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司考中国法制史:元代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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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元代的法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司考中国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
司考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制
(一)四等人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
(二)蒙汉异法
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职由蒙古人担任。
汉人与蒙古人纠纷多偏袒蒙古人,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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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烧埋银制度
烧埋银(又称烧埋钱,明、清称埋葬银)的具体内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
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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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全真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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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全真卷及答案试题来源:上学吧在线考试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禹刑是__________朝法律的总称。
2.夏代的中央监狱叫 。
3.吕刑是西周穆玉时__________侯所作。
4.战国时期商秧在秦国变法:曾改法为__________。
5.秦朝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__________,而下以年龄。
6.《大业律》是隋__________帝时期的法典。
7.唐朝对重大案件由人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_______”。
8.明《大浩》共四编,即《御制大浩》《大诰续编》、《大浩三编》和《__________》。
9.袁世凯统治时期,曾将《大清新刑律》改为《__________》。
10.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分__________、分则两编。
11.西周时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称为__________。
12.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视为__________罪。
13.据《尚书吕刑》记载,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始于__________朝。
14.因为《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主持待制定的,所以也叫__________。
1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规定的刑罚种类有:死刑、监禁、__________、剥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境。
二、双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史书上说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共( )条。
A.五百条B.一千条C.二千条D.三千条 2.西周的判例叫( )。
A.成B.判C.例D.券书 3.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
A.晋国B.楚国C.郑国D.齐国 4.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在( )。
A.1930年B.1931年C.1932年D.1933年 5.中央司法机关由迁尉必为大理寺是在( )。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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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名例律1. 《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历史入学统一考试真题与答案详解_毙考题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历史入学统一考试真题与答案详解_毙考题](https://img.taocdn.com/s3/m/7e2cc90852d380eb62946d64.png)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历史学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题2分,共40分。
1.《国语》载“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的基础是()。
A.宗法制B.分封制C.结盟国D.联姻国2.西汉时,主张文治,反对“马上治天下”的是()。
A.叔孙通B.娄敬C.贾谊D.陆贾3.唐代将“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基本固化为宰相名号始于()。
A.太宗时期B.高宗时期C.玄宗时期D.德宗时期4.元朝管辖西藏地区事务的机构()。
A.理藩院B.都察院C.宣政院D.噶厦5.龚自珍诗:“昨日相逢刘礼部,高言大句快无加。
从此烧尽虫鱼书,甘作东京卖饼家。
”反映了他的学术转向()。
A.今文经学B.古文经学C.程朱理学D.陆王心学6.规定取消公行制度,外商可与华商直接交易的条约是()。
A.《南京条约》B.《虎门条约》C.《望厦条约》D.《天津条约》7.民国时期,陆军的师、旅、团、营、连相当于清末新军的()。
A.镇、协、标、营、汛B.镇、标、协、营、队C.镇、协、标、营、队D.标、镇、协、营、哨8.五四时期,毛泽东参与发起的进步社团是()。
A.互助社B.新民学会C.少年中国学会D.新潮社9.1935年,国民政府在上海成立的控制对外贸易、经办军火进口的机构是()。
A.交通银行B.中国银行C.邮政储金汇业局D.中央信托局10.1953年,为解决粮食供应紧张问题,我国采取的新措施是()。
A.实行国家合同定购B.发展农业合作社C.推行“以粮为纲”政策D.实行统购统销11.古埃及的“金字塔时代”是指()。
A.早王朝时期B.古王国时期C.中王国时期D.新王国时期12.印度河流域的早期文化被称为()。
A.哈拉巴文化B.涅伽达文化C.欧贝德文化D.哈雷夫文化13.希腊化时代系统论述“人生而平等”的哲学派别是()。
A.犬儒学派B.斯多亚学派C.伊壁鸠鲁学派D.新柏拉图学派14.著名的罗马圆形大竞技场建于罗马帝国的()。
元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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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保存旧制、附会汉法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大札撒、诏制、条格、断例、别类
法律文献:《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
刑事制度:规定: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笞杖刑以7为尾数、礼教犯罪处罚减轻
罪名:(空)
处罚:野蛮残酷
元朝民事制度:身份: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匠户,驱口
所有权与经济:(空)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制度、收继婚、自由离婚、绝户女儿继承权
基本内容:中央行政: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
地方行政: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
行政制度:官吏选拔:(空)
官吏考核:(空)
官吏监察: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司法机关:大宗征府、刑部、宣政院、奥鲁
诉讼制度: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自诉和官府纠举、登闻鼓、乘舆诉运
司法制度:用调解
