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关于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旧房改造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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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

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川16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审理法官】陈爱华叶官清冯烈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黄荣全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黄荣全【当事人-公司】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君【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荣全【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前锋区新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补偿合法违法不予答复管辖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土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广安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广安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广安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在逆境中实现快速回升,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一、综合经济企稳向好态势明显。

经省统计局审定,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50.3亿元,同比增长14.7%,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分别完成增加值101.3、200.1和148.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5%、23.0%和10.8%;对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为6.5%、67.5%和26.0%,拉动GDP分别增长1.0、9.9和3.8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25.0:40.8:34.2调整为22.5:44.4:33.1,一产业比重比上年下降2.5个百分点,二产业比重比上年上升3.6个百分点。

工业化率为33.5%,较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对GDP贡献突出。

全市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240.1亿元,同比增长19.0%,占GDP的53.3%。

对GDP的贡献率为66.1%,拉动GDP同比增长9.7个百分点。

价格运行先抑后扬。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0.2%,商品零售价格下跌0.4%,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8%。

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5%,居住类价格下跌1.4%,其中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总体持平,租房价格上涨0.5%,水电燃料价格上涨0.4%。

企业家信心明显回升。

全年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50.2,比上年提高26.1点;企业景气指数为144.6,比上年提高28.2点,企业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改善较为明显,企业景气指数分别较上年上升38.4点、60.0点、20.0点、22.9点。

二、农业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67.0亿元,同比增长5.0%,实现增加值101.3亿元,同比增长4.5%。

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34号)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进度,切实维护广大征地拆迁安置户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组长:席世洪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小兵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李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何良涛市民政局局长王宏市财政局局长文强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欧光贵市人防办主任周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德胜市气象局局长龚勇兵市地税局局长滕继平市规划局局长李代芹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蒋波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侯仁禄广安区委常委、副区长何跃斌前锋区政府副区长李寿喜广安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长余良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党委书记王祥永市房管局局长李涛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广安主城区安置房“两证”办理工作,研究解决“两证”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小兵兼任办公室主任,余良明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要组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收集、整理“两证”办理基础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两证”申报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规划审批及变更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市安监、质监、人防、消防、气象等市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补办和完善质量安全及验收相关手续;市地税局负责处理契税相关问题;市民政局牵头负责门牌号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两证”申报资料审核,并完成办证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相关问题的函广安府办函[2015]72号岳池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岳府〔2015〕11号)收悉。

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广安府发〔2009〕37号规定的“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其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的计算方式是按年计算支付,而不是按实际月份计算支付;拆迁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是指拆迁过渡期从第2年起,每年的过渡费在第1年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支付,而不是逐年加倍支付。

二、自2013年5月2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发布施行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37号)已同时废止。

广安府发〔2013〕13号与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在还房安置户拆迁过渡费,以及延期过渡费计算方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过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因此,对原实行还房过渡安置但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尚未还房安置的安置户,过渡费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

此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结束——。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广安府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4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前锋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人民政府)是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城管、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篇: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4〕1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0〕5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广安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附件广安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区市县涉及区域等别年产值(元)广安区龙安、蒲莲、杨坪、郑山、苏溪、崇望、大龙、大有、东岳、消河、白马、广罗、协兴、枣山、广福、中桥、浓洄、北辰、万盛、浓溪、方坪、广门、悦来、花桥、彭家、兴坪、穿石、井河、白市、大安、官盛、恒升、化龙、石笋、肖溪、龙台131880前锋区虎城、龙滩、观塘、小井、观阁、光辉、广兴、桂兴、新桥、前锋、护安、代市、奎阁131880华蓥市红岩、庆华、溪口、天池、禄市、永兴、高兴、观音溪、明月、阳和、双河、华龙、古桥131880邻水县八耳、椿木、甘坝、高滩、合流、冷家、两河、石永、坛同、王家、关河、护邻、柳塘、牟家、石滓、太和、龙桥、九峰、长安、风垭、古路、华蓥、凉山、梁板、龙安、四海、西天、子中、新镇、三古、荆坪、黎家、同石、长滩、丰禾、复盛、柑子、御临、兴仁、袁市、九龙、观音桥、鼎屏、城南、城北131880武胜县烈面、八一、赛马、高石、金牛、胜利、礼安、乐善、双星、永胜、猛山、龙庭、飞龙、三溪、鼓匠、鸣钟、白坪、万善、新学、万隆、石盘、金光、宝箴塞、龙女、中心、清平、旧县、街子、真静、沿口、华封131880岳池县长田、东板、双鄢、秦溪、团结、黄龙、兴隆、鱼峰、天平、北城、同兴、九龙、花园(含翠管委)、朝阳、镇龙、白庙、新场、粽粑、酉溪、恐龙、平安、坪滩、嘉陵、龙孔、排楼、西板、石鼓、镇裕、顾县、苟角、石垭、普安、乔家、花板、大石、罗渡、裕民、赛龙、齐福、大佛、中和、伏龙、临溪131880——结束——。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

