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问: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1、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纳税?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页眉可删)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纳税?导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大多数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就会想到进行股权转让,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股权转让都是相当陌生的,而股权转让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
今天,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述说一下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纳税的相关问题,让大家在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能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成为了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方关注的重点。
二、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纳税(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分对内股权转让与对外股权转让以及特定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3、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4、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工 作 研 究
● 郭建 明 / 文
企 业股权 投 资所得 的所得 税 处理 l }企业 股 权投 资所 得 是指 企业 通 一 过 股权 投 资 从被 投 资企 业 所 得税 后 累 计
~
、
不得 调 整减低 其投 赍成 本 , 也 得确 认投 资损失 。 c ) 三 企业 因收回 、 转让 或蒲 算处 置股 权投 资 而发 生的股权 投 赍损 失 , 以在税 可 前扣 除 , 每一纳 税 年度 扣除 的股权 投资 但 损失. 不得 超过 当年 实现的股 权投 资 收益 和投 资转让 所得 . 过部分 可无 限期 向 以 超 后纳 税年 度结 转 扣除
= 、 业股权 投 资转 让所得 和损 失的 企 所得 税 处理
( )企 业 股权投 资转让 所得 或 损 失 一
业 ( 以下简 称转 让企 业 } 不需 要解散 而 将 其经 营活 动 的 全部 ( 括 所 有资 产 和 负 包 债l 或其 独立核 算 的分 支机构 转让 给另 一 家企 业 【 以下简称 接 受企业 ) 换 取代 表 .
三、 企业 以部 分非赞 币性 资产 投资 的 所得税 处理
务 机 关审核 确认 . 转让 企业 可暂 计 算确
未 分 配利 满 和 累计 盈 余 公积 叠 中 分配 取 得股 息性质 的投 资 收益。 凡投 资 方企业 适 用 的所 得 税 税率 高 于 被 投 赍企 业 适 应 的 所 得税 税率 的 , 国家 税收法 规规 定的定 除 期减税 、免税 优惠 以外 , 其取 得 的投资 所
【 )企 业 以经 营活动 的部 分 非货 币 一 性 资产 对外 投资 , 包括股 份公 司的 法人股 东 其 经 营 活动 的部 分 非 货 币性 赍 产 向 股 份 公 司 配 购股 票 ,应 在投 资 交 易 发 生 时 . 其 分解 为按甚 允价值 销售 有 关非 货 将 币性 资 产 和投 资两 项 经 济业 务 进行 所 得 税处理 . 并挂 规定计 算确 认 赍产转 让所 得 或 损 失。 : )上 述 的资产 转 让所 得 如数 额较 二 大, 在一 个兰 税 年度 确认 实现缴 纳 企业所 内 得 税确 有困难 旮 ,报经税 务机 关批准 . 勺 可 作 为递 延所得 . 在投 资交 易发生 当期及随
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
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所得税。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的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某差异(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24]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某资产和非货币某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某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该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某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某资产或非货币某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款中,所以国家会向企业征收所得税。
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获取利益时,转让方要缴税。
但是也有受让方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还有哪些会遇到的问题?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文件,对转让所得、计税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股权投资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不仅能够获取资本回报,还能获得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本文将就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进行详细探讨。
一、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税收政策可以享受以下几项税收优惠。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息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红利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红利收入的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减轻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励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股权投资。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方面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
例如,在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投资者将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获得的投资回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激励政策。
此外,在个人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例如,在个人投资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收益低于2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转让收益超过20万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
以下是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和优惠。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可以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权投资收益方面,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收益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收益金额的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更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 ) 务 处 理 。按 税 法确 认 的该 项 股 权 投 2税 资的 计 税 基 础 为 60 0 0万元 ,与 会 计 准 则 确 认
的账 面价 值 一 致 。
由 于未 进 行 投 资 成 本调 整 , 未确 认 营业 外 收入 , 因此 无 需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调 整 ; 由于 长
异。
上 调 减 应 纳 税 所得 额 4 0万 元 。 0 ( ) 异 对 所得 税 会 计 影 响 。账 面 价 值 与 4差
计 税 基 础 不 同 ,形 成 应 纳 税 暂 时性 差 异 4 0 0 万 . 由 于 A 企 业 拟 长 期持 有 该 股 权 投 资 , 但 故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税 负债 。
一
对 于采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 账 面价值 与计税 基础产 生的有关暂 时性 差异 是 否应确认相 关的所得税 影响 ,应 当考虑该 项投 资的持有 意图。 () 1 如果企业 拟长期持有 该项投 资, 因 则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调 整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异 预 计 未来期 间不会 转回, 对未来期 间没有所得税影 响; 因此, 准备 长期持 有的情 况下, 于采用 在 对 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 基 础 之 闻 的 差 异 一 般 不确 认 相 关 的 所得 税 影
司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1 0 0万 8 0 元 ( 定 取 得 投 资 时 B 公 司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 假 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 同 ) 双 方 采 用 。
响。
( ) 计 处理 。该 项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1会 投资成本 (00万元 ) 于按照持 股比例计算 60 大 应享有 B公 司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 的份额 (40万元)其初始投 资成本无须调整。 50 , 借 : 期股权投资 60 长 0 0万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一、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在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前,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务上的法定收入,属于暂时性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简而言之,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属于税会差异,应该调整。
但是,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候,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上没有地方调整。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这一栏,很多人觉得可以填“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但是实际上也不属于。
很多人理解错误,填写到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增值税栏次,其实这个栏次并非针对权益法下投资性收益的暂时性调整,而是针对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
