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保险例
公务员社保缴费比例
公务员社保缴费比例公务员是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一、缴费比例1. 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是由国家代缴的,个人不用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的50%。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的20%,其中,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拨出17.5%交由国家代缴养老保险,剩余2.5%用于单位人员按照岗位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
2. 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由国家代缴,个人不用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的50%。
具体来说,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的10%,其中,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拨出8.5%交由国家代缴医疗保险,剩余1.5%用于单位人员按照岗位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
3. 失业保险公务员失业保险由国家代缴,个人不用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的50%。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的1%,其中,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拨出0.5%交由国家代缴失业保险,剩余0.5%用于单位人员按照岗位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
4. 工伤保险公务员工伤保险由国家代缴,个人不用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的100%。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的0.3%,其中全额交由单位缴纳。
5. 生育保险公务员生育保险由国家代缴,个人不用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的100%。
具体来说,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的0.8%,其中全额交由单位缴纳。
二、缴费基数公务员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其岗位工资决定的。
具体来说,公务员的岗位工资分为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缴费基数为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1. 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是公务员的岗位工资中最基本的部分,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相关。
等级工资按照公务员职称、职务等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公务员等级工资不同。
2. 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是公务员的岗位工资中与服务年限相关的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以江苏省连云港市为例
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需要 、 法规不健全 , 政策不配套统一、 统筹层次偏低 , 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和难 以适应社 会经济变化” , 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和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 亟待对现
行制 度进 行整合 完 善 以及 进一 步深 化改 革 。
一
、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 的改革现状 : 以江苏省连云港为例
社 会保 障研 究 2 1 第 2期 0 2年
S ca S c rySu is o22 1 o il e ui tde N . 0 2 t
机 关事 业单位 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 探索
— —
以 江 苏省 连 云 港 市为例
李
隽
徐再 波
( 1连 云港职 业技 术 学院 , 苏连 云港 ,20 6 江 22 0 ;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 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职能分工的调整 , 各省 区市原负责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和经办机构陆续划人劳动保障部门。随着试点地区政策 的逐 步落实 , 改革不断深入推进 , 这些地区基本形成了新型的保险机制 , 增强了公职人员的参保意识 , 改变了长期 以来依赖国家养老的局面。试点地区在认真研究探索完善和规范改革试点的同时, 根据改革试点取得的成 绩, 部分地区下发了相关文件 , 如海南 、 湖北、 上海 、 深圳 、 辽宁、 黑龙江、 江苏等省市。这些文件所提供的改革 方案给我 国如何建立统一 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了实践经验。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 可以
2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江苏连云港, 20 ) 2 06 2
摘
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作为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改
沈阳市事业单位专技4级岗位退休金计算案例
沈阳市事业单位专技4级岗位退休金计算案例1、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2、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
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3、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注意事项】:总之,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费多领取”的原则,没特殊情况,建议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事例】:以一个女职工为例,假设她55岁退休时,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满25年,则她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支付: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数×1%。
按照沈阳市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沈阳目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215元计算,基础养老金是3215元×25×1%=803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缴费的积累额计算:假定女职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是8万元的话,那么:8万÷170个月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待遇,即80000元÷170≈470元。
这样,女职工退休时每个月起码可以领取803元+470元=1273元的养老金,但这仅仅是一个估算,养老金还会随着工资与物价的水平进行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 ※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1995年7月1 日前个人实际缴费期间统一算做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中直行业移交 单位)。
(三)养老金的待遇计发
“新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 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霍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改革的背景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政策要点 四、几点工作建议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为什么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改革了20年,机关事 业的才刚刚出台?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不一样,风险不一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没有遇到养老金发放困难的危机。 • 没有一致的看法
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 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 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 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访案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访案例1、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中心主任刘伟军,伪造资料为他人骗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资格,享受相关待遇问题。
20XX年1月前后,刘伟军与社会人员左某合作,制造虚假材料,为刘某某等7人取得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共计缴纳养老保险30.27174万元。
20XX年1月,经刘伟军协调运作,刘某某3人办理异动手续,享受20XX年疫情期间养老保险政策。
20XX年8月11日,刘伟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取消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职资格。
刘某某等7人参保资格被取消,违规缴纳的养老保险款项全部退回。
2、湘潭县人社局原工作人员胡冰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骗取养老保险资金等问题。
20XX年至20XX年,胡冰香在湘潭县人社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替换缴款人《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单》、延迟缴款、违规账务处理等方式,多次挪用养老保险资金共计56.38万元,归个人所用。
此外,胡冰香还存在以为他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手续为名,骗取他人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款等违规违法问题。
20XX年4月,胡冰香受到开除处分;20XX年4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3、原湘乡市瓷厂留守负责人陈大根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伪造档案资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国家养老金问题。
20XX年1月,陈大根利用担任原湘乡市瓷厂留守负责人保管职工档案的便利,帮助彭某辉(妻子)、易某玲篡改出生年月,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国家养老金。
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彭某辉共计骗取国家养老金25.5139万元;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易某玲共计骗取国家养老金21.0211万元。
20XX年7月30日,陈大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XX年5月25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大根、彭某辉、易某玲涉嫌诈骗罪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原湘乡市瓷厂留守负责人李燎原,为原湘乡市瓷厂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严重失职;对妻子伪造档案资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国家养老金的行为事前未制止、事后未报告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5、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除警衔津贴可纳入缴费基数外,其他津补贴如 教育系统的教育津贴、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农林水系统的浮动岗位 津贴、检察院法院津贴等均不纳入缴费基数。 例:
