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府公[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府公〔2011〕2号)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公告。
一、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1.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0日,市政府第2号令)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4号令)3.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5号令)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6号令)5.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7号令)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10号令)7.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号令)8.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市政府第13号令)9.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5号令)10.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号令)11.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号令)12.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政府第21号令)1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号令)1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5号令)15.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6号令)16.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7号令)17.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3号令)18.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4号令)1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5号令)20.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号令)21.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市政府第37号令)22.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0号令)23.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第42号令)2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4号令)25.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5号令)26.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2003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6号令)27.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51号令)28.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29.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8号令)30.苏州市供水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79号令)31.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80号令)32.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81号令)3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2号令)3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号令)3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4号令)36.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6号令)37.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7号令)38.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39.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89号令)4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90号令)41.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市政府第91号令)4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3号令)43.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44.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5号令)45.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市政府第96号令)46.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97号令)47.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98号令)48.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1号令)4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2号令)50.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3号令)5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4号令)52.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7月4日,市政府第105号令)53.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06号令)5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7号令)55.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09号令)5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10号令)57.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111号令)58.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2号令)59.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3号令)60.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14号令)二、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4.《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6.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8.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9.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10.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11.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1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1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15.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21.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24.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25.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3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35.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24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41.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43.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45.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4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50.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5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52.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苏府〔2003〕64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控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64号)5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55.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56.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58.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59.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61.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63.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64.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6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 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9.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5号)70.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71.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72.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77.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7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79.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80.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81.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82.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83.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84.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87.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9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91.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92.关于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6号)93.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94.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95.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9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98.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 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100.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10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102.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10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105.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10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10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10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109.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110.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111.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 号)112.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1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11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115.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116.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117.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1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119.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120.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121.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122.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123.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125.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12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127.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12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8号)129.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130.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131.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13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33.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134.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135.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56号)136.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137.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38.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1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40.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4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142.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14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14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145.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46.