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剥离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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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巴机改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机改字﹝2007﹞1号)县各部、委、局、办,县直各事业单位:《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委、政府审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的要求,有计划、有部署、有督查、有指导的开展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阶段改革任务。

并注意总结、探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映。

附件:1、《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2、《自治县XXX机构改革方案》(范例)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6﹞73号)、《自治县关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停止增加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巴党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及哈密地区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配合自治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份开始,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为此,现提出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一、深入动员,明确任务从2007年3月14日开始,召集各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领导进行宣传动员,明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任务、目标、要求。

统一思想,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二、分类指导,准确定性在各系统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深入到每一个事业单位,以召开班子会、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自治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的“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为事业单位准确定性。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意见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意见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2011年11月18日,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检察院职业特点的要求,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职业保障,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检察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院干部队伍,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检察院干部队伍的任务和特点,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对检察院干部工作的领导。

2、依法推进改革。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借鉴总结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3、体现职业特点。

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积极稳妥实施。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稳慎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

二、主要任务(一)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基本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院转隶的文件

检察院转隶的文件

检察院转隶文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检察机关也在不断优化组织架构,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服务质量。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改革之一便是检察院的转隶。

定义检察院转隶是指原属县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上级机关的组织调整,被分别调至区级或市级检察机关中工作的制度。

这种调整既是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有利的调整,也是对地方检察机关执行检察职责更加有力的加强。

实施细节在检察院转隶的实施细节上,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人员流动为确保转隶领导和工作人员良性流动,检察机关应当明确人员流动的原则和程序。

具体来说包括:•转隶领导与工作人员必须满足条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原有的工作已经完成或放弃。

•变动时应做好指导工作:人员流动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整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以确保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派出工作组管理:检察机关应该成立工作组,负责调查和评估转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工作情况,以及在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工作安排检察机关应当在转隶之前,安排一定时间进行相关的调研和研究。

具体地说:•研究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应确定基层和重点工作领域,并建立沟通机制,以加强对工作实践的衔接和规范。

•加强管理,“强领导力”:检察机关应设立一定的领导圈子,以加强对机关的整体管理。

优势交流合作:检察院通过转隶,可以更好地进行地域间沟通、孕育合作、交流经验,提高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

调剂资源:对于政治生态高、工作量大、待遇差异化大的机关,检察院转隶可以调剂相应资源。

梯次晋升:被调入领导圈内,使得领导人员更加靠近权力中心,容易晋升到更高的职位。

局限性人员管理:检察院转隶对于领导人员和少数干部,往往是一种面向全国的调剂,导致原机关人员极度不稳定。

工作中混乱:由于领导人员的不断变动,使得工作节奏不稳定,工作难以持续推进。

总结总的来说,检察院转隶对于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加强工作人员本职工作和提升职业素养方面有较大的作用。

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研究

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研究

编者按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是员额制改革的当然内容之一,是保障员额制科学配备、良性运转、有效运行的不可或缺的调节阀。

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检察官员额如何退出、增补及调整,越来越受到检察人员和社会的关注,成为检察队伍、检察工作稳定发展的重要话题。

我们以“检察官员额如何动态调整”为专题编发一组文章,对这一话题加以研讨。

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研究张为姜琦*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疏通“出口”,能上能下,实现良性竞争,让更多能办案、想办案的检察官回归办案岗位,畅通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必不可少的环节。

刚刚修订的检察官法仅规定了应当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八种情形,但没有具体规定检察官如何退出员额的具体内容,也未能覆盖退出员额的各种情形,因此实践中需尽快建立员额退出相应机制。

一、建立员额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有利于提升员额检察官队伍素质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能够促使入额检察官树立危机意识,打消“一次入额,一劳永逸”的观念。

打破入额终身制,将员额退出与检察官办案质效、遵章守纪等指标相挂钩,对于只考虑待遇,不敢担责、不愿担责、能力不够无法尽责的员额检察官,适时启动退出程序,促使不能胜任工作的检察官及时退出员额,可以有效维护员额检察官队伍活力。

(二)有利于畅通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检察官助理作为员额检察官的后备人选。

首次员额制改革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存在部分员额检察官在体力、能力等方面不适应履职要求的情况,迫切需要建立“能进能出”的员*张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姜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科副科长。

额动态管理机制,让优秀的检察官助理通过遴选进入员额,把不适应办案要求的检察官退出员额,确保员额检察官整体水平。

(三)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的现实需要员额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一方面可以与检察官遴选机制相呼应,促进遴选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还能与监督机制相互衔接,形成更为公正合理的员额检察官管理机制。

