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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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青政[2005]5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7【实施日期】2005.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

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执行青政[2005]32号文件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2001年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2001年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2001年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2001年,国家出台了新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旨在更好地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稳定的生活。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01年退役
士兵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安家费、安家补助、就业补助、创业扶持和优待抚恤金等内容。

首先,一次性安家费是针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的资金补助,用于解决其
安家安居的基本问题。

根据不同的退役士兵情况和地区差异,一次性安家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一补助能够帮助退役士兵更好地安置家庭,稳定生活。

其次,安家补助是指在退役士兵安家立业过程中,对其购房、租房等方面的资
金支持。

这一补助旨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安家立业的稳定性。

除了以上两项主要的资金补助外,2001年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还包括就业补助和创业扶持。

就业补助是指对退役士兵就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资金支持,以减轻其就业压力。

创业扶持则是对于有创业想法的退役士兵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最后,优待抚恤金是指对因公牺牲、伤残的退役士兵及其家属提供的一定经济
补助和优待待遇。

这一项补助是对于退役士兵及其家庭的一种保障,旨在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爱。

总的来说,2001年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士兵的生活稳定和权益保障而出台的。

这些补助标准不仅能够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还能够在就业和创业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补助标准,确保每一位退役士兵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2003]2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9【实施日期】2003.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29日青政[2003]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于3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于4月10日前持省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

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求于8月底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

要教育退役士兵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理解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己应尽的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安置义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甘政发[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2]73号2002年8月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建设需要,我省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均由其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审查,并进行预备役登记。

对其中符合安置条件应在城镇安置的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接收。

(三)对虽系城镇户口入伍但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登记名册不符的,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任何涂改或伪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或本人“农转非”的、档案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一律不予安置工作。

其档案转至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的街道和乡(镇),原征集地公安机关可恢复其户籍关系。

青海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青海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青海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发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各高校,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

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基本原则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青政办[2002]6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4.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四月)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6号、国转联[2001]8号和国转联[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管理的原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管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同时进行。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三)符合西宁地区安置且配偶在省直单位或驻青部队、中央驻青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青政办[2011]29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的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部分税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军区,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青政办[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13〕1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对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了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昂旺索南省军区副司令员罗松达哇省民政厅厅长成员:马骥省政府副秘书长莫重明省政府副秘书长席思成省编办副主任郗海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建青省国资委副主任董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刘天海省公安厅副厅长郭莲玉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新平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爱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青元省农牧厅副厅长胡苏华省国税局副局长侯涛省地税局副局长祁赤民省工商局副局长贾小煜省法制办副主任韩玉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孙永宁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陈正果省军区副参谋长何小天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刘国华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郭莲玉、陈正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局局长和省军区军务动员处处长担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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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30
【实施日期】200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
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因伤病残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至2
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于3月20日前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7月底基本完成。

二、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

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以及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今年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并按照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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