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利普代维管理办法6.28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苏药监市[2003]676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药监市[2003]676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规范全省药品GSP认证工作,保证药品GSP认证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附件: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江苏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负责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组成员的选派。
第三条省药监局委托省辖市药监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并受理未设区级药监部门所在地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省辖市药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初审;县(区)级药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初审。
第四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dbdpe法规管控标准
dbdpe法规管控标准
DBDPE的法规管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管控:DBDPE的生产过程需要在严格的安全标准下进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和环保。
生产场所需要符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备。
2.质量管控:DBDPE的质量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包括产品的纯度、稳定性、有害物质含
量等方面的要求。
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储存和运输管控:DBDPE的储存和运输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在储
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关规定,运输工具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4.销售管控:DBDPE的销售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符合
相关规定。
销售渠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5.进出口管控:DBDPE的进出口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在进出口过程中的
安全和环保。
进口产品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出口产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
总的来说,DBDPE的法规管控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查询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代维单位管理制度
代维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管理制度是为规范代维单位的管理行为,确保代维单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形象,是代维单位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导,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架构1. 代维单位设立人员包括经理、工程师、技术员、维修人员等。
各岗位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代维单位由经理负责统筹管理,安排各项工作的开展,监督各部门的运行情况。
3. 工程师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方案的制定,技术员负责技术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维修人员负责现场维护和修复。
三、工作流程1. 项目申请:客户向代维单位提出需求,代维单位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评估,填写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审核: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并分配相应资源。
3. 项目实施:工程师根据审核结果制定项目方案,技术员协助实施项目,维修人员进行现场维护和修复。
4. 项目验收:客户对项目进行验收,代维单位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完成项目交付。
四、工作纪律1. 代维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计划。
2. 代维单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杜绝敷衍塞责。
3. 代维单位员工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
4. 代维单位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力求让客户满意。
五、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员工不断进取。
2. 对于违反规定或影响公司形象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以警示他人。
六、附则1. 代维单位管理制度如有变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同意才能执行。
2. 代维单位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篡改。
以上即为代维单位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pde管理制度范本
pde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环境管理,规范跨国经营行为,有效降低企业合规风险,制定并执行本PDE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跨国经营中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合规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公司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负责PDE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合规情况。
第二章合规政策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合规政策,明确规定跨国经营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定,并定期对政策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五条公司应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从事腐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贪污等行为,严禁员工和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商业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确保内部运营程度合规并持续改进。