所得减免和弥补以前亏损,自然也不包括这一调整。
因此,预缴申报表中,没有“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调整栏目,那么,自然不能调整,被投资方的亏损,投资方也不需要调增,被投资方的盈利,投资方也不需要调减,如实填写,待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整。
事实就是这样,但是,若的确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导致投资方季度预缴的金额太大,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确实并没有现金流入,就是会计核算的收益,有些企业确实负担不起。
例如,江苏省无锡市某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该操作造成企业经营资金被大额占用高达数亿元,同时大额退税也对正常税收数据分析产生干扰。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投资收益所得税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投资收益所得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篇一:企业所得税法现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22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下面是详细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2022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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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规定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在当今经济环境中,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了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然而,伴随而来的税务处理问题则显得格外复杂。
理解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咱们得理清什么是股权投资。
简单来说,股权投资就是一个投资者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这种投资方式在中国的民营企业中,逐渐被广泛接受,尤其是在科技、制造业等快速发展的行业。
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不仅可以获得资本增值的机会,还能参与企业的决策。
然而,这种投资方式在税务上所涉及的处理,就变得让人头疼。
接下来,我们就得具体谈谈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在中国,股权投资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类。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盈利后需要缴纳的税费,而个人所得税则是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所需要交的税。
1.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1 利润来源的确定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首先要明确投资的利润来源。
这包括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
股息是企业根据持有股份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而股权转让则是指投资者出售所持股份所获得的收入。
对于这两种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统一的,但在不同情况下,税收的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1.2 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在股权投资方面,国家其实是有一系列税收优惠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往往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该积极了解这些,以确保能够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2.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2.1 股息所得的征税当民营企业向投资者支付股息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涉及。
根据现行税法,股息收入通常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但对于某些特定的投资者,比如长期持有股份的股东,可能会有不同的,这就需要投资者自己去了解清楚。
2.2 资本利得的征税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让自己的股份,所得的资本利得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来说,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也是20%。
不过,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规划,降低税负,比如选择在股价较低时出售股份,以减少应纳税额。
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童——B套司
2 x公 司 19 年 1月 1日肭 入 Y公 司 1% 股权 ,并准备 、 98 0
长期持有 , 投资成本 4 o万元 , Y公 司近年来 妾现净利谰压宣告
分 派现 金 胜利 如 下表
年份
19 9 7年 度 I9 9 8年 3月 I 日 o 19 9 8年 度 I9 9 9年 3月 1 日 o 19 9 9年 度 20 0 9年 3月 l 日 O 20 0 0年 度 2 O1年 3月 l 日 O O 5 0万 元 0 7 0万 元 0 1 o万 元 o 2 O万 元 O 7 0万 元 0 1 o万 元 0 3 0万 元 0
票股利。A公 司套计处理如下:0 1 1月 1日投青时 20 年
借: 长期股权投童——B套 司 5 . 万元 22
贷: 银行 存 敏 5. 2 2万元 4月 8日, B套 司宣告 分 派现叠 胜 利 时 借: 应收 股利 4万 元
确认为当期投 资收益。投资收盏仅限于所获得被投资单位在接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 息性 质的投资收益。企业
从被投资企业 分配取得的股票,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股权投 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 , 它是指企业因收回 转让或 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凡减赊股权投 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这 两种所得税税率不同 , 因此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处理 。 《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规定, 被投贽企
借 : 收股 刺—— 现 叠 腰刺 应 4万 元
长期股 权 投 赉一
B 司鹿 亲胜 利
4万元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贷: 投责收益一
股权投青所得( 股票胜利) 4万元 4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1、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实践中,企业单位或个⼈直接购买某个公司的股权,来获得股息、红利等等来获得经济收益。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的。
那么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下⾯的⼩编为⼤家详细介绍⼀下。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法⼈股权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为免税收⼊,不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股票不⾜12个⽉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通知纳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赵友福【摘要】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接受的该笔资金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从税收的角度看,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对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分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被投资方;现行政策【作者】赵友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2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接受的该笔资金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从税收的角度看,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对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分析: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之一。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
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0.2上旬·09·□对内的不含增值税的资产入账价值以及后续资产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这是我国采用价税分开核算制度的必然结果。
对于这一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一是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价外计算的增值税像其他价内税费一样,计入资产成本和相应的收入,这样就可以统一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全部确定为包含增值税的总成交金额。
但这样做的成本可能较大,改变价税分开核算的习惯做法也可能会引发不小的麻烦。
二是在相应具体准则指南中明确公允价值的两个不同的计量标准,但由于涉及的具体准则众多,相应的起草和培训工作也比较复杂。
三是单独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这也是最好的办法。
除了明确市场价格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以及期权、期货的估值技术、计价模型外,建议在有关价格的定义中,规范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两个标准———包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和不包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和运用。
【注】本文受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编号:07SJD630072)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1.栾甫贵.论新会计准则中的财务理念.会计研究,2008;22.刘浩,孙铮.公允价值的目标论与契约研究导向———兼以上市公司首次确认辞退补偿为例.会计研究,2008;13.王正德.也谈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区别.会计研究,1986;4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股息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
