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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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测试题(含答案)

生物安全测试题(含答案)

生物安全测试题(含答案)姓名分数总分:100分,时间:45分钟。

一单选题1.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C)。

A.两类B.三类C.四类D.五类2.应在设备显著部位标示其唯一编号、(C)、下次校准或验证日期、准用或停用状态。

A.购置日期B.生物危害标识C.校准或验证日期D.维护日期3.减少微生物气溶胶产生的方法有(D)A.规范操作过程和操作技术,改进传统的操作方法,如用冷却接种环沾取菌液进行接种。

B.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尽量避免操作失误。

C.正确选择使用仪器、仪表、器材和设备。

D.以上都是。

4.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D)批准。

A.分管院长B.生物安全负责人C.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D.实验室负责人5.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病原体通常不包括(C)。

A.病毒B.细菌C.昆虫D.真菌6.《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以下何种管理?(B)A.备案管理B.追溯管理C.强制管理D.监督管理7.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C)。

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

B.生物安全柜和水浴箱。

C.生物安全柜和高压灭菌器。

D.离心机和高压灭菌器。

8.医用外科口罩内层至外层依次是(D)。

A.防湿层、过滤层、吸水层B.过滤层、防湿层、吸水层C.过滤层、吸水层、防湿层D.吸水层、过滤层、防湿层9.风险不包括哪种类型?(D)A.高于扩增区的压力B.未知风险和叠加风险C.显现风险D.高度风险10.新冠病毒的培养一般在哪级实验室操作:(C)。

A.BSL-1实验室B.BSL-2实验室C.BSL-3实验室D.BSL-4实验室11.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A)年。

A.20B.10C.5D.212.在:“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上备案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信息不需要填写的是(A)A.使用记录B.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购置日期C.检定/校准周期、最近检定/校准日期D.设备类型、设备名称13.下列哪种不是实验室暴露的常见原因:(C)。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总结前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厅局,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生物安全作为21世纪全球安全的新兴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着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生物恐怖、生物战、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故、外来物种入侵和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等威胁,这些生物安全威胁一旦酿成事件,将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与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攸关国家安全与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2004年至今,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我委特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1、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07
•【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
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委疾控局、应急办、监督局,医科院、中国疾控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科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为适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形势,切实发挥专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行政审批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考核等程序,我委组织对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了换届。

第三届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由176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并设专家委员会秘书长1人、评审秘书20
人。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并组织开展我委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相关审批的专家评审工作。

附件:第三届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以2021年1月13日印发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附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为加强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院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维护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为目标,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目的和依据1、工作目的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卫生部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指导原则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的生物安全事件是指在德江县人民医院内发生的突发性、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院员工及患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异常反应、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潜在危害性气溶胶的释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我院员工及患者身体健康的生物安全事故。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一种高度安全的实验室,用于研究和处理高度传染性、致病性的微生物。

这些微生物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实验室的要求必须非常严格。

1. 实验室布局和设施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布局和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工作区域划分,包括样品处理区、实验区和储存区。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生物安全柜、无菌工作台、负压隔离室等。

这些设施的选择和设置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需求进行。

2. 实验室操作要求在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首先,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微生物实验室的操作规范。

其次,操作人员应戴上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注意避免产生气溶胶、飞溅和滴液等情况,以减少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风险。

3. 样品处理和储存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的样品处理和储存必须符合严格的规范。

首先,样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破坏样品容器或产生污染。

其次,在样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低温冷冻或使用特殊的保存液体,以保持样品的稳定性和活性。

4. 废物处理要求实验室中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废物应分类收集,如分为生物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生物危险废物,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处理,以避免微生物的传播和污染。

5.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和培训。

实验室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和操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6. 紧急应急预案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制定完善的紧急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理流程、紧急撤离程序、事故报告和调查等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29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29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2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申报书(略)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命名一批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三条示范实验室管理采取达标命名方式,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命名”的原则,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定期由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基本条件应为:一、为本省范围内已经备案、符合条件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应未发生过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实验室符合《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98号)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人员条件应为:一、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实验室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水平,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经常需要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保存,都应遵循安全、存活、生物学特性不变以及避免差错等原则。

一、保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8号),《办法》规定保藏机构是指由原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既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又能够保证所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质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保管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

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落实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设立专库专柜,单独储存,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2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使用安全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氧舱配置、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围绕医用氧舱特种设备的安全医疗特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氧舱设置的环境、建筑、面积、布局、监控与购置等要求(一)环境要求氧舱(包括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和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建筑高压氧科(室)的整体外墙与周围建筑、设施等的间距必须满足安全要求:1.必须远离居民住宅区或人员密集区、电力部门设置的变电站和小型配电箱站、非燃气锅炉房、垃圾站房、机动车停车场,且间距大于10米。

2.与液氧罐的间距:大于15米。

3.与易燃易爆等危化品储存区、天然液化气管道、燃气锅炉房等设施的间距大于20米。

4.氧舱建筑附近的地下电缆与氧气管道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 1 -5.电力部门设置的大型配变电区、油库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存放区域,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规定。

