具体目标如下:1、知识目标(1)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渊源和编纂。
(2)掌握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等基本概念和理论。
(3)熟悉国际法上的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领域的规则和制度。
(4)理解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方面的内容。
2、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分析国际法律问题。
(2)具备运用国际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能够撰写简单的国际法律文书和案例分析报告。
3、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3)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三、课程内容(一)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和编纂1、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3、国际法的编纂(二)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1)国家的构成要素(2)国家的类型(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国家的承认和继承2、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2)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3)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家的领土1、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2、领土的取得和变更(1)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2)现代领土变更的方式3、领土主权的限制(1)一般限制(2)特殊限制(四)海洋法1、内水(1)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2)港口制度2、领海和毗连区(1)领海的宽度和法律地位(2)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3)毗连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2)大陆架的概念和法律制度4、公海(1)公海的自由(2)公海上的管辖权5、国际海底区域(五)空间法1、空气空间法(1)领空主权(2)国际民用航空制度2、外层空间法(1)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2)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六)国际环境法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国际环境法的主要领域(1)大气环境保护(2)海洋环境保护(3)淡水资源保护(4)生物多样性保护3、国际环境责任(七)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2)外国人的待遇3、庇护和引渡(八)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外交关系法(1)外交机关(2)外交特权与豁免2、领事关系法(1)领事机关(2)领事特权与豁免(九)条约法1、条约的缔结(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缔约程序2、条约的效力(1)条约的生效(2)条约的适用(3)条约的解释3、条约的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十)国际组织法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2、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3、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4、国际组织的决议(十一)国际争端的解决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1)和平解决方法(2)强制解决方法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程序(1)国际法院(2)国际仲裁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系统讲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体系。
2023年思想道德与法治电子版第四章
2023年思想道德与法治电子版第四章概述本文档将介绍2023年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材电子版的第四章内容。
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益,并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
第一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赋予其公民的重要特权和责任。
本节将详细介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权利•言论自由:公民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公共讨论,但也需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益。
•人身自由: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害。
•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选择职业:公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
•参与政治: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
•私人财产:公民享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公民义务•法律遵守: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纳税义务:公民有义务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塑造良好社会风尚:公民有义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积极参与社会公德建设。
•帮助他人:公民有义务帮助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尤其是对弱势群体。
第二节:公民的社会责任公民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本节将介绍公民的社会责任,并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社会责任的内涵•尊重他人:公民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不歧视任何人。
•关心公共事务:公民应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维护社会秩序: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行为。
•文明待人:公民应文明待人,礼貌待客,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爱护环境:公民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公民的社会责任实践•公益活动:公民可以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福利,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区服务:公民可以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参与服务,为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福祉出力。
•参与志愿者工作:公民可以参与志愿者工作,为社会提供帮助和支持。
2024新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全册知识点汇总
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八年级下册知识点目录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权威第1课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党的领导、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权+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设置国家机构、规范权力运行第2课保障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宪法地位、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意识第二单元权利义务第3课权利内容+如何行使第4课义务内容+如何履行第三单元制度、机关第5课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第6课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四单元法治精神第7课自由平等第8课公平正义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1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1、党的领导地位是如何确立的?2、为什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填空3、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自身角度)/中国共产党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2)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和我国的国家性质P3 填空(1)宪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5、宪法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P3-5①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②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③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④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⑤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6、最大的人权是什么P6: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7、我国人权的主体和内容P7:人权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人权的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九年级下册法制知识点总结
九年级下册法制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概念一、宪法的概念和地位1.宪法的概念2.宪法的地位3.宪法的作用4.宪法的种类二、法律的概念和作用1.法律的概念2.法律的作用3.法律的种类第二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理念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的根本任务2.宪法的基本原则3.宪法的基本要求二、法律的基本理念1.法治的概念和内容2.平等法治的要求3.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4.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一、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的性质和基本政体2.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3.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4.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二、宪法的基本制度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2.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3.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机构4.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第四章: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权利一、法律的基本内容1.法律的种类和等级2.法律的形成和效力3.法律的适用和适用范围二、法律的基本权利1.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的基本义务3.公民的基本权力4.公民的基本权益第五章:法律的基本义务和制度一、法律的基本义务1.公民的基本义务2.公民的基本责任二、法律的基本制度1.国家机构和职权2.国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3.国家法律的制度和原则第六章:法律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法律的基本程序1.公民的基本程序2.公民的基本程序3.公民的基本权利4.公民的基本责任二、法律的基本方法1.法律的基本方法2.法律的基本原则3.法律的基本制度第七章: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构架一、法律的基本原则1.法律的基本原则2.法律的基本权力3.法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法律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二、法律的构架1.法律的构架和构建2.法律的构架和构成3.法律的构架和构想4.法律的构架和构制总结:通过这一学习,我们了解了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概念,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权利,法律的基本义务和制度,法律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构架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35.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39.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40.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41.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42.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43.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4.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46.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47.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48.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着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5.国际法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8.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1.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2.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分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1.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体现的习惯规则对成员国具指导意义;10.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11.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12.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1、含义: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二)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5.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适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规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17.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19.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0.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登临权5、紧追权21.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24.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25.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6.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欧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28.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29.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30.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31.领馆的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33.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34.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35.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儿童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36.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1、公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37.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2、签署3、批准、接受、赞同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38.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原则:根据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按通常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填空解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知识点填空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知识点填空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3、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4、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
