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突发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三)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四)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五)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六)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七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名称、适用范围和编制依据;(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四)应急响应流程;(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七)信息报告和发布;(八)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九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三)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四)实施医疗救治;(五)做好物资保障;(六)开展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7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公安、民政、商贸、教育、宣传、物价、交通、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到辖区单位、街道(镇)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应急条例的制定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减少社会恐 慌和不安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
提高应对能力
完善的应急条例可以指导政府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众在面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时采取正确的措施,提高应 对能力和效率。
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频率 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如SARS、禽流感等事件,给社会和经 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制定完善的应急条例对于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
应急条例的重要性
保护公众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条例的制定可以迅速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 减少公众感染疾病的风险,保护公众 的健康。
04
应急响应机制建设
预警机制建设
监测与预警系统
建立全面的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发 现并评估潜在的公共卫生 威胁。
信息报告与通报
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卫生 事件,并与其他相关部门 和机构进行信息共享。
应急准备
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 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设 备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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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参考。
恢复与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恢复受 影响的地区和人群的生活和经济
活动,重建公共卫生体系。
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 卫生事件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05
应急保障措施完善
物资保障措施完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序号
主要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2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使用集体土地和财产,代行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工作;
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管理村级档案。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老年人关爱等工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群防群控等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献血法》第六条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卫应急[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卫应急〔2007〕5号)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解答公众的各种健康问题,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帮助人们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塑造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建立“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网络,并下发了《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和《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
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决定在取得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在全省架起卫生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12320”建设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步伐,克服困难,强力推进,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全面开通“12320”电话,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江苏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卫办发[2005]486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的要求,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解答公众的各种健康问题,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帮助人们建立科学的健康防病意识,塑造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我省将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为全省公众提供一个统一、便于记忆和使用的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从而架起卫生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审专家、各位观察员:大家好!我是某某某,我将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出报告。
一、贯彻执行的背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加强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促使条例有效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积极行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开展了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二、贯彻执行的主要措施1. 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根据条例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明确了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使得应急响应工作有序进行。
2. 加强卫生监测和报告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建立了健全的卫生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和报告疫情信息,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及时得到有效应对。
3.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政府加强了疫情防控工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比如,加强对人群密集场所的排查和管理、加强对进出口国际交通的检疫等,确保人员流动和社会安全。
4. 加强卫生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应急物资的重要性,加大了相关物资的储备和储备力度,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及时提供需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等。
三、贯彻执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和调查,可以看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应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加强了疫情防控工作,控制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
同时,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加强也有效提高了应对能力和水平。
然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部分地区落实措施不严密、宣传教育工作不充分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改善。
四、贯彻执行的建议和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提出以下建议和改进措施:1. 强化责任落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信息报送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 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 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 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胡忠天
涉及卫生应急工作颁布的法 律和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15项 预案28项 部门规章5项
技术方案
传染病监测方案28项
信息报送6项
当前已有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 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 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的环境 污染和人体健康的损害。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七、影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 核事故、放射性事故
1984 年 12 月 3 日 印度中部博帕尔 的毒气渗漏事故,这是一起化学工业 史上最大的悲剧,也是印度历史上最 严重的工业事故之一 。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 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 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 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 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 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 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发布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9 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某种传染病在集中的 时间地点发生,波及范围 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 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 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 在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 霍乱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发病15~49例;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 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卫应急[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内医疗卫生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参谋等作用,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我厅决定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了《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秘书长1名。
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紧急医学救援组、心理援助组和应急保障组等7个专业组,成员共计89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
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原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2、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等作用,促进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统一,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开展,制定本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_规章制度_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里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新网5月21日电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哪几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一)中央政府1、国务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9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Interpretation of regulations o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今年,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
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台的。
从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制定本条例。
一方面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应急的特点,设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特别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一系列坚决、果断、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条文化、规范化,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并强化了相应责任,提高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
这样,既为打赢防治“非典”这场攻坚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本条例始终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作为立法的主线,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苏卫应急[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苏卫应急〔2012〕2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好地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在基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到以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完善为重点,以制度健全为保障,以能力提高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结合实际帮助和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卫生应急管理水平,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2012年11月1日江苏省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1 总则1.1目的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突发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二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1. 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突发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指挥员。
2. 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由指挥部确定具体人员。
3. 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协助指挥部决策和应对突发社会突发事件。
第三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社会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预警信息应准确、及时、明确,既要提供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又要提示公民采取相应措施。
3.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1.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应急响应分级,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每级响应对应不同的预案和措施。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和措施,积极参与应急工作,协同配合,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1. 指挥部应及时发布突发社会突发事件的最新信息,通过可靠媒体平台进行传播。
2. 信息发布应公开透明,准确客观,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恐慌情绪的扩散。
3.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主动关注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听从指挥部的指导和安排。
第六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1.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突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配合水平。
2. 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化学泄露等。
3. 应急演练结果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七条突发社会突发事件救援和恢复1.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社会突发事件的救援和恢复机制,统一指挥和协调救援工作。
突发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恐怖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恐怖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恐怖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恐怖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报告与发布(一)信息报告1、报告时限:立即报告。
2、报告流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到各类突发恐怖事件所致伤病员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卫计委值班室、应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值班室、应急办在接到突发恐怖事件所致伤病员信息后,行政值班室应立即报告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应急办,应急办按照院领导指示要求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区卫计委应急办。
(二)信息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及重大(Ⅱ级,橙色)突发恐怖事件伤病员信息,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突发恐怖事件伤病员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二、应急响应(一)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的突发恐怖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报告省、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在省、市、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及时、果断卫生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突发恐怖事件的,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果断开展卫生应急处置。
(二)应急响应措施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组织医疗、防疫和卫生监督开展突发恐怖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恐怖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对突发恐怖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6.11【实施日期】2003.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已于2003年6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特殊补助和必要的生活照顾,提供必需的防护条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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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三)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可以委托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情况;
(二)医疗机构、留验场所的隔离、消毒、防护;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特殊补助和必要的生活照顾,提供必需的防护条件。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应当接受治疗或者进行隔离治疗,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离开病房或者隔离病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事件引起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
(三)对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市容与环卫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完毕的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并按照要求处理。
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设。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急救医疗中心,并按照规定设立急救医疗分站;县(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并按照规定设置急救医疗分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卫生部门应当向毗邻的地方卫生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一)对人员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三)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四)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五)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章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对公众经常接触的部位和用品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突发事件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0611(颁布时间)
20030611(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号)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2003年6月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即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商检、环保、农林、水利、交通、人口与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国务院卫生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卫生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广泛传播,便于公众知晓。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