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的新平衡——对刑事和解程序的法条评析与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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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内容提要】刑罚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各有优缺点,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正确解释刑罚正义。

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关系实质就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在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中,应以报应正义的实现作为第一目标,报应的实现包含了功利的实现。

在依功利正义应当减轻犯罪人的刑罚时,则功利正义优先于报应正义。

【关键词】刑罚/报应/功利/衡平正义是刑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关于刑罚正义素有报应正义论和功利正义论(预防正义论)之分歧。

刑罚报应正义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和谴责;刑罚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遏制。

在刑罚内在价值方面,报应正义认为刑罚是社会报复、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共同产物,报复、谴责和惩罚赋予了刑罚内在的价值,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而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是社会维护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罚根本就没有什么价值,刑罚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对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

经历了百余年的争论与分歧后,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应当说是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潮流。

“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片面地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而应当把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

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

”[1](P81-82)一、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在刑法学说史上有不少学者从理论上论证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统一。

费尔巴哈、哈格等认为刑罚罪有应得地施加于犯罪人,使一般人对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得以确信,正是这种确信,打消了人们犯罪后逃脱刑罚惩罚的侥幸,使他们继续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报应虽然不是刑罚的目的,但是报应可以确保刑罚的正义性,正义的刑罚能够得到一般人的尊重,从而服务于一般预防,报应和功利统一于报应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手段,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认罪和补偿行动换取被害人 的原谅和司法机关的轻
处 。正如有 学者 指 出 , 诉 交 易 是 “ 家 与 被 告 人 辩 国 通过协 商 和 妥 协 进 行 合 作 的模 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则是“ 司法机关通过接受或者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
的和解 而 进行 非刑 事 化 处理 的 司法 程 序 , 不包 含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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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 和解 , “ 即 由检察官站 在 中立 的立场上 , 用专 业 知 识 , 织 加 害方 、 运 组 受害 方、 区等多方参与, 社 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
及 其家属 直接 沟通 与 交 流 , 定 犯 罪发 生 后 解 决方 确
人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间达 成 的 通 过被 告 人 以 被
择, 很容易给腐败和渎职 留下隐患。
不 少观 点 认 为 , 察 机 关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检 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关 于 相对 不 起 诉 的规定 , 属 于 就 主持刑 事和解 ①。这 同样 属 于误解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情 节 轻微 , 照 刑 法 规定 “ 依 不 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人 作 出不 起诉 决 定 。 如 果 将 此 款 规 定 视 为 检 察 机 关 ” 能 够成 为刑 事和解 主持 者 的法律 依 据 , 意 味 着 刑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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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犯罪 情节 既然 是 对 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表 征 ,
首先 , 主持刑事和解是人 民法院职权的应有之 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民法院的职权不仅包 人 括主持案件的审判 , 也包括主持案件的调解 , 不仅包 括民事、 行政案件 的调解 , 也包括刑事案件 的调解 。 这表明 , 民法 院原本就是法律钦定 的调解者 。在 人 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逐渐提倡和认 同的今天 , 对被害 人权利的保 障和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正在 日 益被现代刑事诉讼所重视 。包括公诉案件在内的刑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摘要: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我国便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和解程序引言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一、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书来对加害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之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协商的方式。

它的出现可以为犯罪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或者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导致在和解协商过程中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在拥有更多案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受害人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造成对于犯罪行为的不公正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或者对于赔偿金额等事项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在和解协商中接受了不公正的赔偿,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了过于宽容的判断。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认定和法律的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在涉及到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恶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的认罪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使得他们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审判和刑罚,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一种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追究的感觉。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信任和反对,进而导致社会的攀比心理和不满情绪的恶化。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应适度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关切,以平衡公允与效率。

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确保受害人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尊重其自愿意愿,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对于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效率的辩证关系简答题

刑事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效率的辩证关系简答题

刑事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效率的辩证关系简答题刑事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效率的辩证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司法的公正和诉讼效率被视为对一个社会法制的重要评判标准。

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

刑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另刑事诉讼效率是作为一个高效的司法系统的体现,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和正确判决。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平衡。

刑事司法的公正是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任何个人身份都不应影响对其的公正处理。

刑事司法公正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即在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进行公正判断和判决的基础上,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关乎着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对社会稳定和正义的追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然而,刑事司法公正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刑事诉讼的效率。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数量的增加,刑事诉讼变得愈发繁琐和庞大。

如果刑事诉讼效率不能得到确保,将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和审判周期过长,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效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它不仅可以减少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等待时间,也能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那么,公正和效率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取得平衡呢?在实践中,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1. 健全刑事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

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和权利保障,可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和效率。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

加强法院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同时优化人力、物力和经费的配置,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3. 强化司法人员专业能力: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法律应用和判决能力,对案件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工作总结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一致,通过和
解协议来解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纠纷。