第三章合规培训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向员工传达合规政策和要求,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合规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培训、商业道德培训等。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合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合规能力评估,并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合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合规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监督机制,对员工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公开违反合规规定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和改正。
第五章合规奖惩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合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合规行为给予奖励,对违反合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惩。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合规工作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违反合规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聘等。
第六章合规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跨国经营中的合规情况进行报告,向管理层和合规机构汇报合规风险与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确保有关的合规信息及时、真实地向内外部披露。
江苏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代维管理制度
代维管理制度1. 引言代维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公司业务中采用代维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公司代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步骤,以确保公司业务顺利进行并保障客户的利益。
2. 代维管理流程公司代维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业务接洽在接洽阶段,客户向公司提出代维服务需求。
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会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明确代维范围、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费用等细节,并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2.2 代维任务分派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将代维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团队或个人,并明确任务要求、工作计划和进度。
2.3 代维实施代维实施阶段是实际进行代维工作的阶段。
代维团队或个人按照任务要求和工作计划,执行代维工作。
在此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同时与客户保持及时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工作进展。
2.4 代维检查与验收代维工作完成后,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对代维工作进行检查与验收。
主要包括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验证是否符合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5 代维服务反馈在代维工作完成后,公司会与客户进行服务反馈。
通过与客户进行正式的沟通,了解客户对代维服务的满意度,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意见,并不断改进和提升代维服务质量。
3. 代维服务管理规范公司在执行代维服务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范:3.1 保护客户信息公司在收集、传输和存储客户信息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3.2 做好服务记录和文档管理公司在代维服务过程中,要做好相应的服务记录和文档管理工作,包括服务协议、工作日志、工作报告等。
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为客户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3.3 定期培训与提升公司要定期组织代维团队的培训和提升活动,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服务意识培训等,以不断提升团队成员的能力和专业水平,提高代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4 不断优化代维流程公司要不断总结和优化代维流程,定期进行流程评估和改进,以提升代维工作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畴,做到:(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二)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规程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规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深入推进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的全过程;三、责任1.EHS部:负责联系第三方检测单位统计本公司监测点位数量并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2.各车间:负责配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车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四、术语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2.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逸散、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从而控制VOCs逸散、泄漏排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4.VOCs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5.密封点: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6.泄漏控制浓度: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排放源表面测得的VOCs浓度值,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它是一个基于经校准气体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五、工作程序1.LDAR项目建立检测对象确定EHS部审核各车间的物料平衡表、工艺流程图、管道流程图、操作规程、装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分析装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各类助剂的组分和含量是否涉及VOCs,从而确定需要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装置;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泄漏检测:➢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安装了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 至处理设施;➢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密封点的确定EHS部联系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需要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装置进行现场点位核算,包括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从而确定点位数量;2.