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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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 元朝的立法活动 ( 一 ) 元朝建立前的立法活动 1. 《 大札撒 》——— 蒙古游牧社会的立法 以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为标志 , 蒙古民族实现 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 。 其采用畏兀儿 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 , 并开始将其训 令写 成法 规 , 并在过去习 惯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简单的成 文法 , 称 《 大札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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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官吏管理与选任 元朝对官吏的管理吸收了唐宋行政法律中的一 些内 容 , 并带有自己的特征 。 元朝强调无论任 用中 央或地方政府的长官 , 都由 蒙古贵族担任 , 副 职则尽先任用色目 人 , 汉人只能充当中下 级官吏或属吏 。 蒙古贵族牢固地控制了政权 、 兵 权和赋税权 。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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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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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和律 》——— 循用 《 金律 》 的 过渡性法律 至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前 , 蒙古国已经灭 掉了 西夏和 金 , 占据了 中 原大片领土 , 疆域 迅速扩大 , 加速了蒙古自身的封建化进程 。 在新 的历史条件下 , 蒙古统治者注意汲取金国汉化的 经验 , 宣布使用金律即 《 泰和 律 》, 所谓 “ 百 司 裁决 , 率依金律 ”。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 )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正确答案:D解析:“申明亭”意在申明教化,故D项为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2.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正确答案:A解析: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合称“三法司”。

明朝将前朝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3.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A.损害赔偿金B.罚金C.罚款D.违约金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4.《明大诰》一共由( )篇组成。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D解析:《明大诰》一共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5.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

A.中书省B.中书门下C.尚书省D.门下省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没有效法前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而是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

故选A项。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宋神宗元丰变法后,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的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6.奸党罪始创于( )。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正确答案:D解析:明朝始创奸党罪,以强化皇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7.廷杖制盛行于( )。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C解析:廷杖制虽然在隋朝就有所适用,但到了明朝盛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13中国法制史之元朝

13中国法制史之元朝
(2)刑部
元代未设大理寺,刑部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于一身
(3)在地方。省、路、府、州、县的长官都可以审判案件。在路还设置“推官”掌刑狱。
二、特殊司法
主要有民族宗教、军事两个系统
宣政院(曾在杭州、西藏设行宣政院),作为中央民族宗教事务机构,亦兼司法,负责西部佛教地区案件复审,及全国僧侣奸盗诈伪人命重案复审。
三、《元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分管行政、军事、监察、民族宗教事务。中书省下设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主之。
(2)地方
省、路、州(府)、县
行省设置丞相或者平章政事
路设置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州县设置知州、知县
各路、州(府)、县均设“达鲁花赤”
二、监察制度
重视监察
颁布法规:元仁宗《风宪宏纲》
设立两个行台监督地方
对监察官监督
民族歧视:如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蒙古人专任
刑事法律制度
一、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色目人、汉人(原金国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治下的汉人及西南各族人民)。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法律待遇不同,如汉人禁止养马、持有弓箭等。僧人有法律特殊待遇,除奸盗、杀伤人的等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二、刑罚制度
死刑分为凌迟和斩,没有绞刑。
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
徒刑即全面恢复,并附加杖刑(宋代用折杖法)。
元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罪名
元朝增加了唐宋律典所不载的“强奸幼女(十岁)”罪名。
元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总的趋势是比较轻,如“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显然比汉唐和明清都轻。只是,由于吏治的败坏,法外酷刑比较普遍。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高考历史元朝知识点

高考历史元朝知识点

高考历史元朝知识点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帝国。

元朝统治者是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后裔忽必烈,其帝国领土包括了现今中国大陆绝大部分地区和一些周边地区。

以下是一些关于高考历史中元朝的重要知识点。

一、建立和统一中国1. 元代的建立:元朝是由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的,忽必烈在1260年成为大汗后,他在经过多次战争征服南宋后,才真正统一了中国大陆。

2. 元朝的政治制度:元朝采用了蒙古帝国的政治制度,设置了行省、路和府等行政区域,实行分省管理的制度,大大增强了中央政权的控制力。

3. 元朝的土地制度:元朝实行土地私有制,通过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加强了对农民的经济控制。

二、元朝文化和科技成就1. 元代的文化繁荣: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交流最活跃的时期之一,由于蒙古族与多个民族的交往,元代文化上融合了多个国家的元素,形成了多元文化的特点。

2. 元曲的创作:元朝出现了文学形式多样的元曲,其中以杂剧、散曲和元歌最为著名。

元曲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3. 火药和活字印刷术:元朝时期,火药的制造和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成为中国古代科技史上的两大重要成就。

这两项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元朝的政治和经济制度1. 元朝的帝位继承制:元朝实行世袭制,但统治者的继承存在争议和纷争,多次引发内部政治斗争。

2. 行省制度的实行:元朝通过设置行省、路和府等行政区域,建立起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管理效率。

3. 经济的繁荣:元朝时期,改革开放的政策使得中国的物质和文化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一时期的繁荣和稳定为后来明朝的崛起提供了基础。

四、元朝对外交往和对外扩张1. 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元朝通过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了与西亚和欧洲的商贸往来,推动了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

2. 西征和南征:元朝的统治者进行了多次西征和南征,一方面扩大自身领土,另一方面也积极推动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融合。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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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西周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立法概况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一、 二、 三、
绪论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思考题】
1.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具体史料,分析阐述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
2.试述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3.举例说明夏商司法制度的“天罚”、“神判”特色。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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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 )的立法指导思想。

