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危困企业渡过困境——破产管理人组建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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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

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

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简介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是一种应对企业破产风险的制度安排。

在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破产管理人以其独立的地位,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务重组和债权协商的进行。

1.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与职责1.1.财产管理:破产管理人有权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出售资产、清算负债等。

1.2.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1.3.债务重组:破产管理人负责促进债务重组的进行,协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协议。

2. 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的原则2.1.公平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依法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2.私法原则: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以债务人为依据,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意愿,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计划。

2.3.最大化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尽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债务重组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人的债权。

3. 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程序3.1.债务重组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指定破产管理人。

3.2.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法院根据债务重组申请决定是否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的决定履行职责。

3.3.财产处置:破产管理人有权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包括资产出售、清偿债务等。

3.4.债务重组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协商,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5.债务重组方案的制定:在债务重组协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意愿,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

3.6.债务重组方案的审议和确认:制定好债务重组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应提交给法院进行审议和确认。

3.7.债务重组的实施:一旦债务重组方案获得法院的确认,破产管理人应负责监督和协调方案的实施,确保各方按照方案履行义务。

4. 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的优势4.1.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债务重组与协商制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尽可能地回收债权。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

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一、方案背景二、组织架构1.设立破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与处理。

2.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不同板块的工作。

3.设立财务部、法务部、资产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

三、工作流程1.接收破产案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等。

2.成立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的具体事务。

3.制定破产清算计划,明确清算目标、时间表、责任主体等。

4.开展资产调查,查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5.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6.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拍卖、转让等。

7.开展债权登记与审核,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

8.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资产分配。

9.完成清算报告,向法院报告清算情况。

10.办理破产注销手续,终结破产程序。

四、内部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破产财产。

3.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4.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5.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应对各类风险。

6.注重人才培养,提高破产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效率。

五、监督与评价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破产清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接受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监督,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4.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办公室。

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注意事项:1.注意保持与债权人的沟通畅通,避免信息不对称。

解决办法:定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时发布清算进度和资产分配情况,设立专门的债权咨询,确保债权人能够随时了解案件进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晋政办函〔2022〕166号•【施行日期】202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9日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一、工作目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信用修复、费用保障、金融协调、战投招募、中介管理、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良好条件,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机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由省政府负责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23个单位为成员单位。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状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破产法,并设立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法受任的、具有资格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并向债权人、法院、监管部门等提交相关报告。

本指引将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二、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和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律、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2. 具有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3. 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破产管理工作程序;4. 无犯罪记录。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2. 向债权人、法院、监管部门等提交相关报告;3. 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债务清偿方案;4. 协助法院处理破产诉讼案件;5. 建立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税务档案,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当法院决定对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需要接受委托,并与法院签订破产管理合同。

2. 财产清查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包括资产、负债、权利、债权等情况的了解。

清查结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债权人等提交报告。

3. 财产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清偿债务、变卖财产、挽救企业等措施。

处置过程需注意法律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4.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方案,并根据会议结果制定清偿方案。

方案需提交法院审批,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5.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法院、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提交破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破产管理进展情况、清偿方案执行情况等。

四、结语破产管理人是保障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其工作的规范、高效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应对各种破产情况。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青西新管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字〔2021〕16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2021年4月16日关于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创新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青西新优商组〔2021〕1号),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发挥府院各自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形成符合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破产处置工作的新格局,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区政府与区法院间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机制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资产处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为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

(二)建立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各部门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加速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三)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一、团队背景破产管理人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计师和行业专家组成,他们在企业破产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团队成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致力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破产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再生的目标。

二、团队组成1. 律师: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律事务,包括破产申请、债务清算、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

团队中的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 会计师:负责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和清算工作,包括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实、财务报告的编制等。

团队中的会计师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为破产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3. 行业专家:负责破产企业的行业分析和市场研究,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潜在投资机会等。

团队中的行业专家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再生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计划方案1. 接手破产管理事宜的条件: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制定相应的接手条件。

在满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团队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来处理破产管理事宜。

2. 流程:团队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流程。

包括破产申请、财产调查、债权债务关系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重组计划制定等环节。

同时,团队将积极与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沟通协调,确保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预期时间节点和成果: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管理流程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和预期成果。

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预期成果包括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制定可行的重组计划、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四、资源安排1. 人力: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确保在破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法办〔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法办〔202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规定。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掌握上述文件内容,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在工作中参照《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3月2日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破产管理人工作特点