应发工资 合计 3471 岗位工资 1280 薪级工资 765 基础津贴 1131 教护提高 10%工资 205 农村艰苦 学校津贴 90 奖励性绩 效 810 缴费基数 4191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缴费基数: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缴费基数: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 年终一次性奖金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政策解读
主讲人: 黄夏萍
目 录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及
相关概念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4、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若干重点问题 说明
一、改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 1、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相关概念 1、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养老基 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 制度。 3、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不同类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德国、新加坡为例
不同类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德国、新加坡为例一、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对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以英国、德国和新加坡为例,对这三种不同类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养老金制度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
基本养老金制度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等级、工龄等因素计算得出的基本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则是由公务员自愿参加的储蓄计划。
德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
新加坡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则分为国家公积金(Pension Saver Scheme)和职业退休金(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两个部分,其中国家公积金主要用于为公务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职业退休金则为公务员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
通过对这三种不同类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因此在分析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公务员的养老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政府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英国、德国和新加坡作为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因此对这三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取向和实际操作,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最新上海社保案案例分析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举解决了过去长 期存在的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条块分割的矛盾。
上海社保案案例分析
上
海
社
保
案
一家神秘的民营投资公司福禧,一个管理着上海老百姓保命
钱的社保局,一家优质的国企上海电气,一起陷入了上海自改革
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案中。此次上海社保案违规操作的金额高达
32亿元。
在调查上海市社保资金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上海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祝均一等9名涉案党员干部的严重违纪 问题进行了调查。
2.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过渡。下岗职工通过 进入再就业中心保障基本生活,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实践 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程看,这是一项过渡 性的政策。
3.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们正在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除了传统 的救济对象外,对低收入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凡是家庭人均收入水平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 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
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制 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是由社会经 济发展、产权制度变迁的要求而决定的。
2024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
2024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是指在中国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地区实际情况,缴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两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
缴费基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3126元,最高缴费基数没有上限。
2.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10%。
缴费基数可根据个人收入和地区要求进行调整。
3.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5%,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1%。
缴费基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3126元,最高缴费基数没有上限。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即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0.5%。
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即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1%。
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政策,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于职工的住房资金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如下: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即职工个人工资的5%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的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缴费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标准。
具体缴费标准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职工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规模和地区的差异等。
同时,各地区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建议就地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有调整和修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以保证缴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职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探析——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例
职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探析——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例陈卓诣 丁福兴( 苏州科技大学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摘 要】职业年金的出台意味着呼吁多年的养老保险并轨改革逐步落地生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一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又新增了职业年金制度。
本文以独特的公平性视角,以小见大地从多学科角度探究职业年金;结合最近的职业年金改革举措从三个层面分析职业年金的公平性,并指出了改革各个阶段影响公平性的因素。
最后,通过分析相关公平理论以及国内外改革的经验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公平性;养老保险改革随着“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呼声逐步加大,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此举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国家财政赡养的不合理机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但大家对其看法褒贬不一,专家学者也对职业年金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职业年金的公平性分析中,王晓慧认为,由于企业年金是自愿缴纳的,因此大多数员工并未享受待遇;而职业年金有财政支持,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福利,带来二次不平衡。
赵俊福则认为职业年金从制度设计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主要看具体地实施。
其最后的结果不可能做到样样完美,改革的结果是使大多数人获得公平。
本文基于上述两者的观点,提出了一些新的论点。
从目前的政策着手,以改革所涉及的人群顺延到制度的实施方面,再追究到实施的结果,层层深入,才能更好地了解制度的公平性。
一、职业年金的公平性分析(一)职业年金概述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浅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肥城市为例
2 7
l 3 l 3
3 3 3 3
2 0 1 4年第 1 期 总第 2 1 9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 E
No . 1 , 2 01 4 S e r i a l No . 21 9
浅 析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建 议
由2 0 0 5年的 1 4 1 1 8元提高到 2 0 1 2年的 3 5 3 6 6 元。
作者简介 : 张强( 1 9 6 9 一 ) , 男, 山东肥城人 , 科长 , 经济师 , 从 事机 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研 究。
- -— —
8 4 - ・ — —
表2
2 0 0 2  ̄2 0 1 2年在职人员缴费比例统计分 析
.
