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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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读

2020年版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读

2020年版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读私募股权融资核心条款深入解读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的资料,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

中小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和进出口方面的比重分别占到全国的60%、53%和68%左右。

同时,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我国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也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然而,融资难却长期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受此轮金融危机冲击,国家紧缩货币供应,中小企业普遍遭遇寒冬,温州困境更是引起全国的关注。

“亲们,你们准备好过一个寒冬了吗?”成为网络上流行的问候语。

资金就好比企业的血液,融资始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

一般而言,企业融资途径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外部融资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具体细分可以参看图1。

图1企业融资途径图创业企业发展初期和成长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轻资产特点及快速扩张的需要,往往很难从银行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因而就成为企业这融资内部融资外部融资留存收益折旧延期支付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银行信贷担保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PE IPO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一阶段的重要融资对象。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 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 Financing),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它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In Public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有重合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概述1.1 投资方信息1.2 投资目标公司信息1.3 投资金额及投资阶段1.4 投资用途及期限1.5 投资收益分配1.6 投资风险及防控措施1.7 投资退出机制2.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履行2.1 投资方义务2.2 投资目标公司义务2.3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4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2.5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合作与协调3.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变更和终止3.1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同意变更3.2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同意终止3.3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3.4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权益转让4. 争议解决4.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4.2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3 双方未在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5.1 本契约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及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2 本契约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及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其他约定6.1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6.2 本契约的附件及补充协议6.3 本契约的生效、修改和解除6.4 本契约的保管和复印件效力7.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签字盖章7.1 投资方签字盖章7.2 投资目标公司签字盖章8.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授权代表8.1 投资方授权代表8.2 投资目标公司授权代表9.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联系方式9.1 投资方联系方式9.2 投资目标公司联系方式10.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地址变更10.1 投资方地址变更10.2 投资目标公司地址变更11.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11.1 投资方银行账户信息11.2 投资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信息12.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税务信息12.1 投资方税务信息12.2 投资目标公司税务信息13.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13.1 投资方财务报表13.2 投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14. 投资方和投资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14.1 投资方审计报告14.2 投资目标公司审计报告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概述1.1 投资方信息甲方(投资方):【甲方全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甲方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甲方电子邮箱】1.2 投资目标公司信息乙方(投资目标公司):【乙方全称】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乙方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电子邮箱】1.3 投资金额及投资阶段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投资金额】元,占乙方本次融资后总股本的【占股比例】。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2024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2024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1. 引言2. 协议主体2.1 投资人投资人指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提供资金并享有相应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2.2 受资人受资人是由投资人与其他合作方共同设立的或受资人自身已设立的公司,是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主体和运营方。

3. 投资金额和比例3.1 投资总额投资人同意向受资人投资一定金额的资金,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3.2 投资比例根据投资总额确定的投资比例为%。

4. 股权转让4.1 股权转让对象投资人将其持有的%的股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资人。

4.2 股权转让条件5. 投资回报5.1 分红约定受资人同意在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增长后,按照投资人持股比例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现金分红。

5.2 退出机制在年后,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受资人同意按照市场价值或事先约定的估值进行股权回购或其他方式退出。

6. 信息披露与保密6.1 信息披露受资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人的要求,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6.2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解除后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7. 协议变更和解除7.1 协议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在事先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生效。

7.2 协议解除8.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分割性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9.2 协议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协议适用法律,并受法院的专属管辖。

9.3 本协议的生效与效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

目录一、委派董事/监事条款二、一票否决条款三、检查条款一份完整的股权投资协议,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

各类条款林林总总,少则七八页,多则数十页。

这些条款设计,背后目的无非四个:1.保障资金安全;2.参与公司治理;3.确保退出渠道;4.获得投资回报。

其中,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的核心诉求,参与公司治理和确保退出,是为了辅助前两个目的。

一般而言,投资协议不会具备此类全部条款。

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有哪些条款,要看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的博弈。

从这个角度看,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不仅仅是一份清单或合同,它描绘的是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未来关系蓝图。

美国知名风险投资人布拉德·菲尔德(Brad Feld)、杰森·门德尔松(Jason Mendelson)曾合著《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

他们认为所有的VC在投资时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

基于此,他将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前者是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比如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后者是和控制权有关的,比如委派董事、知情权和检查权。

这个划分虽然无法完整收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但有助于在繁杂的内容背后认识条款的真实目的。