县人民检察院剥离工勤人员

县人民检察院剥离工勤人员

人民检察院
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
工作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机关进人关的通知》和省编委《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院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做法: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是一件有利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大好事,我院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并与当地财政、组织、人事部门沟通配合,力争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工勤编制。

认真研究相关规定,切实保证统计数据与实际相符,不得虚报、瞒报、谎报任何编制数。

我院政法编制数为48,其中公务员44人(其中包括2011年招录3人,目前尚未办理进人手续,提前离岗5人),实有工勤8人,其中3人占编,干部身份1人(未占编)。

三、严肃工作纪律。

剥离和核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全
院政法队伍的建设和个人利益,工作小组要本着对本单位负责,对每位干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违反纪律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领导的责任。

四、我院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我院工勤人员超编严重,难以做好思想工作。

二是我院不在编人员干部身份一人,难以解决在编问题。

三是我院的人员编制数与我县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匹配,虽然近两年招录了部分公务员,但还难以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亟需上级为我院增加政法编制。

2012年3月15日。

XX 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XX 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X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清理规范,推进用工方式转变,主要做好“三个一批”工作:保留一批,对目前确实因工作岗位需要的,规范后继续使用;转移一批,对一些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岗位,采取服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减少使用编外人员,变“管人”为“管事”;退出一批,对季节性、阶段性、短期性的和合同到期且不符合续用条件或因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输入数据库,进行专项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

三、主要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对现有编外用工的岗位情况进行清理。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类岗位一般应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在岗位规范的基础上,重点对机关事业单位下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1)在限制使用岗位上的编外用工,合同期已满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予清理规范;合同期未满的可以通过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使用岗位。

(2)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3)对合同到期、临时性工作已完成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的编外用工进行清理规范。

(4)对于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编外用工,应予清理规范。

(5)对超出控制数的编外用工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涉及执法辅助、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辅助岗位使用编外用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清理规范后数量要有下降。

四、实施步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从2017年11月初开始到12 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申报审核、组织实施、总结提高四个阶段:1.动员部署阶段。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在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我们属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工人身份在政府部门等待转干的工作人员,以前称之为“以工代干”,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然而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我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我们变成了“工勤人员”,这个“四不象”怪胎。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今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干部进行普遍考察的通知》(组通字〔1998〕25号),并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作了专门部署。

几个月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普遍十分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文件和会议精神,使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目前,全国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面临的组织调整和人员处理等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不齐、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全面提高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素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现就充分运用考察成果,认真做好考察后期组织调整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认真地查清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调整工作。

对在这次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考察中一时难以查清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核查,绝不允许因考察工作结束而草草了事。

已经查清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有一般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精神状态不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不适合担任现领导职务,或班子成员不团结、长期扯皮,影响工作,以及因疏于管理,机关内部连续发生问题,干警中违法违纪突出、查处不力的,等等,要坚决采取措施,尽快进行组织调整。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作者:徐细州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3期摘要:为优化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实现检察人员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目标,检察官员额应当实施动态调整。

但员额制尚属试点阶段,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作出的制度设计难免存在零散性、碎片化的问题,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退出程序、救济程序仍有不完整、不合理的地方。

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系统完善退出程序以及健全合理的救济制度。

同时,要解决退出员额检察官或未入额检察官的职业发展、保障岗位的福利待遇等,从而使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制度成为有效运转的系统整体。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动态调整目前,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已经全面推行,并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这一制度对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落实司法责任以及强化职业保障起到重要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伴随这一制度的实施,必然面临检察官的增补和退出,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对保持检察官队伍活力、优化素质能力至关重要。

一、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的现状(一)员额检察官的增补对于检察官的增补,目前主要通过从本级未入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中遴选。

在进行考试、考核、考察,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资格审查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

从2017年、2018年度遴选检察官来看,主要对象仍是首次未入额、之前具有检察官身份人员和检察官助理。

没有实行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遴选,也没有从法学专家、学者或律师等人员中遴选。

(二)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根据《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检察官退出的路径可分为四种:1.自动退出。

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丧失我国国籍的;(2)因工作需要调出本检察院或调离办案岗位的;(3)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4)退休、辞职、开除以及死亡的;(5)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职的。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改革设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改革设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改革设想作者:郭丹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检察机构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关系到检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为了更好的推进这一改革的进行,就必须对当前检察人员管理体制进行全面的利弊分析,以及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实施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关系到检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这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分类管理的政策法律依据我国检察部门经过多年对检察人员管理的研究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规制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一是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设想。

