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3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4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6]7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四)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4〕445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2014年11月26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按照组织管理架构,梳理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流程,确定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所属企业、二级单位、车间(站队)、基层岗位等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各级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专业领域、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规划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
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逐级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2007-04-18 13: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是识别、评估和整改自身单位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所有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单位监督和控制;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单位监督管理。
较大和重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管理。
特大事故隐患由管道局监督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由集团公司监察管理。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第八条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由管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各单位施工生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财务计划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根据中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和内涵,包括人员伤亡事故、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生产安全责任: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4.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和全面调查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并规定了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和责任。
7.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
以上是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18-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编号:SY-AQ-05240(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management of potential accidents of CNPC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
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
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
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4〕445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2014年11月26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按照组织管理架构,梳理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流程,确定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所属企业、二级单位、车间,站队,、基层岗位等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各级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 4 —第五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专业领域、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规划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
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逐级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一条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竺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一般事故(1 ) 1次造成1〜9人重伤;(2) 1次造成1〜2人死亡;(3 )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4)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1 ) 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2) 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3) 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1 ) 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2) 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6 〕74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四)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定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录1。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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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
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
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
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
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
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