我们采用Brad的这个分类,作为分析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的基础。

从本文起,我们用三篇文章,和大家分析探讨投资协议的控制性条款和经济性条款。

1委派董事/监事条款一般而言,控制性条款是辅助经济性条款的。

必须意识到,投资基金是附存续期限的,一般基金在募资说明书中,都会明确的写清楚本基金存续期限是比如1+3+2,1年募集期,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有的在退出期之后,会有个延长退出期。

无论怎么延长,基金存续终归是有期限的。

因此,投资者阶段性的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只是为了本金加回报,最终华丽丽的退出。

当投资者决定对公司投入资金,一般会要求目标公司给予董事会席位。

如果投资金额较大,所要求的董事会席位还不止一个。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的以下定义适用于整个协议的解释和执行:1. 双方:本协议中指投资方(下称“甲方”)和被投资方(下称“乙方”)的合称。

2. 私募股权投资:指甲方通过出资等方式获得乙方股权的行为。

3. 投资金额:指甲方向乙方投资的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4. 股权份额:指乙方向甲方所出让的股权所占的比例。

5. 投资期限:指甲方出资的起止日期。

6. 规模管理费:指甲方根据投资金额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用。

7. 投资回报: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投资利润。

二、投资条件1. 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条件为乙方向甲方出让股权份额,并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投资金额。

2. 甲方承诺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投资,且投资金额应在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乙方确认甲方所支付的投资金额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股权份额与投资金额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让股权份额,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金额占乙方股权的比例确定股权份额。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金额,并确认甲方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3. 甲方获得的股权份额不可转让,且不得超出本协议中约定的比例。

四、投资回报1. 投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期限届满之日止。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权转让等方式。

3. 投资回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风险提示1.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请甲方充分认知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2. 甲方了解并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报并不保证实现,存在投资损失的可能性。

3.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投资产生的风险与收益。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对于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七、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背景本协议是由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被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发展项目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共同订立的协议。

二、投资金额与方式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投资额度为XXX(大写:XXX)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发展项目的股权投资。

2.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投资或分期投资。

若选择分期投资,双方需明确每期投资金额、时间和条件。

三、股权转让与约束1. 乙方同意将上述投资额度对应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

2. 甲方享有相应股权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收益权等。

3. 在乙方项目盈利时,甲方享有按股权比例分配盈利的权利。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2. 甲方应保守与乙方相关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退出方式与期限1. 甲方享有以协商、转让股权、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投资的权利。

2. 甲方可以选择在特定期限内或其他约定条件下退出投资。

六、风险提示与免责条款1. 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并提供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2. 甲方在决定投资前,应充分了解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成立、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年。

2. 本协议期满或根据约定条件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结账并履行相关义务。

九、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在书面形式下达成补充协议。

2. 本协议的一切修改、补充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向,敬请确认: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与限制

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与限制

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与限制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股权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未上市公司或其他非公开市场的股权,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以及相应的限制。

一、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一)投资合作协议的应用投资合作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最常见的协议之一。

该协议详细规定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资的金额、期限、退出机制等重要事项。

通过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应用私募股权投资通常会涉及到股权的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是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公司的重要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转让条件等重要事项,保证了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保密协议的应用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涉及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的交流,保密协议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

保密协议可以规定投资双方对于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进行保密,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限制(一)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不同于公开市场的股权交易,其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限制。

例如,私募股权投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资质认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二)退出机制的限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其退出机制相对较为复杂。

投资者在投资期限结束后,如何从所投资的公司中退出,并获得投资回报,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退出机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难度。

(三)信息不对称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即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的信息差距较大。

私募股权协议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协议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协议核心条款一、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通常对协议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明确和解释,以便各方在理解上保持一致。

这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额”、“股权比例”等关键术语。

二、投资条款投资条款应详细说明投资的种类、数额、时间表及方式等。

具体来说,应包括投资的具体金额、投资方式(如现金、实物资产等)、投资时间等。

此外,还应明确投资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

三、股权条款股权条款应明确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

此外,还应明确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

四、管理条款管理条款应明确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管理的权利和方式,包括委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五、保护条款保护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定的,包括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

这些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

六、退出条款退出条款应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等方式的具体规定。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条款之一,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七、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对各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在设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协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的选择、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的决定等。

