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将成立互联网合议庭多项业务全部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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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简要介绍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

一、建成智慧服务系统,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人民法院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群众提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的司法服务。

一是建设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撑构建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

发挥平台集成主渠道功能,打破部门、区域和层级信息壁垒,构建“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广泛汇聚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推动建立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

截至2022年9月,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解纷服务,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几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解决在诉前。

二是全面推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做到诉讼服务全天候。

研发上线覆盖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立案、开庭、送达等在线服务,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

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加速推进,2021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143.9万件,实现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16591883_杭州互联网法院_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新起点

16591883_杭州互联网法院_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新起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创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新起点文 刘恩 章湧5月25日,在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中国法院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探索信息时代审判运行新模式。

浙江杭州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等环节全流程网上操作,中外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线完成诉讼。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形成的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新模式为代表,中国法院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涉网案件依法处理作出了有益探索。

如今,初步形成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6VIEW 视点首家互联网法院为何选址杭州?当今世界,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正在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正在刷新法律概念、司法实践和公众对法院服务的要求。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长率为5.6%;互联网普及率为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经济社会转型、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推动力。

杭州的互联网经济尤为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85%的网络零售额、70%的跨境贸易额和60%的B2B交易额是在杭州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全国三分之一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网站都落户杭州,杭州的信息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超过50%。

随着电商市场日益活跃,涉网纠纷不断涌现,并逐步进入司法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起诉到杭州法院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2013年为600余件,2014年1200余件,2015年升至3000余件,2016年突破10000件。

大量涉网纠纷用传统的诉讼方式去解决,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而采取“网上纠纷网上审”的方式,能有效克服传统诉讼方式之不足,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法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要求,确保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的2017年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任务,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一)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切实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正确理解建设智慧法院的工作目标。

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

对照2022年5月最高院印发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工作相关规定,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一)高效便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一号通办等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注重实效。

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执行活动,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筹共享。

加强顶层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和使用全国法院统一信息系统,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兼容共享。

(四)创新驱动。

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大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力度,推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审判模式与时俱进。

(五)安全可靠。

依法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信息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二、系统建设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第五条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智慧服务系统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平台、在线保全系统、在线鉴定系统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安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提升司法效能,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电子诉讼特点及试点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子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充分依托互联网但不限于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适用在线审理案件的诉前调解、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庭审、调解、裁判等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三条电子诉讼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的原则。

电子数据交互进入办案系统,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客观性。

第四条电子诉讼平台包括四川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平台等系统。

第五条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本实施细则利用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

在电子诉讼平台上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网上诉讼服务第七条人民法院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常识、诉讼工具等自助服务以及申请诉前调解、申请立案、诉讼缴费、材料提交、咨询查询、案例检索、阅卷查档、申诉信访、参与在线庭审等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

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可以提升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让人们对法院的工作更加信任和认可。
建设意义
实现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应该能够实现司法公开和透明化,让庭审过程可以被公众及时了解和监督。
建设目标
提高庭审效率和公正性
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应该能够提高庭审效率和公正性,让当事人和法官都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审理和审判。
数据库技术
03
采用MySQL、Oracle等关系型数据库,以及MongoDB、Cassandra等NoSQL数据库,进行数据存储和管理。
功能架构
通过API接口、爬虫等技术,从法院业务系统中获取案件信息、庭审信息等数据。
数据采集
数据处理
数据存储
数据展示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清洗,包括数据去重、数据格式转换等,确保数据质量和可用性。
提高审判质量
该平台能够优化法院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协同效应,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
优化资源配置
06
平台实施与部署方案
实施策略
要点三
统筹规划
制定全面的智慧法院智慧庭审互联网+法院大数据可视化管控平台建设方案,明确实施目标、任务分工、实施路径和时间表。
要点一
要点二
业务需求分析
深入了解法院业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需求和痛点,为平台实施提供业务指导。
办案流程管理
提供各类司法文书的模版,支持文书在线编辑和自动排版等功能,提高文书质量和效率。
司法文书管理
法官办案平台功能
支持当事人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等操作,并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查询和筛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鲁高法〔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23〕6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已经省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或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诉求的信件。

第三条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来信必录,有信必复;(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四)全程督办,全程留痕。