破产管理人工作特点

破产管理人工作特点1. 引言1.1 破产管理人的定义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被法院或相关部门指定进行破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解决破产难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债务的清偿与资产的处置。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重组中的关键角色,其工作对于企业的存续和发展至关重要。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也要求其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感,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1.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债务清偿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对企业进行清算或者清偿债务;寻求破产企业的重组机会,协助企业实现偿债重组;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与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债务支付协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确保法律程序的合规性;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协助法院进行破产程序的审判和裁决;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报告和文件;协助解决由破产程序引起的各种纠纷和争议;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联络和协调,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承担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字数:207】1.3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承担着管理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和资产清理、寻求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和解等重要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不仅是执行法院的裁定,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组。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命运,他们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运作,把握各种风险,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平进行。

破产管理人接管方案

破产管理人接管方案

破产管理人接管方案在商业世界中,破产管理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被任命为破产企业的代表,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资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管理人接管方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精密的规划和执行。

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债务情况、资产价值、债权人结构等关键信息,以制定有效的接管方案。

通过对企业资产的清点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可以确定哪些资产可以出售或转让,以最大化债权人的回报。

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等各方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各方利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进行坦诚的沟通和合作,破产管理人可以为破产企业找到最佳的重组和清算方案。

破产管理人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在接管破产企业时,破产管理人需要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按照预定计划逐步实施。

通过制定清晰的工作计划和严格的时间表,破产管理人可以有效地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需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促成债务重组或资产转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与潜在投资者、收购者等利益相关方进行谈判,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和合作,破产管理人可以为破产企业找到最佳的重组或清算方案,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接管方案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全面的财务分析、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及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破产管理人可以有效地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破产企业的重组和复苏。

探析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与对策

探析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与对策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18探析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与对策闫 慧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 054000摘要:本文以危困企业破产重整为核心,分析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利用破产重整来挽救危困企业,以谋求更生的目的,并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破产重整;营业重组在经济持续发展中,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所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使得通胀压力、需求不旺、外部环境恶化以及产能过剩等问题并发,很多企业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形成需要国家或是社会扶持的危困企业。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再次重申了危困企业处理问题,表明“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处置思路,而破产重整正是救助危困企业的有效方式。

对此,本文深入分析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制定针对性破产重整计划,协调各方利益,对危困企业进行强制性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防止企业破产,帮助企业获得新生,进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与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界定破产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程序之一,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之后,而破产重整制度是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结果,其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具有再生能力、经营意愿强的企业,有效的强化了破产制度功能。

根本上看,针对重整制度的法律界定仍有争议,一些学者认定重整的对象是具备法定破产是由而有再生能力的企业,为其开展积极程序,以达到拯救或是恢复得目的。

在此过程中,更加倾向于破产重组中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分析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而决定国家干预与调节。

还有学者认为,危困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要针对易发生破产原因而有再建希望得企业,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下,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调整,帮助企业获得新生的制度。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广西破产管理人建设现状调研报告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广西破产管理人建设现状调研报告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广西破产管理人建设现状调研报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关停并转,清理“僵尸企业”。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推动者,其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

但是,现行管理人制度是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而成,难免存在一定的水土不服等问题。

为分析目前广西地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我们将研究重点聚焦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报酬和监督管理这三大关键问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广西区内法院选任管理人的方式不一,包括随机摇号、竞争选任、直接指定等多种不同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各地区的管理人团队,初步了解到各选任方式实践效果如下:人民法院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

其程序公开透明,随机性强,是相对公平的选任方式。

该方式的弊端在于无法使案件难度与管理人能力相匹配、不利于提高管理人的积极性、容易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

法院邀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择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招投标”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先由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出遴选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管理人提交申请书至法院后,法院对申请书进行评分和筛选,确定最终的管理人。

竞争选任是广西多数法院倾向采用的选任方式,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了不少弊端。

其一,实践中存在管理人方案水准高,但实际执行能力与方案不匹配的问题。

其二,由于法院将管理人的报价及报酬作为考量因素,管理人竞相压价,极易导致恶性竞争。

其三,竞争选任无法避免腐败问题。

破产管理人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操纵”评价,最终演变成“名为竞争,实为指定”。

由法院直接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直接指定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院根据案件特点指定管理人,具有针对性;第二,法院通常对直接指定的管理人熟悉度、信任度都较高,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配合往往更为畅通,有利于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

困难企业纾解方案

困难企业纾解方案

困难企业纾解方案企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等,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和生存危机的情况。