在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之投资协议常见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之投资协议常见条款解析
非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估值并确定交易价格。
投资协议的整体框架
03.价格支付方式和条件 一次性支付:开弓没有回头箭,付出去的钱再想拿回来就难了。 分期支付:有利于投资方,对于或有负债可以在后续付款中扣除。 设置付款先决条件:将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中发现问题的解决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簿;3、当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排除其上述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无权 查阅也无权复制会计账簿。
(一)知情权
◎ 条款示例
7.11.信息权 7.11.1.公司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投资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二十(20)日内,提交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行司募季集度资财金务,报不表得(委包托括他资人产募负集债表资、金损,益但表国及务现院金证流券量监表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提交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口径的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及报表附注); (3)在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结束前,提交下一年度详细的财务预算及年度业务计划 ; (4)若公司获悉任何可能对其业务、经营、财务或发展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应 自获悉该等信息之日起三(3)日内提供给投资方; (5)投资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股权项目 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析
CONTENTS
NO1. 一、投资协议的整体框架 NO2. 二、投资协议核心投资条款解析 NO3. 三、投资协议里的对赌及回购条款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一、定义在本协议中,“GP”指通常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管理公司,“LP”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二、出资额LP应向GP出资一定额度的资金以获得配额,出资额度以私募股权基金文件为准。

三、分配A.前司协定分配在GP和LP签署的协议(私募股权基金协议)中,有关付款和分配条款的规定通过本协议被认可,并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B.应分配金额的计算和通知GP将为每个LP计算并确定其可能获得的分配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每个LP。

C.追加分配如果在本基金生命周期内有新的LP入股私募股权基金,则其在分配金额计算中将被计入。

任何新的LP入股私募股权基金的通知都应由GP直接通知其他LP。

D.认可和确认LP自身的分配应被视为获得GP的认可且其应与私募股权协议一致。

四、调整份额LP可以将其份额出售予第三方。

出售宣布应向GP提交书面通知,并提供受让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和详细联系信息。

五、退出确认资金分配后,LP应向GP提交书面退出通知,以最终化其退出申请可撤销的承诺。

GP应在十四(14)日内向LP发放应得款项,退出后的份额应被撤销并不再享有其中的权益。

如果在提交退出通知前,私募股权基金文件规定的合法退出要求得到满足,则该退款将在要求满足时执行。

六、授权LP经过向GP出资并在本协议中签字,授予GP为执行本协议的必要权力。

七、法律适用本协议将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管辖权应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八、通知本协议中的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专门送达或挂号邮寄交付给接收人的邮政地址交付。

每方应至少提供一个目前的地址用于收发调价通知。

九、修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经由所有LP和GP代表的董事会特别决议来决定,除非在此之前,对方已明确同意这一修订。

十、一揽子协议本协议是与私募股权基金协议、股份购买协议、GP管理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书一并组成私募股权基金之交易的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

