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 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医师协会)在京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这是保险业协会和医师协会继2007年制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后,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再度合作开展修订工作,形成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贾飙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处室负责人,保险业协会、医师协会、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保险公司代表等参会,会议由保险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邢炜主持。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协会联合医师协会启动了对旧规范的修订工作。
通过开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国际比较研究和加强医学专业支持,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新规范,并于今年10月通过了保险行业及医学专家的评审。
本次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重大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
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
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
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2020年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
2020年,我国保险协会发布了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使用规则定义,这一规定对于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对这一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是基于国家对于健康保障的进一步规范和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保险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过去的重大疾病保险在理赔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也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
我国保险协会发布了这一规定,旨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使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消费者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信任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重大疾病的定义:规定了哪些疾病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器官移植等等。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病种范围,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
2. 理赔条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确诊证明、生存期限等。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消费者享有理赔的具体条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的指导。
3. 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给付保险金额、赔付时效等。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的保障范围,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
4. 理赔流程: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提交、理赔的审核等。
这一部分的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理赔流程,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的指引。
三、规定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1.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我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信任度。
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增强消费者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信任度,从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为了应对罹患重大疾病所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产品。
该类保险通常涵盖多种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并在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这些疾病时提供一定的赔付金额。
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规范与准确性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统一的疾病定义。
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疾病定义各不相同,导致购买者很难做出明智的选择。
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疾病定义,并对所有保险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所涵盖的具体疾病范围,提高购买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信任度。
第二,定期更新疾病定义。
由于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疾病的不断演变,疾病定义也需要随之更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定期组织专家会议,讨论是否有新的疾病需要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对现有疾病定义进行修订。
这样可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始终与最新的医学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权威的审核机构。
为了确保疾病定义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联合成立一个权威的审核机构,专门负责审核和认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该审核机构可以由医学专家、保险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查程序来确保疾病定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官方网站、媒体等,向公众广泛传播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相关信息。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认知度,促进消费者更加理性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总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使用规范与准确性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应密切合作,制定统一的疾病定义,定期更新疾病定义,建立权威的审核机构,并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以提高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认知度,增强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2020年11月5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哪些变化
分级,将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 癌被纳入轻度疾病,TNM分期为II期以及上的 甲状腺癌保留在重度疾病中。目前绝大多数的甲状
腺癌赔案属于轻度甲状腺癌,在新的重疾疾病定义下, 将按照轻症的标准进行理赔。甲状腺癌是典型的发病 率高、治疗费用低的病种,所以修订版规范对甲状腺 癌的定义调整更为合理科学,有利于重疾险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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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根据医学进展,完善优化疾病定义,终末期肾病调整为严重慢性肾衰竭,冠状动脉搭桥术方式从开胸调 整为切开心包)
2
2
甲状腺癌将按轻重分级赔付
修订内容
解读
本次对备受关注的甲状腺癌按照 等级进行了区分,TNM分期为Ⅰ期 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纳入轻度 疾病,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 核心修改点,利于重疾险长远发展:本次修订版
110.0% 100.0%
90.0% 80.0% 70.0%
85.7% 83.3%
98.2% 96.6%
98.0% 97.9%
甲癌I期赔案件数占比-分年龄组
98.4% 98.0%
98.5% 97.8%9Fra bibliotek.8% 97.3%
98.6% 98.5%
95.1% 93.8%
100.0%
74.6% 69.7%
2020年11月5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哪些变化?
