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随年度月工资有调整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_%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1995) 政府令第6号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用于下列开支:(一)医疗费用;(二)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三)护理费;(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等费用;(五)工亡职工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料理丧事的费用;(六)因工致残评定为1至4级,需要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七)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节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八)劳动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3%提取管理服务费;(九)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费;(十)按工伤保险费总额2%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十一)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3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照所属统筹地区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今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除有特别规定另外行文外,原则上不再另行通知,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本通知规定适时调整。
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尽快组织实施,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各市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所属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幅度主要参照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即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百分比),以达到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相平衡。
2023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未达等级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70% 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
60% 一次 5-10级伤残职工与 性就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 业补 止劳动关系时,可 助金 享受一次性就业补 (单 助金和一次性医疗 位承 补助金(以离职上 担) 年度四川省平均工 资为基数)(2022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2023年)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
本人月工资
因工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
备注
生活护理费 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7个月
90%
25个月 23个月
85% 工伤基金 按月发给
80%
21个月
75%
每年调整 每年调整 每年调整 每年调整
完全不能自理: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年省平未出)
60个月*6785=407100 48个月*6785=325680 26个月*6785=176410 18个月*6785=122130 10个月*6785=67850
6个月*6785=40710
一次 性医 疗补 助金 (工 伤基 金承 担)
14个月*6785=94990 12个月*6785=81420 10个月*6785=67850 8个月*6785=54280 6个月*6785=40710 4个月*6785=27140
因工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直接工亡、停工留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含停工 薪内死亡的)Βιβλιοθήκη 49283*20=985660
留薪期内 死亡、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在 4级伤残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职工在停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本项待遇作为生活来源的主要依据。
(三)由用人单位按照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与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省级工伤储备金管理账户;不再调整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五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三十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
广东省2022年工伤赔偿标准(八级)
广东省2022年工伤赔偿标准(八级)广东省2022年工伤赔偿标准(八级)一、工伤赔偿标准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对《广东省2022年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
二、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广东省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之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三、工伤医疗费(一)工伤医疗费包括因工作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津贴费、病假期间工资(不得高于本人本职工资的80%)等,总费用按以下标准赋予赔偿:1.因工作造成的医药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赋予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住院伙食津贴费按照每天55元的标准赋予赔偿,最高不超过180天。
3.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本职工资的80%赋予赔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二)对保障对象的贫困制定了以下的特殊规定:1.生活艰难的伤者,在医疗费用已超过保险范围或者自付部份占工资的一定比例时,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其医疗费直至伤愈出院。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者在医疗费用已超过个人支付能力或者未私自转为更低价医院的无钱看病伤者,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工伤护理费工伤护理费是指因患病、受伤或者残疾而必需的康复、护理、康复用具等费用。
工伤护理费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的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按照年平均工资的60%赋予赔偿。
2.伤残等级为五到六级的,按照年平均工资的80%赋予赔偿。
3.伤残等级为七到八级的,按照年平均工资的100%赋予赔偿。
五、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一次性伤残津贴金是指因工作造成的伤残造成职工生活不便或者因伤残产生的职业前途受到限制,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赋予津贴金4年之内每年100元,共计400元,伤残等级为五到六级的,赋予津贴金4年之内每年150元,共计600元。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让职工遭受意外后能获得医疗以及生活上的补偿,以满职工工伤生活需求。
下面是牛牛范文为大伙儿带来的7篇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军队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市人事劳动局是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职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川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7.28•【文号】人社部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主要内容(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2•【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业经1994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工作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四)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铁岭市工伤赔偿标准
铁岭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工程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假设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x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2年陕西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陕西⼯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关于⼯伤赔偿的标准问题,在新的⼀年是否提出了新了规定,⼯伤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公式法则是什么?下⾯店铺⼩编就结合实际,来谈谈陕西关于⼯伤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2021年陕西⼯伤赔偿标准是什么陕西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 七级⾄⼗级⼯伤职⼯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单位向职⼯⽀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本⼈⾃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劳动关系的。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级12个⽉,九级9个⽉,⼗级6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级12个⽉,九级9个⽉,⼗级6个⽉。
第⼆⼗⼀条 ⼯伤职⼯⾃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起享受⼯伤待遇。
第⼆⼗⼆条 ⼀级⾄四级⼯伤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时,⼯伤职⼯基本养⽼⾦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伤保险基⾦补⾜。
第⼆⼗三条 五级和六级⼯伤职⼯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分别⽀付24个⽉、21个⽉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24个⽉、21个⽉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第⼆⼗五条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的按全额的10%⽀付。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第⼆⼗六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公告之⽇起15⽇内,书⾯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依照202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与赔偿计算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1]》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关于⼯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住院治疗⼯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伤职⼯治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第三⼗⼀条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出认定为⼯伤的决定后发⽣⾏政复议、⾏政诉讼的,⾏政复议和⾏政诉讼期间不停⽌⽀付⼯伤职⼯治疗⼯伤的医疗费⽤。
第三⼗⼆条⼯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 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 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 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处长。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五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统筹规划和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全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 区域内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 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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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随年度月工资有调整
问:前不久,我堂弟在公司上班时发生了意外,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堂弟单位的领导对这起事故很重视,多次到医院看望,并承诺一定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好这起事故。
说实话,我们平时也不关心工伤保
险政策。
有朋友提醒说,本市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随之作调整。
我很想了解一些具体内容。
答:为保障本市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关连的。
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年
度提高了9.9%(即从2033元提高到2235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随之调整。
具体涉及的内容有: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均由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标准计发待遇。
另外,供养亲属按月享受的抚恤金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如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2、致残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
元为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待遇从30个月至5个月分为六个不同等级。
3、因工致残一至十级的从业人员,可享受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24个月至6个月十个不同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4、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社保经办机构按90%至75%不等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工
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5、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为基数,以50%至30%不等比例按月计发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需按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的等级,享受不同等级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由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