十一、全体协议此协议代表了LP与GP之间的全套关系,此协议应被所有LP和GP代表的董事会确认,此协议不可以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被修订、变更或补充,除非依照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程序。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八个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八个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八个核心条款一、业绩对赌条款以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对赌的标的,以企业家和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一部分股权或退回一部分投资款作为赌注,以激励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并且达到调整企业估计目标的条款业绩对赌条款举例:鉴于本次交易是以200 年度净利润万元及包含投资人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20 年度税前利润(或净利润)不低于万元如果标的公司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目标,应以20 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的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A)=实际完成净利润× 倍市盈率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万元—A×(投资时的所致的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投资人可以选择:退款或股权调整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上述约定的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标的公司未能或者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原股东有义务向投资方退还上述应退还的投资款二、一票否决权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他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一票否决权举例: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则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时需要甲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万元的主要资产;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超过(原则上5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原则上1000万)的额外债务等三、反稀释条款其本质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原先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这两种形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不考虑新发行股份的数量,而只关注发行价格,而后者将数量和价格一并予以考虑反稀释条款举例: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或又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四、回购权(回赎权)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那被投资企业或企业原始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股权主体:被投资企业和企业原始股东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回购,需要复杂冗长的减资程序,同时减资按公司净资产所支付给股东的款项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还需设计一个弥补机制,如服务费,咨询费协议等回购条款举例: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不论任何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年月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五、共同出售权如果企业原始股东想要出售股份时,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与这些股东一起出售共同出售权条款举例: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份六、强卖权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等情形,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应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出售股份七、优先购买权当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原始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举例: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八、陈述与保证是被投资企业、企业原始股东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于事实情况的陈述和对于特定事项的保证,是今后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陈述与保证举例: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特别向投资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1、信息批露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向投资方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鉴于该等信息是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所依赖的重要材料,如果出现任何虚假、隐瞒和不实,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依法运作标的公司有效存续,并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原股东并承诺,标的公司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等九、其他融资协议可能还会涉及到可转换证券,优先清算权等等,但是这些条款存在法律障碍,尚不能顺畅使用首例业绩对赌条款无效案评析与风险防控对赌原是舶来词,全称“Valuation Adjusted Mechanism”,字面翻译“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融资双方在对融资企业估值出现分歧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机制对赌协议的基本框架是,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或大股东约定,当融资企业的业绩(一般是税后净利润)达到或未达到一定水平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或赠送股份对赌条款是国内投融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因国内法律不认可同股不同权,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无法用国外通行的优先股条款保障自己利益,故特倚重对赌条款但大凡舶来品往往容易水土不服,最近PE机构海富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世恒公司因对赌条款纠纷闹上法庭,一审二审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一、案例回放1、缔结良缘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皆为5000万元,张亦斌出资50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海富投资共17位股东,主要股东为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青年商会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其前身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系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在甘肃省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投资世恒公司,最终与世恒公司、陆波(为世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迪亚公司签订合约: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为现金2000万元,其中114.7717万元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1885.2283计入世恒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世恒公司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中海富投资持有3.85%股权,而迪亚公司持有96.15%股权同时,合约里约定了对赌条款: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2、对簿公堂正所谓,天算不如人算2008年,有色金属全行业风云突变哀鸿遍野,世恒公司未能幸免于难,根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世恒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仅为2.6858万元海富投资遂要求世恒公司按照业绩对赌条款约定的补偿金额补偿1998万元,世恒公司自然拒绝海富投资一怒之下将世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3、一审判决主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4、二审判决主旨海富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高院认为,因四方当事人签订的业绩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投资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海富投资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据此,判令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应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5、尘埃未落世恒公司不服二审结果,上诉到最高院该纠纷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6、几家欢喜几家愁让海富投资欣慰的是,二审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但判令世恒公司返还海富投资2000元中的1885万元和利息,其结果与海富投资诉请法院判令世恒公司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可谓殊路同归,也难怪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对此认为:“虽然对赌被判无效,但高院支持我们投资的钱还给我们我们也不是那么在意对赌条款,主要是为了把本金拿回来”但问题是,该二审的判决在学界和PE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判决并非牢不可摧,很多学者专家的评论便是佐证,目前尚在最高院审理中,其结果尚不明朗,结论尚未盖棺论定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来看,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只是对无效后果的承担迥异而已,而不同的后果承担对投资者会影响甚巨二、本律师对甘肃高院的判决的评析首先,适用法律有误甘肃高院判决书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