第四条依托全国法院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山东法院信访回溯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推进信息系统互通互联,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群众来信登记、分流、办理、监督全流程网上运行。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确立办信工作机构,建立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

相关内设部门应当指定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联络员。

办信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群众来信情况分析研判机制,为审判执行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接收与登记第七条各级法院应当及时接收群众来信,拆阅、分拣纸质信件,做好必要的消杀、安检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第一条适用情形在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环节。

第二条庭审排期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环节的案件,审判辅助人员须提前三天,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

系统通过12368短信平台将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下载链接和登录账号密码发送至已录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中。

第三条技术准备审判辅助人员在确认庭审排期后,应立即将案件信息告知信息中心。

开庭前一天,信息中心派员配合审判辅助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第四条系统操作当事人按照传票中要求的时间提前2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入庭前检测页面,并按提示进行设备检测。

审判辅助人员打开互联网庭审审判辅助客户端,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前页面,各方画面开始显示。

法官打开互联网庭审法官客户端,点击“开庭”进入庭审页面,庭审录像开始录制。

庭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根据法庭要求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审判辅助人员可按照法官要求进行证据展示、导入笔录、发起笔录签名等。

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点击“休庭”。

庭审结束后,点击“结束庭审”,录像停止,但各方画面继续在线进行核对笔录、在线签名等活动。

待诉讼活动结束后,点击窗口关闭按钮即可关闭所有画面。

第五条庭前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倡导律师通过互联网办理立案和跨域立案诉讼事务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倡导律师通过互联网办理立案和跨域立案诉讼事务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倡导律师通过互联网办理立案和跨域立案诉讼事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倡导律师通过互联网办理立案和跨域立案诉讼事务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方便律师高效办理网上立案诉讼事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注册律师可以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或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搜索)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交费、材料提交、在线调解、在线阅卷、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诉讼事务。

二、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的,需要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执业证号等信息输入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的,需要律师先以当事人身份注册认证,后在“我的”右上角切换“代理人”身份进入。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已向各律师协会配发律师服务平台管理员账号,由各律协负责添加、维护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

各律协也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编发律所管理员账号,由律所添加、维护本所律师信息。

四、倡导律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河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立案诉讼事务。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为律师自助办理网上立案诉讼事务提供便利条件。

律师也可以就近到任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跨省、跨市或跨县(区)立案诉讼事务。

五、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和规范对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等诉讼事项的审核,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19〕195号),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网上办理诉讼事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2017年05月16日)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地工作。

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并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决定,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明确登记立案范围。

立案登记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二是简化登记立案程序。

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三是强化登记立案监督。

禁止抬高立案门槛,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立不立。

明确三种监督途径,即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

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类别】互联网案件管辖与处理【发文字号】法释[2018]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9.06【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公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公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吉高法〔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通知吉高法〔2022〕8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批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内设长春互联网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6月1日起,长春互联网法庭管辖吉林省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交易纠纷;(四)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人格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涉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六)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七)涉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利义务的纠纷;(八)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案件。

二、2022年6月1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吉林省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纠纷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案件审结后,上诉至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2年6月1日之后,下列案件仍由原审法院审理:(一)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因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三)再审案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9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提升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做实新时代调解工作,省法院在广泛征集、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选取27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印发。