2 . 3 9: 1 , 逐年降低 的趋势十分明显( 见表 1 ) 。 退休人员
5 3 1 6 5 6 2 1 5 9 2 7 6 4 8 5 6 9 O 5
2 0 0 5年—2 0 1 2 年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退休人员统计分析
年份
2 0 0 5 2 0 0 6 2 0 0 7 2 0 0 8 2 0 o 9
是依靠提高在职人员征缴 比例填补支付差额 , 从2 0 0 2 年2 3 %
一
直提 高到 2 0 1 2年的 3 9 %, 再加上 医疗保 险 1 0 %、 工伤保 险
老保险待遇,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 自
2 0 0 0年实行 了社会化发放 , 确保 “ 一天不拖 , 一分不欠” , 切 实
析出现收不抵支 的原 因,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东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标准
东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和职业年⾦缴费标准2016东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和职业年⾦缴费标准 ⽇前,相关单位公布了2016东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和职业年⾦缴费标准,下⾯就跟着⼩编⼀起看看具体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和职业年⾦缴费流程说明: ⼀、已缴纳2015年度医疗、⼯伤和失业保险(公务员和参公⼈员除外)费的,只需按要求缴纳养⽼保险和职业年⾦ 。
尚未缴纳2015年度医疗、⼯伤和失业保险费的,按⽂件要求⼀并缴纳。
缴费时间截⽌到12⽉18⽇。
我们已从政务⽹下发通知,11⽉23⽇开始缴费,部分单位已经全部缴纳完成2015年度的养⽼、医疗、⼯伤和失业保险费。
⼆、按要求核算养⽼保险⽉缴费⼯资基数。
⽉缴费⼯资基数为上年度本⼈缴费⼯资基数之和除以12个⽉。
2014年10-12⽉份的⽉缴费基数为本⼈2013年12⽉份的缴费⼯资。
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为本⼈2014年度缴费⼯资基数之和除以12个⽉(即1-9⽉份按⼯资调整前的缴费⼯资确定,10-12⽉份按⼯资调整后的缴费⼯资确定)。
2016年度的⽉缴费基数为本⼈2015年12⽉份的缴费⼯资。
具体养⽼保险缴费⼯资基数项⽬。
按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缴费⼯资及待遇统筹项⽬的通知》(鲁⼈社办发[2015]78号⽂件),机关⼯作⼈员养⽼保险缴费⼯资基数项⽬包括:本⼈上年度⼯资收⼊中的基本⼯资、国家统⼀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作性津贴、⽣活性补贴)和年终⼀次性奖⾦;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缴费⼯资基数项⽬包括:本⼈上年度⼯资收⼊中的基本⼯资(含纳⼊基本⼯资基数的教护10%)、国家统⼀的津贴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基础性绩效⼯资(岗位补贴、地⽅补贴)和奖励性绩效⼯资。
缴费⼯资基数项⽬不包括改⾰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精神⽂明奖、独⽣⼦⼥费)等其他不列⼊缴费⼯资基数的津贴补贴项⽬。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 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根据初步统计, 2009 年中国有 104 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 4000 人同时竞争。
“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
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
”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
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
(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案例 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 2009 年 1 月 28 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 5 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改革的重要内,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 2005 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 125 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 3035 万人,闻是国家公务员的 4.3 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 8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实例分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核算实例分析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核算方法和与使用的会计科目与行政单位基本相同,只有支出列支的科目不同。
行政单位发生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列支,事业单位发生的支出则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列支。
事业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休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个人部分职业年金科目;事业单位分配(计提)工作人员工资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或经营支出工资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离退
休费)科目。
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养老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养老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按月向社保机构缴付职业年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业年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职业年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属于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单位。
2015 年3 月采取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工作人员工资。
付款凭证和工资结算凭证表明:本月应付工资50 万元(其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工资20 万元),代扣个人养老金4 万元,代扣个人职业年金2 万元,实发工资44 万元(其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工资17.6 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养老金14 万元,其中单位部分养老金10 万元、个人部分养老金4 万元;单位为工作人员缴付职业年金6 万元,其中单位部分职业年金4 万元、个人部分职业年金2 万元。
