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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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闽财社[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6〕4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我们制定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按照鼓励先进、促进规范、稳定就业、全面推进的原则,省财政视财力对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规范发展,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突出,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对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劳务派遣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经费补助办法经费补助包括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奖励性经费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办法1、补助条件:原则上由省级对每个县(市、区)第一家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财社[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闽财社〔2007〕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是全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

为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财社[2006]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要成立由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基金决算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统一决算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在决算编报工作中,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报表决算工作小组,填报报表中与财政有关的数据,组织民政、卫生等部门填写报表的相关指标,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汇总和分户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汇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填制的报表,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无论是财政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各自工作优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二、规范填报,严格审核各地要认真研读《通知》和我省的补充说明(附件一),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准确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和分析,确保报表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编制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核对账目,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

省财政拟在2007年1月份将2006年度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与各地往来情况进行核对,数据核实后再填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闽财社[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社〔2006〕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的通知》(财办社[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及以下补充意见贯彻执行。

一、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补充说明(一)表一: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情况表本表反映各级人代会批准的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情况(包括用于本级支出的预算和用于补助下级的预算),包括上年末结余和本年预算两部分内容。

其中:上年末结余反映上年末结转本年使用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指标累计结余情况;本年预算反映当年安排的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表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表本表中“财政补贴收入”列的数据值应当小于等于表一中财政对各相应险种的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计”列的值。

(三)表三:重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由于我省养老金为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省级统一填报,各设区市填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如存在退还以前年度多收的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则在基金收入合计数中扣除。

2.“失业保险基金”中“收入”项目应包括省级扣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返还地市的失业保险金。

3.“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均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情况(以下类同)。

(四)表四: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1.在编制本表前,财政部门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专户中的各项数据进行严格对账,核对无误后填列。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闽财社[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闽财社〔2006〕40号)省直各单位、中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院、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医疗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离休干部的健康情况,现将2006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体检对象。

指纳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5.12”非保健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原由省财政厅负担医疗费的11个驻榕中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

上述人员今年内因病情需要已进行过体检的可不重复检查。

二、体检时间。

从9月1日起至11月31日止,具体时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对象的需要与相关定点医院联系统一组织安排。

三、费用标准。

离休非保健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男500元、女600元;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为男400元、女500元,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特殊情况或因病情需要,可商定点医院作适当项目调整,但体检费用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所需体检费用直接记入个人账户,调整体检项目后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结算方式。

福州市区内的离休干部可在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进行体检,持个人医疗IC卡在承检医院直接刷卡,费用由省两费中心待体检结束后与承检医院在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结算;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和医药费未实行委托代管的省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本人在当地自行选择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正规发票和体检报告单复印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写好《省两费管理中心医疗费报销单》集中报送省两费中心,经审核后在规定的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报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闽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闽财社〔2006〕5号)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为落实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建立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的指示精神,2000年10月起我厅成立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专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

近年来,该中心在规范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保证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得到了广大离休干部普遍好评。

现将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2006年拟开展的几项工作报告如下:一、2005年“两费”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2005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等纳入省两费中心管理的人员共有5487人,省财政安排了15962万元用于保障省直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

在足额安排经费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一)适当调整离休干部“两费”待遇,让离休干部共享我省经济发展成果。

一是调高参加企业社保的在榕离休干部福州补贴和提租补贴。

为58个在榕单位离休干部提高了福州补贴和提租补贴,保障了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按时足额落实。

二是扩大了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扩大药品目录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5] 44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扩大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用药报销目录范围,扩大后的新版药品目录共计2122个,与原有目录相比,品种增加近900个,使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闽民保[2009]20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精神,现就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条件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我省户籍。

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⑶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二、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一)生活救助1.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2.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3.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无固定收入是指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计算方法的收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2006]7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2006]7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2006〕7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财政局:为做好2006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现将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收支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口径:(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零基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

在收入预算编制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逐步实现全覆盖、应收尽收的目标。

在支出预算方面,严格支出管理,充分考虑各种增加支出因素,力争支出预算基本准确,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收入预算的编制口径。

(1)正常收入:即已参保职工2006年缴费收入。

2005年实际缴费人数以各设区的市2005年12月底实际缴费人数为准,2005年已参保人数以各设区的市2005年12月底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缴费基数在2005年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参照当地2004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已参保职工中2006年预计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收入按半年计算;(2)扩面收入:在2005年12月底实际参保人数的基础上,以统计局提供的各类在岗职工未参保人数为扩面依据,扩面人数计算半年收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闽委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性的认识(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只有立足于城乡全体居民,切实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只有着眼于所有城镇乡村,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会进步,力,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联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任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必须走工农协调发展、城乡共同繁荣的道路。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失衡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农村发展与建设明显滞后,农民生活水平还不高。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只有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小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闽政[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七日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六年七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表示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文 件 号】闽财社[2007]55号【颁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9-25【实施时间】2007-09-25【时 效 性】有效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报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情况的通知》(闽财社[2005]83号)、《关于报送2005-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闽财社[2007]30号)有关规定,经对你局报送的2001-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表审核后,确定如下: 一、核定你市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 万元,年末滚存结余 万元(具体分年度情况详见附件1)。