本批案例中,集中展示了各地人民法庭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取得源头治理实效的标杆和典型,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典型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的创新做法,也有中院、基层法院对辖区人民法庭统筹建制、强基固本、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全省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交流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做实参与基层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人民法庭整体工作提质增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目录【案例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 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案例2】汝州市人民法院钟楼人民法庭:创新“调裁审”联动化解机制助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案例3】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三式促三链”工作法赋能诉源治理【案例4】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人民法庭:“细语和风”工作法守护家庭和谐【案例5】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人民法庭:倾力打造“3231”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案例6】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创新三“+”模式解家事促家和【案例7】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融合审判倾注真情守护少年茁壮成长【案例8】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法度+温度”工作法【案例9】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2345”融合工作法绘就万家好“枫”景【案例1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人民法庭:串好“联动”一条线培育审判工作新动能【案例11】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人民法庭:“三联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案例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条块联动助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案例13】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人民法庭:打造“三大支点” 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案例1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人民法庭双重功能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例1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董家河人民法庭:“法庭+”大调解模式护航茶乡经济发展【案例16】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5+2+1”工作法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案例17】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三升级三打造” 勾勒乡村治理新模式【案例18】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聚力“三端” 绘就熊山灌水好“枫”景【案例19】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人民法庭:守好纠纷“三道闸门” 力争诉讼正本清源【案例20】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坚持“枫桥经验” 服务山区发展【案例21】汤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化解物业纠纷【案例22】舞阳县人民法院孟寨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主动作为“枫桥法庭”创建提速【案例23】浚县人民法院小河人民法庭:“搭平台+建机制+新模式” 促进纠纷化解【案例24】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案例25】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人民法庭:“三前工作法”让纠纷化解实现“曲径通幽”【案例26】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案例27】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人民法庭:培训矛调人才深化多元解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负责杨金路、兴达路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民商事案件。

各地法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提高司法效率

各地法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提高司法效率

各地法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提高司法效率2016-04-24 20:16:00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北青网讯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信息数据库前期调研和筹建工作已经完成,预计今年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开发阶段。

数据库建成后,法官、律师、学者可通过关键词查询的方式来了解过去的案例,这将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实现诉讼、办案、裁判等多环节的信息化,有效地提高司法的效率,促进公平正义。

自助终端可网上立案、查询北京高院去年9月宣布,已在全市23家法院和63个人民法庭部署了100台诉讼服务自助终端。

该平台具有12项诉讼服务功能,包括“公共信息”、“诉讼服务”和“我的案件”三大功能模块。

其中,“公共信息”模块提供法院指引、法院地图、法官信息、诉讼指南4类信息查询;“诉讼服务”模块提供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诉讼咨询、意见反馈等4种诉讼服务;“我的案件”模块提供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打印、诉讼材料递交、给法官留言等4种诉讼服务。

在诉讼服务自助终端上,当事人通过轻刷身份证,即可了解自己案件的开庭时间、审理法官、裁判文书等相关信息。

自助机依托全市统一的审判信息资源库,实现了跨行政区划服务功能,在每一台机器上都能查询到北京高院下辖的任意一家法院承办的案件信息和各类审务信息,当事人能够及时跟踪了解所申请案件的处理情况,并能进行视频或语音留言,法院和法官可以实时接收到当事人的反馈信息。

这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特别是减轻了远郊区县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诉累。

上海法院则在2014年11月开始运行律师服务平台,在全国首次实现网上立案。

律师服务平台主要提供了网上立案、网上办理、网上沟通、网上辅助、网上评价等5大类服务、24项功能,律师在事务所即可互联网上完成材料提交、缴纳诉费、获取案号等“一条龙”服务,做到“足不出所完成立案”。

上海律师服务平台开通了网上阅卷、网上申请延期开庭、诉讼保全、调查令等功能,实现网上质证、网上调解;开发了“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功能”,律师上传代理手续后,平台会自动识别该律师在上海法院代理的所有案件,自动对其开庭日期实现避让;设置了“关联案件自动推送功能”,能自动将涉案当事人在上海法院涉及的关联案件一并推送给律师,帮助律师识别恶意诉讼;坚持每个工作日进行4次数据导送,并限定文书送达、提交代理词、材料递交、申请诉讼保全等服务的处理时限,保证了平台服务有序运转、事务及时处理。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许建峰孙福辉张娴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三、《规则》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根据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情况、《规则》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并与另外两位同事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根据今年年初公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网络零售额连续八年全球第一,网络支付使用率近九成,数字经济规模已近40万亿元。

数字科技的飞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数字法治必须同步跟进,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为了回应发展需求,便利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很早就将数字技术运用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

从早期的在线缴费、视频听证、庭审网络公开,到现在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智能化应用、协同化办案,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建设,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检验,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已成为融合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治网实体裁判、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的司法模式、规则集合和制度体系。

疫情期间,以在线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司法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反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闽高法〔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闽高法〔2020〕7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福建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规范在线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第一条 [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是指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开展的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实时的现代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条 [在线调解平台]本规范所称的“在线调解平台”,是指人民法院建设或认可的各类依托信息技术实现调解资源整合,具备远程音视频调解及录音录像、在线委派、委托调解、在线生成调解协议、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的网站、系统及其他信息化载体。

