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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10.25

•【文号】法释[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 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 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精选课件
7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九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 保修义务。
精选课件
13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四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背离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精选课件
19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二十条【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人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 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不能通过该条第二款规定方法解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

⽤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1⽇起施⾏。

⼆○○四年⼗⽉⼆⼗五⽇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条 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

⼀ 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第⼆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

(⼆)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四是裁判风险高。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从如何

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的履行出现疑问或纠纷而

引发的法律争议。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监理合同的主要责

任是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合同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监理合同一般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承担,而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

2. 工程质量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都有一定的责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

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复缺陷、赔偿损失等。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指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变更合同和索赔问题

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有可能需要进行变更。变更合同需

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达成书面协议。同时,变更合同也需要向监理机构进行备案。另外,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额外费用或赔偿,可以提出索赔。索赔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等。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遵守法律规定。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而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山东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施工单位索赔问题:

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业主的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索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法院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实际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索赔的合理范围。

二、施工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施工质量。当业主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针对施工质量纠纷,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合同解除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条件履行合同,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在解除合同时,法院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

⽤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

(⼀)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

(⼆)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持。

第六条当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正确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

难问题的解答》(上)

文/谭朝光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别受到二大法律关系的制约和调控。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合同,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类是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和各类提供施工服务的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两类合同都由19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控。第二层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由《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及有关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为了便于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时地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在建筑施工领域被广泛应用于法院判案的是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和应用后,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规范,众多纠纷案件的疑点、难点也迎刃而解。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在“解释”出台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大量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解释”中的部分规定已难以作为判案的尺度和依据。为此,2012年4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浙江省高院的“解答”,总结提炼了我省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对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司法操作性。省高院的“解答”共对23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重难点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重难点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重难点问题

(一)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项目中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重难点问题。

一、合同范围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包括工程量、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如何准确地确定合同范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首先,确定工程量是一个关键环节。工程量的计量标准和方法需要明确,以避免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的争议而引发纠纷。

其次,在确定工作内容时,需要详细列出具体的施工项目和任务。合同中应注明每个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计划,以保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再者,工期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设立相应的里程碑节点。这样一来,能够方便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质量标准和支付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质量标准要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支付方式要合理合法,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权益。

二、合同文本的解释

合同文本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具体化表达,而对合同文本的解释可能涉及到各种含义、解释和理解方式,导致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行业的专业性,合同文本中可能出现一些专业术语和技术要求,这就需要对这些术语和要求进行准确解读。如果双方对术语或技术要求产生误解,就可能引发争议。

另一方面,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方式,比如字面解释、甲乙双方意图等。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就需要诉诸法律解释。因此,对于合同文本的准确理解和解释是至关重要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

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合判断。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可以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05
总结与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预防纠纷发生
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资质、 信誉等情况,避免因对方不具备 相应能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出 现歧义和模糊不清的情况,预防 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 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避免问题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总结词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的常见问题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 担。
详细描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 任可能同时存在。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 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符合 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方进行认定,并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注意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和纠纷。
益关系、技术手段等,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这需要法院通过技
术手段和专业判断进行核实。
03
证据的关联性
在收集和认定证据时,还需确保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法院需要对证据
进行筛选和评估,以确定哪些证据与案件审理相关,并排除无关或无效
的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依据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协商不成 , 人民法院 招投标 ,并且在建设主管部门登 之 间 的工 程 总价 款要 严格 按 照合 间再行协商 , 同约定 , 即包死价结算工程价款 。
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 记备案 ,私底下签订的合 同与备
案 的 合 同 在 实 质 性 内容 上 不 一
对此 , 笔者认为 , 如果 当事人 法 计算 该 部 分工 程价 款 ,也 可 ຫໍສະໝຸດ Baidu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案件 审理 中 的一些法律 问题
口文 / 江苏省 高级人 民法院 罗有才
之 间约定 的是 固定 总价 、包 死 价 通 过工 程造 价 鉴定 ,对 该 部 分工 等方 式 ,则 对承 包 人或 实 际施 工 程 的价 款进 行鉴 定 。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总 价 款 的 约 定 有 三种 方式 , 即固定 价 、 可调价 和 成本 加 利 润 。固定 价 又可 分 为 固定 总价 和 固定 单价 。在 司法 实
总价 、 死 价 、 包 总价 包 死 、 次性 照 国家定额结算工程款多拿钱 。 备案 ,其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与该 一
承包 实 包死不作调整等 。但 由于工程建 如此 , 人 、 际施 工人 就会 视 登记备案的合 同在实质性内容上
应 设 中往往存在设计变更 、工程量 合 同为 儿 戏 ,扰 乱 建筑 市 场 的正 不一致 , 当认定该登记备案的 因此 ,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 合 同为 “ 白合 同”未 登记备 案的 , 增 加 等 因素 , 于 工程 价 款 , 对 当事 常秩序。

朱树英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

朱树英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

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

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

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表于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

2010年6月20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

1、关于合同效力: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2、合同效力的认定;3、工程价款的确定;4、违约责任的认定;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

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

问题

目录

一、前言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主体的审查

2. 合同内容的审查

3. 合同效力的审查

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5. 工程质量及验收问题

6.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三、附件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附件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附件三:工程价款支付协议

附件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协议

一、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双方的权益。在合同案件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主体的审查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要核实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内容的审查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环节。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2)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要求。

(3)工程价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4)工期: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延期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

(1)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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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 重点与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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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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