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第七十九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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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2002年10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规范全行信贷资金管理行为,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合理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发行字〔2002〕18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资金调拨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调整和监测;资金的申请、审批、调度和清算;资金台账的管理等。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系统内资金的调拨与管理。

第二章资金头寸管理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操作程序包括资金头寸限额核定、资金头寸监测和考核等。

第五条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

资金头寸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和存放同业净额等。

第六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方式。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采取“按季核定,适时调整”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

各行应根据1~3天的资金需要量核定资金头寸限额。

主要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

包括存贷款存量规模和增量规模,并与上年同期基数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86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09.25【实施日期】2001.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3月23日农发行字〔1998〕5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在我行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行领导为主”的稽核管理体制下,为了使总行及上级行及时掌握情况,促进各级行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现对稽核工作报告作出如下规定。

一、稽核报告(一)无论是上级行还是本行确定的稽核项目,各级行稽核部门都要在稽核结束后,写出稽核报告,在报送本行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对上级行布置的稽核项目,要按稽核方案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遗漏。

要求做到内容详实、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典型突出。

稽核方案所附的表格,必须如实填报。

(三)单项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10日内、汇总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重要情况报告对下列重要情况,不论何种形式发现的,均应在发现后5日内填写重要情况报告表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收到报告的稽核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报送上一级稽核部门:(一)所辖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1.挪用资金,违规拆借;2.超范围发放贷款;3.乱挤成本,截留或转移收入,搞账外经营;4.擅自购建固定资产,扩大基建开支;5.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6.重大结算、联行事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正式运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正式运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正式运营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独立法人。

目前其总行已投入营运。

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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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四川省分行申报金融教育研究成果获奖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04.08•【文号】农发行字[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04.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监督,保证国家财政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防范风险,保障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辖的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第三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一)责令纠正违规事项;(二)没收违规所得;(三)通报批评;(四)罚款或扣减费用计划指标。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一)没收违规所得;(二)赔偿损失;(三)罚款;(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292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12.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农发行字[1999]2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对账工作管理,促进全国联行往来对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对账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总行与管辖分行“双向监督”的控制作用,保证联行资金安全和联行对账工作高效稳健运行,防范与化解联行资金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总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法全国联行往来对账质量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和“实事求是,公平竞赛”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全面考核;定期统计,综合排名;按季通报,以质评优”的办法。

(一)统一标准,全面考核。

以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和对账办法为依据,总行对各分行承担的对账数据录制、通讯传输、查询查复、清查未达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等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由于差错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不同,将各种类型的差错折合为单位差错笔数进行考核。

(二)定期统计,综合排名。

总行分季度统计各管辖分行的业务量及汇总差错笔数,并按各分行季度业务量大小分为两组,其中业务量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传[1994]5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4.06.16【实施日期】199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银传<1994>5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新疆建设兵团分行:人、农、工、建四总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1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于5月31日进行了试划转。

针对一些省(区、市)协调小组及各有关银行分行的请示和试划转中的问题,人、农、工三总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必须以银发<1994>114号文和本通知为准,做好6月30日的正式划转工作。

对于本次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范围,各行不准擅自扩大或缩小。

附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补充意见一、信贷资产划转范围问题1、农业银行向棉麻公司发放的棉花调销贷款,列入本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215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10.11【实施日期】1999.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

中期信贷计划一般为1-3年;长期信贷计划一般为3-5年或5年以上。

第八条年度信贷计划包括贷款计划和存款计划。

贷款计划包括:农副产品贷款计划(指粮油贷款计划、棉花贷款计划、烟、糖等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计划,下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费用贷款计划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计划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第八十八次发行.do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第八十八次发行.do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第八十八次发行金融债券招标书各承销团成员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函〔2018〕3062号文精神,我行拟第十四次增发2019年第五期1年期、第十次增发2019年第八期7年期、第十一次增发2019年第六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现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上网招标确定价格。