现场泄漏检测流程检测仪器开展LDAR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VOCs定量检测仪器;仪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技术要求:➢仪器检测器类型包括催化氧化检测器、火焰离子检测器、红外吸收检测器、光离子检测器等;实施检测前应通过查证或实验手段确保所采用的仪器检测器对所测主要VOCs或OHAPs组分有响应;➢测定仪器的量程应能满足规程中的泄漏浓度控制限值,且其分辩率应保证规程中的泄漏浓度控制限值的±%范围内可读;➢仪器应配置一个能向检测器提供持续流量的电动采样泵,在采样探头顶端安装玻璃棉塞或过滤器以保护仪器,且在探头前测得的采样流量应在~L/min 内;➢仪器须具有防爆安全性,仪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防爆安全检验认证;常规检测仪器应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作为LDAR检测仪器投用;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检测试剂需配备两种标准气体用于仪器校准和性能评估:➢零气:洁净空气,其中VOCs含量应小于10μmol/mol,以甲烷计;➢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平衡气体应为高纯空气,参考化合物浓度与泄漏控制浓度或标准浓度限值接近,其不确定度应在2%内;检测步骤检测环境条件现场检测应在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能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超出使用环境条件,应获得仪器制造商对使用条件的书面认可;雨雪或大风天气地面风速超过10m/s应禁止作业; 环境本底值检测每套装置或单元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环境本底值测试;每次测试至少取5点,测试点位如图1所示,测试点距密封点最近不小于25厘米,将5个测试值取平均值作为当日装置环境本底值;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密封点或群组附近的仪器读数与装置环境本底值无明显变化仪器读数低于3倍装置环境本底值,以装置环境本底值作为该密封点或群组的环境本底值;装置边界检测位置图1环境本底值检测位置示意图检测与读数将仪器采样探头在密封点表面移动,采样探头与密封点边线保持垂直,采样探头移动速度不超过10cm/s;如果发现指示值上升或仪器报警,放慢采样探头移动速度直至测得最大读数,并将采样探头保持在出现最大读数的位置,在该位置的检测时间不少于2倍仪器响应时间; 3.泄漏源修复泄漏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1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表1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单位:μmol/mol泄漏修复首次修复当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组件检测值超过泄漏阈值,检测人员应与企业项目联系人取得联系,安排设备维修;在检测到泄漏后5天内,企业应及时进行首次尝试维修,并将过程中的数据录入管理系统中或及时建档保存;最终修复在首次尝试维修后泄漏仍未消除,需进行再次维修或与监管部门协商将组件移入延迟维修清单中;最终维修的期限为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天;延迟修复泄漏之日起15日内仍未完全修复的密封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纳入延迟修复范围:➢装置停车条件下才能修复;➢立即维修存在安全风险;➢泄漏密封点立即维修产生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修复时间不得迟于泄漏后6个月内;延迟修复应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并预计消漏的时间,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消漏,延迟修复的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进行修复;延迟修复的设备仍应按规定检测频率检测并记录;4.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5.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LDAR质量管理体系LDAR质量管理可纳入企业现有质量管理或HSE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质量管理或HSE管理体系的企业,应单独建立LDAR质量体系;检测点位达到5万个及以上的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并建立设备泄漏与检测修复数据管理平台;检测点位2000个点以上的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按指南要求定期检测、修复密封点,并按要求记录相关数据并保存;数据记录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六、参考及引用文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网络代维安全生产条例(版)资料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网络代维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公司网络部2016-03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代维工作安全管理,规范代维人员行为,确保代维工作中网络、设备、设施、车辆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网络代维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分册,适用于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各专业网络代维,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中国移动江苏公司网络部。
第三条代维人员在进行高空、供用电、电(气)焊接等作业时,除遵守本规范外,还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2章一般守则第四条代维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方可参与相应设备的代维工作。
第五条代维人员必须掌握代维设备的性能与测试方法,严格按有关维护规程、测试要求与操作方法进行相应设备的代维工作。
第六条所有设备、仪表、工具、设施、装备、器材必须定时检查,符合安全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代维人员的工作范围只局限于相应代维业务,当代维人员发现自已不熟悉的设备时,应积极请示,以免发生不测。
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代维人员认为自身行为可能危及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时,须经请示,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第九条不准在站内吸烟、闲聊、开玩笑与携带外来无关人员进站,机房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不准带电作业,不准乱拉乱接电源,不得任意中断设备电源,不准在基站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未经批准不得在机房内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不得在机内、机顶和走线架上放置物品,以防散落损坏设备和伤到人员。
第十二条在楼房内装机引线时,切勿站在晒台、窗台上向下抛扔引线,以防与电力线相触造成人身事故。
第十三条户外作业遇到雷雨时,应及时进入室内场所,不要在孤立的电杆、房檐、大树、烟囱下躲避。
不要使用带铁杆的雨伞,不要使用手机,避免直击雷的袭击。
第十四条代维人员应注意区分交直流工作地、设备保护地、防雷接地等地气的连接情况,避免误操作引起设备的接地悬空而遭雷击。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8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年)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年)(1997年3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服务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牟取暴利。