(二)建筑要求1.空气加压氧舱的整体建筑必须为满足上述安全间距的独立建筑,空气加压氧舱的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层。

氧舱整体建筑应单独归属高压氧科实行独立科室的“单科全封闭式”管理。

①放置空气加压氧舱主体的治疗大厅的建筑单元(氧舱主体单元)必须为单层建筑,即氧舱治疗大厅的上方和氧舱地下室的下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其它建筑(其上为顶、其下为实地,不能有自行车和汽车车库等),未按此规定建成的氧舱不予验收并严禁使用。

②非氧舱主体单元的上方如有第二楼层建筑,应全部归属于高压氧科独立使用和管理。

2.氧舱建筑耐火墙的等级:Ⅰ、Ⅱ级;各室各房之间必须以实墙相隔。

3.氧舱建筑整体尚须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面积要求高压氧科(室)必须符合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和维护、维修的基本面积要求。

1. 8-12人以下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330平方米。

2.14-16人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400- 2 -平方米。

3.18人及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500平方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浙卫办发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2〕17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省级医院:鉴于第四届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任期已满,为进一步发挥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的技术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第五届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组长:吴晓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组员:孙仁华浙江省人民医院杨向红浙江省人民医院洪军浙江省人民医院张玲菊浙江省人民医院龚江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蔡洪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杨小锋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胡颖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黄曼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李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须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林永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高建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张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赵一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沈志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杨子浩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谈林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陈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潘景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晓蓉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马继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胡炜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俞文华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秦福创树兰(杭州)医院胡华树兰(杭州)医院陈广宁树兰(杭州)医院王志宇宁波市第一医院刘鹏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金雨虹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谢国民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李桃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王海峰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雒仁玺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胡东军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王后兴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徐将荣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汪晓波温州市中心医院陈朴温州市乐清市人民医院唐坎凯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谢波湖州市中心医院沈鹏嘉兴市第一医院蔡继明嘉兴市第二医院应利君绍兴市人民医院张育苗诸暨市人民医院陈琨金华市中心医院张为民东阳市人民医院张伟文衢州市人民医院戴伟民衢州市人民医院邓杰舟山医院林华舟山医院张胜浙江省台州医院吴立群台州市中心医院田昕丽水市中心医院张宁丽水市人民医院二、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核心成员吴晓梁、孙仁华、蔡洪流、胡颖红、林永俊、王晓蓉、秦福创、金雨虹、雒仁玺。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
最近,浙江省政府正在大力支持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位于
杭州市,旨在帮助全省科学家探索与研究各类微生物,加强大学和科技研究院重要科学研究领域的研究和创新能力,在随着全球发展尤其是中国发展面临的生物学挑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设有一流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室技术;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师资力量强大,支持检测实验及技术分析;结合丰富的社会资源,充分挖掘并发掘各类有用微生物,挖掘和汇总有关技术资料和研究资源,为省内有关科研院打造一流的研究环境和发展空间。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设有相关微生物技术及实践室、生化技术实验室和服务中心
等多个专业领域,让科学家们拥有更多的深度研索机会,为微生物生物学及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促进浙江省科技发展。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为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完善的研究环境,改善科研能力,拓宽科学研究领域,扩大浙江省科技创新领域,加强浙江省科技立异和凝练连串科技力量,提高人才培养和创新水平,实现全面进步省级科学技术的效力及凝聚作用,发掘更多的科学前沿,深化微生物研究,推动浙江省向科学技术强省的方向迈进。

浙江微生物实验室的成立为决策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帮助他们为有关浙江省
的科学技术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为欣欣向荣的省级工作搭建起了必要的基础。

我们期望浙江微生物实验室能够成为省内科学家推动科学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平台,为未来科技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信息系统基本备案信息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信息系统基本备案信息

附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情况调查表1.基本情况1.1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名称:1.2辖区内常住人口数万人。

1.3辖区内有医院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家,大专院校家2.生物安全管理情况2.1省级是否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1)是(2)否若是成立时间年月日2.2是否有已经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章(1)有(2)无有请填写下表2.3省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3.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情况3.1已备案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个3.1.1按机构性质分类:其中医疗机构个,疾控机构个,大专院校个,科研院所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个,企业个,其他个3.1.2按级别分类:其中省级个,市级个,县级个,无级别个3.2目前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工作的人员人。

4.是否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1)是(2)否若是,已经开展培训期,培训人次。

5.辖区内有无设立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计划(1)有(2)无5.1若有,计划申请时间:5.2设立单位名称:6. 有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工作管理规章(1)有(2)无6.1出省运输初审单位:6.2出省运输已经审批数量:起。

6.3省内运输审批单位:6.4省内运输已经审批数量:起。

7.目前境内有无发生过实验室感染情况?(1)有(2)无7.1若有,感染人员数量7.2病原微生物种类:8.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9.对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依据及常见问题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依据及常见问题

