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单Biblioteka Baidu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现任领导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不再挂重庆市粮食局牌子。 2016年9月,撤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整合组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 究起草本市商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根据 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拟订本市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 实施。
(四)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贸流 通诚信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商务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
直属单位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 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 重庆市商务信息和数据中心 重庆市会展服务中心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培训中心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商贸流通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起草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提出商贸流通业发展 战略建议,指导商贸流通业的改革工作;负责调研课题的组织和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 律事务;负责修志、年鉴等编修工作。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商贸流通专项)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商)会: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依据《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详见附件1),现就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除以本行政区域政府(管委会)名义申报试点外,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申报试点。推荐申报的试点单位应按照优
先级进行排序,原则上试点单位申报数量不作限制。
二、在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商贸流通业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组织基础好、代表性强、亮点突出的企业做好试点申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选择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申报试点。
三、申报材料包括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两部门推荐函(含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电子版发指定邮箱(****************),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21年5月21日前邮寄至市商务委市场流通处,由我委统一提交到商务部。届时,商务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共同确定试点单位,同时印发试点建设工作要点和考核验收评估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视情况赴有关试点单位进行督导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26
•【字号】渝府令〔2016〕 303号
•【施行日期】2016.05.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5月26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两江新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
第三条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市级有关部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以及江北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重庆外经贸委
重庆外经贸委
一、介绍
重庆外经贸委是重庆市政府下属的一个专门负责外贸事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促进重庆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外商投资和出
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拓宽重庆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层次。本文将从重
庆外经贸委的职能、工作重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职能
重庆外经贸委的主要职能如下:
1. 制定和实施外贸发展规划。重庆外经贸委定期研究外贸情况,制
定外贸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外贸的稳定增长。
2. 组织开展外贸促进活动。重庆外经贸委组织和参与各类国内外展
览展销活动,帮助重庆企业寻找国际贸易机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
和竞争力。
3. 指导外商投资工作。通过吸引外商投资,促进重庆市的工业结构
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重庆外经贸委负责指导外商投资的政策解读、项目引导和服务支持等工作。
4. 提供对外贸易信息服务。重庆外经贸委建立完善的对外贸易信息
服务系统,及时发布重庆市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开
展对外贸易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5. 协调解决外贸纠纷。重庆外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重庆市出口和进
口业务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重点
1. 提升重庆市的国际化水平。重庆外经贸委将加大力度推进城市国际化进程,提升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人才进入重庆市。
2. 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的合作。重庆外经贸委将加强与重要的贸易伙伴的合作,深化双边合作关系,扩大进出口贸易额,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3. 推动外资企业的发展。重庆外经贸委将积极引导和支持外资企业在重庆市的发展,推动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依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告》内容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推介,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申报。及时提醒之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公告》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二、主动做好服务
(一)为帮助企业做好企业申报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等工作,我们梳理了网站注册、企业申报相关工作流程和指引,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企业属地管理服务责任,加强同经
信、公安、交通、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区内二手车出口企业服务保障机制,确保二手车出口相关的转让登记、整备检测、车辆通关、出口退税、注销登记等环节有序衔接,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三)及时了解企业业务情况,做好区内新获资质企业二手车出口首单业务的试单跟单工作,并针对出口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出台支持政策,促进二手车出口。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
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渝商务〔2021〕129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管
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销售突出问题,杜绝成品油安全隐患,保障成品油油品供应质量,立足商务部门职责,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成品油源头管理。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重庆石油分公司等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严把进油源头质量关,确保自有炼厂及外采成品油品质良好。重庆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重庆民营加油站商会要督促各企业把好进油源头质量关,杜绝不合格油品进入重庆销售市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从事石油成品油批
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用油企业按需向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出用油申请并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由批发仓储企业建立登记台账,结合用油企业“成品油月需求量”向其批发成品油,不得向未登记的用油企业批发成品油。要持续巩固油品升级成果,推动国六标准汽柴油全面覆盖供应。要加大配送车辆和加油站管理力度,利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强化成品油配送运输管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渝商务函〔2022〕201 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服务贸易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
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济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同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间形成高效联动的建议》(第1137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及服务贸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与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市科技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积极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
(一)关于“加快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批准国家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区”。今年,国家将出台全国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相关政策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积极申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关于“积极发展研发、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2020年8月,
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庆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研发、检验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2021年5月,我委印发《重庆市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21年版)》,明确发展金融、文化、数字贸易、“保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贸易。今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2022年服务贸易项目申报指南》,从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认证、示范创建、人才培训、文化制作、贴息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以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政策支持范围,降低政策支持门槛,力争全市服务贸易从传统“跟跑者”变为现代“并跑者”以及未来“领跑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渝商务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和重庆市相关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重庆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庆老字号名录,
依据商务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老字号(Chongqi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是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管理重庆老字号。
第四条市商务委牵头组建重庆市老字号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认定委),每两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重庆老字号名录。
市评审认定委由相关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市级部门及行业协会代表组成。市评审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委,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提请市评审认定委召开评审认定会议,发布公示评审结果、印发认定文件,以及受理变更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9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09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号】渝商务函〔2021〕186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第
09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商务函〔2021〕186号