补偿条款无效但本律师认为适用法律有误:首先,《联营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联营合同解释》是最高院在1990年颁布的,众所周知,今日的市场环境与彼时的市场环境可谓今非昔比,援引这么古老的司法解释来判决本案是无法让人信服的是故,甘肃高院的判决确有为了特定判决之结果,生搬硬套适用法律之嫌其次,甘肃高院认定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既而认定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但本律师认为该认定理由牵强不充分,理由如下:1、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往往是以高溢价从原股东处购买股权的本案中,海富投资以2000万元投资却只占世恒公司股份的3.85%,相当于对世恒公司整体估值为5.2亿元即便世恒公司能实现每年3000万元的利润,则市盈率仍高达17倍,这对于一个生产电解锌锭为主的企业,这样的估值无疑是梦幻般的也就是说,海富投资投资世恒公司时就存在了巨大的投资风险,而对赌条款正是为了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而产生的从本案来看,如世恒公司2008年业绩达标,海富投资当初的高溢价投资只换取极少部分股权,溢价的绝大部分让渡给了世恒公司而如世恒公司业绩未达标,补偿相当于重新核定海富投资当初高溢价的投资额而已,并未增加融资方世恒公司的风险补偿条款并非保护投资方海富投资的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融资方世恒公司利益,因此认定违反风险共担是勉为其难的2、本案中,只约定了2008年的具体利润指标,而其他年份尚无约定,因此并不符合《联营合同解释》规定的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因该期为多期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假如2008年世恒公司盈利刚达到目标,但2009年因为某种原因破产清算,海富投资仍然可能血本无归,这不是风险又是什么呢?3、甘肃高院将投资款项分为两部分,即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7万元和1885.2283万元增资溢价款,同时认定前者投资款,后者的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让人一头雾水,如果按此逻辑,那么公司在进行IPO时溢价发行股票获得的溢价款都可以被认定为“借贷”,这与常理不符,与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也不符如果一定要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那么2000万元的投资款在整体上都应视为借贷,而绝不是人为划分三、风险防范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说先前的判决并不一定会对其后的相同案件的判决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但甘肃高院的该次判决无疑会对今后法院适用法律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投资者来说,特别是作为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据此,本律师建议:(一)、不迷信对赌,做好尽职调查在实务中,处于赌局中的投融资双方均处于非理性状态,其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投资方对于信息不对称,有些投资方甚至不尽职调查完全依靠融资方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在于目前PE投资市场存在“资金多、好项目少”的局面,融资企业挟所谓优质项目以向投资方开高价的情况比比皆是从本案来说,2012年4月27日,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回忆5年前的情形:“这个项目当时有熟人介绍,而且当时有色金属比较热,我们没做尽调,两个星期就投了有鉴于此:对投资方来说,不要太迷信对赌,降低风险的方式之一就是做好尽职调查,应该在选择投资时加强对融资企业网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融资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及品牌形象等等诸多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对融资企业成长估值做出理性判断,而不是靠纸上合约来防备被融资公司“忽悠”;而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则需要放弃豪赌公司不确定未来的心态,让公司融资沦为变相的民间借贷如果融资方与投资方一旦对簿公堂,后续融资时,鉴于前车之鉴,会让其他投资方望而却步,其结果,融资方今后是很难进行后续融资(二)、合同条款的调整1、显示公平原则PE投资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多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但本案的补偿条款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海富投资)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世恒公司)行权,其表象看似并非对赌而是单方赌博,单方面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也的确更被容易认定为“保底条款”,这也是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的认定理由之一2、对赌主体的设计从案涉对赌条款来看,海富投资对赌的主体是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正因为对赌主体是公司,因此《联营合同解释才有适用的可能,如果将对赌主体换成融资企业的原始股东,则法院不能依据《联营合同解释》将投资行为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三)、IPO时慎选对赌标的一般对赌条款的对赌标的是现金如本案,也可以是融资企业原始股东的股份但证监会对可能引起股权不稳定的对赌条款,会要求事先清理并详细披露的;对赌条款仅涉及投资方对融资方管理层的激励,并未引起股权不稳定,可以顺利过会,如机器人IPO因此,投资方选择对赌标的应考虑证监会的上述要求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策略研究【摘要】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在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的同时,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本文以优化公司股权激励效果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和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采取的若干税收应对策略【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税收一、问题的提出早在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前的2005年3月28日,财税部门就针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近几年来,在股权激励受到上市公司广泛追捧的背景下,财税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文件,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从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主要是以股票期权为基本对象的,同时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比照对股票期权的规定对于股票期权,根据激励对象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和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类应税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及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也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所得计算时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上市公司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直接对以非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加以规范,这就给予了上市公司通过选择具体股权激励方案享受有利税收政策的操作空间此外,目前我国对信托财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法律缺失,也在客观上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一些节税途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产生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剧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有效控制股权激励费用,是优化股权激励效果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在税收层面上来看,虽然现行税法未对公司股权激励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①],但是对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却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基于此,公司如能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同时这也将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以下先对财税部门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管办法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总结若干可供参考的股权激励税收应对策略二、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目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主要体现于财税部门发布的五个通知文件中,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其中主要涉及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股权激励模式而据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我国A 股市场共有93 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股票期权方式61 家,限制性股票方式29 家,股票增值权方式3 家[②]因此本文也主要围绕这三类股权激励方式展开论述(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行权时,对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收盘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股票暂免征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全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全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全解析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条款1. 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私募股权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和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规定双方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的目的是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2. 定义2.1 投资人:指在本协议中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个人或机构。

