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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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名例律1. 《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五章魏晋南北朝隋代的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五章魏晋南北朝隋代的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班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 律首 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律 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于 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来 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四、隋朝立法
《开皇律》的创新: 1、在体例上,进一步删减罪条 2、在刑罚上,废除了前代的车裂、枭 首等酷刑和鞭刑,确立了笞、杖、 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3、扩大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将 “八议”、“官当”列为定制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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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

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

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

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

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其中的髡、完、作三种刑名均为劳役刑,可以合并为一种,故将七种刑名定名为五刑。

(2)《泰始律》的立法成就《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法例》篇目。

《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解析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解析
不孝、不义、内乱。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魏律》简介
• 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据晋律:
•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 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 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 统条理。 • ③ “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 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 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
• 2.法典体例结构设置更加科学。①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②确定12篇的体例,并依逻辑关系排列各 篇篇名及相应内容。
• 3.法律概念、术语的解释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
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谩、诈、盗、脏、斗、戏等概 念作了界定。这些解释是对古代刑法理论和汉代以来立法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迁入祧庙的祖先。喻创立事业而受尊崇)。
(不
《北齐律》简介
• 北齐取代东魏以后,经过14年的努力,于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12篇 《北齐律》,今已散失。 • 1.形成12篇的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将《名例律》由刑名、法例合成,冠 于律首,统摄定罪。 • 2.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 3.首次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最新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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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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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魏律》共18篇,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

《北魏律》共20篇,是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5)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最新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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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3题)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答案:B考点:亲亲得相首匿解析:本题考核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2.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4题)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3.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5题)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

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

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问题解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问题解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问题解答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如何?1.长期的战乱对峙与民族融合对法律的影响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使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魏、晋和北朝的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封建法律的顶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时期是秦汉以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随着北方各少数民族的南迁,并相继在中原建立政权,各民族的文化广泛融合,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

少数民族统治者在急剧变化了的形势面前,积极主动地吸收中原汉族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迅速改变了初入中原时的落后面貌。

他们以临深履薄的审慎态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律令的编纂工作,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没有像西方那样因外族的入侵而中断,反而因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汉化政策而使秦汉以来的汉族法律文化跨越了不同民族之间的鸿沟,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继承、丰富和发展,而与隋唐以后的封建法律连接起来。

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的结晶,它为此后统一多民族的强盛的唐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备铺平了道路,使中国传统文化始终保持发展的连续性。

2.中央集权制下的门阀豪门士族的形成这一时期虽然从全国来看,自秦以来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局面被打破,但就每一个具体的王朝而言,仍然是独立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权,他们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如三省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对后来封建王朝的政治法律均产生深远影响。

由于汉魏晋以来,豪门士族集团势力日益膨胀,借助于经济上的“九品占田荫客制”和政治上的“九品中正制”的推行,大地主、门阀贵族与官僚逐渐溶为一体,垄断着国家政权。

与此相应地,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司法上享有的各种特权陆续被纳入法律之中。

同时,由于这些人重视儒家经学,且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因此,自然使儒家的礼义观念渗透于法律之中,由此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礼律融合的进程,为唐朝法律的“一准乎礼”从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上做了大量准备。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篇数总结法经6篇汉九章律9曹魏律18北魏和晋各20北齐12大明7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夏商周就有流刑只是北周分为五等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南北朝大理寺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1.曹魏《新律》/《魏律》(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定罪量刑令:典章制度(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是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汉律的儒家化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公文程式。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司法机关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 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1)“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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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

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

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
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

《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

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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