审判制度:(空)
证据制度:(空)。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考研真题分析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考研真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30494e99b89680203d825ae.png)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考研真题分析一、名词解释1、准五服以治罪;2、唐律赎刑;3、3、留养承饲;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三、论述题1、试述民国宪政立法的变化发展注意事项:(一)与学校联系,确定具体的学校、专业,获得具体的考试信息如果确定了要考研,确定了要报考的大致学校和专业范围后,要和学校联系,获得最新的招生信息,并最后确定下报考的学校和专业。
这种获得有关专业方面信息的途径有以下几个:1、招生简章。
一般在7-8月份出,由各个学校的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处)公布。
上面会列出:招生单位名称、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的专业人数(有的以系、所、院、中心等整个具体招生单位为单位,有的具体到每一个专业);导师(有的不刊登,多属于集体培养);有的还会列出委培、自费等人数,但保送、保留学籍的名额一般不列出来(但这对于考生确实是非常关键的信息);考试科目;使用的参考书(很多学校也不列出,即使列出,经常列出的书目大多,或太少)。
因此可以看出,大部分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上的信息对于考生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可以说都是最基本的信息,而关键的信息,却没有列出。
2、系办印发的说明和专业课试题集。
为了弥补招生简章的不足,应付考生不停地打电话询问一些有关信息,有的招生单位(一般都是具体的招生单位如系、院、所和中心等)特别公布一些说明,比如:历年报名人数、录取人数、录取比例、录取分数、参考书目等等,但保送人数、保留学籍人数仍无法公布,因为他们一般要到11月份研究生报名之前左右才能确定。
如果系里能公布最近几年的专业课试卷,那对于考生是莫大的福音了,要是没有看到以前的这些试题,复习准备无异是盲人摸象。
但遗憾的是,公布试题的单位相比较还是很少的,如何能找到专业课试题,就看个人的本事了。
不过现在有一些考研的网站收集了不少专业课试题,为考生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3、导师。
能和导师联系上,得到他的一两点指点,无疑会如虎添翼。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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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1
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18
(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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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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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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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中书省B 枢密院C 审刑院D 宣政院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B[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
可见,选B 项。
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
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2.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 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故A项表述正确。
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
故B项表述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3.清末修订的法律中,标志着实体法和程序法首次分离的诉讼法律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B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C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1906年编纂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抢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
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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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题看法制史知识点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13中国法制史之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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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未设大理寺,刑部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于一身
(3)在地方。省、路、府、州、县的长官都可以审判案件。在路还设置“推官”掌刑狱。
二、特殊司法
主要有民族宗教、军事两个系统
宣政院(曾在杭州、西藏设行宣政院),作为中央民族宗教事务机构,亦兼司法,负责西部佛教地区案件复审,及全国僧侣奸盗诈伪人命重案复审。
三、《元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分管行政、军事、监察、民族宗教事务。中书省下设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主之。
(2)地方
省、路、州(府)、县
行省设置丞相或者平章政事
路设置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州县设置知州、知县
各路、州(府)、县均设“达鲁花赤”
二、监察制度
重视监察
颁布法规:元仁宗《风宪宏纲》
设立两个行台监督地方
对监察官监督
民族歧视:如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蒙古人专任
刑事法律制度
一、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色目人、汉人(原金国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治下的汉人及西南各族人民)。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法律待遇不同,如汉人禁止养马、持有弓箭等。僧人有法律特殊待遇,除奸盗、杀伤人的等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二、刑罚制度
死刑分为凌迟和斩,没有绞刑。
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
徒刑即全面恢复,并附加杖刑(宋代用折杖法)。
元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罪名
元朝增加了唐宋律典所不载的“强奸幼女(十岁)”罪名。
元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总的趋势是比较轻,如“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显然比汉唐和明清都轻。只是,由于吏治的败坏,法外酷刑比较普遍。
最新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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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3题)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答案:B考点:亲亲得相首匿解析:本题考核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2.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4题)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3.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5题)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