欢迎承销团各成员积极参与投标。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本招标书发标。

本次价格招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八十八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执行,现将招标条件公布如下:一、发行总额:2019年第五期20亿元2019年第八期30亿元2019年第六期60亿元二、招标时间:2019年第五期14:00至15:002019年第八期14:00至15:002019年第六期14:00至15:00三、债券面值:100元四、招标标的:2019年第五期为发行价格2019年第八期为发行价格2019年第六期为发行价格五、价格上下限:见招标发行系统六、步长:2019年第五期价格步长为0.01元2019年第八期价格步长为0.07元2019年第六期价格步长为0.08元七、投标量基本单位:1,000万元八、每标位最低投标量:1,000万元九、每标位最高投标量:100,000万元十、起息日:2019年第五期2019年6月24日2019年第八期2019年7月19日2019年第六期2019年7月12日十一、缴款日:均为2019年9月27日十二、付息频率:2019年第五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第八期按年付息2019年第六期按年付息十三、到期日:2019年第五期2020年6月24日2019年第八期2026年7月19日2019年第六期2029年7月12日十四、承销费:2019年第五期0.05%2019年第八期0.15%2019年第六期0.15% 十五、兑付手续费:无十六、基本承销额度: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7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废止【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农发行字[2001]7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今年棉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分行可以选择1至2个县级支行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三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向农发行提出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已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第五条根据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状况、封闭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设置定量与定性两大类指标,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风险影响程度设置不同分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公司文化
公司文化
农发行文化理念体系由使命、愿景、办行理念、职业精神、宣传用语五个部分组成: 使命:支农为国立行为民; 愿景:建设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办行理念:执行国家意志、服务“三农”需求、遵循银行规律(简称“三位一体”); 职业精神:家国情怀专业素养; 宣传用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务乡村振兴的银行。
简介
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 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 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建行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2004年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国家 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至2013年,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 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 营业绩实现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全年利息净收入374.9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99.05%),同比增加80.68亿元,主要受贷款规模增加、收息水 平提升等因素影响。其中:贷款利息收入743.75亿元,同比增加85.74亿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42.37亿元,同比 增加10.94亿元;存款利息支出14.44亿元,同比增加2.85亿元;债券利息支出263.24亿元,同比增加17.14亿元;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133.49亿元,同比减少4亿元。当年综合利息收回率93.27%,同比提高2.38个百分点,再创新 高。中间业务特别是咨询顾问业务发展较快,全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09亿元,中间业务净收入同比增加1.69亿 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31曰农发行字[2001]1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管理制度,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促进业务经营,切实做好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会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的授权管理制度,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

总行是法人的本体,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该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区别对待、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函农发银函〔2019〕2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决定面向境内外投资者公开发行农发债。

一、信用评级:农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与中国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二、发行日期:2019年2月13日。

三、招投标方式:本次债券发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债券品种及金额:本次发行债券为2018年第十期1年期、2018年第十二期3年期、2018年第十三期5年期、2018年第十一期7年期、2019年第一期10年期,各期发行金额分别不超过50亿元、50亿元、50亿元、40亿元、70亿元,总量不超过260亿元。

五、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

六、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农发行支持的粮棉油收储、精准扶贫、绿色生态保护等“三农”领域的贷款投放。

七、上市: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境内法律,解释权归农发行所有。

请农发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做好与境内外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积极参与投标。

欢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投标认购。

请中央结算公司协助做好债券发行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2月2日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结合《2019年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次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要素农发行本次发行的债券分别为第八次增发2018年第十期金融债券、第七次增发2018年第十二期金融债券、第六次增发2018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第七次增发2018年第十一期金融债券、第一次增发201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2]180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2.10.16【实施日期】2002.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16日农发行字[2002]1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明确:“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

”为了切实做好联营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联营业务信贷资金运行的监管,控制信贷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经国家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联营业务试点对象、范围。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试点工作的复函》(计办综合〔2002〕1255号)精神,总行原则同意28对企业作为第一批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业务试点单位。