2000年《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再次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检察机关建成人员分类科学合理,各类人员数量配比适当,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有效,各类人员的招录、任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退休、辞退等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健全,符合司法属性和检察工作规律。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这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在《公务员法》颁布以后,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鄂检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7]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

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

对于检察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五日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2007年1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

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司发通[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司发通[200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作者:杨吉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摘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准确定位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这是一项自上而下、全面系统的工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分类管理工作的试点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严格依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科学管理,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关键词分类管理制度保障法律职务检察官作者简介:杨吉麟,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7-02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同时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笔者参考高检院制定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初步规划以来的相关资料和最新司法改革动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思考:一、调整相关法律内容,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参照公务员管理”使得目前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并未起到在检察官管理方面本应起到的作用,在泛公务员管理的大背景下,要想真正实现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分类管理需要自上而下、全面逐步地进行,首先就要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人员招录制度、检察官选拔制度、检察官考核体系等各项机制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2020年机关工勤人员改革3篇精选(最新)

2020年机关工勤人员改革3篇精选(最新)

现在基层干部群众中有四个超级火爆的话题(事业单位改聘用制、公安大警种合并改革、公务员大幅减少收入、工勤岗位将会社会化),而且都是疫情惹的祸:第一个就是关于事业单位改聘用制的问题!几家欢乐几家愁,很多望眼欲穿,很多人担心“被合同制”。

第二个是公安大警种合并改革的问题。

现在传出派出所将与交警队合并,并且部分单位已经实施!第三个就是公务员大幅减少收入的问题。

这疫情来了,无论是国家还是百姓收入大幅降低,经济增长乏力这是事实,,让定期涨资的稳定性又打了折扣,大家这段时间议论很多,今年政府财政收入会非常紧张,很多省市已经明确,今年各种奖金福利会减少。

第四个是工勤岗位将会社会化。

将部分可以社会化的岗位转为社会化保障。

将影响上百万的工岗位。

(老人老办法,新人不要再有,通过分流的方式进行政企分离)随着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能由社会服务代替的,和能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都要推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事分离、管办分离。

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工勤岗位,其工作性质就是承担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岗位,比如技术工人、水电工、司机、通讯员、打字员等。

这些工种,既是体制改革的对象,也是倡导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的对象。

因此,在历次党政机构改革中,工勤岗位已经逐渐消失,工勤人员也是只出不进,工勤编制随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随退随销。

事业单位逐渐推行全员岗位聘用制管理,工勤人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岗位对应的干部身份,最大限度地缩小干部与工人身份的区别。

工勤人员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减甚至取消工勤岗位。

在一些改革超前、已经大面积推行聘用制管理的地区,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设置极少,甚至不再设置。

工勤岗位的职责,由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代替。

即统一由人社部门负责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员,或者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统一指派到用人单位工作,工资福利等也由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机构改革,使党政部门职能集中到监督管理上,事业单位的职能越来越高度集中到公益服务上。

浅谈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作者:张晓慧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6期张晓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 325011)摘要:检察人事管理的公正、公平程度越高,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同度和奉献精神越高,检察工作效能就越突出;相反,人事管理的公正、公平越是受到质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对检察事业的使命感就越低,检察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

因此,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与否,关系到检察事业乃至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就目前我国的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完善作一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2-0162-02一、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现状1.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检察人事管理主体具有非常突出的多元化特征。

在管理的外部关系上,地方党委、人大以及同级组织部、人事局、编办都对检察人事工作拥有一定的决定权、管理权。

在管理的内部关系上,上级检察机关以及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领导、政工部门都对检察人员的升迁、待遇、命运有影响力。

普通的检察干警也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环节对检察人员的职位安排、职级晋升发挥一定的作用。

多元化管理有利于地方党组织对检察机关的监管,有利于相关部门根据地方财力合理控制检察机关的财政消耗,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行政领导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监控、调度。

但从司法规律的角度分析,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许多不协调、不和谐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掣肘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多元化”管理之下,检察机关必须服从一些不切合检察机关实际需要的“外来”管理方式和手段,人事管理与检察工作规律时有脱节。

不可否认,地方党委、人大、同级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在处理检察人事问题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考虑检察机关的特殊情况,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它们都属于党政机关,按照自身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行使职权是毋庸置疑的,在这样的管理机制下,检察人事管理方式和手段是否完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要求,是否都对检察权的正确、高效行使起积极作用值得怀疑。