那么,如何帮助这些困难企业纾解困境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方案。

一、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政府是企业的重要支持者和服务提供者,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困难企业。

具体措施包括: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其渡过难关。

比如,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支持等。

同时,政府应该完善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和放贷流程,加速资金到位,减轻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加强产业引导和转型升级:困难企业需要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和市场机会,政府应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产业引导和扶持,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

比如,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定制化的产业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优化困难企业在面临困境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改善,做到以下几点:1.优化组织架构和流程:应该优化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比如,采取分层管理模式,合理分配人岗位和职责,优化工作流程。

2.强化市场营销和创新:应该加强市场营销和产品创新,开拓新市场机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比如,做好市场调研和定位,提高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企业文化和员工培养企业文化和员工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和基础,应该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和员工培养:1.建立优良企业文化:应该建立优良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和形象,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2.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应该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绩效,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建立困难企业救助机制为了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的问题,应该建立起困难企业救助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联合债务协商:政府可以通过企业债务协商来化解企业的财务困难。

2.破产救助:对于真正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或有序退出等方式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破产人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问题,完善一.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含义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行为能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其财产及有关经营活动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可以说,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

破产程序兼有清算和执行的特征,因而,破产程序往往有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如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的取回权人;有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别除权人;有以破产财团为求偿对象、得随时受偿的共益债权或财团债权人;还有享有法定优先权的税款和工资、劳保费用的权利归属主体,以及为数不少的一般债权人。

以债务人所剩无几的财产来满足上述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其利益关系的冲突和繁复程度可想而知。

审理破产案件应充分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

审理破产案件应充分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

审理破产案件应充分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破产案件是一件极为复杂和敏感的事情,一旦出现破产,对企业及其债权人、股东、员工等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处理和管理破产案件,法院通常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来协助处理破产事宜。

作为破产案件的协调人,破产管理人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正确处理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一、财务管理方面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财务的人员,他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从而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状况,并确保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管理人要督促企业清理账目,核对债权人的债务和权益,并报告给破产法院。

二、经营管理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督促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合理使用资产,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作出推荐和建议,以帮助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应对各种状况。

三、资产管理方面破产管理人要有效管理企业资产,协助企业对资产进行有效的清理和评估,并与债权人协商处理资产问题。

在破产企业的债权问题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协助债务人管理其资产,同时也要与债权人沟通和协商。

四、债务重组方面如果企业出现短期的经济困难,就需要进行债务重组。

在此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担任信息中介,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计划,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且互惠互利的协议。

总之,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专属破产协调人。

作为一个全面的经验丰富的专家,破产管理人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以确保法律程序得以公正、公平地执行,金融市场的稳健和正常运转,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精神、专业知识和反应能力,通过发挥自己的作用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

五、债务清理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协调企业的债务清理工作,制定合理的债务清理计划,清理企业的债务并组织资产处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曲政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日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曲靖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曲靖海关、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管理和处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是指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层次,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通常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最高管理层、中层管理层和基层管理层。

最高管理层通常由一个首席破产管理人或者几位合作破产管理人组成,他们负责整个破产程序的决策和管理。

中层管理层通常由几位副破产管理人组成,他们负责具体的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操作。

基层管理层通常由破产管理人助理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具体的工作。

在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中,最高管理层的职责是制定破产程序的整体策略和规划,并负责决策重大事项。

他们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和财务知识,以及丰富的破产实践经验。

中层管理层的职责是执行最高管理层的决策,负责破产案件的具体管理和操作。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和财务知识,以及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基层管理层的职责是协助中层管理层进行具体工作的执行,包括资产清算、债权核实、债务处理等。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除了上述的层次划分,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还可以根据具体的破产案件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细分。

对于大规模的破产案件,可能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团队来负责管理和处理。

这些部门或团队通常由一位负责人和若干位成员组成,他们分工明确,协同合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专业能力、经验和能力匹配、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财务和破产实践经验,以及相关证书和资质。

不同层次的破产管理人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和沟通,共同制定破产程序的决策和管理方案。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组织架构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建、运行、考核及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二)专业高效,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三)诚实守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四)勤勉尽责,确保破产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团队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六条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指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具备丰富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二)兼顾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等因素;(三)确保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实力。