第三条 [平台对接]推动在线调解平台与其他部门、行业调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矛盾纠纷网上处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线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

尊重当事人意志,平等对待当事人;(二)便捷高效。

提升诉讼服务,方便纠纷解决;(三)诚实信用。

如实陈述矛盾纠纷,不得进行虚假调解;(四)合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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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的 础 上 ,提 前 推 m 微 信 版 模 拟 考 试 系 统 ,每 位 考 ,Ii只
仃 一 俞 电 脑 (或 ….-一部 智 能 手 机 ),凭 注 册 的 账 和 密 码 ,就 ¨丁以
参_『Jl】学 习 昶1考试 ,不 受场 地 和 时 间 的限制 , 实 脱 “瓦 联 网+
会 议要 求 ,要 大 力推 进 “互 联 网 +司法服 务 ”,推 进 e 刮解 系统 与诉 讼 服务 网深 度融 合 ,加快 诉 讼服 务 巾心转
升 级 。针对 群众 多 元 司法需 求 ,推行 更便 捷 的一 站式 6{务 ,把所 有可拓 展上线 的窗 口服务 延伸到 网 ,努 力实 见网上 立案 、网上 缴费 、网上 质证 、网 f:庭审 、网上送 达等 lJJ能 ,不断 减轻群 众诉 累。进一 步扩大 庭审 A播 、文书』- 司及 各类 司 法信 息公 开 范 围 ,满 足 当 事 人 知情 权 ,倒 逼
年 芍法 ”的“机 关 集 中学 法 月 ”活 动 以米 ,集 rrt 学 法 号法活 动 已
经 持 丫4个年 头 ,伞 县机 关 干部 已经 习惯 _r春节 期 间修 身 养
性 、认真学 法 ,年 后集 巾 考法 的学 习 、1 作模 式 。
据 悉 ,2018年 ,i亥县将 学 法考 法 内容 从宪 法 法律 知 以拓展
2018年 第 07期 39
官 提高 能力 、改进 作风 。 (本刊 记 者 张 万金 )
泾县司法局 : 千人考法带动全 民普 法
不 久 前 ,泾 县 2500余 名 国家 机 关 ¨l 竹 人 员 ,无论 足 县领
导 ,还 是 普通 T作 人 员 ,都 不约 而 同地 扪‘歼 电脑 ,参加 网 1 集 巾
法 律 测 试 自 20l5年 宣 城 市 开 创 “f;fj历 年 开 学 法 农 历 年 开
到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法 规 、十儿大报 告 ,将 机关 工 作 人 员集 中学法 提升 为 “两
学一 做 ”学 习 教育 常 态 化 制度 化 的具 体 举 措 ,将 机 关 1 作 人 员
网 .卜考法 活 动 作 为 检 验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成 果 的 重 要举
措 .并 根 据 全 县 领 导干 部 学 法 实 际 需 求 ,在 优 化 拓 展 网 t:考 试
FAZHISHIKONG法治 时 空\法苑传真 …一
昔高 院 : 陪成立互联 网合议庭 多项业务全部 网上办 理
安徽 省 法 院 T 作会 议 日前 在 合肥 召 开 ,省 高 院将 奇力抓 好 智 能 化 建 设 和应 川 ,开 发 々门 的 Ⅱ 联 网 办 案 F台 ,成 互联 网合 议庭 ,推 进 大数 据 、云计 算 、人 T智 艟在 审 判 执 行 中 的 全 面 应 川 ,在 1- 7.内实 现 级法 院 法 i阅卷 、制 作 文 书等业 务全 部 网 办理 。
学 法 ”“移 动 +考 法 ”。
(汤 志 勇 )
3月 12日上午 ,桐城 市委政 法委组 织法院、检 察院、公安 、安监 、团市委 等单位在 市府 广场举 行桐城市 2018年综治 宣传月启动仪式 。图为桐城 市公安局禁毒 大队民警向市 民 发放 宣传手 册,倡 导广大群众珍爱生命 、远 离毒品。 (离敏 胡月 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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