2.2 被投资企业:指拟接受投资人投资的企业。

2.3 私募股权投资:指投资人通过非公开方式,以购买股权或出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行为。

3. 投资金额及付款方式3.1 投资金额:投资人同意向被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为_________(大写)。

3.2 付款方式:投资人应于本协议生效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投资金额以人民币/美元/其他货币形式全额支付至被投资企业指定的账户。

4. 股权出资及转让4.1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同意将相应金额的股份出让给投资人。

具体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同意,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已出资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

5. 投资条件5.1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5.1.1 投资人有权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并参与相关决策。

5.1.2 投资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权益。

5.1.3 投资人有权监督和检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5.1.4 投资人有义务保守被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企业利益的信息。

5.2 被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5.2.1 被投资企业应按时提供相关财务和经营信息给投资人,并征得投资人的同意进行重大决策。

5.2.2 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人,并支持投资人在股权转让方面的合法要求。

5.2.3 被投资企业有义务向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并接受法律合规检查。

5.2.4 被投资企业有义务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发展并提供利润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主要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主要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主要条款解析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通过募集股权投资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基金。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合同的内容。

1. 合同目的和基金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首要条款之一是合同的目的和基金的设立。

合同应明确说明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以及基金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运作的整体框架和目标,帮助投资者对基金的运作方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还应当包含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的条款。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的报酬等。

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有所了解,并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3. 基金的募集和分配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还应包含关于基金的募集和分配的条款。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以及投资者的认购条件等。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基金的分配方式和规则,包括投资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让等。

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基金的募集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私募股权基金合同应明确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

投资范围的条款应详细说明基金可以投资的对象,例如股票、股权、证券等。

同时,合同还应对基金所涉及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基金的运作和退出规则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还应包含关于基金的运作和退出规则的条款。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例如基金的运营期限、基金份额的估值、基金的运作流程等。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投资者退出基金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费用和时间要求等。

6. 合同的终止和纠纷解决私募股权基金合同最后应当包含合同的终止和纠纷解决的条款。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以及各方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和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私募股权投资契约2024年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概述1.1 投资方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作模式1.2 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特点和优势1.3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流程及关键环节2. 合同主体2.1 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及责任2.2 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责任2.3 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及责任3.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决策3.1 项目筛选标准与流程3.2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3.3 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调及投资决策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4.1 基金的募集、设立及规模4.2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4.3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5. 投资收益与分配5.1 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与分配原则5.2 收益分配的时间及比例5.3 投资亏损的承担方式6.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6.1 投资方、基金管理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履约义务6.2 合同的终止条件及终止后的处理事项6.3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信息披露与报告7.1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7.2 投资方、有限合伙人的信息披露要求7.3 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临时报告8.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8.1 风险识别与评估8.2 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8.3 风险事件的应对及处理9. 费用与支出9.1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与支付9.2 投资项目的相关费用支出9.3 费用报销及审计、评估等费用10. 私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10.1 税收政策与征税依据10.2 基金及投资方的税务责任与义务10.3 税务申报、缴纳及税务争议解决11. 合同的修订与解除11.1 合同的修订条件及程序11.2 合同的解除条件及后果11.3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事项12.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续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12.2 合同的终止与延续条件12.3 合同延续后的变更与调整13. 违约责任与赔偿13.1 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13.2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13.3 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14. 其他约定事项14.1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4.2 合同的送达与联系方式14.3 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概述1.1 投资方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作模式双方同意,投资方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流程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向投资方分配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协议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协议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协议条款解析伴随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如何理解、借鉴并适时运用外资PE在投资时常用的协议条款清单(下称“Term Sheet”),作为本土PE股权投资时的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是摆在诸多国内PE合伙人面临的问题。

外资PE通常采用的Term Sheet 中折射出外资PE的投资理念、投资金融工具和其投资风险控制原则,是从无数项目投资后累积的经验,值得研究与借鉴。

针对Term Sheet的主要内容,笔者拟作简要法律分析,以供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Term Sheet所谓投资Term Sheet是外资PE在对企业有初步投资意向之后,与企业就可能达成的投资交易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双方之间未来将签订的正式股份认购协议(Share Subscription)的主要条款。

企业在接受Term Sheet前还有相互协商的余地,一旦接受了Term Sheet,就意味着双方就投资条件已达成一致意见,Term Sheet 构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此后再签署股权认购协议时不能再更改。

Term Sheet签署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的企业将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业务、法律、财务各方面的尽职调查。

如果调查结果满意,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后,私募股权基金依约进行投资。

Term Sheet包括了诸多条款,本文把这些条款分成三部分进入条款、公司治理条款和退出条款逐一进行解析二、Term Sheet中的进入条款(一)投资金融工具条款投资金融工具条款是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基础条款,决定了外资PE进入的方式,和进入后的地位和身份。