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入。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甚至囤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三、《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四、《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维工作管理制度
代维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维工作管理,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代维工作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进行设备检修、保养、改造、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委托的代维单位或个人,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和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代维工作的可持续性和高效性。
第六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公司对代维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服务情况,及时更新信息,与公司保持良好沟通。
第九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代维单位或个人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代维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代维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服务方案和计划进行工作,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积极解决问题,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记录和档案,记录工作情况、故障处理过程和维修细节。
第十七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更新知识和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服务工具、设备和资料,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九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设备巡检、检测和报告,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代维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代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维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代维工作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过程。
第三条代维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代维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纳入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配置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改造;2.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3.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4. 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5.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反馈等环节。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
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苏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有关部门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梳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删去第三部分“申领程序”第(一)项“实行自愿申请”中的“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修改《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验监护人的身份”。
三、修改《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废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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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普代维管理办法江苏奥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月江苏奥利普代维管理办法为促进代维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代维管理水平,提升代维外包管理人员、线务员能力和水平.提高应急支撑队伍的快速响应能力,提高员工的利益。
各项维护指标稳步提升,为电信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人员组成情况:项目经理1名、调度员1名、安全员1名、应急支撑人员5名、应急抢修人员10名、各支局线路班长、各支局线务员。
第一章障碍处理流程1.设立障碍调度员,负责代维区域每天障碍查修情况的管控,并对预警、催修、超时和重复障碍及时加以调度,并在工单上反馈调度详情,确保障碍顺利查修和质量指标的完成。
2.装维人员如判断障碍属于设备原因,且不属于单个端口的大面积障碍,5分钟内在工单中反馈原因,并电话通知客响中心和调度员转派相关责任人查修,设备障碍修复后装维人员测试确认、及时回单消障。
确属设备单个端口原因的,由装维人员走常规资源维护更换设备端口,并将坏端口位置报设备中心集中修复。
3.如判明为确实属于电缆障碍(已更换2对不好)再无备用线对更换的,应及时通知客响中心和调度员。
对于转派超时且应急支撑人员修复时限超12小时和24小时的,装维人员与应急支撑人员一并考核。
4、遇到用户家中无人、或地址不详的,一定要采用1183344拨打用户联系电话预约上门查修时间;如遇到用户地址不详、又确实无法和用户取得联系的,必须在综调系统内详细反馈及时通知客响中心和调度员处理(查询综调系统中有2次以上不同时间段1183344拨打留痕记录),以便于10000号话务人员回访时甄别。
5. 障碍首次响应和反馈要求障碍处理人应在接单后2小时之内通过拨打1183344与用户取得联系(以综调系统内拨打留痕记录),对于工单处理过程中,因故不能及时处理的,维护人员应做好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
发生催修的工单,工单处理人必须在半小时之内向客响中心障碍管控人员反馈处理进度并在系统内留痕。
(18点之后至次日晨8点的催修必须在次日8:30点前反馈完毕。
)第二章障碍处理时限障碍修复时限以综合调度系统派发障碍工单时限为标准。
第三章考核细则第一条接入型业务障碍查修指标的完成情况,由调度员对售中、售后管控班做好日调度、周预考核、月度兑现考核。
一、激励1、回访中用户提出表扬的,以电信公司客户服务调度中心每月回访通报为准兑现奖惩。
2、当月VIP客户24小时障碍修复及时率≥96%,奖励50元/人。
3、当月普通客户24小时障碍修复及时率≥100%的,奖励50元/人。
4、24小时≥95%,48小时≥100%,奖励50元/人。
5、在县公司装维通报中连续3个月排名前5名的奖励100元。
6、在县公司装维通报中连续3个月排名提升的奖励100元。
二、考核:1、超时障碍:VIP客户的超时障碍按照每件100元考核责任人,普通客户的超时障碍按照每件50元考核责任人。
因天气、电缆被盗、设备停电、家中无人等客观原因造成障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装维人员必须做好客户的沟通、解释,并约定修复时间,如用户同意可先作回单处理,以防止超时障碍发生;但必须在综调系统中详细反馈原因,虚假回单考核100元每次。
2.重复障碍:VIP客户障碍重复一次的考核责任人20元,普通客户障碍重复一次的考核责任人1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考核责任人20元。