♀1967年08月德国马尔堡实验室马尔堡病毒感染事件♀2001年10月美国发生的炭疽恐怖事件(炭疽邮件)♀2003年09月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生实验室感染SARS病毒♀2017年01月浙江省中医院实验室因违规操作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毒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须遵守的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常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9〕第68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科教发〔2007〕79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5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S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589-20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T442-2014《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须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实验室感染:从事实验室工作时,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病原微生物扩散:从事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继而导致环境、物品污染,人员感染等。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浙卫发[2014]183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浙卫发[2014]183号)杭州、温州、台州、丽水市卫生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原则》和《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3〕73号)要求,我委及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温州市妇幼保健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富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一、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温州市妇幼保健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富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试运行一年(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

试运行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正式运行申请。

二、批准丽水市人民医院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技术(IVF-ET/ICSI)试运行一年(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周期数小于100。

限制开展供卵、供精项目。

试运行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委提出正式运行申请。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 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 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

实验室备案流程
单位申请注册 市卫生局 审核通过 注册成功单位
进入信息系统 备案实验室
分配单位实验室 用户名和密码
市卫生局管理员 审核确认
单位管理员 确认提交备案
实验室填写备案信息
退回修改
单位信息
增加单位级别 实验室数量、生物安 全柜和高压灭菌锅数量 、实验室人员数量、取 得培训合格证人员数量 自动计算
实验活动登记

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 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 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 批准部门报告。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顾华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教育科 联系电话:0571-87115099 邮箱:hgu@
主要内容
一、一期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二期建设系统功能介绍
一、一期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背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均需要登记 填报内容主要涉及本单 位已备案实验室信息、活 动菌类及操作信息、来源、 检测数量、阳性数量、报 告人信息。 病原需要经过备案
由实验室填写后上报单 位确认
3、实验室意外事件的监测与管理 报告系统 实验室发生的各类意外事件均
需报告 填报内容主要涉及基本情况、 感染性物质溢出、感染性物质 暴露、人员感染、结论等。
实验活动登记

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 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 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浙江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培训考试试卷(样卷)

浙江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培训考试试卷(样卷)

浙江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培训考试试卷(样卷)姓名:单位:得分: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1.下列不属于实验室一级防护屏障的是: ( D)A生物安全柜 B 防护服C口罩 D 缓冲间2.下列哪项措施不是减少气溶胶产生的有效方法:( B)A 规范操作B 戴眼罩C 加强人员培训D 改进操作技术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须有不少于2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下哪种运输方式目前是不允许的( A )A 城市铁路B 飞机C 专车D 轮船4.国务院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所依据的主要法规,该法规是何时公布的?(B )A 2004年12月1日B 2004年11月12日C 2005年1月1日D 2005年6月1日5.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 (C )A 生物安全柜、培养箱B 生物安全柜和水浴箱C 生物安全柜和高压灭菌器D离心机和高压灭菌器6.PCR实验室要求严格分区,一般分为以下四区(B)A 主实验区、样本置备区、产物扩增区、产物分析区B 试剂准备区、样本置备区、产物扩增区、产物分析区C 主实验区、样本置备区、产物扩增区、试剂准备区D 主实验区、试剂准备区、产物扩增区、产物分析区7.作为甲类传染病的霍乱进行大量活菌的实验操作应该在哪种级别的实验室?(B)A BSL- 1B BSL-2C BSL-3D BSL-48.生物安全柜操作时废物袋以及盛放废弃吸管的容器放置要求不正确的( B )A 废物袋以及盛放废弃吸管的容器等必须放在安全柜内而不应放在安全柜之外B 因其体积大的放在生物安全柜一侧就可以C 污染的吸管、容器等应先在放于安全柜中装有消毒液的容器中消毒1h以上,方可处理D 消毒液后的废弃物方可转人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中进行高压灭菌等处理9.避免感染性物质扩散实验操作注意点( D )A 微生物接种环直径应为2~3mm并且完全闭合,柄的长度不应超过6cmB 应该使用密闭的微型电加热灭菌接种环,最好使用一次性的、无需灭菌的接种环C 小心操作干燥的痰标本,以免产生气溶胶D 以上都是1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时,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 B )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53-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

53-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技术方案1 总则1.1背景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一系列的相关标准、文件颁布后,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力度,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职业暴露和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发生样本丢失、实验室感染、职业暴露等,针对这些安全隐患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能得到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把发生的生物安全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1.2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1.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在处理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相关工作。

1.4工作原则充分准备,随时待命;一旦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根据事件发生过程,确定级别和分类,并立即按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1.5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消毒管理办法》(1992)、《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2)、《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91)、《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 事件分级实验室感染根据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致病性及其对周围人群和环境危害的严重程度,一般将实验室生物感染事件分为一般实验室感染事件、较大实验室感染事件、重大实验室感染事件和特别重大实验室感染事件四个级别。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总结前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厅局,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生物安全作为21世纪全球安全的新兴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着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生物恐怖、生物战、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故、外来物种入侵和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等威胁,这些生物安全威胁一旦酿成事件,将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与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攸关国家安全与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2004年至今,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我委特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1、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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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卫办科教[201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的通知
(浙卫办科教[2016]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办公室,省自然基金委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建第二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3〕12
号),经有关部门推荐协商,决定成立浙江省病原微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并对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附件: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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