投资金融工具的安排既要适合被投资企业将来的发展,又要尽量降低外资PE本身的资金风险。

根据对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偏好以及与被投资企业的协商情况,外资PE一般选择两类投资工具。

一类是股权投资方式,常用的金融工具是优先股。

其中优先股又划分为普通优先股和可转化优先股。

另一种是债权投资方式,常用的金融工具是可转换债券。

私募投资协议中的常见特别条款

私募投资协议中的常见特别条款

(一)业绩博弈条款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是指标的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条款: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二)上市时间截止日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标的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股份,或者赔偿,通常以回购的方式。

但上市时间通常不是标的公司大股东能决定,因此需要审慎对待这种条款。

标的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需要解除。

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完全算是对赌,对赌只要指的是估值。

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三)非财务业绩要求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即关键绩效指标)、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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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一份完整的股权投资协议,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

各类条款林林总总,少则七八页,多则数十页。

这些条款设计,背后目的无非四个:1.保障资金安全;2.参与公司治理;3.确保退出渠道;4.获得投资回报。

其中,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的核心诉求,参与公司治理和确保退出,是为了辅助前两个目的。

一般而言,投资协议不会具备此类全部条款。

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有哪些条款,要看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的博弈。

从这个角度看,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不仅仅是一份清单或合同,它描绘的是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未来关系蓝图。

美国知名风险投资人布拉德·菲尔德(Brad Feld)、杰森·门德尔松(Jason Mendelson)曾合著《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

他们认为所有的VC 在投资时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

基于此,他将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前者是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比如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后者是和控制权有关的,比如委派董事、知情权和检查权。

这个划分虽然无法完整收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但有助于在繁杂的内容背后认识条款的真实目的。

我们采用Brad的这个分类,作为分析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的基础。

从本文起,我们用三篇文章,和大家分析探讨投资协议的控制性条款和经济性条款。

一般而言,控制性条款是辅助经济性条款的。

必须意识到,投资基金是附存续期限的,一般基金在募资说明书中,都会明确的写清楚本基金存续期限是比如1+3+2,1年募集期,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有的在退出期之后,会有个延长退出期。

无论怎么延长,基金存续终归是有期限的。

因此,投资者阶段性的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只是为了本金加回报,最终华丽丽的退出。

当投资者决定对公司投入资金,一般会要求目标公司给予董事会席位。

如果投资金额较大,所要求的董事会席位还不止一个。

如果是同一轮融资中有多名投资者,一般将董事席位给予领投方,跟投方就不再享有委派董事的权利。

对于委派董事条款,有的投资协议仅约定董事会人数,成员构成以及董事任期。

这样简单的安排在协议后续履行中,容易致使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

要知道,现代公司治理,是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

除了人员和席位,董事会怎么召集,如何召开,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等,都是各方争夺的要点。

一旦疏于约定,必然后患无穷。

我们通常建议,在委派董事条款中,至少约定如下核心内容:1.席位、人员构成及任期#示范条款自增资登记日起,公司董事会应由【5】名董事组成。

创始股东有权推选【3】名董事;投资者有权推选【2】名董事(“投资者董事”)。

董事会设一(1)名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2.董事会的召开方式、有效出席人数#示范条款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出席人数应为至少包括投资者董事在内的【3】名董事。

董事会会议可以董事亲自出席的方式召开,也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

需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如果全体董事以轮流书面批准同意该决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则可在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予以通过。

每一位董事应确保其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及时送达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未达到有效出席人数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下划线部分,通常是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监督控制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公司绕开投资者董事召开会议,并作出对投资方不利的董事会决议。

3.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是委派董事条款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派人不是关键,派去的人能够决策哪些事项才是投资者真正关心的。

职权范围通常是双方在投资谈判中,需要反复磋商才能达成一致。

#示范条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e)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f)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g)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h)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i)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j)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k)审议批准公司发起和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l)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之外涉及账面价值或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资产的购置、承租、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的处置;(m)审议批准公司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或质押,或为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n)审议批准年度预算之外公司单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对外负债;(o)审议批准公司在任何会计年度内银行贷款债务余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所有贷款或借款;(p)审议批准以任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可、质押等)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q)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达成任何交易、签署任何协议及其变更、终止以及任何款项往来;(r)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们把上述内容和公司法中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做个对比,可以看出,上述事项从a到j,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内容,算董事职权的标配。