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户,暂停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修建装修、移转、分割、设定他项权利和居民入户、分户等手续,暂停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广安府办函〔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中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

二、改造范围重点改造城市或县城(城关镇)2000年底前建成、配套基础设施老旧、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对于个别市政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非常强烈的建成于2000年以后的住宅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任务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我市626个小区纳入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涉及1788栋楼、38819户、381.07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园区改造计划见附件1。

以后每年的改造任务按照各地实际申报与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情况实施。

四、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分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具体改造项目内容清单参考附件3,各地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细化或调整。

五、改造资金各地各单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改造资金:1.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解决一部分;2.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及专项债券解决一部分;3.水电气通信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解决一部分;4.市财政根据各地推进情况以奖代补方式补贴一部分;5.对整合小区闲置空地、调整容积率、加修车库、拓展商业设施等打捆包装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解决一部分;6.鼓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居民)出资、捐赠等方式筹集一部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房发〔2009〕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

广安市广安区老旧社区改造

广安市广安区老旧社区改造
居民反对:部分居民对改造工程持有异 议,认为破坏了社区的历史风貌和文化 传统 管理混乱:社区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部 分设施维护不力,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 活
案例分析
01
针对这些问题,该社区应加强资金筹措,充分听取居民意见, 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加强社区管理,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
利进行
02
通过对成功案例和待改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老旧
清理垃圾、杂物:保持社区 环境整洁 美化墙面、街道:提升社区 整体形象 规范停车秩序:建设停车位 ,解决停车难问题 加强噪音、空气污染治理: 营造宜居环境
改造内容与实施方案
4. 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老旧社区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 安装监控摄像头:提高社区治安水平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能 力
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为老旧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例如,制 定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老旧社区的改造和运营中
监测与评估: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 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改造方案,确保工程的长期效益
7
结论
1
广安市广安区老旧社区改造工 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 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城 市更新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可持续性与长期效益
为了确保老旧社区改造工程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益,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
持续投入:政府应持续投入资金,维护和更新改造后的社区设施,确保社区的长期发 展。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居民参与: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通过定期的社区会议、问 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持续改进社区管理方式 培训与教育:加强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和自治能力 。这有助于增强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社区的长期稳定发展

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建筑设计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转非人员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推选,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单位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四条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土地类别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耕地面积为扣除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后的面积。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93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93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市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广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川棚改项目办〔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工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运作、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棚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农村村民占地建房管理,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一)严格执行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民居住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并按照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二)禁止乱占耕地。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建设点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文化旅游经济相结合,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三)坚持“一户一宅”。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

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在批准新宅基地前,应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新建住宅竣工后,建房户须自动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内人口和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住房结构分类及适用对象第五章住房用地布局规划第六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七章政策与策略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表一:规划区内现状人口情况统计表(略)表二:规划区内2003-2006年度住房建设情况统计表(略)表三:规划区内现状住房情况统计表(略)表四:广安市“十一五”住房建设目标(略)表五:广安市“十一五”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一览表(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步伐,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五)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六)《广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七)《广安近期建设规划(2003-2010)》;(八)《广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0日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市级统筹工作力度,实现统筹投资实施、节余指标统筹交易流转和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6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的意见》(广委发〔2018〕23号)和中央、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工矿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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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旧房改造拆迁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邮件字号:南川信箱[2010]456
发布单位:南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关于旧房改建的申请尊敬的领导:
我家位于水江至鱼泉路段旁,于1986年修建平房三间[石头墙],面积约140平米[包括猪圈].因家庭困难,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居住危险.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至七口,我家的平房已经完全住不下.故于2010年10月向水江规划部门提交了旧房改建的申请,希望将危房部分重新修缮和在平房的基础升建一层.但迟迟得不到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多次找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还要领导同意,或者领导不在,说他们不是领导,现申请已拖了一个多月了,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办理.而另一方面我家的周围在不断地拆建楼房,问说是领导同意了.经过了解说他们才符合规划政策.
所以我和家人都非常无助和困惑?
一,这样的申请到底需要多少个工作日,我们合理的申请为什么拖着不予办理?
二,如果说几个人合伙建房才叫符合政策,我们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就不应该解决吗?
三,是不是有钱有关系的人才能建房,而像我们这样贫困的百姓就不予解决住房问题?难道说我们的领导只讲政绩,就不管老百姓的疾苦吗?
故真诚的恳请上级领导,百忙之中关心一下像我们这样的贫困的弱势群体和老百姓,帮助解决一下民生问题!
此致敬礼!
办理单位:南川区政府
办理结果:金立同志:
你好,来信已收悉。

你所咨询的关于旧房改建的申请的有关问题,经区规划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建房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初审后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信收悉至今为止区规划局从未收到你的建房申请,请你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我们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如符合条件,立刻办理。

以上回复,希望你满意
2010.12.2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 D=262253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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