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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

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三)全面覆盖原则:审计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四)风险导向原则:关注项目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范围包括:(一)投资立项审计:对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计。

(二)设计审计:对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进行审计。

(三)施工审计: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

(四)验收审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审查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

(三)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四)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防止拖延工期。

(五)工程合同:审查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审计方案。

(二)现场审计: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计,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三)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法:(一)查阅资料:查阅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投资情况等。

(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质量等情况。

(三)抽样调查: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抽样调查,评估项目质量。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二)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准确性;(四)项目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签订的合规性;(五)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六)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合规性;(七)项目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查、访谈、核实等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审计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查阅资料法: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记录等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二)现场调查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施工、监理、验收等情况。

(三)访谈法:与项目相关人员交谈,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数据分析法:对工程项目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审计责任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负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六章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根据《审计法》、《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部门职责1. 全过程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程性质和公司要求,全过程审计可分为自审、部分委托审计或全部委托审计。

委托项目的具体审计工作由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

2. 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内容、程序和方法。

3.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对审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数据和报告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审计范围和内容1. 审计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论证、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等全过程。

2. 审计内容应涵盖工程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性;(2)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变更是否合规;(3)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中标结果是否公正;(4)施工过程管理是否合规,工程质量是否达标;(5)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结果是否真实;(6)工程结算是否合规,造价控制是否有效。

第四条审计程序1. 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提前制定审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

2. 审计组在审计前,应收集相关资料,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3. 审计组应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4.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暂停施工或整改问题。

5.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明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6.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第五条审计要求1. 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性。

2.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审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审计,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审计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注重工程审计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工程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工程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程审计工作。

工程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技术条件和人力资源。

第六条工程审计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工程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

第七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包括审计工作程序、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处理等方面。

第八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审计业务水平。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工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二)工程管理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三)造价控制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造价编制、审核、控制和结算等情况;(四)竣工验收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质量情况;(五)投资效益情况:评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工程审计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注重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开展事前审计,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预算编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开展事中审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付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体式格局、金额大小,均应举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举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依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1. 引言工程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和检查的一种管理手段。

工程审计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的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以确保工程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2. 审计管理组织机构2.1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审计管理方针和政策,审议重大审计问题,决策工程审计报告的批准和发布等。

2.2 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工程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等。

2.3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是审计工作的主要合作伙伴和信息提供者。

其职责包括为审计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接受审计结果的整改等。

3. 审计管理流程3.1 审计计划制定在开展工程审计前,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时限等内容。

审计计划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2 审计准备工作审计准备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在正式开展审计前,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准备。

包括收集项目相关信息和文件,分析项目风险,确定审计重点等。

3.3 审计实施审计实施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察、数据分析、文件核查等工作。

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和数据分析,审计部门可以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4 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

审计部门应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4. 审计管理要求4.1 独立性原则工程审计应具备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外界干扰。

审计部门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4.2 专业性原则工程审计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计人员进行。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投资、融资和各类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原则:审计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保密原则: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等全过程审计。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情况审计。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审计。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情况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

(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合规、有效。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是否公正、公平。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计划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审计计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审计。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国家审计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安徽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15.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国家审计准则》在我省审计机关的贯彻落实,2011年省审计厅制定了《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皖审发〔2011〕93号)。

经过三年的施行,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审计项目,规范操作程序,有效提升了工作质量,推进了审计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但随着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不断加速,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或加以明确。

省审计厅本着从实际出发、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广泛征求了厅机关和市县审计机关的意见。

近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在全省审计机关施行。

办法主要从审计计划管理、实施管理、报告管理、审计过程控制、审计责任等五方面对原稿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10章170条修改为7章125
条,审计文书参考格式由原26个减为21个。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审计是一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审查方法,有效的审计管理可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因此,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保障。

2.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概述2.1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定义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指的是对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造价、施工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审查,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的总体过程和管理办法。

2.2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目的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3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原则1.审计独立原则:审计人员应该独立于审计对象之外,不受任何干扰,以确保审计结果公正准确。

2.审计程序原则:工程项目审计应该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计结果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3.审计证据原则:审计依据应该足够、可靠、有权威性,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审计结果原则:审计结果应该准确、真实,以反映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

3.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流程3.1 审计计划的制定工程项目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审计时间等基本内容。

3.2 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活动进行调查,了解项目的运行情况、管理方式、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采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3.3 审计实施根据审计计划和调查结果,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活动进行实施审计,包括财务、预算、造价、施工等方面。

3.4 审计总结和意见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一份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结论。

4.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审计人员应该有一定的审计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要求,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最新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最新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最新
一、总则
为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益,特制
定本规章制度。

二、审计范围
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设计方案、质量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行、
工程款支付等各个环节。

三、审计程序
1. 审计计划编制:由审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编制审计计划,并报批后执行。

2. 审计实施: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档案查阅、问题排查等
工作。

3. 审计报告编制: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 报告反馈和整改:建设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审计标准
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计。

2. 严格依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3. 审计人员要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技能,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五、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具备审计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的、范围、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报告要求真实、完整、清晰、具体。

七、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需定期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八、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建设项目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遵守,有利于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遵守并落实本规章制度,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而建立的一套体系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以发现问题,改进管理,促进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运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性1、促进项目的风险控制和预警。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和预测,以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避免项目的资金、质量和时间风险。

2、监督项目的合规性。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可以确保项目运作符合法规、规章和政策,避免违规操作和行为的发生,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3、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付款等方面进行监督,强化财务管理,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1、审计对象的确定。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关注那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的项目。

2、审计期限的确定。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操作流程,制定审计计划和审核时间表,确定审计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确保审计进度的合理和有效性。

3、审计程序的实施。

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依据的获取、现场审计、审计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严格按照审计项目计划,依据分析、取证、核实进行审计工作。

4、审计机构的组织。

建立专门的审计组织机构,具备资格和能力的审计师或团队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机构应确保其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以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监督管理的实施。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审计监督和项目管理监督两方面,其中审计监督主要是为了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成果;项目管理监督则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策略1、制定实施的审计计划。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运营逻辑,把握审计重点及时间节点,科学的启动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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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

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
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
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

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一次审理稿、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审计文书,归入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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