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47.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148.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149.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50.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151.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15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15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5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15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56.扩大市区禁煤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157.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158.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159.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161.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62.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6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6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16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6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67.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16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16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70.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7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17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2号)17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74.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7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76.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77.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79.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82.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8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8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85.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86.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87.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8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89.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90.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91.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9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9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号)1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95.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96.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9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9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9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46号)20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20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202.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20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20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价费[2006]4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475号2006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和相关商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市、县(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根据单位性质、服务内容、国家相关政策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和非基本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管理。
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幅度。
(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自主制定收费项目、标准。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墓穴使用期满后一律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使用墓穴、穴位的,应当按期向公墓经营者缴纳维护费。购买者3年无故不缴纳维护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可按无主墓穴、穴位处理。
墓碑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所需费用由公墓经营者、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对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公墓经营者应按墓穴、穴位销售款的8%留作公墓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墓区内的秩序、消防、绿化和墓穴、穴位的养护。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穴位的价格和维护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级市、区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等级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益性骨灰埋葬地是指无偿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不留坟头、不立碑的骨灰深埋地。
经营性墓地是指为本市居民有偿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经营性骨灰堂(塔)是指有偿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2023年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规划公墓的数量、规模、地点等。
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为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建设遗体安葬设施的,由县(市、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批准结果报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二)符合发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四)有与公墓管理服务相匹配的机构和人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41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416号)响水县物价局: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请示》(响价管[2009]94号)收悉。
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一、关于《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苏价费[2006]475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等相关条款规定,凡是省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和相关商品价格的行为,都适用于《暂行办法》。
具体对象既包括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也包括其他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
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提供的服务收费、相关商品价格及其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管理。
二、关于如何认定殡仪(遗体接送)服务是否形成了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问题。
虽然你县所有乡镇都有个体经营的遗体接送车,但如果出现由经营者在相互默认的范围内各自包揽遗体接送义务,丧户不能自主选择经营者为其服务的情况,不能认定是已形成了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局面。
建议通过对本地区殡仪(遗体接送)服务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研究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告别厅租用费的内涵问题。
《江苏省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即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苏价费[2006]475号文件附件2)中的告别厅租用费,包括由合法的殡仪服务机构提供丧户用来停放遗体供亲友吊唁、守灵、举行告别仪式等场所的租用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苏价规字[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6号)各市、区物价局(办),市各有关部门,市区各游览参观点:《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已经我局集体审议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价格实施管理。
各游览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览参观点的监督管理。
各游览参观点负责本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处理有关价格事宜。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坚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苏建价〔2009〕10号
苏建价〔2009〕10号第一篇:苏建价〔2009〕10号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价〔2009〕10号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差价计算办法同本文第一条。
2.计取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
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文第二条第1项办法处理。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2.没有按时开工的;3.没有按时竣工的;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苏价市字[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6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关于开展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苏价市字〔2012〕62号)和《苏州市关于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5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2.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评分标准表苏州市物价局2013年12月19日附件1: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苏州市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的工作成效,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目标,切实提高“诚实标价、明码实价”的知晓度、规范度、满意度,努力营造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标示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的价格形态。
第三条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自愿参加”的原则。
采取价格部门与消费者相结合,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物价局设立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区物价局(办)领导组成,市物价局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考评组织与实施。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 。
政 策 深 化殡 葬 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 健康 发第 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殡 葬服务 收 费 包
,
,
展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格法 》 《殡 葬 管 括殡葬 基本服务 收 费 和 殡葬延 伸 服务 收 费 。
理条例》《 江 苏省 价格条例》 和 国 家发 改 委 、第 四 条 殡 葬 服务 收 费 实 行分 类 定 价
维护
等费
用
的
。
基本
服务
和
延伸
服务收
费
项
目
及
标准
目
第 七 条 殡葬延伸 服务 收费 包括殡仪
录 对殡葬服务项 目名 称 ,
务 内容 、 定价形
延伸 服务 费 、 经 营性公墓墓葬 费 等 。
包
括
式
:
、
收
费
标
准
、
计
费
单
位
等
进行
分
类
分
项
明
一 殡仪延 伸服务费 是 指在 基本 殡仪
(
)
确 。
服务 以 外 、 供 群 众 自 愿选 择 的特殊服 务项第 + 条 各 地在制 定或 调 整政 府定 价 、
费 用 ;
推进 。
( 二 ) 公 益性 公 墓 墓 葬 费 是 指 公 益性墓各设 区 市 、 县 ( 区 ) 价格 主管部 门 负 责 制
穴等墓 葬设施 含立 体式 骨灰 存放格 位 建 定殡葬 服务 收费标准 并会 同 民 政部门 对殡
(
)
,
墓 、 安 葬 、 土 地 租用 等 服 务 , 以 及 提 供 以 上 葬服务及 收费 行为 进行 日 常监管 。
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苏价服字[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字〔2007〕92号)各市、区物价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和部分公墓管理者、经营者意见,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民政局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公墓经营者(含公墓管理者,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公墓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与公墓服务有关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墓价格,是指公墓经营者提供的殡葬服务和相关商品的价格。
经营性公墓中明确列入公益性的墓区(穴),其价格依照公益性公墓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墓价格管理,应当符合价值规律,体现按质论价,保持价格合理稳定,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引导、规范公民丧葬活动,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公墓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公墓价格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