11月5日新版重疾定义正式下发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 《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
变 化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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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于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障。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疾病定义的使用规范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一、疾病定义的重要性疾病定义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准确和明确的定义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合理的疾病定义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定义模糊或篡改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二、疾病定义的要求1.明确性和准确性:疾病定义应该具备明确性和准确性,即对于具体的疾病应具有清晰的表述和明确的界定,避免模糊不清和解释含糊。
2.专业性和权威性:疾病定义的制定应该有医学专家参与,充分借鉴国际上公认的医学标准和定义,以确保定义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全面性和包容性:疾病定义应该尽量全面和包容,覆盖常见的重大疾病和特殊的疑难疾病,以满足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4.更新性和适应性: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疾病、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
疾病定义应该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医学进展和变化。
三、制定疾病定义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依据和证据,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2.公正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公平合理,保证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能够按照科学的标准进行评定。
3.可操作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具备一定的操作性,即理赔人员能够根据定义的明确和准确性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四、疾病定义的标准1.疾病名称和特征:疾病定义应该明确标明疾病的名称和特征,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和诊断依据等。
2.病情严重程度:疾病定义应该明确标明病情的严重程度,例如以其中一种量化指标或评分系统来表示。
3.治疗和康复要求:疾病定义应该明确标明病情需要进行何种治疗和康复,并能够详细说明治疗和康复的要求和标准。
4.排除条款:疾病定义中应该明确标明哪些状况和情况不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避免纠纷和争议。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是什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是什么 我国是最早规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四个国家之一,这也保证了我国公民在重大疾病保险方面可以及时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而身为被保险人的我们同样需要及时关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是什么目前国内有200多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但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存在差别,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上的差异,也让一些营销误导行为有机可乘,导致大量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
鉴于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与去年4月3日正式出台。
《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和相关保险术语进行了统一,做了明确表述。
据此,重疾险产品保障哪些疾病,患病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全都一目了然。
目前,保险公司经常以承保的疾病数量多来显示自己的优越性,但许多保险产品华而不实,有的病是充数的,还有的把一种疾病拆开来按好几个算。
而自去年8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必须包括2 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这6种重大疾病分别是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所以您今后所听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至少必须能保这6种疾病,防止重疾险产品出现华而不实的现象。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二: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四: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05
•【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
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各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版定义》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应当符合《2020版定义》各项要求。
二、《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
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管理,做好停售产品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禁借新老定义切换进行不当炒作,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联系人:陈键联系方式:(010)662860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规范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及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保险公司在考虑核保时,对客户更加细致入微,对疾病的定义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和明确,为了使投保以及理赔更加透明,提高投保人的安全感,各大保险公司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疾病分类标准》为基础,结合投保需求,细化划分为针对重大疾病的投保和非重大疾病的投保。
重大疾病投保时,需要区分轻症、重症和致命病症三种情况,定义较为严格,疾病的范围也是相对细化的,基本上是医学上通过检查确诊的疾病,如果投保人确诊的疾病没有体现在标准里,则不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其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详细填写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体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当事人的资格,以确保保险核保是合理和合规的,以免投保人在理赔时遇到障碍。
此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的不同功能和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医疗机构,以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对投保人的诊断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的诊断报告,
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避免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制定,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增强了投保人的安全感,带来更加快捷透明的理赔流程。
未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会更加完善,以满足市场对保险质量和服务的进一步要求。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说明2020修订版
本次调整修改的内容
增加规范病种
疾病界定调整 疾病定义优化
轻症赔付限定
.
使用规范说明
调整一、新规增加六种疾病
新规新增6种疾病
3种重疾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克罗恩病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种轻症
轻度恶性肿瘤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xx福120种重大疾病 +60种特定疾病
新增6种疾病已全部涵盖
调整二:四类重疾理赔标准放宽
冠状动脉搭桥术
由开胸调整为切开心包(更
符 合医学实务,相当于把开胸 和 微创搭桥两种方式都列入重 疾 理赔范畴,为微创手术提供 了 理赔依据,医生治疗更灵活)
心脏瓣膜手术
由开胸调整为切开心包(更
符 合临床医学应用,为微创 手术 提供了理赔依据)
理赔标准 放宽松
更宽松
举个例子
例1 40岁旧先生已购买重疾险,2021年6月查出冠心病,现有医疗
技术只需要微创手术切开心包就可治疗,老版重疾定义必须开胸才 可以赔付,面临两种治疗选择!开胸or微创,理赔or不理赔!如 果添加共享账户,就少了选择烦恼,优化理赔,开胸或者微创都可 报销!
例2
40岁新先生之前没有保险,在了解新规后意识到需要提高保障, 现在给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同时附加了共享账户,1年后查出白血 病,根据规定老款理赔必须异体移植骨髓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匹 配困难,但新先生因为投保时内部资格添加共享账户,仅需自体移 植即享100%赔付!