梁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协同打造优质高效开放平台的建议》(第0980号)收悉。经与两江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重庆海关、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我市12个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开放型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共完成货物进出口总额5638.6亿元(同比增长12.5%),占全市总量86.6%;实现服务贸易总额96.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9.5亿美元,其中FDI(外商直接投资)17.7亿美元;新增外向型市场主体184家,其中净增有外贸实绩的企业65家,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19家。
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打造优质高效开放平台有关情况
(一)落实中央部署,建设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川渝自由
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是国家首次提出跨省域的自贸试验区合作,两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研究、听取工作汇报,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课题研究、务实推动。目前,建设协同开放示范区已纳入川渝共同编制的12个规划方案和向上争取的35项重大事项重点推进。川渝商务部门就建设示范区有关事宜召开了7次工作推进会,签订了1个工作方案,形成了3张事项清单,规划了50余项合作事项。两地自贸试验区人民法院签署了《川渝自贸区司法合作共建协议》。此外,两地投资、金融、贸易等自贸试验区专项工作推进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也突出了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的内容。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通知企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通知企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
品排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通知企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西永综保区、保税港区管委会:
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实行办法》(详见附件1),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商品排除。6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并启动2000亿美元产品排除程序,由美方企业和协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排除(详见附件2)。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开放平台持续关注、做好信息宣传,并通知辖区重点企业排查确认符合排除条件的商品,指导企业做好网上申请工作。为更好开展此项工作,请各单位持续收集各辖区内企业主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并及时报送我委(联系人:贺南翔,电话及传真,
62669591)。
附件:1.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2.美国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排除申请方式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51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支持三峡库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意见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81号)等4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支持三峡库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意见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81号)
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创建高效生态蚕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50号)
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出口通关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65号)
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外经贸发〔2005〕168号)
5.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创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261号)
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
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及管理区域
一、两江新区组织架构图
重庆市政府成立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委常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翁杰明,副市长童小平,市政协副主席吴家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代管北部新区党工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管理直管区内新批准成立的开发管理机构。两江新区内各区人民政府、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辖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工作,接受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经济建设和开发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两江新区管委会直接领导,负责两江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两江新区管理区域
两江新区包括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三个行政区部分区域,及重庆北部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两江工业园区等功能经济区。规划总控制范围1200平方公里,其中可开发建设面积550平方公里,水域、不可开发利用的山地及原生态区共650平方公里。其中:
江北区涉及街镇为:石马河、大石坝、观音桥、华新街、五里店、江北城、寸滩、铁山坪、郭家沱、复盛、鱼嘴镇;
渝北区涉及街镇为:龙溪、龙山、龙塔、双凤桥、双龙湖、回兴、悦来、人和、鸳鸯、天宫殿、翠云、大竹林、木耳、礼嘉、龙兴、石船、古路、玉峰山镇;
北碚区涉及街镇为:水土、复兴、蔡家岗、施家梁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经市商务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市美食街(城)培育创建和评审管理工作,促进美食街(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建及管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五章附则
重庆市美食街(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精神,规范重庆美食街城的创建,集中展示弘扬巴渝餐饮文化,提升重庆餐饮业认知度,加快推进“美食之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食街(城)是指以街区街道或一定规模的商业建筑群体为单位,汇聚特色餐饮企业,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市场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对地方风味菜点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专业特色街区或综合性餐饮消费场所。
第三条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牵头成立由重庆市食品药品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
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渝两江管办发[2017]20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第92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月24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两江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实现新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7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J],
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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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3.08.26
•【文号】商资函〔2013〕680号
•【施行日期】2013.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资函〔2013〕680号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商委、江苏省商务厅、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请在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请示》(渝外经贸文〔2012〕180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申请在重庆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请示》(渝商委文〔2013〕57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在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申请》(苏商资〔2012〕1530号)、《园区管委会关于恳请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请示》(苏园管呈字〔2013〕1号)及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
二、原则同意重庆市、江苏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商业保理试点方案,请按以下要
求做好试点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后启动试点审批工作。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审批由重庆市、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和苏州工业园区按照现行审批权限负责。
重庆市外经委
重庆市外经委
一、引言
重庆市外经委是指重庆市外国经济与贸易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
府的直属机构,负责重庆市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
调工作。重庆市外经委的设立旨在推动重庆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促进重庆市与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重庆市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二、重庆市外经委的职责和任务
1. 确定重庆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向和政策。重庆市外经委负责研究
并制定重庆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方向和政策,根据重庆市经济发
展的需要,调整对外经济合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国家或地区,为重
庆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开展提供框架和指导。
2. 组织重庆市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重庆市外经委负责组织重庆市
政府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包括国内外的经济和贸易展览、研讨会、洽谈会等。通过参加这些活动,重庆市可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开展贸易洽谈,推介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
3. 引导重庆市企业走出去。重庆市外经委负责引导和协调重庆市企
业走出去,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重庆市外经委可以提供相关政策
和信息,帮助企业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市场情况,开展市场调研,解决企业在海外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4. 招商引资。重庆市外经委负责引导和推动外国企业在重庆市投资和设立企业。重庆市外经委可以通过组织推介会、座谈会等方式,向外国投资者介绍重庆市的投资环境和优势产业,加强与外商投资机构和企业的联系,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引进。
5. 推进重庆市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合作。重庆市外经委负责推动重庆市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经济合作。重庆市外经委可以协调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促进与外国政府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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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3]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3〕55号)
有关单位:
商务部批复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为切实推进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商业保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健全商贸信用服务和融资体系,促进商贸流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两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0〕36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23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先行先试、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五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商务部批复(商资函〔2013〕680号)重庆在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与贸易合同相关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货物贸易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