未经总行同意,各行不得擅自变更试点单位和扩大试点范围。

对总行原则同意的试点单位,省级分行应根据《监管办法》规定的联营条件和要求进一步审查,慎重决定是否进行联营业务试点,决定开展试点的要报总行备案。

其他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自行试点。

二、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开展联营业务试点,必须坚持以联营双方企业自愿申请、签订合法有效联营合同为基础,防止行政干预造成贷款风险。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试点粮食购销企业的开户行要严格按照《监管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规范操作,实施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263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农发行字[2001]26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工作,确保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符合国家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拟认定及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稽核,是保证农发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合规合法、手续齐备,从而达到提高防范与处置信贷资产损失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是根据呆账贷款的认定原则和稽核权限的划分,按照呆账贷款的额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稽核”的原则。

第二章稽核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对象,是指提交认定及核销呆账贷款的申报行。

第五条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内容包括;(一)稽核呆账贷款确定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破产、死亡、灾害事故、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法律制裁、强制执行、以资抵债、银行垫款、国务院专案特批等九种类型的认定条件。

(二)稽核呆账贷款申报行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申报认定呆账金额;应吸取的教训,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选择题专练(2)【含答案】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选择题专练(2)【含答案】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选择题专练(2)一、单选题(80题)1.商业银行( )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A.贷款业务B.票据贴现业务C.同业拆借业务D.支付结算业务2.下列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任务的是( )。

A.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B.支持进出口贸易C.农业政策性贷款D.支持国家开发项目融资3.从企业法人角度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主流形式是( )。

A.统一法人制组织架构B.多法人制组织架构C.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D.以业务线为主的事业部制组织构架4.目前,各家银行多采用()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A.积数计息法B.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C.由储户自己选择的计息方式D.逐笔计息法5.以下属于垄断竞争行业特征的是()A.市场上只有唯一的一个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B.所有的资源具有完全的流动性C.市场上存在许多生产者,且其对自己经营的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控制力D.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没有合适的替代品6.拨备前利润是银行常用的财务指标,是银行在经营中已经构成的( )作出的准备。

A.收入和支出B.贷款和存款C.成本和利润D.风险和损失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B.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利息C.要求就担保物优先受偿D.扣押保证人财产8.下列贷款中,贷款期限上限最高的是()。

A.国家助学贷款B.自用车贷款C.二手车消费贷款D.商用车消费贷款9.按(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A.还款期限B.还款方式C.信用额度D.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10.市场细分是( )的职责。

A.总行B.分行C.支行D.网点11.中央银行在市场中向商业银行大量卖出证券,从而减少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引起货币供应量减少、市场利率上升,中央银行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是()。

A.公开市场业务B.公开市场业务和存款准备金率C.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政策D.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12.银行某企业客户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一笔较大金额的汇款,以下最为适宜的汇款方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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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第七十九次发行
金融债券招标书
各承销团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函〔2018〕3062号文精神,我行拟第十一次增发2019年第五期1年期、第七次增发2019年第八期7年期、第八次增发2019年第六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现定于2019年9月4日下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上网招标确定价格。

欢迎承销团各成员积极参与投标。

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本招标书发标。

本次价格招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9年第七十九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执行,现将招标条件公布如下:
一、发行总额:2019年第五期20亿元
2019年第八期30亿元
2019年第六期60亿元二、招标时间:2019年第五期14:00至15:00
2019年第八期14:00至
15:00
2019年第六期14:00至
15:00
三、债券面值:100元
四、招标标的:2019年第五期为发行价格
2019年第八期为发行价格
2019年第六期为发行价格
五、价格上下限:见招标发行系统
六、步长:2019年第五期价格步长为0.01元
2019年第八期价格步长为0.07元
2019年第六期价格步长为0.08元
七、投标量基本单位:1,000万元
八、每标位最低投标量:1,000万元
九、每标位最高投标量:100,000万元
十、起息日:2019年第五期2019年6月24

2019年第八期2019年7月19

2019年第六期2019年7月12

十一、缴款日:均为2019年9月6日
十二、付息频率:2019年第五期到期一次还本付

2019年第八期按年付息
2019年第六期按年付息
十三、到期日:2019年第五期2020年6月24日
2019年第八期2026年7月19日
2019年第六期2029年7月12

十四、承销费:2019年第五期0.05%
2019年第八期0.15%
2019年第六期0.15% 十五、兑付手续费:无
十六、基本承销额度: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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