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

浙江大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说明1、根据《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7]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凡有足够可支付人员经费的项目均可聘用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等工作。

聘用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可纳入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经费包干(自筹)方式管理。

注:凡从原教学科研岗位转入教学科研岗位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不实行经费包干。

经费审批时需填写经费卡号并办理审批,不需要到计财处各校区核算中心办理一次性费用划转手续,年底时由计财处薪金办根据用人成本一次性从项目经费卡中扣除。

2、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委托人事处发布招聘广告进行招聘,人选确定好后填写《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及《(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注:①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时需持项目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划转手续(根据聘用人员年度包干经费总额及聘用年限一并划入,多退少补)。

并且报到时须将经审批同意的《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复印件一并附上交计财处薪金办。

②项目人事代理人员实行经费包干使用,凡年度包干经费在3 - 6万(含6万)者,以3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凡年度包干经费在6 - 10万(含10万)者,以6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凡年度包干经费在10万以上者,以10万作为基准上报社保基数.③如聘用者系应届毕业生者应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时上杭州市毕业生网()注册个人信息。

项目用人所属学院(直属系)在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处盖章后,连同毕业生在杭州市毕业生网的注册密码与个人身份证号一起交上来交人事处办理签约手续。

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根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3、原则上项目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内不办理调薪,如确有需要可按年度办理调薪手续(教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不需要办理调薪)。

申请调薪时须填写《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经费使用审批表》并持经费卡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浙江大学教师节

浙江大学教师节

浙江大学教师节篇一: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XX〕49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各学部、学院和单位应对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完善教授、研究员(不专门注明的均系科学研究系列,下同)、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任职条件,逐步增加教授、研究员职务海外专家送审的比重,完善职务评聘的专家保荐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依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尤其是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1.学校设臵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职务。

2.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和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重大项目和高水平成果、高级职务岗位需求、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部(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海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不占所在学部当年的晋升名额;其他应聘人员与在职申报人员一起核定晋升名额。

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1]

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1]

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1]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工作,提高高级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育人为本、服务发展的校园文化理念,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职称晋升和评聘相结合、岗位能力与职称等级相适应的原则,确保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聘任为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共设工程师、技师两个职务。

第四条实施聘任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杜绝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现象。

明确聘任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聘任,确保聘任的公开透明,确保人员聘任的公正公平。

第二章职称要求第五条申报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认同学校办学理念,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二)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具有与拟申报职务工作相适应的高等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本领域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在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四)在本人具备的专业范围内,有一定的业务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五)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如年龄、身体条件等均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应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或相当于本专业学位的高等教育学历,且需要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资格。

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技师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及工程师水平的资格。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七条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主管部门推荐、学校确定、程序公开、规范实施”的原则。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1〕52号为深入实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的不断优化,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2.按照教师、专职科研、管理、实验技术及其他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不同要求,兼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3.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的贡献。

对海外引进人才,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4.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和任职经历、工作实绩。

5.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调整原则上采用逐级申请、择优评聘。

二、岗位分类及聘用范围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不同,将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范围: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各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2.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在学校、学部、学院(系)等党政机关管理岗位任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暂时没有过渡到职员职级的专职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学部、学院(系)及其他单位的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工程技术、财会等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任务,结合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基础上,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浙江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第一篇:浙江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浙江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编辑:luxq 日期:2011-11-18 11:11 阅读次数:3866 [关闭窗口]浙大发人〔2011〕55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将继续按照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时所提出的有关原则精神和相关办法执行。

坚定不移地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按照创新师资队伍、创新创业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实验技术及其他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分层次评估和聘任。

进一步落实与深化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中推出的有关政策措施,继续稳步实施“1311人才工程”;不断推进党政管理队伍、实验技术与其他教学科研支撑队伍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收入待遇,缩小收入差距,建立可持续增长的薪酬保障机制。

为做好2012年岗位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岗位聘任1.各学院(系)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总目标,结合定编定岗和新一轮岗位聘任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制订各类各级岗位职责和任务。

2.继续深化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除因年龄、挂职、长病假及公派出国等因素、经批准不参加分类管理的人员外,原则上,其他暂保留在原体系的教师(含发展平台岗教师)、公派出国进修回校教师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入相应岗位聘任。

3.根据教师岗位分类以后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教师高级别岗位在创新师资队伍和创新创业队伍中的设置比例。

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学院(系),可适当提高创新师资队伍中B4及以上岗位占创新师资队伍总岗位数的比例。

各类岗位教师均应纳入学院(系)聘岗等级考评,具体由学院(系)根据聘岗聘期期中、期满考核评估的实际情况,按学校文件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4.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两课”、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艺术、数理化大类基础课、人文社科大类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程、电工电子类基础课程、基础生物和基础医学等课程领域增设少量的教学为主岗。