对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管理与退出机制的思考——以海东市检察机关

对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管理与退出机制的思考——以海东市检察机关

对员氛检条客功态為整管理月退生机制旬眉零——以海东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为视角I 张有才***马延*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

检察官动态调整与退出是保障员额制科学配备、良性运转、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调解阀。

随着《中华人 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订,员额检察官如何动态 调整、退出及增补调整,成为广大检察干警的热点 关注问题,也成为检察队伍、检察工作稳定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海东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现状(一)人员情况海东市检察机关现有在编职工288名。

2014 年司法体制改革后进入员额的检察官为132人。

其中民和县院20人;互助县院20人;乐都区院18人;平安区院16人;化隆县院14人;循化县院12 人;市院32人。

2018年监察委成立检察人员转隶 后,全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数为108人。

其中民和县院13人;互助县院16人;乐都区院15人;平 安区院14人;化隆县院12人;循化县院11人;市 院27人。

人员转隶后员额检察官减少24人,减少 率为18%,其中民和县院减少人数最多,转隶了 7名员额检察官,自行退出员额1名,减少率为40%。

不难看出从人员数量上削弱了办案力量。

亠201』仆:法体制改革后(单位: 人〉亠2018年监察委成»:检察人员转隶 后位:人)(海东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情况)(二)人均年办案情况以检察机关办案任务较重的公诉部门为例, 据统计,2018年检察人员转隶前,海东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专职办案员额检察官为23人,转隶至今公诉部门专职办案员额检察官为20人。

减少了 32019•第 4 期17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名,减少率为15%。

2016年至2017年度,检察人员 转隶前,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834件,人均年办案数为40件。

其中民和县院 办理348件,人均年办案数58件;互助县院办理512件,人均年办案数51.2件;乐都区院办理303件,人均年办案数37.9件;平安区院办理194件, 人均年办案数48.5件;化隆县院办理177件,人均 年办案数29件;循化县院办理132件,人均年办 案数33件;市院办理168件,人均年办案数21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配置职能。

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

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

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

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是公务员中的一分子,享有普通公务员的权利,也可以辞去公职。

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不同。

担任领导职务,相应地承担了较大的责任,据此,本法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精神,是对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因公辞职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是公务员调动和交流应履行的一种正常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公务员对选举其担任领导职务机关的负责。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浅论检察官员额制退出机制

浅论检察官员额制退出机制

浅论检察官员额制退出机制作者:王珊珊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

规划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关键节点之一即是建立和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从而合理配置检察官人力资源,推动检察官队伍顺利转型,实现我国员额制检察官体制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发挥员额制的预期功能,实现检察官队伍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员额退出机制;绩效考核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11-01作者简介:王珊珊(1979-),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硕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科长,研究方向:司法体制改革。

一、研究背景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之一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于2017年7月11日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着重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员额制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和流转机制,统筹研究、完善和规范检察官员额制。

二、构建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根据案件数量、辖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检察官的人员数量,这是实行员额制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现有规定,检察官员额比例总体要求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39%。

由于政法专项编制相对较为固定,检察官员额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更长时间不会有显著增加。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如果不能建立常态有效的员额退出机制,就会造成员额外检察官后备人才竞争激烈,员额内却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司法体制改革制度设计的初衷。

动力来自于压力,因此,必须跟进构建检察官退额的有效机制,与入额制度相衔接,才能保持检察官员额制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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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
工作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机关进人关的通知》和省编委《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院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做法: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剥离工勤人员,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是一件有利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大好事,我院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并与当地财政、组织、人事部门沟通配合,力争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工勤编制。

认真研究相关规定,切实保证统计数据与实际相符,不得虚报、瞒报、谎报任何编制数。

我院政法编制数为48,其中公务员44人(其中包括2011年招录3人,目前尚未办理进人手续,提前离岗5人),实有工勤8人,其中3人占编,干部身份1人(未占编)。

三、严肃工作纪律。

剥离和核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全
院政法队伍的建设和个人利益,工作小组要本着对本单位负责,对每位干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违反纪律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领导的责任。

四、我院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我院工勤人员超编严重,难以做好思想工作。

二是我院不在编人员干部身份一人,难以解决在编问题。

三是我院的人员编制数与我县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匹配,虽然近两年招录了部分公务员,但还难以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亟需上级为我院增加政法编制。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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