二、核定你市2006年底前应缴未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其中:2000年底以前应缴未缴 万元,2001-2006年应缴未缴 万元(具体分年度情况详见附件2)。

三、会计帐务处理。

首先,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冲销2002年底前自行结算的上、下级往来账务。

自行结算多拨的,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自行结算欠拨的以负数表示。

其次,各设区市根据省核定的结算实际欠缴(拨)款进行帐务处理。

各设区市财政专户上解省财政专户结算款项时,设区市财政专户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各设区市财政专户接收省财政专户下拨的结算款项时,设区市财政专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四、各地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预决算管理,及时做好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核销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劳文[2010]91号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有效指导2010-2012年全系统能力建设工作,现将《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2010-2012)规划是提升系统能力建设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

全系统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全面加强系统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能力建设基础性、保障性功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规划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全省系统工作基础;以加强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作风正、勤勉、务实、清廉、为民的工作团队,全面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跨越、新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为民惠民利民。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升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从全省系统实际出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统筹考虑全省系统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能力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实现全省系统能力建设功能互补、联动发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闽财社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财社函〔2006〕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同时请将你市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计划报送我厅社会保障处。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一年。

福建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卫生工作,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加大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开创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调查研究,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及时安排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继续对困难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指导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997年我省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

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运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下,城市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标准确定不够合理,对象界定不够准确,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以及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1〕第67号),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城市贫困群众,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化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切实把城市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地方预算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地方预算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地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闽政文[2005]576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地方预算的通知(闽政文[2005]5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的精神,现就编制2006年我省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体现了中央对福建的极大关心、支持和期望,为我省推进新一轮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目前,我省正按照省委“四个推进”、“四个基本”、“四个关键”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我省经济将保持持续较快发展,为财政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更加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任务较重,已定减收增支政策较多,2006年我省财政收支矛盾仍将比较突出。

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完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收入政策的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粮食生产,支持“三农”、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发展,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力度,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等,都需要财政预算增加安排支出。

根据对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编制2006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稳健的财政政策,以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为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财政税收政策为手段,狠抓增收节支,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不断壮大财政实力;着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三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科技、公共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需要;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积极支持深化投资、金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闽财社[2006]1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闽财社〔2006〕17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0]113号)规定,以及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对2006年缴费标准的建议,经研究,现将2006年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4]3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6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审计整改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用人
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审核把关。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闽人社文[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0号)省直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配套政策,以此为契机,我省对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进行梳理,查找了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以及本省前后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政策条款,经研究,现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缴交及记账问题(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或《比照管理手册》所核定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缴纳比例为25%,个人缴纳比例为8%。

(三)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参保人员个人缴交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关于个人账户领取问题(一)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公务员序列且其退休人员退休费改由财政负责支付的,对于编制内的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待今后进行接续,未接续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申请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一)凡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除继续拨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外,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可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所有参保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10•【文号】劳社部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我们编制了《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为全面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一、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完成“95146”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重点,狠抓政策落实。

改进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4号),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落实,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社[2006]2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4.27【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应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开展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设区市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确定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预算,并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同支出项目分别列支,单独记账。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重点支持。

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二次下达,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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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
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一年。

福建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卫生工作,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加大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开创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调查研究,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及时安排省级就业
再就业资金,继续对困难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指导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三是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地规范各项资金的补贴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对就业再就业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力度,完善劳务派遣扶持政策。

二、积极推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稳妥推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开展养老保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
做好待遇调整的资金测算、筹集和方案上报工作,逐步提高我省养老金水平。

三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究扩大覆盖范围等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医保实施之前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调研,研究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做好省级补助方案的制定、资金拨付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是加大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财政经费保障的力度。

通过“年百所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从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装备配置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

继续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三是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

积极会同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认真解决好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医院的财务
监督管理力度,支持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抑制医疗费过快增长,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完善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当前低保资金管理中存在部分地区配套资金不落实,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加强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监管,落实省对各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是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对城乡医疗救助扩大试点的要求,对2005年试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是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根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规定,出台相应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省级补助的资金并督促县市资金及时到位。

五、做好部门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切实加强财政监督
一是做好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做好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减免审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离休干部离休费和护理费政策,确保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解决省以下系统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购置问题;做好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扶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是配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加大对部门经
费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力度,确保财政支出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是坚持监督和建章建制相结合。

制定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检查办法、药品抽验经费及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着力构建财政监督长效机制。

四是注重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与省委保健办、省两费中心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对2004年、2005年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支出的检查,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应。

六、开展调研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财政社保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做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思考等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推动各地财政社保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二是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理论研究的动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是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养老保险政策等社会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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