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 2006 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 2006 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通知

浙大发人〔2006〕33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事聘任办法通知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打印:杜康美校对:盛亚东) 2006年4月28日印发— 1 —浙江大学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我校2000年起实施的以业绩考核为主的岗位聘任制度,对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学校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学院、学科的调整,同时前几轮的聘岗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如加强质量导向、鼓励团队聘岗等执行不够,需在2006年的岗位聘任中改进、完善。

为做好2006年岗位聘任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2006年聘岗总的思路和指导思想1.2006年的岗位聘任工作,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建立并完善适合各学科特点的反映教师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指标得到落实;坚持效率优先、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并适当提高优秀的、有潜力的青年教师的待遇。

2.今后学校将按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辅助三支队伍的不同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层次考核和聘任。

人事处将制定学校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并明确各类岗位的主要职责、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

3.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所侧重,分别制订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如教学科研辅助类中可以设教学实验类、科研辅助类等。

在具体聘任中,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对应的职称系列等要求。

4.通过聘岗,逐步做到岗位与职称的统一,岗位与个人特长的统一。

5.从2006年起,岗位聘任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2007年起学年考核调整为按年度考核;今后,学校根据财务运行情况,两年调整一次岗位聘任经费。

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关键岗人员应聘申请表

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关键岗人员应聘申请表
起止年月
学校
系(专业)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国内外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
从事工作
职务
注:申报人员应逐项填写以下各项内容,如该栏没有内容,可填写“无”。
二、近4年来个人主要业绩(2006.1—2009.12)
(实验教学、大型仪器使用维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研实验公共服务工作等,限1000字以内)
三、岗位工作职责及任期目标
④学科建设(含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培养等)
⑤社会服务(含应用研究、成果转行岗位工作职责的承诺和完成任期工作目标的计划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五、所在实验室意见
(对申请人上一轮岗位聘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以及对本次岗位聘任制定的目标任务的评述)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六、学院(系、平台等)审定或推荐意见
岗位聘任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审定或推荐意见
经学院(系)审定,聘为实验技术岗,聘期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主任签字:公章年月日
七、学部审定或推荐意见
岗位聘任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或学部人力资源委员会)审定或推荐意见
经学部审定,聘为实验技术岗,聘期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岗位
聘任申请表
姓名:
学院(系、平台等):
现专业技术职务:
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申请聘任岗位:
所属学部: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专业技术等级
学院(系)
技术特长
所在实验室
职务
所在实验岗位
当前主要工作
申请聘任岗位
□特聘岗□关键岗□骨干岗□普通岗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

浙江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大学人事处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建设和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为体现教学科研人员分层次、分类别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晋升制度,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探索建立适应研究型大学特点和要求的各类人才评价体系,实施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特点、任务、工作需要及发展目标,特制订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⒈根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将现有教学科研人员分成五大类岗位:(1)教学科研并重类;(2)研究为主类;(3)教学为主类;(4)应用推广类;(5)其他类型。

各类岗位数量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科学设置。

⒉允许教职工在符合相应类岗位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申请选择其中一个类别;已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含科研辅助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若申请进入教学科研并重类以外的岗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可以进入该岗位。

⒊对不同类别的教学科研人员实行不同的考核要求及政策支持。

⒋在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将逐步建立考核机制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所有在职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管理等各项任务,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

对主要精力不在学校的人员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二、教学科研人员的分类依据、基本要求及相关政策⒈教学科研并重类①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是指既能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又要承担高质量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学科研并重类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新进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海外名校或国内“985”重点建设高校或中科院的博士学位。

新进入教学科研队伍的教师均纳入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进行考核。

②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的岗位考核主要以高质量教学、高水平研究、高水平成果为主。

学校将根据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之间的差异,分别制订考核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科研并重类岗位的具体要求。

浙江大学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评聘条件

浙江大学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评聘条件

附件3:浙江大学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评聘条件一、评聘范围聘在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在建筑设计院、产业、后勤、科技园、附属医院等单位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支撑与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思想道德、业务技能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本业务领域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较丰富的科研及生产实践、咨询与培训、管理服务经验积累,具有承担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支撑与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等工作的能力。

三、学历、资历要求1.评聘研究员:申报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但1958年及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2.评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申报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但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不少于2年。

四、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要求(一)评聘研究员:直接或间接为社会经济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如作为技术负责人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设计、技术管理、企业管理、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方面成果突出;或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政策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社会效益显著等。

成果表现形式,可以是专利、成果奖励、论文、总结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行业认可度以及成果推广规模和效益证明等。

