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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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范围包括项目审查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综合费等。
第二章项目审查费第五条项目审查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审查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具体费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缴纳项目审查费。
第三章勘察费第八条勘察费是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条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勘察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设计费第十一条设计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咨询费第十四条咨询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咨询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理费第十七条监理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监理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监理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002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设计部分1 总则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XXX、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XXX、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内容公布如下。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监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人员等。
规定》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原则、范围、标准、计算方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总则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为完成工程勘察所应收取的费用,包括勘察设计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等。
2工程测量工程测量是工程勘察的基础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工程测量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勘察地区的不同、测量精度的要求、测量方法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工程测量的收费应当包括测量人员工资、测量设备费用、办公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等。
其中,测量设备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计算,不得超过设备原值的10%。
工程测量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工程测量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包括前期测量、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等。
3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是指对土石体进行勘察,确定其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地质特征,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勘察工作。
岩土工程勘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勘察地区的不同、勘察深度的要求、勘察方法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的收费应当包括勘察人员工资、勘察设备费用、办公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等。
岩土工程勘察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不同的勘察深度进行划分,包括浅层勘察、深层勘察和特殊勘察等。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结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过程。
岩土工程设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计难度、设计范围、设计深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岩土工程设计的收费应当包括设计人员工资、设计设备费用、办公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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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质量、限制价格,本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领域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基本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部分: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的组成1.工程规模:勘察设计收费按照工程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
2.工程性质:勘察设计收费按照工程性质分为民用、工业、其他工程。
3.收费方式:勘察设计收费按照收费方式分为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基础计算、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算和综合计算。
二、收费标准的计算计算方法:勘察设计收费=工程规模系数×工程性质系数×收费基数收费基数=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基础计算方法:勘察设计收费=建筑工程造价×勘察设计费率建筑工程造价=承包工程总造价×建筑工程造价占主体工程造价的比例收费标准举例:以建设一个办公楼为例,承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建筑工程造价占主体工程造价的比例为80%,勘察设计费率为2%,则该办公楼的勘察设计收费为:勘察设计收费=5000万×80%×2%=80万元第三部分:收费标准的调整一、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调整过低的应当及时调整。
二、勘察设计收费调整应当在公示后实行。
三、勘察设计收费的减免、优惠、赔偿等,应当有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一、勘察设计收费的监督管理应当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实施检查,加强监督。
二、勘察设计收费有争议时,应当及时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结语: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制定了勘察设计收费的相关规定,包括收费标准的组成、计算方法、调整、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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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模板范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编号:[2002]10号文修订版本:2002年修订本适用范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名称本标准叫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收费原则1. 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勘察设计任务的性质、工作量及其复杂程度、技术水平、所需时间和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
2. 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标准及优惠政策应当公开。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条收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基础性收费和附加性收费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收费是指勘测设计任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附加性收费是指可选择性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收费结算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不得采取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收费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异常、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基础性收费第七条勘测设计费的组成勘测设计费由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组成。
1. 基本收费基本收费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确定的标准收费,可分为以下三种标准:(1) 水平标准收费:适用于一般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比计算。
(2) 高标准收费:适用于大型、重要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3) 特殊标准收费:适用于非常罕见或者特别复杂的工程,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计算。
2. 附加收费附加收费是指在基本收费基础上,根据条件、要求而增加的收费,包括如下几种:(1) 临时性任务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中未事先预定的任务。
(2) 现场勘测设计收费:适用于现场勘测设计工作和材料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3) 资质认证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评审、认证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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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一、前言该文档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完整版,根据2002年的修订本编写。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定义和术语在本文中,以下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整个文档:1. 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勘察、测量、设计和编制相关文件等工作。
2. 工程规模:指工程的总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或建设规模。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勘察设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及工作量收取的费用。
三、收费原则和依据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和工作量的不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如下:---- 工程规模 ---- 收费标准(人民币) -------- ------------ ---- ---------------- -------- 小型项目 ---- 按固定金额收费 -------- 中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1%~3%之间 -------- 大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0.5%~1%之间 -------- 超大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0.2%~0.5%之间 ----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五、收费项目和费用结构1. 收费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的各项任务,如勘察报告编制、测量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等。
