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任职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素质要求:要求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代表公司形象的能力和形象,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高的沟通表达能力及决策能力。
2. 学历和经验要求:通常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还要求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
3. 专业背景和能力要求:要求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4.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比如董事和监事一般不能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职位,必须忠实履行法定义务等。
5. 人格和背景审查:上市公司一般会对候选人进行人格和背景审查,以确保其个人的诚信和可靠性,防止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可能会因公司的规
模、行业特点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要求,具体要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一、引言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成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董监高任职条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董监高应为公司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年龄要求:公司法规定,董监高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资格要求:董监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b. 未被判刑或者正在刑罚执行期间;c. 未被依法宣告破产;d. 未被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人员;e.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职、撤职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三、董监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提名委员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名。
2. 选举程序:董监高的选举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普通采取相对多数表决方式。
3. 任职期限:董监高的任职期限普通为三年,但可连选连任。
四、董监高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预并表决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决议;b.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c. 要求公司行使自己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d. 要求公司赋予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2. 义务:a. 忠实、勤勉地履行与职务相关的职责;b.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c.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董监高任职准则1. 独立性准则:董监高应独立于公司利益、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履行公正、无偏的职责。
2. 背景准则:董监高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职业道德准则:董监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4. 能力准则: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决策和专业知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3. 董监高选举程序4. 董监高任职期限确认文件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 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为董监高提名组成的委员会。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寻求融资和发展的重要平台。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总结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重大失信记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董监高人员的专业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公司的财务、法律、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各种问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战略规划、决策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董监高人员的道德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监高人员的监管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新三板挂牌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
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程序对于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
一、任职条件首先,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条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般来说,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提名与推荐国有企业董监高的提名与推荐通常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才需求,提出董监高的提名与推荐名单。
该名单需经过充分讨论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审查与公示审查是国有企业董监高任职的重要环节。
审查机构对企业董监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通过后,候选人名单需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四、任命与就职公示无异议后,国有企业董监高候选人将被正式任命。
任命文件需明确规定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新任命的董监高应在规定时间内就职,并尽快适应企业环境,履行其职责。
五、考核与监督为确保国有企业董监高的履职效果,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考核与监督机制。
董事会负责对董监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同时,监事会负责对董监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六、退出与辞职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职务时,需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前,董监高需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和交接,确保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国有企业董监高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主动辞职,但需提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需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确保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通过严格的提名与推荐、审查与公示、任命与就职、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与辞职等环节,可以选拔出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董监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简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他们的任职资格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治理至关重要。
董监高的能力、经验和道德品质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任命合适的董监高,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法律依据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董监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董监高需要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犯罪记录。
2. 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董监高需要具备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尤其重视董监高在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市场运作和战略规划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3. 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董监高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坚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
4. 无违法违规行为:董监高不能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审核程序当有人被提名或者选举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时,公司治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名和筛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名候选人,然后由候选人筛选出适合的人选。
2. 资格审查:公司治理机构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此过程通常包括对其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的调查核实。
3. 专业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将进行评估,公司治理机构会考察候选人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评估其是否适合担任董监高。
4. 聘任决策:公司治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核的结果作出聘任决策。
如果候选人符合要求,将正式担任董监高职务。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重要性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公司利益: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确保了董监高具备合适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驾护航。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监高任职规则
【董监高均需具有的一般资格】一、公司法(2006)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深交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深交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除公司法147条以外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董事任职资格】一、深交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如下:一、董监高任职要求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兼职规则由于不同交易所的规则之间存在差异,董监高的兼职规则也会有所不同。
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一直致力于建设公平、透明、有序的资本市场。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运行,深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兼职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展开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深交所的管理机制。
一、董监高任职要求1.资格条件:深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
一般来说,任职者应具备高等学历、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2.专业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职责,并具备解决实际问题和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
3.廉洁从业:深交所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证券交易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违法从事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党纪政纪:任职者还应遵守党纪政纪和职业操守,维护证券交易所的良好形象,不得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不得有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5.其他要求:深交所还对任职者有一定的其他要求,如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涉及犯罪行为等。
二、董监高兼职规则1.兼职管理:深交所规定董监高不能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防止利益冲突和职务缺乏专注。
2.审批程序:如果董监高确有兼职需要,需经过深交所的审批程序,并提供兼职的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兼职的理由和工作安排。
3.任期限制:董监高的兼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间限制,以确保其主要精力依然投入到深交所的工作中。
4.禁止情形:深交所禁止董监高兼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禁止涉及经营业务的兼职,避免出现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5.兼职报告:董监高在兼职期间需定期向深交所报告兼职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影响到其履职的情况。
深交所对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是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
董监高任职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般规定一、《公司法》得规定(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得法定限制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公司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得公司、企业得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得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得,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得公司、企业得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得,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得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得,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得,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法》对董事得有关规定(1)董事得产生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得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得报酬事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得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得其她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得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董事会成员;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得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得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综上,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设职工董事。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董监高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年龄要求: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董监高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 相关从业经验:董监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法律、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这有助于提高董监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了解和把握。
