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房产管

合集下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苏住建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79号),2023年12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三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267个(房建199个,市政42个,装饰26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1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个别项目经理检查时不在岗,且未有请假手续;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未落实;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个别项目经理的带班材料存有伪造签名、复印签名情况。

部分工地的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少数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部分项目的工人维权告示牌内容不准确。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为保障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我市拟制定《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一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9日前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定销商品的销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7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和招标拍卖地块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数和面积的核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定销商品房挂牌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采用产权调换或者以公房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居民不适用定销商品房政策。

第六条被拆迁居民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上靠一档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城区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水平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大城管”格局,完善城市管理顶层设计1.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

市城管委原则上每月由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县级市、区也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形成高效有序的“大城管”格局。

2.明确市级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科学界定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

市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应急处置和综合整治,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苏地2010-G-12号、苏地2010-G-13号、苏地2010-G-14号地块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建造的动迁安置房项目,根据苏府[2009]3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地块受让人应为全资国有公司。
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竞买人,报名时应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苏地2010-G-7号
平江区平海路北、元和塘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有线电视)。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25%,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报名参加挂牌竞价的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持同城转帐支票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6月13日下午五时前。履约保证金是指在2010年6月17日前有效的,并可在苏州市区各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实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竞价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缴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咨询请拨0512-65212829。具体地块报名时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拍卖公告。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转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2005年5月31日)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投资购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供略大于求、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状况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将市住建局牵头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列入"三区三城"建设和城建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统筹平衡"的原则,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实施范围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辖区内的121个城中村(无地队),其中,沧浪区51个、平江区41个、金阊区29个,涉及居民8825户,28233人(其中:农业人口2044人),占地面积620万平方米(含耕地和非住宅用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苏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府办〔2012〕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陶孙贤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编制、外事、应急管理、机关事务、驻外办事处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联系市编委办、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韩天伦协助做好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联系市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创元投资集团,苏州质监局,苏州供电公司。

分管综合一处工作。

张旗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综合文字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

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

分管综合七处工作。

楼成刚主持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陆俊秀协助做好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地方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红十字及环境保护、太湖办方面工作,协助秘书长负责出国出境办理工作。

联系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药监局)、体育局、环保局(太湖办)、人口和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市红十字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广电总台,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

分管综合四处工作。

张曙协助做好公安、法制、司法、市容管理、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联系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容市政管理局、法制办。

分管综合八处工作。

陆伟跃协助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方面工作。

联系市人社局、商务局,市贸促会,苏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苏府办[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办〔2011〕106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代表议案,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全面开展以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为重点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组长:张跃进副市长副组长:韩天伦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孙则宁市环保局局长游膺市住建局局长吴文祥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成员:郦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邱惠霞市文明办副主任李忠市经信委副主任王锡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吴亮市监察局副局长陆文华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法宝市国土局副局长张涛市住建局副局长葛昕市规划局总建筑师王京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汤以成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马林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何绍明市水利(水务)局副局长王承武市环保局副局长茅晓伟市园林和绿化局调研员陈炳善市物价局调研员褚春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卓晓萦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董朝文市轨道交通公司副总经理张建祥吴中区政府副区长蒋炜鼎相城区政府副区长陈隆平江区政府副区长唐剑荣沧浪区政府副区长谈岳良金阊区政府副区长黄继跃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9个专项工作小组:1.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轨道交通公司组成,市住建局负责牵头;2.渣土运输扬尘防治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容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市市容市政局负责牵头;3.消纳场所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容市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组成,市市容市政局负责牵头;4.保洁防治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容市政局组成,市市容市政局负责牵头;5.绿化防治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园林和绿化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组成,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牵头;6.渣土运输专营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组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7.政策法规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组成,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8.宣传教育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组成,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9.效能监察组,由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环保局组成,市监察局负责牵头。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价房地字〔2006〕142号苏房市〔2006〕9号关于公布2006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局《关于预算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解释》(苏建价〔2005〕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6〕2号),对2005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

因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经测算论证,现将2006年度苏州市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33.68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520.9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332.30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299.3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087.0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778.4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别墅等920.74元/平方米普通多层住宅730.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593.7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0.4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45.9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96.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48.1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77.46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66.47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379.36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23.3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04.7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391.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34.0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06.7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380.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39.24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3.54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抄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建设厅抄送:市各有关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苏府办[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61号)吴中、相城、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调研和借鉴外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终端综合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平台,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一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欠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一套管理运行制度,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范围”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三)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市场的价格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收费制度,把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纳入有形市场单独招标,解决收费与管理不匹配的问题。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 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 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苏州政府法制网(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同时,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又较好地解决了市区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这一政策要继续延续下去。

但是,2004年市政府36号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拍挂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60号)要求,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于11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标完成的施工项目中,共随机抽取32个项目(涉及32家造价咨询企业)。

抽查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市政、装修及智能化专业等,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成果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编制依据运用适当,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基本正确,对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费用的计取符合行业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执行,如签字盖章手续不完整;档案文件目录有手写涂改修正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无内容明细,无签收人签字及签收、归还日期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无针对性的审核意见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二)咨询成果编制不准确。

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计或者漏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组价不对应、定额套用错误等常见编制问题仍比较多。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04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3年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了适当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0]27号、苏价房地字[2000]239号文同时废止。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二○○四年三月八日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2004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当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1.城市轨道交通的保障监督职责。

2.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3.廉租住房保障职责。

4.全市燃气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加强全市防震减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

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负责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拆迁企业冷库评估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拆[2008]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8.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拆迁企
业冷库评估方法的通知
(苏建拆[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在我市三个新城拆迁实施中发现有大量的企业冷库需要拆迁,这些企业冷库中确有一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需且是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并合法使用的冷库,但也有大量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临时搭建的伪劣冷库,甚至为了拆迁以获取更大补偿而突击建造并不具备冷藏功能的冷库。

为维护拆迁市场的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企业冷库的评估工作,根据市政府办文单(2008年下字1264号)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