5、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等。
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形式: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管理,管理社会事务,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7、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的权利。
8、我们怎样当家作主: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9、为什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①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
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10、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
1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12、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劳动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13、我国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①立法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②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坚持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③司法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④宣传方面: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为现实。
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责任A、教学目标:了解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免除,并能分析有关实践。
B、教学重点:国家豁免问题;国际责任问题。
C、教学难点:国家责任法律问题的新发展。
第一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豁免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国家的国际法地位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即政府;主权。
2、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固有的、核心的内容。
任何法律主体都有其特定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不例外。
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享受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但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也必须或当然地享有一些作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并承担一些基本的义务而并非要依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并且这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对任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来说都是一样的。
有关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所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至于这种权利的来源,有不同的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自然法;实在法学派认为是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
我们国内更多持有的观点是由国家主权引申而来的,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依据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死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如周鲠生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引申出来的权利。
国家既有主权就当然具有一定的基本起来,否认一国的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它的主权”。
这论断成为国内最权威的解说和引证。
根据联合国1949年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世界各国组成社会,共受国际法之约束,而国际法之逐渐发展有赖于国际社会之有效组织,兹世界大多数国家已遵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国际新秩序而世界其他多数国家亦皆表明愿在此新秩序中相与共处,按联合国之本旨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法治与正义实为达成此项宗旨之要素,是以亟需依据《联合国宪章》,参阅国际法之新发展,厘定国家之权利与义务,由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并颂周知。
第一条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国家之命令。
第二条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第三条各国对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第四条各国有不在他国境内鼓动内乱,并防止本国境内有组织鼓动此项内乱活动之责任。
第五条各国有与他国在法律上平等之权利。
第六条各国对其管辖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尊重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义务。
第七条各国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之义务。
第八条各国有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他国之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义务。
第九条各国有责不得借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国际法律秩序抵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十条对于任何正在采取违反第九条之行动之国家,或联合国正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措施之国家,各国有不予协助之义务。
第十一条各国对于他国采取违反第九条之行动而获得之任何领土有不予承认之义务。
第十二条各国受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权利。
第十三条各国有一秉信诚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之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之规定而不履行该种义务。
第十四条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
”综合有关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文件,国家的基本权利有: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实际上,独立权就是主权的最主要体现。
2、平等权:是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的功能的国际地位,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及社会制度、模式、意识形态等差异。
3、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即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也称领域管辖或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属人管辖:也称国籍管辖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处于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重要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严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任何国家都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犯罪地在何处,罪犯是何国籍。
这种管辖权之行使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之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才能行使。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一国的权利同时也是另一国的义务。
根据上述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国家的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此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三、国家豁免1、概念国家豁免,也成为主权豁免或者国家主权豁免,它是一个与国家管辖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亦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但是一般讨论的是司法方面的管辖。
管辖豁免来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
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简称《国家管辖豁免草案》)。
2、国家豁免的主体:由于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行为都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所以,确定国家豁免的主体首先必须分清哪些个人或集体可以代表国家或经国家授权从事国家行为。
《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1款(b)项对此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3、国家豁免的范围——理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相对)豁免主义由于国家行为可以分为主权和非主权行为,非主权行为随着国家参与经济、商务、国有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
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就有不同的观点。
绝对豁免理论认为,不管任何情形,只要是国家的可豁免的主体的财产和行为都应当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认为,应当区分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对类似商务、国有企事业的财产和经营行为等民商事行为不应当豁免,否则就导致对与国家对应的一般民商事法律主体的极大不公平。
限制豁免理论的观点越来越被认同。
我国虽然仍然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态度,但是我国将国有企事业、国家的商务行为区别于国家的其他政权行为。
我的看法实际上我国实践中已经开始转向相对(限制)豁免的态度。
实际上,上述绝对或限制豁免的分歧不在绝对还是相对问题,而是哪些问题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问题。
4、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行为及其判断标准A、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行为:《国家管辖豁免草案》不仅规定国家享有管辖豁免以及国家有义务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同时也在第三部分列举了8种国家豁免管辖的例外情况或不得援引国家管辖豁免的诉讼:(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2)国家与个人间的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力。
B、判断标准: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分为两类即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行为和经济、商业和贸易行为;对应上面两类行为也有称“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称“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上述行为区分是决定是否“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前提,因此上述行为的判断标准有如下情形:(1)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来划分(2)根据国家行为的目的来划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无法明确按照上面两种标准区分的情形,“如政府购买军需物品合同的行为”。
5、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国外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放弃豁免必须是自愿的。
放弃豁免与不得援引的场合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出于自身的意志自由决定的,后者是国家豁免权在特定范围内被动地受到限制。
放弃豁免有明示或默示。
明示放弃是指国家就某种或某类行为事先通过签定条约、协定或合同放弃豁免,或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外国法院接受其对特定行为的管辖。
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等行为表示接受该法院管辖的意思。
必须指出的是,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管辖豁免的放弃。
第二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国家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国际法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当一个国际法主体(这里指国家)从事了违反违法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国际不法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确立国家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为:第一、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
国家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各国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制止国际不法行为。
第二、通过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
第三、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赔偿。
2、国际责任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国家责任所研究的内容看:(1)早期主要是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后的编纂工作也将国家责任列入编纂议题;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国家责任”编纂的三项原则:一是优先编纂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二是同时考虑某些领域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方面的实践;三是兼顾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其他国际法方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