(二)评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直接或间接为社会经济和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如作为技术负责人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设计、技术管理、企业管理、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方面取得较大成果;或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良好的政策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社会效益较为明显等。

成果表现形式,可以是专利、成果奖励、论文、总结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行业认可度以及成果推广规模和效益证明等。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 5 月29 日发,职改字〔1986〕第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

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l .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 .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两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l .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 .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 .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各学部、学院和单位应对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完善教授、研究员(不专门注明的均系科学研究系列,下同)、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任职条件,逐步增加教授、研究员职务海外专家送审的比重,完善职务评聘的专家保荐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依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尤其是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1.学校设置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职务。

2.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和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重大项目和高水平成果、高级职务岗位需求、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部(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海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不占所在学部当年的晋升名额;其他应聘人员与在职申报人员一起核定晋升名额。

3.从事国防科技涉密项目的研究人员和从事艺术、工业设计、建筑美术设计等工作的人员,根据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单独核定高级职务晋升名额。

浙江大学教务处文件

浙江大学教务处文件

浙江大学教务处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浙江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3.关于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确认与申报的通知4.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暂行规定5.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6.浙江大学学生实验守则7.浙江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暂行)8.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06年 5 月修订)9.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10.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11.浙江大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管理规定12.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13.关于开展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大发教〔 2005〕53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发 [2004]16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教高 [2005]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经研究,我校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组织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结合学院实际深入讨论,形成学院实施方案,讨论和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可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浙江大学二OO五年五月三^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发 [2004]16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教高 [2005]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努力构建好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和四学期制,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对我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立本科教学工作在一流研究型大学的中心地位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建设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充分认识本科教学在研究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中所起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其在高等教育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原则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强调岗位意识和职业特点,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和工作内涵,科学制订各类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建设一支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专业技术队伍。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通过完善评审制度与程序等,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1.学校设置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教学科研并重岗、研究为主岗教师应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务;教学为主岗教师晋升正高应申报教学为主教授职务;团队教学岗教师晋升应申报团队教学高级讲师职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教师应申报农业推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专职科研人员应申报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团队科研、专职科研研究员和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先进技术研究院教师应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职务(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也可申报国防技术研究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3.各学部、学院(系)应对照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提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实施办法为构建一支素质高、技术精湛、结构合理,具有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实验技术队伍,使实验技术队伍与专任教师队伍协调发展,成为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支撑力量,以适应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的总体安排,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优化结构,按需设岗。

在优化现有实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有效配置实验技术人员,统一调配岗位工作任务。

分级聘任,加强激励。

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分级聘任,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严格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竞争上岗;同时加强评估和激励,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待遇。

高端引领,提升层次。

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引领实验技术队伍;对新进实验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实验技术人员的层次。

完善制度,稳定队伍。

制定和完善实验技术人员评估、职称评聘、培养等相关政策,明确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设置(一)岗位设置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设置、规模、任务、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本着规模适度、规范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

—1 —实验技术岗位分公共实验技术岗位(岗位类别简称为“实验技术Ⅰ类岗”)和非公共实验技术岗位(岗位类别简称为“实验技术Ⅱ类岗”),实验技术Ⅰ类岗支撑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公共服务平台,实验技术Ⅱ类岗主要为某一课题组或研究所提供科研实验支撑服务。

实验技术Ⅰ类岗不再区分实验教学岗和大型仪器设备岗。

实验技术Ⅰ类岗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聘岗要求,实行分级分层聘任,按一定比例分设“求是特聘实验岗”(简称“特聘岗”)、关键岗、骨干岗和普通岗四级。

特聘岗:主要设置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科研基地、校级科研实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

关键岗:考虑实验教学、大型仪器等复杂程度和重要性因素,主要设置在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校级科研实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

骨干岗、普通岗: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分别设置在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基地、科研实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

(二)岗位核定程序学校根据各学院(系)实际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公共服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量,综合考虑核定各学院(系)实验技术Ⅰ类岗岗位数。

各学院(系)在学校核定的实验技术Ⅰ类岗岗位数内,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各级岗位的申报,人事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本科生院等职能部门进行核对初审,报学校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审定。

审定后的关键岗、骨干岗和普通岗的岗位数统一核到各学部,由学部协调各学院(系)的各级岗位数。

—2 —(三)岗位职责1.特聘岗(1)组织和领导相关学科的重大实验技术工作,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相关学科基础实验研究和前瞻性实验研究,承担国家级实验类、仪器技术相关类研究项目。

(3)开展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有前瞻性思路,具有显著的示范辐射作用;或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研发等技术创新工作,并将创新成果运用于教学、科研,推动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4)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的培训工作,如实验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高层次大型仪器的技术培训,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青年骨干人员,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与技术交流会。