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
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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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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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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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考研参考书选择,复习方法,专业课复习经验,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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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简答概念 1、除斥期间 2、专利权的无效 3、公平责任
(一)名词解释 1.育明考研名师解析
简答题一般来说位于试题的第二部分,基本考察对某些重要问题的掌握程度。难度中等偏低。这就要 求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把课本重要问题梳理清楚,要比较扎实的记忆。一般来说书本看到 5 遍以上可以达 到记忆的效果。当然,记忆也要讲究方法。 2.育明考研答题攻略:简答题定义框架答题法 定义——》框架 ——》总结 第一,先把简答题题干中涉及到的最重要的 1-2 个名词进行阐述,类似于“名词解释”。很多人省略了这一 点,无意中丢失了很多的分数。 第二,按照要求,搭建框架进行回答。回答要点一般 3-5 点。 第三,进行简单的总结。 3.育明教育答题示范 例如:简析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定义。 第二,区别 第三,联系 第四,总结。
1,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的成果包括(
)等。
A,铸刑书 B,约法三章 C,竹刑 D,铸刑鼎 E,《法经》
2,按唐律的规定,“十恶”重罪包括(
)等严重犯罪。
A,谋反 B,谋大逆 C,通行饮食 D,大不敬 E,不义
3,在国民党“六法”体系中,有基本法典的法律部分有(
)。
A,宪法 B,民法 C,民事诉讼法 D,刑法 E,刑事诉讼法
四,简答题(6 分)
简要说明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犯罪的规定。
诉讼法
一、 名词解释
1,侦查终结 2,延期审理 3,公示催告程序 4,暂缓执行
中国法制史讲义: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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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制度一、《大扎撒》“扎撒”本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
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颁布扎撒和训令,史称《大扎撒》。
《大扎撒》是初创性的法律规范,既不完备,也不系统。
此外,《大扎撒》还保留了一部分蒙古民族的习惯和迷信禁忌。
二、《至元新格》【考纲内容】《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布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但全文今已不存,其条文录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中的近百条,其内容主要是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
大概是取一时所行的事例,编为条格。
由于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大元通制》【考纲内容】《大元通制》是元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制定的一部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多种单行法的汇编集成,目的在于督责各级官吏遵循国家的政制法程,改变政令不一、同罪异罚的混乱现象。
《大元通制》的编成标志着元代法典已经基本定型。
四、《元典章》【考纲内容】《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资料的汇编。
《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五、《至元条格》【考纲内容】自《至元新格》颁布后,由于朝廷仍续降诏令,加之司法引用格例,官吏任意解释与取舍,致使法令前后抵牾。
故元顺帝时期对旧条格重新整理,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制典,其内容共两千九百零九条,颁行于世。
六、元朝刑法的主要特点【考纲内容】(一)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表现出刑罚野蛮和残酷性。
(二)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的性质。
(三)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特权。
(四)对于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七、元朝的司法机构【考纲内容】(一)中央司法机构1、大宗正府。
元初置,府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负责审判事宜。
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诛王、驸马、投下等刑民词讼等事;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等也负有审理职能。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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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制度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里是由【店铺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一)司法机关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 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1)“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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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
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
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
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
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
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
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
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
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
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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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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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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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