第三章运行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保密制度;(三)档案管理制度;(四)内部沟通协调制度;(五)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依规办理破产案件,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正、公开;(二)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四)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法国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法国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法国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国破产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建立的一套针对破产企业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有困难的企业提供了一种破产重组的机会,以便它们能够继续经营或得到适当的清算处理。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国经历了许多经济变革和全球化的冲击。

这些变革不仅对法国的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法国的破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因此,法国政府不断努力完善和调整破产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企业需求。

法国的破产制度立法模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国的破产法律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无论是在破产重组还是清算过程中,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享有的权益和优先权。

这有助于激励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法国的破产制度强调破产重组的机会。

当一家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法律允许企业进行重组,以寻求解决财务困境的办法。

这种重组机制旨在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并尽可能地保留就业岗位和企业价值。

此外,法国的破产法律还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债务的公平分配。

法律规定了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和支付优先级,以确保破产企业的负债能够得到适当的清算和分配。

最后,法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和债权人进行破产预防和危机管理的措施。

通过提供财务援助、企业重组建议和危机管理咨询等支持措施,法国政府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在遇到财务困境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破产的发生。

总体而言,法国的破产制度立法模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破产重组机会、实现债务公平分配和鼓励破产预防为核心。

这一模式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经济稳定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需求的不断变化,法国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破产法律,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法国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目的进行概述。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的第二节将介绍法国破产制度的历史背景,为读者提供一个了解该制度发展演变的基础。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发布时间:2022-10-09T02:50:52.95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3月6期作者:周春慧[导读] 涉及破产管理人的事项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周春慧安理律师事务所250031摘要:涉及破产管理人的事项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关系到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当事人和有关参与人,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本文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指出了现行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支点,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目前法学界主要有特殊机构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就是依据现行破产法规定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认为在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法人人格并没有消失,其权利主体资格还存续,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破产管理人,其行为效力和诉讼结果归属于破产企业)、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后,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虚拟的财团人格化,客体主体化。

最具代表就是美国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就是财团的代表人,也是各国法学界最流行的学说)等诸多观点。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其在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的程序和发挥的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受理后,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处理破产企业事务、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现行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缺陷(一)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不公平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的并被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担任。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情况下,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清算或重整的制度安排。

破产管理人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破产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

首先,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补充企业自身管理不善时的不足。

企业发生破产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和分析,找出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重整和恢复经营的目标。

其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常常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清算或重整,并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再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由于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迅速了解企业的状况和问题所在,从而能够快速制定出破产方案,并推动相关程序的落实。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能够帮助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加快破产程序的进展,实现破产程序的快速高效进行。