(5)组织撰写高质量的实验研究论文,或策划编写高水平实验教材。

2.关键岗(1)组织和领导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相关的实验技术支撑工作,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研究,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实验类、仪器技术相关类研究项目。

(3)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及时将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改造成实验项目,在教学实践中实施并推广,使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共享;或负责仪器设备的研发、应用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服务效益,为教学、科研提供高水平服务。

—3 —(4)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的培训工作,如实验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大型仪器技术培训,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新人,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与技术交流会。

(5)组织并撰写高质量的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论文,或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3.骨干岗(1)承担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实验技术支撑工作。

(2)参与实验教学改革,每年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效果优良;或承担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工作,所管辖的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服务效益优良;或承担所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研制和维护工作,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提供重要的保障。

(3)开展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研究,参加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工作经验,撰写研究论文,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等。

(4)认真履行学院(系)提出的其他岗位职责。

4.普通岗(1)承担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实验技术支撑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实验准备工作;或承担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具有一定的服务业绩,保质保量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3)认真履行学院(系)提出的其他岗位职责。

三、岗位聘任(一)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应聘实验技术岗位的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岗位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为教学、科研服务—4 —的奉献精神,全职投入实验室工作。

1.特聘岗(1)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很强的实验技术能力。

(2)熟悉和掌握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方向,在实验技术研究中有很高的造诣,在实验教学改革、大型仪器设备研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在同行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3)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凝聚力,一般要求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科研基地、校级科研实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负责人,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领军人物。

2.关键岗(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大型仪器的管理经验,有相当的实验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在实验教学或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要求是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校级科研实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骨干岗(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2)熟悉所在学科领域发展方向,掌握相关实验理论和技术,并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取得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业绩;或具有熟练运用大型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的能力,或具有一定的仪器设备的研发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符合所在学院(系)提—5 —出的其他聘任条件。

4.普通岗(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2)服从分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好。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符合所在学院(系)提出的其他聘任条件。

(二)岗位聘任程序学校成立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本科生院、科研院、社科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部、学院(系)成立相应的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或由具有相同职能的委员会替代),负责实验技术岗位聘任工作。

各学院(系)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细则,公布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招聘,个人填写《浙江大学实验技术岗位申请表》,竞聘上岗。

(1)特聘岗:学校确定岗位,向校内外公布招聘信息,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学校统一组织遴选、评审、聘任。

(2)关键岗:学校确定岗位数到学部,由学部组织公开招聘、评审、聘任,报学校审定。

(3)骨干岗、普通岗:学校确定两级岗位数到学部,学部协调下达岗位数到各学院(系),由学院(系)组织竞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岗位聘任津贴(一)岗位聘任津贴组成岗位聘任津贴由基础津贴(分“津贴A”、“津贴B”两块)和奖励—6 —津贴(“津贴C”)组成。

1.“津贴A”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保障,主要考虑历史贡献,对应于所聘岗位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标准由学校统一确定。

“津贴A”标准(万元∕年)2、“津贴B”属基础津贴之一,体现岗位激励功能,主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潜力和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特聘岗、关键岗、骨干岗、普通岗“津贴B” 建议标准如下:“津贴B”建议标准(万元/年)3、“津贴C”属奖励津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由学院(系)决定。

(二)岗位聘任津贴的核发特聘岗津贴由学校统一聘任核发到个人。

关键岗、骨干岗、普通岗的津贴,根据各学院(系)各等级岗位聘任情况,按各等级岗位津贴的平均数核拨到各学院(系),由各学院(系)根据各人所聘岗位情况核算到个人。

五、岗位聘期与评估1.实验技术岗位聘期:特聘岗为4年,其他岗位为2年。

2.聘期期满评估:特聘岗的评估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关键岗—7 —的评估由各学部组织实施,报学校审定;骨干岗、普通岗的评估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实验技术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3.年度评估:各学院(系)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津贴C发放或调整的依据。

六、配套政策(一)因实验岗位数限制不能聘入实验技术Ⅰ类岗或转入其他岗位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聘任津贴。

1.对近三年将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学校保留原岗位津贴额度。

学院(系)安排合适的工作,根据工作情况可适当调整岗位津贴,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部分纳入实验技术Ⅱ类岗和转入其他岗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在本轮聘期内保留原岗位津贴额度,学院(系)可根据其新聘岗位保留或核定岗位津贴。

(二)实验技术Ⅱ类岗岗位数根据需要由学院(系)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岗位津贴可参照实验技术Ⅰ类岗设置相应的级差,由聘用单位发放。

新进人员人事管理,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具有博士学位者纳入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纳入人才派遣,其工资和岗位津贴均由聘用单位发放。

(三)对主要精力不在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劝其离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