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真题理论法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真题理论法第一部分法理学一、材料分析题材料有三段主要内容为:法条越多,证明社会秩序越差。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在社会控制上的优越性。
1.总结上面三段材料(5分)。
2.法的控制的特点。
3.法的实施和社会道德价值,其他非正式社会条件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关系。
(15)二、论述题1.论述指导性案例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第二部分法制史一、材料分析题1.春秋决狱2.亲亲得相首匿3.汉代其他类似制度及对后世意义。
4.汉代儒家化的历史文化条件。
二、论述题1.论述明初的立法理念,立法活动和立法成就。
第三部分宪法学和行政理论一、材料分析题一个贿选人大代表案例,和对该种行为处理。
1.根据《选举法》选举保障制度构成。
(15分)2.根据《选举法》主要救济途径。
3.贿选的危害,及解决措施。
二、论述题1.论述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关系。
2017 中国人民大学考研应用法试题第一部分刑法学一、材料分析题交通肇事的规定,一个是最高法某解释5条1款,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使者共犯论。
刑法25条,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1.解释与刑法是否冲突。
2.如果肇事者已有肇事意图,指使者再予以唆使,肇事者逃逸,指使者责任如何。
如果肇事者被指使逃逸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肇事者是否构成自首。
在上段情形中,倘若肇事者自首,指使者责任。
二、论述题1.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第二部分民法一、材料分析题A公司与B公司存在100万债权债务关系。
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
C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C公司名义签订保函,为该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盖公司章。
A与C为长期合作伙伴。
现A公司无力履行债务,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中甲必须经股东会会议通过,才可开具保函,B公司为索取会议资料,该保证行为无效。
1.《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开会决定,才可以提供担保条款是何种法律规范,效力如何。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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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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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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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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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中书省B 枢密院C 审刑院D 宣政院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B[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
可见,选B 项。
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
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2.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 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故A项表述正确。
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
故B项表述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3.清末修订的法律中,标志着实体法和程序法首次分离的诉讼法律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B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C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1906年编纂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抢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5A文】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
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2、凌迟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3、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4、审刑院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5、翻异别勘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
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B.大理寺C.宣政院D.大宗正府正确答案:D解析:大宗正府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也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掌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以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等刑狱。
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职掌比较混乱。
宣政院是元朝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侣纠纷案件。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用于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大理寺,是唐宋乃至明清各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关。
因此选D。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
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内乱B.左官C.奸党D.谋大逆正确答案:C解析: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亡国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入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因此C正确。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B.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姻解除的条件C.婚姻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D.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正确答案:B解析:明朝之时,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4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4章元明清法律制度4.1 考点精讲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十恶”、“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均被继承;(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
2.《大札撒》1219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确定了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用蒙古文记录,称为《大札撒》。
3.《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其内容是《新立条格》的继承和发展,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后来《大元通制》条格部分的基础。
4.《大元通制》《大元通制》其篇目仿宋律,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它的制定完成了自武宗至德以来“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的过程,元代法典遂至定型。
5.《元典章》《元典章》它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等十类,收录了当时原始法律令及判例文献,其史料价值很高。
其编排仿照《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的体例,对《大明律》有影响。
二、刑事立法1.犯罪与量刑的特点(1)民族间的不平等与同罪异罚元代法律带有鲜明的民族歧视和压迫色彩。
在制度上,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
在有些场合,大抵以蒙古、色目为一级,汉人、南人为一级。
划分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
(2)肉刑复活与同罪异罚元律规定,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唯有蒙古人可以不受刺字之刑。
2.刑罚制度的变化(1)基本沿袭了唐宋封建五刑的刑罚制度,但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
(2)元朝的刑罚制度将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实际上增加了笞杖数,加重了刑罚。
三、民事立法1.烧埋银对于各种杀人罪,元朝法律规定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苦主,烧埋银一般为白银五十两。
2.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1)元朝规定,订立婚书是婚姻关系建立的条件,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可有效。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一、简答题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十恶的内容。
16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17、简述元朝司法机构的特点.18 、简述廷杖制度.19、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20、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2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的特点.24、简述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25、简述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26、简述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27、简述元朝在定罪量刑上实行的蒙汉各处的原则。
28 、简述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制度的进步性。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
30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二、分析题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
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唐律)2、“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虽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一一《商君书》3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判以上罪,不有此律。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元朝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元朝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常见分析题解读,供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1.西周《礼记》记载:“悼和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答:这是关于西周老幼减免犯罪的刑罚原则。
大意是西周时期80或9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这一制度。