要求:编制该事业单位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授权支付凭证支付工资时:。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案例七: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八: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案例描述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案例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九: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十: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描述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案例十一: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案例描述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王志顺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案例评析企业对王志顺死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志顺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十二: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案例描述1996年12月13日,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 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 ,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本身并无关联,是他人发生工伤伤害,不是她本人的伤害;张艳芹受高空坠落事故惨状的间接刺激诱发的精神失常,主要原因是自身心理脆弱造成的;就像有些人一见血就晕,更怕见死人;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过几天就会平静下来;如果变成精神病,说明其本身就潜伏着这种病;医学科学证明,精神分裂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外部环境只是起到了诱发作用;因此,张艳芹精神失常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案例十三: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例
h o w t o me r g e t h e p e n s i o n . w e c a n l e a r n f r o m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x —
p e ie f ne e.To p —l e v e l d e s i g n i s n e c e s s a r y or f r e f o r m .M e a n wh i l e ,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p e n s i o n ,a n d t a k e a c t i o n s a c c o r d i n g t o d i f f e r e n t
p e o p l e , i n o r d e r t o ma n a g e t he f un d s a f e l y. Ke y wor d s p e ns i o n; me r g e r ; t o p —l e v e l de s i g n
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 由国家 、 企业 和个人 三方共 同负担 , 实
3 并轨 困难 和阻碍
3 . 1我 国 养 老保 险立 法 工 作 不 完善
行社会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 养老金仍由单
例如所有 投保人都按 同一 比例缴 纳养老保险费 ,高收入者 多缴费 , 低收入者少缴 费 , 构 成了统一 的养老保 险基金 , 大 家共同享 有养 老保 险金带来 的福利 , 体现 了互 助共 济原则。 双轨制体制 下 , 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 , 领取 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 险费 , 却领取 比 企业 职工更 多的养老金 。这不利 于互 助共 济原则的践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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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保险35例1、网民宝儿问:我想问一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与养老金挂钩吗?可以像企业那样多缴吗?答:按照《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养老待遇和人事退休金计发数额相同,个人缴费不影响养老待遇数额。
职工在职缴费时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事业单位不能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多缴养老保险。
2、网民老青岛问: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从97年缴纳社会保险,而我们是9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的,这两年的保险费还能补缴吗?答:可由单位携带本人档案、《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到机关保险办业务窗口办理。
3、网民问题宝宝问: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什么那么低,比企业都低,单位政工部门说我们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档案工资到底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以国家、省、市规定的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职务岗位(工作性)补贴、地方福利(生活性)补贴、考勤奖、教护龄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见习期工资等。
4、网民新智诚问:事业单位职工能否以个人名义缴养老保险?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区所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保险。
5、网民暖之问: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是否应该由本人签字?答:青岛市市直及市内四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金时,须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申请表》,不需本人签字。
6、网民网虫问:我原来在事业单位工作,现在因为单位改制,保险怎么办?退休时按照什么身份退休?答:单位改制时如果按规定选择按事业单位参保,退休时可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如果选择按企业参保,退休时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
7、网民郁闷的老人问:我们是自收自支改制单位退休的科技人员,改制前退休的,现在的工资已经5年没涨了,而且我们自改制后连最基本的房帖都没有了,其他的补贴如取暖补贴房屋增量补贴更没有,请问我们的问题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如何解决?答:“事转企”单位的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身份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涨工资,需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目前,国家还没有调整事业工资标准的政策。
8、网民jiajia问:我是一名老教师,应该是2008年五月退休,但我上班到八月份正好是三十年,请问这算是三十年吗?另外城阳区老师的退休金和退休年限的算法和市内四区一样吗?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已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法定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目前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市、区(市)两级统筹,城阳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由城阳区政府自行制定,因此,退休金和退休年限的算法和市内四区不同。
9、网民72666问:我原在李沧区的公社企业工作,后来调到事业单位,到我退休的时候工龄能不能连续起来?答:事业单位工龄的计算应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就业参加工作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10、网民海洋问:我是1994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先在企业工作,2000年进入事业单位,我的保险怎么算?以前在企业缴纳的能转入现在的事业单位连续计算吗?工龄能连续起来吗?答:您在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龄)可与进入事业单位之后的缴费年限(工龄)合并计算。