2. 费用结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工负费、材料费、设备费和管理费等。
六、收费依据的确定和调整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主要由勘察设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工作量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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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一、前言本文档是对台湾地区[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完整版说明。
该标准是针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规定,旨在统一收费标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二、背景工程勘察设计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测量等多个方面。
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施工工作的安全和效率。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着收费不一、缺乏标准化等问题。
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困扰,也给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制定并修订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三、标准内容1. 收费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台湾地区所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工程顾问、工程设计师等。
收费范围包括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测量等方面的勘察设计工作。
2. 收费依据收费依据主要包括项目难度、勘察设计规模、工期长短、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
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指导机构制定,并通过市场调研和公示等方式公布。
3. 收费方式收费方式可以采取按项目、按小时、按阶段等多种形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勘察设计机构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勘察设计方案修订、勘察设计图纸绘制等内容。
根据勘察设计的不同阶段和需求,可以有不同的收费项目。
5. 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收费标准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
6. 收费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随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收费标准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
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指导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及时公布新的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

目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3)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1 总则 (4)2 工程测量 (5)3 岩土工程勘察 (9)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14)5 水文地质勘察 (17)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21)7 工程物探 (23)8 室内试验 (26)9 煤炭工程勘察 (29)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30)11 电力工程勘察 (34)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39)13 铁路工程勘察 (40)14 公路工程勘察 (42)15. 通信工程勘察 (43)16 海洋工程勘察 (46)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50)1 总则 (50)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53)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57)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60)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2)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65)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0)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74)9 附表 (76)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 前言工程勘察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经济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合理制定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既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项手段,也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旨在介绍2002年修订版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和使用。
2. 收费标准2.1. 总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环境工程、农业工程、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自来水工程、电视工程等勘察设计行业,对勘察设计所收取的报酬费用、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作出规定。
2.2. 报酬费用报酬费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和标准核定的收费项目,包括工程绩效费、勘察设计研究费、勘察设计软件费、工程勘察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等。
2.3. 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费、技术交流费、技术培训费等。
2.4. 其他费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服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
3. 收费标准的执行及结算3.1. 收费标准的执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益、服务时限等因素,合理执行收费标准。
在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勘察设计服务报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2. 收费标准的结算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签定的合同及相关协议规定进行结算。
在勘察设计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影响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正常开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协商。
4. 监督与管理各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
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勘察设计产业的重要规范,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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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3)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5)1 总则 (5)2 工程测量 (6)3 岩土工程勘察 (10)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15)5 水文地质勘察 (18)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22)7 工程物探 (24)8 室内试验 (27)9 煤炭工程勘察 (30)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31)11 电力工程勘察 (36)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41)13 铁路工程勘察 (42)14 公路工程勘察 (44)15. 通信工程勘察 (45)16 海洋工程勘察 (48)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52)1 总则 (52)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55)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59)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62)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4)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67)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2)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76)9 附表 (78)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1000元/组日岩土工程勘察1360元/台班水文地质勘察1680元/台班1.0.14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1.0.15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2 工程测量2.1技术工作工程测量技术工作费比例为22%。
2.2地面测量地面测量复杂程度表表2.2-13 岩土工程勘察3.1 技术工作注: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利用已有勘察资料提出勘察报告的只收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的计费基数为所利用勘察资料的料物工作收费额。
3.2 工程地质测绘3.3 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4.1 岩土工程设计4.1.1 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试验、检测和监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4.1.2 岩土工程设计收费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不足0.5万元,按照0.5万元计算收费;3.岩土工程概算额>2000万元时,I级按照费率3.5%、Ⅱ级按照费率4.5%、Ⅲ级按照费率5.0%计算收费;4.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价格。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4.2.1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4.2.2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实物工作5 水文地质勘察5.1 技术工作5.2 水文地质测绘5.3 模拟计算、遥感判释5.4 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5.5 现场测试与取样5.6 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6.1 技术工作工程水文气象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