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六条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公益性骨灰公墓第七条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服务。
公益性骨灰公墓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府办〔2018〕28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2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依据,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为导向,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殡葬行业规范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生计生委、民宗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骨灰堂(塔、陵、园)、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等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及时做好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等相关工作。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公墓管理成为一个城市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苏州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对公墓管理具有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
为了维护公墓管理的秩序和尊重逝者,苏州市政府制定了本《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确保公墓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卫生,使公墓成为一个祥和、安宁、尊严的场所,为公众提供丧葬文化服务。
二、公墓的分类和用途根据使用目的和功能,公墓可分为陵园型公墓和墓地型公墓。
陵园型公墓主要用于较大规模的丧葬,提供完善的墓位服务,同时兼顾绿化和景观规划,营造一种庄重而祥和的环境氛围。
墓地型公墓则主要用于小规模的单个墓位,一般设计简单明了,便于管理。
三、公墓的管理规定1. 公墓的开放时间:公墓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保证家属和公众能随时进行祭扫活动。
除非特殊情况,公墓不得关闭。
2. 公墓的墓位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将按照《苏州市公墓墓位管理办法》有序管理公墓的墓位,确保公平合理。
个人或家庭可以向公墓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墓位或进行墓位租赁。
3. 公墓的墓碑和纪念设施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将对墓碑和纪念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监督。
墓碑和纪念设施应当符合公墓管理规定,同时尊重个人意愿。
4. 公墓的环境卫生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墓进行清扫、除草、修剪树木等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墓整洁和美观。
5. 公墓的安全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公墓的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公墓安全无事故发生。
四、公墓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 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墓的管理规定、制度和服务标准,管理和监督公墓的各项工作。
2. 公墓管理部门有权核发公墓相关许可证件,对违反规定的墓地和墓碑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公墓管理部门有权制定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对公墓墓位和服务项目进行定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遵守公墓管理规定,尊重公墓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公墓的秩序。
五、公墓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公墓管理的公平和透明,苏州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的监督机制。
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苏府办〔2011〕16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1-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苏州实际,决定对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免费对象在苏州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一)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三)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四)驻苏部队现役军人;(五)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六)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二)遗体消毒费(30元);(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2-(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五)骨灰盒费(500元)。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三、操作办法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解读苏州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
解读苏州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解读《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一、出台背景2014年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公墓管理联合督查办法》,为依法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其工作内容单一、督查范围局限的实际已不足以解决殡葬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服从和服务于苏州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继全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后,根据《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
二、主要内容此办法明确了组织机构及职责、督查范围、督查内容、督查方式、责任追究,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内容:(一)关于督查主体和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计委、民宗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苏州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各部门职责明确,联动响应,共同推动殡仪服务机构整改提升,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督查范围和内容全市各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公墓、骨灰堂(塔、陵、园)、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社会殡仪等机构和单位为督查对象。
围绕公墓建设运营,殡葬服务、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以及历年来市公墓督查领导小组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共3大类、10大项内容,对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
(三)关于督查方式和责任追究为保证督查实效,《办法》规定督查小组每年将定期不定期通过实地勘踏、查阅台账等多种方式对殡仪服务机构采取随机抽查。
根据督查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3家以上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督查小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苏州市民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等关于
苏州市民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社会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政民规[2012]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民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民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社会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政民规〔20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公司(集团);各有关企业,各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经
1 / 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7•【字号】苏府办[2008]26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8〕2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公共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公共服务要坚持公平,倡导文明,保证质量。
第三条殡仪公共服务包括遗体消毒、遗体运送、遗体处理、遗体火化、骨灰整理、骨灰存放、骨灰安葬等。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地区殡仪公共服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具体负责前述殡仪服务业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配合属地殡仪馆开展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运送遗体专用车辆的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培训、指导和消毒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殡仪馆负责对遗体运送人员和车辆的消毒工作,保证每运送一次消毒一次。
第七条为方便农村居民群众办理丧事,民政部门可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在该镇(街道)安排车辆进行遗体运送,但车辆须向属地殡仪馆备案,车主应当与属地殡仪馆签订遗体运送服务协议,纳入属地殡仪馆统一管理。
从事遗体运送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保险,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公墓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用于埋葬死者的土地或设施。
公墓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江苏省的公墓管理工作,保护公墓环境,提升公众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确立公墓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公墓的开放条件和使用规定,加强公墓的维护和保护,提升公墓管理水平,以满足公众对公墓管理的期望。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江苏省公墓管理机构是负责协调江苏省各级公墓工作的组织。
2. 公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监督公墓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组织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协调公墓使用的争议处理;- 提供公众咨询和服务。
三、公墓的开放条件和使用规定1. 公墓必须经过规划、审批、建设等程序后方可开放使用。
2. 公墓开放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墓的用地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侵占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特定区域;- 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公墓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墓地使用年限、墓碑规格等。
3. 公墓的费用和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公墓的管理应加强对公墓使用者的引导和监督,确保秩序良好。
四、公墓的维护和保护1. 公墓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墓地的清理、修缮和绿化;- 墓碑的保护和修复;- 清除墓地周边的垃圾。
2. 公墓的保护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防止盗墓和损毁墓碑的行为,加强安保措施;- 加强对古墓葬的保护和研究;- 防止墓地被侵占或用于非法活动。
五、公众参与和监督1.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公墓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
3. 公墓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公墓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苏州墓地限购旨在解决墓地价格攀升的现状
清明将至,墓地又成为新热点,据获释,高价(ɡāo jià)墓地俨然成风。
苏州墓地(mùdì)限购背后:异地墓活人墓成风(chéngfēng)“墓贩子〞炒高价格民政部已出台?公墓(gōngmù)管理暂行方法?遏制炒墓行为,各地也出台管理细那么楼市炽热,国内各大城市连日来纷纷(fēnfēn)出台调控政策,就连国家级贫困县安徽临泉县也开场限制房价。
在人们感慨买不起房的同时,一那么苏州严禁外地人购置墓地的消息,近日引起广泛关注。
当地人表示,此举是为了把上海人挡在苏州墓地的门外。
据理解,由于苏州离上海近,且墓地均价3万元仅为上海的一半,为此吸引了不少上海人。
业内专家表示,苏州限购墓地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墓地价格本身反映的是供需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墓地价格攀升的问题,需要改变国人的殡葬观念。
限购墓地并非新政“非苏州本地户籍,不能在苏州买墓地。
〞苏州媒体3月2日关于苏州市召开的清明工作会议的报道称,苏州各殡葬效劳单位将依法依规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严禁经营性公墓跨苏州市区域外销售。
根据规定,经营性公墓不得跨区域推销墓穴,对外市户籍人员确需在苏州公墓安葬的,要报经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
针对对外销售公益性公墓、关停公墓,违规跨区域销售经营性公墓的行为,苏州民政部门表示将责令整改和限期改正。
不光限制户籍,规定对于所购墓穴的面积也做了限制,单穴不超0 .7平方米,双穴不超1平方米。
此外,另一限制条件为活人不得购置墓地。
前述会议还透露,制止为尚未死亡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及罹患重病且医院已出具?病危通知书?的除外。
高龄人员因故确需购置墓穴的,由公墓所在单位报经属地民政部门批准。
这一消息很快在网上引发广泛争议,不过南都记者核实发现,上述墓地限购规定并非新政。
早在2022年8月,当地政府出台的?苏州市公墓管理结合督查方法?,就提到这三条所谓的墓地限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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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字[2007]9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7〕92号)
各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和部分公墓管理者、经营者意见,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公墓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公墓经营者(含公墓管理者,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公墓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与公墓服务有关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墓价格,是指公墓经营者提供的殡葬服务和相关商品的价格。
经营性公墓中明确列入公益性的墓区(穴),其价格依照公益性公墓实施管理。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