11、网民56789问:朋友在一家省驻青事业单位工作,他们不缴保险费,我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却要每月扣很多钱,本来工资就不高,为什么都是事业单位政策却不一样?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规定,青岛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省驻青事业单位固定工不属于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能参加青岛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网民江莉问: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条件,可以退休。
13、网民135***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加入外国国籍,退休待遇能否继续享受?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出国的,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14、网民456问:我原在事业单位工作,2002年失业,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何领取养老金?答: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已与原单位解除了用工关系,不再是事业单位职工,因此不能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但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5、网民2010问:我觉得退休金发的不对,除了原单位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部门可查询?答: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可以到机关保险办养老保险处查询。
退休费计发是否正确,可由原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审核。
16、网民zgh问:参保职工被判刑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
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17、网民和谐问:请问退休后的生活补贴与考勤奖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工龄与退休金如何计算?答:考勤奖是在职人员按照出勤经考核设立的,退休人员不设置考勤奖,但有生活补贴,考勤奖和生活补贴均为60元。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是这样确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退休时其计发退休费比例可增加5%。
18、网民阳光海岸问:我是2009年2月办理退休的,从2009年2月份开始领取退休金,并且领取2009年1月份的绩效工资。
我想问一下:退休时绩效工资是否全部取消?那么我2009年2月份退休时是按照什么标准计算退休金的?答:实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制学校人员退休后,退休费中养老保险支付部分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另有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生活补贴。
其他津贴补贴由原拨付渠道按相关规定计发。
19、网民pingdu问:我于1997年在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原单位于1999年事转企。
近四年事业单位增长的住房增量补贴和阳光工资,我都没增长,请问这部分工资什么时候能到位?答:事业单位人员基本退休费根据在职工资情况、工龄、职务职称等确定,其它按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的部分津补贴,由单位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20、网民需要帮助的人问:请问事业单位供养人员待遇什么时候涨?听说企业的已经涨了。
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遗属补助,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根据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青岛市内四区最低保障线在2009年10月调整为350元,其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可查询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由单位经办人员到机关保险办调整。
21、网民喜洋洋问:我今年刚到事业单位工作,还有3个月就要生孩子了,请问能报销生育费用吗?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必须足额缴费满一年才能报销生育费用。
22、网民松岩问:我是胶州的,现在面临生育,教体局答复说所有老师都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学校也不给报销生育费用,请问这样合理吗?答:胶州市目前没有开展生育保险。
生育费用报销等具体问题可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23、网民满天星问:请问怀孕期间做B超检查的费用,保胎的费用可以报销吗?是男方报还是女方报?如果因为怀孕期间身体原因请假,政府还有补助吗?答: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职工进行妊娠期检查、保胎治疗、分娩或产后产褥病症治疗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因为怀孕期间身体原因请假,生育保险没有补助项目。
24、网民满天星问:请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报销一次,还是可以报销多次?有没有享受时效?超出多长时间就不享受该待遇了呢?答: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按规定履行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参保生育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25、网民民生问:我刚在家休产假,什么时候可以领取产假工资?答:参保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26、网民今天休息问:请问事业单位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工伤保险的?和企业职工的待遇有没有区别?答: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和企业均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规定,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区别。
27、网民疾风劲草问:我是2007年在事业单位发生的工伤,在劳动局鉴定十级,请问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工伤规定吗?单位需要怎么处理?答: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单位可到机关保险办工伤保险处为职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8、网民muzili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继承吗?答:职工无论是在职死亡还是离退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或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29、网民星语心愿问:我单位从外地调入一名工作人员,该同志曾欠缴保险费两年,是否能在青岛补缴?答:这种情况是不能在青岛补缴的,该同志必须在调出地补足保险后方能将社保关系转移到青岛。
30、网民ww问:我的亲戚是一名教师,他从外地转入青岛后,在外地的社会保险如何与青岛的对接?答:您的问题分以下两种情况:⑴属省外转移的,要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单位经办人首先到我办领取基本养老金关系转移联系函,然后持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的转移。
转入时,单位经办人须持转移单到我办财务处确认转移款项,再到我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