最后,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能够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定可变现的资产,并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破产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投资者的合作,将破产企业的资源转化为其他企业的投资机会,推动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利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能够提高企业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我国破产制度的现代化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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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已有 GDP 增速数据及依据模型 估算的 GDP 增速数据连线,看 2008 年至 2035 年的中国经济增长,可以看到是一条 中长缓慢下行的斜线,虽然斜率较低,但 是,中长缓慢下行的趋势已经形成而且十 分明显。
从 2007-2035 年中国 GDP 增长速度趋 势图大致地可以看到,中国经济运行是一 个中长期的缓慢下行,形成一个中长缓慢
深层次问题及矛盾仍没解决
中国 2017 年上半年的经济回升没有改 变经济缓慢下行的趋势。2017 年上半年虽 然出现两个季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回升,但
32 国企管理 2019.1
是没有改变中国经济中长期缓慢下行的趋 势,经济运行的深层次问题及矛盾仍没解 决。 预 计 2019 年 和 2020 年 面 临 着 更 大 的 下行压力,经济增速回落加快,宏观经济 运行表现为经济增速逼近 6% 甚至低于 6%, 微观经济运行困难表现为新一轮实体企业 大批倒闭。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理 论 认 为, 经 济 运 行 会 通过内在的短周期调整、中周期调整、长周 期调整进行经济增长及经济发展的自我调 节。中国自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从 1978 年到 2008 年的 30 年,经过了几次经济运行 的短周期调整,但是,没有经过中长周期 的 调 整;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爆 发 后, 中 国经济运行周期的调整,表现为短中长周 期调整的叠加,以中长周期调整为导向,形 成了中国经济中长缓慢下行通道。
危困企业的破产申请与保护
经 济 下 行 提 出 一 个 新 课 题: 在 企 业 倒 闭的过程中,企业管理改革、管理学可以 做什么?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拯救危困企业
的做法——破产申请与保护,让更多的危 困企业不是简单倒闭,而是通过资产重组 和股权重整,维持一部分生产的继续运营, 继续发展,及时引入增量重生。
博览
观察家 OBSERVER
支持危困企业渡过困境
——破产管理人组建及介入
文 / 文宗瑜
文宗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公共资产研究中心 主任
文宗瑜在 2018 国企年会上做主题 报 告。 他 说:2019 年 到 2020 年, 可 能出现第三轮的企 业 倒 闭。 面 对 这 一 问 题, 我 们 可 以 借 鉴发达国家的做 法 —— 破 产 申 请 与 保 护。 通 过 破 产 申 请 与 保 护, 让 更 多 的危困企业不是简 单 倒 闭, 而 是 通 过 资产重组和股权重 整, 维 持 一 部 分 生 产 的 继 续 运 营, 继 续 发 展, 及 时 引 入 增量重生。
下行通道,中国未来 8-15 年经济运行形态 表现为“下斜线形态”。
中 国 经 济 运 行 的 中 长 期 缓 慢 下 行, 大 致可以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是经济运行的 波动期(2008-2010 年);第二个是经济运 行的较快下行期(2011-2014 年);第三个 是 经 济 运 行 的 新 困 难 期(2015-2020 年 ); 第四个是经济运行的内生性动力缓慢发育 期(2020-2024 年 ); 第 五 个 是 经 济 运 行 新发展期(2025-2035 年)。按照经济波动 的 五 个 时 期 划 分 来 看,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依旧处于经济运行的新困难期,之 所 以 称 之 为 “ 新 困 难 期 ”, 是 因 为 在 这 一 时 期,实体经济十分困难,会出现三轮的实 体 企 业 倒 闭;2019 年、2020 年 经 济 运 行 仍 处 在 “ 新 困 难 期 ”, 会 出 现 第 三 轮 的 实 体 企 业倒闭;2025 年到 2035 年将迎来经济运行 的新发展期,中国的新发展期大致表现为 低速增长的高质量发展。通过中长期的缓 慢下行,中国经济将完成转型,完成经济 运行的软着陆。在新发展期到来前,还有 7 年到 8 年的经济下行。在新发展期,中国经 济增长速度可能徘徊在 4% 至 3% 之间,甚 至更低,但是表现为更高质量的发展。可 以称其为高质量发展,当然,也是改革发 展的新目标。
就微观经济运行困难的实体企业倒闭 而言,出现在 2015-2020 年经济运行的“新 困难期”。2015-2020 年这六年经济运行的 “ 新 困 难 期 ”, 除 了 资 产 价 格 快 速 上 涨 形 成 巨大的资产泡沫、金融风险加剧及不断放 大外,还表现为实体企业的连续倒闭。从 2015 年到 2018 年,已经出现了两轮的企业 大批倒闭,2015 年到 2016 年,中国有接近 78 万家中小型民营实体企业倒闭,这是第 一轮企业倒闭,2017 年到 2018 年出现了第 二轮的企业倒闭。第二轮企业倒闭的波及 面广、杀伤力大。就波及面看,波及到了广 东、浙江、江苏等省;就杀伤力看,倒闭企 业产值从 30 亿元到 1000 亿元不等,一些产 值超 300 亿元的实体民营企业倒闭,导致了 大量农民工的失业。这两轮的实体企业倒 闭,带来的最大的影响,是近 780 万农民工 返乡创业。2019 年到 2020 年随着经济继续 下行,可能会出现第三轮的企业倒闭,从 2018 年到全国各地调研情况及相关数据看, 倒闭的第一类企业是一些规模更大的民营 实体企业,倒闭的第二类是制造业的大中型 国有企业。在座的各位都是国有企业的高 管,大家千万不要对民营企业的倒闭幸灾 乐祸,一些国有企业也会陷入倒闭的困境。 面对即将出现的第三轮企业大批倒闭,企 业管理创新的新课题就是破产申请与保护。 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能任其倒闭,要通 过破产申请及保护,降低损失及杀伤力。
在当下中国经济运行的中长下行通道 中, 国 有 企 业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革 困 难 重 重。 从经济下行的压力仍在加大看,2019 年企 业改革和企业发展面临一个很紧迫的问题, 就是危困企业的重组重整,如何通过破产 申请及保护,实现危困企业的再生重生 ?
经济运行进入中长下行周期
从 2008 年经济危机爆发到 2018 年后, 中国经济运行进入了中长期下行周期。目 前各种数据表明,中国经济中长期下行导 致的中长下行通道已经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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