(分数:2.00)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解析:解析:“申明亭”意在申明教化,故D项为正确答案。

3.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分数:2.00)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解析:解析: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合称“三法司”。

明朝将前朝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4.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分数:2.00)A.损害赔偿金√B.罚金C.罚款D.违约金解析: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5.《明大诰》一共由( )篇组成。

(分数:2.00)A.一B.二C.三D.四√解析:解析:《明大诰》一共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6.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

(分数:2.00)A.中书省√B.中书门下C.尚书省D.门下省解析:解析:元朝没有效法前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而是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

故选A项。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宋神宗元丰变法后,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的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

7.奸党罪始创于( )。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解析:解析:明朝始创奸党罪,以强化皇权。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

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

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

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

这些法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 现代时期进入现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民法典》,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甘誓》是启在讨伐有扈氏前所发布的誓词。

启首先宣布了有扈氏的罪状和讨伐有扈氏的正义性,最后要求士兵服从命令,服从命令者在祖先神位前进行奖赏,不服从命令者连同其子一并在土地神面前处杀死。

所谓《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具体内容已经不可考。

夏朝为纪念他们的祖先,所以用禹来命名,故称《禹刑》。

《汤刑》,是指商朝刑法的总称。

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代王祖甲曾“重作汤刑”。

可见,《汤刑》不是固定不变的。

炮烙,商纣王所创立的一种刑罚,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昏、墨、贼,相传为皋陶所制定的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以上三种罪, 都要被处死。

根据《左传》记载,《九刑》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法,因其有九篇,故称九刑。

《吕刑》西周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至今已失传。

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傅别是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一片简犊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从中央剖开,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曾私造刑法,写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前501年,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法经》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法经》所确立的体例和结构对后世法典有重要影响。

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1155支秦简,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

考研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考研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群: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1机构设置..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2民族歧视..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着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中国法制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法制史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法律思想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如“以法治国”、“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颁布《六法全
书》,建立起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等基本内容。
《大清律例》
清朝的基本法典,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 内容,并有所发展。
司法机构
清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共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则例
清朝针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如《户 部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
秋审与朝审
清朝对死刑案件实行秋审与朝审制度,体现 了慎刑思想。
05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
同时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唐朝则 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形成了 律、令、格、式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罚体系
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宽缓, 减少了肉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 时流刑和徒刑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 式。
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更加完备,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机关分工明确; 同时实行了三司推事、死刑三复奏 等制度。
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

法制史元朝思维导图

法制史元朝思维导图

元立法指导思想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法律形式令、条格、制、敕、断例法《条画五章》第一次汉化的立法(成吉思汗时期)《大扎撒》成吉思汗时期《至元新格》元朝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元世祖时期)《大元通制》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共20篇(元英宗时期)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标志着元代法典至此定型《至正条格》元顺宗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元典章》地方官员汇编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五服图《经世大典》政典,仿效《唐六典》(元明宗时期)刑事罪名体系强奸幼女罪(10岁)改“十恶”为“诸恶”,谋反罪为打击重点刑罚制度刑罚笞7至57杖67至107徒流死凌迟斩刺字、劓刑、黥刑、醢刑,剥皮“充警迹人,红泥粉墙”:强盗、盗窃罪犯发付原籍充“警迹人”,“自警亦警人”类似社区矫正制度量刑原则崇尚轻刑同罪异罚蒙人特权(不刺字)僧侣特权盗贼犯罪处罚加重民事财产阑遗物公告十天,归官府,主人认领要归还契约: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损害人身伤害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杀人烧埋银50两(蒙古人以此逃避刑事追究)婚姻收继婚注重婚书媒妁规范化继承蒙古人、色目人各依本俗法蒙古习惯法:幼子继承,后实行诸子均分但份额不同户绝之女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改嫁不得带走夫家财产行政行政机构中央中书省中书令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枢密院枢密使军事宣政院国师(帝师)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地方行中书省(元世祖时设置,后变为行省)行省丞相路总管府(州)尹县尹地方各级皆设达鲁花赤,掌握实权科举三年一次,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程朱理学监察加强监察立法《风宪宏纲》p455机构中央御史台(中台)(与中书省地位相同)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地方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陕西(西台)中台、行台下分22道监察区举劾失当,并坐之民族歧视,汉官一般无资格司法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属中书省)元取消大理寺,刑部=大理寺+刑部大宗正府蒙古人、色目人、宗室案件宣政院僧侣案件,僧俗纠纷诉讼审判制度“诉讼”在法典中独立成篇诉讼代理“约会”制度:不同户籍、民族及僧侣之间的诉讼,政府请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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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保存旧制、附会汉法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大札撒、诏制、条格、断例、别类
法律文献:《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
刑事制度:规定: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笞杖刑以7为尾数、礼教犯罪处罚减轻
罪名:(空)
处罚:野蛮残酷
元朝民事制度:身份: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匠户,驱口
所有权与经济:(空)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制度、收继婚、自由离婚、绝户女儿继承权
基本内容:中央行政: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
地方行政: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
行政制度:官吏选拔:(空)
官吏考核:(空)
官吏监察: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司法机关:大宗征府、刑部、宣政院、奥鲁
诉讼制度: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自诉和官府纠举、登闻鼓、乘舆诉运
司法制度:用调解
审判制度:(空)
证据制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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