实务中,双方谈判的重点在于最后一项,所谓“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投资人一定会要求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将该内容映射到股权交割时公司章程的修改中。

可以看到,对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抵押质押、贷款借款、处置核心知识产权、关联交易的审批以及股权激励,都是投资者需参与决策的事项。

当然,上述内容不是必须的,可增可减,具体还看双方是怎么谈的。

作为律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是公司法的规定,哪些是可以意思自治的内容,并在可以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客户争取有利的条款条件。

4.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示范条款董事会对上述所列之任一事项所作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

其中(d)-(h)、(k)-(p)必须获得占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0%的投资者董事的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在此之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给投资人和创始股东在事项表决中,留下了博弈空间。

示范条款的写法,暗含了投资者一项重要的权利——一票否决权。

一些特定事项需要包含投资者董事在内的表决同意才为有效,意味着,假如投资者董事不同意,即使同意的表决权比例已经超过2/3,也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通过事项范围的约定,加上表决程序的限制,是股权投资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施加控制的主要方法。

而一票否决权,也是最让创始股东扎心的一个条款。

一票否决,不仅体现在董事会条款中,更体现在股东会条款中,分析探讨如下。

#示范条款自增资登记日起,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下列职权:(a)修改公司章程;(b)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转让以及对以其他方式重组或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作出决议;(c)对现有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作出决议;(d)对公司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e)选举和更换投资者董事;(f)选举和更换投资者董事之外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g)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h)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i)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j)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k)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l)审议批准公司进行任何的收购兼并;(m)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对以上(a)-(e)及(i)-(l)事项所作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且包括占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0%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由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

同样,我们将上述内容与公司法中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做个对比,投资者和创始股东仍然可以在例举的事项之外,增加新的职权范围,如发行债券、收购兼并等。

需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上述条款中,投资者设置了绝对多数同意+投资者股东同意的双重限制,不仅将决议通过的同意线由过半数提高到2/3,而且还要求必须包含投资者股东。

这意味着,条款为投资者赋予了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由此看出,一票否决权可以体现在股东会条款,也可以体现在董事会条款中。

无论在哪,两会的职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是实务中关注的重点。

关于一票否决权,分享一个案例,大家熟悉的小黄车ofo。

不知道现在咱们有多少朋友在ofo还有押金没有得到退还。

如今街道上已经很少看到小黄车的身影了。

在过去的几年间,ofo曾经和摩拜疯狂赛跑,一同创下了共享单车的融资爆表记录。

这是根据公开媒体报道,整理出的ofo股权融资事件。

不到三年的时间,ofo一共完成了近十轮融资。

加粗加下划线的这几位,是在投资ofo之后,拥有董事会席位的投资人。

•2015年10月,完成Pre-A轮融资。

•2016年1月,完成A轮融资。

•2016年8月,完成A+轮融资。

•2016年9月,完成B轮融资,获得经纬中国领投、金沙江、唯猎资本跟投的数千万美元。

•2016年9月,完成C轮融资,获得滴滴出行投资的数千万美元。

•2017年3月,完成D轮4.5亿美元融资,由DST领投,滴滴出行、中信产业基金、经纬中国、Coatue、Atomico、新华联集团等多家投资机构跟投。

•2017年4月,获得蚂蚁金服D+轮战略投资(注:双方均未公布该轮投资的具体金额,对于ofo来说,引入蚂蚁金服的投资,战略价值大于财务价值)。

•2017年7月,完成E轮超过7亿美元融资,由阿里巴巴、弘毅投资和中信产业基金联合领投,滴滴出行和DST持续跟投。

•2018年3月,完成E2-1轮8.66亿美元融资,由阿里巴巴领投,灏峰集团、天合资本、蚂蚁金服与君理资本共同跟投。

据《中国企业家》报道:2017年,朱啸虎,金沙江创投的老大,也是ofo最早期的投资人,以30亿美金的估值,将ofo的股份出售给阿里巴巴和滴滴。

阿里拿了大部分额度,包括朱啸虎手中的董事会席位和一票否决权,滴滴只拿了一小部分额度。

接手朱啸虎的股份后,阿里在ofo持股比例约10%。

金沙江退出后,ofo董事会九个席位中,管理团队有五个席位,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由戴威行使全部投票权。

其余四个,滴滴两席,阿里一席,经纬一席。

仅从董事会席位上看,戴威对董事会拥有控制权,但这只是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

致命的是,戴威、滴滴、阿里、经纬都拥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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