3. 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上市公司对董监高的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也较高,一般要求董监高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学士以上学历,例如财务管理、法律、经济学等。
这有助于提高董监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4. 无不良记录:董监高应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包括犯罪记录、失信行为等。
同时,董监高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有违背公司利益、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中介机构审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经过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审核。
常见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等。
1.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证券交易所将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专业背景和学历要求等。
同时,证券交易所还会对董监高的从业经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
2.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审核: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
在审核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任职资格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会关注董监高的资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改革和加强监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改革和加强监管也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国有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
国有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授权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关乎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高效运作,国家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确定国有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些法规对董监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背景等有一定要求。
二、任职资格要求1. 年龄要求:国有企业董监高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符合年龄要求是担任董监高的基本条件之一。
2. 学历要求: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硕士及以上学位。
学历水平是董监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标准。
3. 工作经验要求:国有企业董监高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领域积累的经验。
4. 职业背景要求:董监高的职业背景应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匹配,以确保其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选拔任用机制国有企业董监高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合格、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通常会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来选拔适合的候选人,并由企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策。
四、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为了确保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合规性,国有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此制度会仔细审核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学历学位、职业背景等,以及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
结论: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保障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董监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背景等要求的合规性,并通过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和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才能选拔到合适、胜任的人才来管理国有企业。
对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行为及监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董监高的任职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业务和行业情况;4. 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董监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3. 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4.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财务状况稳定;5.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董监高的权利1. 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 依法获取公司相关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3. 依法参与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4. 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异议;5. 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五、董监高的监督1.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监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监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3. 董监高需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4. 公司对董监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晋升、解聘等依据。
六、董监高的离职1. 董监高因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2. 离职后,董监高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公司解除其责任;3. 离职后,董监高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
标题: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解读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二、新规内容1. 任职门槛提高:新规提高了董监高任职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2. 禁止利益输送:新规禁止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任职期间,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以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时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任职期限限制:新规对董监高任职期限进行了限制,避免因长期任职而导致的决策滞后和公司治理僵化。
5. 建立退出机制:新规建立了董监高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撤换。
三、影响分析1.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监高行为,避免潜在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2. 增强投资者信心: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提高市场信心。
3. 促进人才流动: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董监高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
4. 增加企业成本:新规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招聘、培训等成本,对部分企业产生一定压力。
四、建议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董监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及时进行撤换,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人才流动。
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共同努力,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
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一、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本旨在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阐述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1. 董事任职资格1.1 年龄要求:董事应年满18周岁。
1.2 学历要求:董事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1.3 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其中行业相关经验尤其重要。
1.4 背景要求:董事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1.5 能力要求:董事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
2. 监事任职资格2.1 年龄要求:监事应年满18周岁。
2.2 学历要求:监事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2.3 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
2.4 背景要求:监事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5 能力要求:监事应具备较强的审计和监督能力,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1 年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年满18周岁。
3.2 学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3.3 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行业经验。
3.4 背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5 能力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优秀的领导才干、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问题汇总及解决方案1. 任职资格审核流程问题详细描述:目前公司在审核董监高任职资格时存在流程不清晰、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解决方案:制定明确的任职资格审核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等环节,并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核周期。
2. 监管政策变化问题详细描述:近期监管政策频繁变动,公司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明确,存在不合规风险。
解决方案:建立监测机制,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动,并对公司的任职资格规定进行相应的更新和调整。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正文 ------------------------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具有管理权限和决策权的高层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确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企业章程的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中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一、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是企业中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决策负有直接责任。
新三板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董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证券等,还可能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执业经历。
4. 诚信要求董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二、监事任职资格监事是企业中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监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监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监管经验、专业技术经验等。
4. 诚信要求监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法务主管等重要职务的担任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职务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相关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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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般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法定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法》对董事的有关规定
(1)董事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董事会成员;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设职工董事。
(2) 董事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每届任职最长期限均为三年且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对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离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设置了义务,即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3) 董事会董事人数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三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至十九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位执行董事。
(4) 董事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均得设立董事长,而副董事长是否设立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采取意思自治,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只能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综上,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均可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6) 独立董事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独立董事。
(三)公司法对监事的有关规定
(1) 监事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都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2) 监事任职期限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每届任职为法定的三年,且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对监事在任职期间内离职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设置了义务,即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3)监事会监事人数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综上,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只有在某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均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监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四)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 高管的产生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百一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2)经理的职权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