调整四、对癌症定义进行重点调整
现行政策 恶性肿瘤
新政策
严重恶性肿瘤
甲状腺癌按重疾赔付 交界性肿瘤按轻症赔付 原位癌按轻症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健康保险形式,它为投保人在被诊断出患有特定疾病时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它确保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列举特定疾病,另一方面是给出一般性的指导。
对于列举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会明确规定具体的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脏梗塞、卒中等。
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通过列举这些疾病,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在患上这些常见疾病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付。
除了具体的疾病,在疾病定义中还会给出一般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其他可能的疾病,以保证更全面地覆盖投保人的健康需求。
例如,疾病定义中可能包括任何导致失明、丧失听力、瘫痪或器官功能损害等严重后果的疾病。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保险合同对大部分可能发生的严重疾病的覆盖,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还包括一些关键要素,如疾病的诊断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等。
这些要素确保了投保人在诊断时能够准确地确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从而维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疾病定义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为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提供了依据。
当投保人了解了保险合同中疾病定义的具体内容后,便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状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此外,疾病定义还为保险公司明确赔付条件提供了基础,从而规范了保险市场的运作。
总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在保障投保人的健康和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列举特定疾病和给出一般性规定,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同时,疾病定义也具有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千呼万唤始出来,把琵琶给我砸了!经过两轮意见征集,《重疾新定义》的终审稿终于敲定!废话不多述,先来看看终审稿有没有什么变化!1、恶性肿瘤的疾病名称发生改变:上个版本的描述为严重恶性肿瘤(重疾)、轻度恶性肿瘤(轻症),最终稿的描述改为恶性肿瘤——重度(重疾)、恶性肿瘤——轻度(轻症)。
但是疾病定义没有变,Ⅰ期甲状腺癌、G1级别的内分泌瘤还是属于轻症,轻症里还是没有包括原位癌。
2、脑血管疾病定义发生改变:上个版本已经删除了180天的限制,最终稿又给加了回来!3、使用规范发生改变:上个版本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添加重复病种,对于发生率特别低的疾病条款要予以显著提示,避免保险公司在疾病种类上“滥竽充数”。
但是最终稿又不管了,似乎默认这种行业现象了!综上,影响最大的变化还是在于那个“180天”!然后,总结一下几轮修订的变化。
第一轮:2020年3月(点击跳转第一轮修订内容分析)①新增了三种重疾:【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② 新增了三种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③ 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20%④ Ⅰ期甲状腺癌、G1级别内分泌瘤被列入轻症第二轮:2020年6月(点击跳转第二轮修订内容分析)① 调整了七种重疾的疾病定义② 调整了两种轻症的疾病定义③ 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30%最终稿:2020年10月最后,简单说说多数朋友比较在意的几个问题吧!① 现在买 or 以后买?阿光:新版定义对部分心脑血管疾病定义加以优化,降低了赔付门槛。
但是主要集中在一些失能失智的认定标准和指定手术上,比如胸腔镜、腹腔镜的放开。
但是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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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12:22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
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
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
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
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
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同时,《规范》也指出,在这25种行业统一标准大病之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在重疾险合同中增加其他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但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资料中,如果需要单独列出公司自行定义的疾病名称,同样要采用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
这一对于保险宣传过程中的要求,对于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而言是一个保障——
因为你通过疾病名称的完整阅读,就可以大概了解这一类疾病中哪些情况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
确诊医生不再由保险公司定
针对现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一旦消费者患病:“必须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本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等不尽合理的要求,《规范》明确了消费者罹患保单约定疾病后,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同时规定专科医生必须同时满足四项资格条件,即拥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并且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这一新的改变,看似平淡,但是却恰恰解决了原来部分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关于疾病判定上的一项隐性“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迟到的公平。