2.汉宣帝时期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答:这是关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大意是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这是汉代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表现,在一方面表现了立法思想上的宽仁,标志着封建法律儒家化,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援用。
3.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制度?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
它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答:这是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权收归中央和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大意复奏是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才能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7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多项选择题1. 下列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B.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C.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D.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2. 下列有关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基本定型B. 《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C. 《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D. 唐朝最早确立了对六部实行专门行政监察的制度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出现的制度有______。
A. 法律形式上首次出现了格和式B. 罪名上首次出现了重罪十条C. 特权制度上首次出现了八议、官当D. 刑罚执行上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4. 下列关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有______。
A.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B. 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C. 犯十恶者,累犯加重处罚D.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5. 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设置的监察机构的有______。
A. 中台B. 行台C. 风宪衙门D. 外台6. 以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的朝代有______。
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7.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______。
A. 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处以重刑B. 卑亲属对尊亲属是否适用正当防卫C. 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D. 干名犯义条款是否予以废除8.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B.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C.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D. 《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9.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______。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顺治年间颁布的()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会典》D.《大清现行刑律》2.()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律集解》D.《大清会典》3.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是()。
A.《大明律》B.《问刑条例》C.《大明会典》D.《明大诰》4.元朝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汇编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风宪宏纲》D.《元典章》5.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宣政院B.刑部C.大宗正府D.大理寺6.明朝采用()的刑法适用原则。
A.从轻主义原则B.从旧从轻主义原则C.从新从重主义原则D.从旧从重主义原则7.明朝由三法司联合审判的制度称为()。
A.三司推事B.三司会审C.九卿圆审D.朝审8.标志着元朝法律遂告定型的法典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元典章》D.《风宪宏纲》9.凌迟刑正式入律是在()。
A.五代时期B.宋朝D.清朝10.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附会汉法C.德本刑用D.刑乱国用重典11.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的会审制度是()。
A.秋审B.朝审C.三司会审D.热审12.为了防止“法外遗奸”,明朝颁布了(),作为刑事特别法规。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大明律集解附例》13.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
A.大宗正府B.宗人府C.理藩院D.步军统领衙门14.明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宣政院D.都察院15.清朝对于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称为()。
A.秋审B.朝审C.九卿会审D.热审16.“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17.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18.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元明清法律制度1.2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元明清法律制度1.2华图网校:/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湖北华图网校_、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对官吏一味姑息宽纵,最终导致纪纲紊乱,民怨沸腾,天下大乱。
因此,明朝建立后便依据刑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理论,强化了法律的镇压功能。
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2)法贵简当。
在明代的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法条简要特点的是《大明律》,而语言通俗易懂则是《大诰》的一个突出特点。
(3)礼法结合。
明代统治者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即对于普通民众用礼义教化予以引导,对不顺从教化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采取法律手段严加惩处。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2.《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诘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1)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1)1、编例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
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
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
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
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
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2、编敕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⑵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3、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
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次年颁行。
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
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
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元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元代,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深受汉、唐、宋等朝代的影响,同时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在元代,地方豪强势力横行,民间纠纷频发,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元代鲁山盗马案为例,探讨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鲁山盗马案发生在元代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案发地点位于鲁山县(今属河南省)。
鲁山县地处中原腹地,交通便利,商业发达,人口众多。
然而,由于元代地方豪强势力强大,百姓生活困苦,民间纠纷不断。
此次鲁山盗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间纠纷案件。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鲁山县有一位名叫李大的农民,家中有一匹马,平日里用于耕作。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李大发现自家的马被盗。
于是,他向当地官府报案。
2. 案件调查鲁山县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盗马者系当地豪强张三。
张三平日里欺压百姓,无人敢惹。
此次盗马,是因为李大曾与其发生过争执,张三怀恨在心,遂盗取李大的马匹。
3. 案件审理鲁山县官府将张三逮捕归案,并对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大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家的马被盗。
张三则百般抵赖,称马匹是自家的。
然而,在官府的严刑逼供下,张三最终承认了盗马的事实。
4. 案件判决根据元代法律规定,盗马者应受到严厉的惩罚。
鲁山县官府判决张三犯有盗马罪,依法将其处斩。
同时,官府还责令张三赔偿李大马匹的价值。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1. 案件特点(1)案件性质:鲁山盗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纠纷案件,反映了元代地方豪强势力对百姓的欺压。
(2)案件审理:元代官府在审理案件时,注重证据,依法判决。
尽管地方豪强势力强大,但官府仍能公正执法。
(3)案件结果: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张三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李大也得到了赔偿。
2. 案件启示(1)元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百姓的权益,使民间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2)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证据,依法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3)地方豪强势力对百姓的欺压是元代社会的一大问题,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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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
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
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
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
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
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
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
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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