3.催修催装:发生2次催修的工单每张考核责任人10元,每增加1次增加考核责任人20元,装机超时的考核20元/天,造成用户投诉的考核200元/张,考核调度员100元,项目经理200元。
4.障碍首次响应:对于未按照要求执行2 小时联系用户的,考核责任人5元/张。
5.障碍调度:不服从客响中心管控人员指挥调度的或不按要求时限回复调度结果的,按100元/件考核责任人。
7、误判障碍考核:障碍性质误判、误转的,视为虚假转派障碍,考核申请转派人50元/个,相关中心人员予以修复且未超时的工单,奖励查修人员50元/个(以场调查确认上报为准)。
8、电缆障碍转派超时(转派时限为8小时)考核责任人:VIP客户50元/张、普通客户20元/张,如电缆查障、支撑人员接到转派障碍后,查修超时的按照VIP客户50元/张、普通客户20元/张同样标准考核。
9、带宽型障碍(当日16:00前出现障碍),当日修复全月比率低于60%考核50元/人。
10、因管控不力造成业务指标的考核调度员200元,项目经理600元。
11、在县公司装维通报中连续3个月排名后10名的考核100元,同时进入待岗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在县公司装维通报中连续3个月排名下降的考核100元,同时进入待岗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说明:完成指标的不考核。
第二条应急支撑障碍的考核(一)应急支撑队伍改线障碍率应控制在2%以内,若超出2%,超出部分考核支撑班长100元/个,若超出5%,超出部分考核支撑班长200元/线。
(二)应急支撑障碍应控制在24 小时内修复,24 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处罚支撑班长100元/个。
障碍历时的统计以综合调度系统的统计为准。
第四章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电信公司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每少一次考核10元。
第二条线务员上班后应穿统一的工作服、绝缘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未佩戴的考核100元/项。
第三条各岗位人员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工作范围,擅自离岗的每次考核50元。
年终评比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条如有事需请假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报支局长、项目经理便于安排支撑人员,经同意后与支撑人员交接后方可休息。
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考核100元。
年终评比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五条线务员需听从支局长的调度和安排,配合支局长工作,不听从调度安排的每次考核100元。
年终评比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条线务员通讯工具必需24小时开机,电话需随时接听。
如有特殊原因未接听的需在半小时内回复。
未执行考核50每次。
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制度,发现一次不在岗考核50元。
第八条线务员发生与用户争吵、用户投诉等服务问题考核200元,情况严重的给与下岗3个月、未取得用户谅解的、情况严重的报电信公司同意后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员工间应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共同学习进步。
第十条各岗位人员需保持办公室、值班室环境卫生,发现脏乱差考核50元。
第十一条员工利用工作发生吃、拿、卡、要等问题的考核100元/次并按照发生金额的2倍退还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工具管理第一条对于购置价格高于500元的仪表、工具使用不足5年即报废的使用人按照仪表、工具购置价格进行赔偿.第二条对于仪表、工具丢失的全额考核。
第三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工具、仪表损坏,使用人负责全额维修费用,造成丢失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仪器仪表使用需进行登记,不需使用时需放值班室由值班人员进行保管。
材料管理第一条.装移机及障碍查修材料使用情况需登记,每月10号前将材料登记表发管理员邮箱,迟报一天考核50元。
第二条.每月根据上报的材料登记表进行抽查,与实际使用不符的按材料原价进行考核。
第三条.装移机及障碍查修终端须严格执行电信公司终端管理办法及时出入库,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第四条.公司每季度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对材料管理优秀者进行奖励。
安全管理公司员工需严格执行“五项禁令”,“十不准”等安全规定检查发现一项考核100元。
线务员“五项禁令”1、严禁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安全和绝缘防护用品作业;2、严禁在未检查并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3、严禁使用不安全、不合标准的工具、器材进行作业;4、严禁酒后作业;5、严禁违规和不按工作流程操作。
线务员“十不准”1、施工现场没有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2、没有安全措施不准带电作业。
3、没有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操作。
4、不准使用不安全设备。
5、技术考核不合格不准独立操作。
6、临时用工不准私招乱雇。
7、不准酒后作业。
8、计划外用工未经培训发证不准上杆作业。
9、不准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10、杆上杆下不准抛掷工具和材料。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组织对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中的班组级教育),坚持每周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
3、坚持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生产检查,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4、每天结合当日的生产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并根据实际派工情况,分别布置落实工作人员的自保、互保和连保。
5、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做好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台帐)的登记工作,并做到齐全、实用、规范。
6、负责对安全生产设备、安全措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等的检查工作,保证正常运转。
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7、明确本班组危险源,并有相应的控制预案。
8、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逐级报告。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9、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0、接受安全指导,在作业中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落实安全互保、联保职责。
11、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2、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责任追究及处罚班组长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或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重特大通信案件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或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重特大通信案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如上级相关指标有所调整,再另行调整修江苏奥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3.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