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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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要点:要点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项目之一。
要点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上述免税收入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点五:上述免税收入免税的理论。
1.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照税制理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理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所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2.上述收入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法中立原则。
由于股息、红利本身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出现对同一经济所得重复征税。
在投资层级多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比较严重。
因此,消除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企业经营活动、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息性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其投资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通知对股息性所得确认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确认时间不同。
通知规定,投资企业不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核算,均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时,确认股息性所得的实现,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
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2.确认金额不同。
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分配支付额,属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且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而《企业会计制度》则将股息性所得限定为,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3.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确认股息性所得。
而《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允许将此部分金额作为收益加以确认。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由于通知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息性所得的规定不同,由此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投资收益的处理在所得税中是个⼤课题。
随着《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修订及实施,各类企业形式的不断规范,投资收益将成为企业财务经常要⾯对的经济事项。
随着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30⽇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的相继出台,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中将产⽣⼀定的变化。
本⽂结合上述新颁布法规,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际做⼀探析。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1⽇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付相关税费9万元。
⼄公司为⼀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注:⼄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1)2005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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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标 签】股权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股权投资收益在投资企业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这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
笔者
以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题四第5问为例,对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如下,也借此提醒考生要注意考题中预设的“陷阱”和干扰项,全面掌握好相关知识,才能不被考题所“迷惑”。
考试原题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1~4,6~12及相关要解答的问题省略)
5.“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后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其中有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
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要点
要点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项目之一。
要点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上述免税收入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点五:上述免税收入免税的理论。
1.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照税制理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理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所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2.上述收入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法中立原则。
由于股息、红利本身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出现对同一经济所得重复征税。
在投资层级多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比较严重。
因此,消除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企业经营活动、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为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的情况相类似,其作为免税收入的原因也是要消除对已征税的居民企业分配给上述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要点六: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除25%的基准税率外,还有15%和20%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一些特定项目的所得,税法还给予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采用免税法处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意味着国家放弃了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而形成的税收收入,即税法上视同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适用了相同的税率,不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而补交或抵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要点七: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问题。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因此对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要点八: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问题。
该要点主要指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当然,文件中的“外国投资者”(含视同对待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厘定其所在国、所在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之间的关系,如果签署有优惠税率,就应该执行优惠税率。
要点九:要正确确认相关主体,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为法人企业时,存在股权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免问题;若被投资企业向中国籍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由于主体变更,个人投资者是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籍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按照现行规定,外国籍个人投资者在中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试题解答和分析
在试题业务5中,该公司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纯粹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上市公司,这样就不存在甄别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股票期限是否超过了12个月的问题,所以,该企业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是满足免税条件的,应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题目中,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括弧中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的说明都是“陷阱”和干扰项。
前者在上文“要点六: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问题”中进行了论述,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全额免税的,不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额形成的纳税额进行补交。
后者的情况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政策较为相似,但该公司和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为居民企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问题,所以,要正确进行判别,不可张冠李戴。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