严格限定除外责任
针对有的保险公司在设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出于自身风险的防范,往往加大了除外责任的细则项目,从而压缩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情况,《规范》对重大疾病险的“除外责任”项目也进行了标准化统一。
《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八大除外责任的范围。
这八大除外责任分别是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者今后投保时可以对此项目进行留意,充分保障自己享有保险利益的权利。
定义问题仍无法全面解决
不过,细读《规范》之后发现,对于“重疾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纠纷最多、分歧最大、社会影响最广泛的“定义”问题,此次《规范》的具体说明却与原来各公司的说明区别不大,定义分歧问题仍然存在。
新标准定义中有些定义的理赔标准比原来的定义更宽泛。
比如,对于重大疾病的第一大类“恶性肿瘤”中,关于恶性肿瘤的检验依据,《规范》说“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这个说法比较模糊,对投保者有利。
而原来部分公司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就这点而言是有进步的。
但除了上述条款之外,其他大多数定义和原来的区别不大,甚至不如老保单宽泛。
如“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上,则和原来有争议的条款一样,依然要“开胸进行”。
一般而言,之所以开胸搭桥,是因为动脉堵塞的位置无法进行导管插入,必须依靠开胸手术打开胸腔和心包。
这开胸搭桥术,比冠状动脉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风险要大得多,
说明病人的病症也要严重得多,这就限制了大批病情并未达到如此严重程度的病人理赔的可能性。
“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也同样提到必须要开胸或开腹。
再比如,《规范》对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规定说必须是“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医学上的“异体”,指同种异基因,区别于同种同基因(如双胞胎)以及自体(自身),若按照《规范》,双胞胎之间的重大器官移植,以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如近年比较流行的用自身保留“脐血”治疗法),就不能享受理赔。
可在原来的条款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没有特别规定必须为异体移植。
如果行业协会制定《规范》,仅仅是为了把各公司的标准统一,而不是真正顾及投保人的实际保障需求,改变疾病定义中不合理的成分,岂不是失去了这种改变的意义了吗?
用《健康险管理办法》维权
如果真的无法通过行业《规范》,来寻求投保人对重疾险定义和保险条款定义之间的分歧问题时,我们再次提醒广大读者,必要时,可以拿起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
也就是说,保单条款上的疾病定义是“死”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是“活”的,投保人可以借此让自己保单的疾病定义随时代和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变化而“终身免费升级”。
附表:《规范》提出的6种“核心病种”定义与各公司原定义比照
附表:
《规范》提出的6种“核心病种”定义与各公司原定义比照
相关链接
新老保单如何完成对接
由于保险监管部门此次并未对保险公司做出统一要求,而且,《规范》仅仅是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标准,不必被强制执行的,因此新老保单的对接问题全部交由保险公司自行解决,但是从8月1日开始,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
通过对10多家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咨询,记者发现各公司在新旧保单对接问题上的态度大多比较积极。
中意人寿表示,将采取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来处理旧款的重疾险保单,即与《规范》比较,如果原有保单的保险责任较大,将按原条款执行;如果原保险责任较小,将按《规范》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太平洋安泰也已经确定原则:即日起重大疾病以往已生效的保单,和目前销售的重疾产品保单,按照新老定义从宽的标准进行理赔。
国泰人寿承诺,在8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公司原有重疾产品的客户,国泰人寿将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处理客户索赔,也就是说这些客户将适用新旧两套重疾定义,国泰人寿将择优进行理赔。
信诚人寿承诺对旧保单实行“新老定义共享”政策。
人保健康也按照对客户有利的原则处理旧保单的索赔申请,即无论是新条款还是老条款,都会遵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执行。
中国人寿、友邦、生命人寿、新华和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则表示,公司正在与各方面、各部分协调,研究相关的措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方案。
业内人士预期,出于保证产品竞争力和品牌建设需要的考虑,大部分外资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将会采用“自动升级”或“理赔从宽”的方式和原则完成新老保单的衔接。
但原来市场份额较大、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的大型保险公司在新老保单对接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老保单持有有相关的“升级”要求,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
新重疾险品种会不会涨价?
此前,市场曾有传言,包括部分媒体报道说,8月1日全面启用新定义推出的新产品可能涨价,但事实并非如此,关键还是看新产品对于理赔给付如何界定。
因为“一分价钱一分货”,《规范》中对于疾病的定义并不全比原有各公司的定义更为宽泛,只是有些宽泛了,有些严格了,所以假如仍然是单一给付全额理赔金之保障,新品的价格不一定上调,主要是看精算得到的结果。
如果是像最近有些产品那样,在疾病在轻度状态下提前给付部分保险金,同时对于疾病在重度情况下仍然给付完全理赔金,由于保障责任增加了,那么产品的价格肯定会上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