刑事和解工作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通过及时介入,我们成功
地促成了多起犯罪案件的和解协议,有效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刑事和解工作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次和谐。

其次,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度,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们将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增强社会对刑事和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刑事和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犯罪纠纷,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减轻执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长,案件审理时间长,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社会矛盾复杂,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邻里关系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官司纠纷,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矛盾。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达到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公正意识,消除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分为根本性和解和次要性和解两类。

根本性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对于犯罪行为的矛盾的和解,是尽量消除或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冲突。

次要性和解是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尽量解决或减轻案件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冲突。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保护被害人的自主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其中包括调解、和解协议等方式。

调解是指由法官或其他具备经过调解培训资质的人员进行调解,主要通过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从而避免司法审判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要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对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首先,司法机关要完善和加强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再次,要严格监督刑事和解的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普及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是解决刑事案件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它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对刑事和解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和解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和解是怎样规定的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诉》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运⽤。

下⾯,店铺⼩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法律对和解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百⼋⼗⼋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百四⼗四条犯罪嫌疑⼈涉嫌的罪⾏较轻,且没有其他重⼤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属于预备犯、中⽌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与被害⼈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愿、合法且已经履⾏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系已满⼗四周岁未满⼗⼋周岁的未成年⼈或者在校学⽣,本⼈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五周岁以上的⽼年⼈。

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

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

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在刑事法学领域中,公正与公平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公正与公平原则的运用,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实现,还关系到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以期对此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公正与公平原则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正是指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真相,公正、客观地行使裁判权。

公正的实现需要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裁判的程序公正。

法官应当摒弃个人偏见,不被任何外在因素所影响,依法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到公平的决策。

而公平原则,则是确保庭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庭审的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使其在法庭上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同时,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也应当公平,不能有任何偏颇。

只有在公正与公平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正实施。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中,公正与公平原则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法学中,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公平一致。

不同案件之间,不同被告人之间,应当基于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得到相同的法律适用。

这意味着,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正性和一致性的原则。

公正性是指法律制度不应受到个人或群体的权势干预,而应根据普遍的道德标准制定与适用;一致性是指法律适用不应受到偏颇和二元化的影响,而应坚持相同的规则对待相同的情况。

只有以公正和公平原则为基础,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和全体公民的权益。

此外,刑事法学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也表现在刑罚的量刑上。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制裁,应当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公正的决定。

公正的刑罚量刑要坚持刑事责任的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特点,对其适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刑罚。

同时,公平的刑罚量刑也要考虑到社会的习俗和价值观念,避免对个人的过度制裁或刑罚过轻。

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刑罚量刑,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对罪犯的教育、惩戒。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作者:亓淑云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案件的方式,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程序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不足。

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更好地构建和解制度进行阐释,以期对于完善刑事和解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监督机制;配套制度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通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获得其谅解,司法机关从而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公诉案件的和解改变了国家公诉机关垄断犯罪追诉权的局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可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不起诉等非刑罚化的处理决定,和解协议也会对作为量刑情节对于法院刑事审判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的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宽缓处理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刑诉法修正案中的专章规定对于统一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现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适用规则合理,程序运用正当,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积极社会效应,它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弥合人际裂缝,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1]从法理上研究分析,刑事和解是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大限度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加入了人文关怀,是刑事司法的有益探索,无论对于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都有一定意义:第一,针对办案机关:(1)缓解近年来愈发严重的上访申诉问题。

被害人的上访,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告人在可能获得量刑优惠承诺、甚至避免被贴上罪犯“标签”的“鼓舞”下,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从而有效遏制上访申诉的泛滥化趋势。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达成协议,达成一定的补偿或赔偿金等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和惩罚。

但是,刑事和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惩罚罪犯为中心的,而刑事和解则是围绕被受害人的维护利益而展开的。

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刑事和解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和解是一项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

因此,如何保障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性?首先,要坚持罪犯的基本惩罚原则。

在进行刑事和解时,要考虑被害人的需求和罪犯的情况,但不能忽视对罪犯的惩罚。

其次,要加强司法监督。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能出现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不平等协商现象。

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应建立刑事和解的设施和机构,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在实现刑事和解的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总之,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协调非常重要。

只有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尽可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才能达到刑事和解的真正目的,实现社会和谐。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程序适用研究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程序适用研究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程序适用研究赵继军【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律,是在立法层面上的一项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对该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既应不违背具体规定,又可发挥能动作用,予以灵活处理。

同时,着重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在对该制度执行中可能及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研判,且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于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s written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s the special pro-gram, which is an innovation to 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create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level of legislatio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should not vio-late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but also play a dynamic role, and be flexible.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specific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 studies the problems which will probably appear or have emerg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benefit the judicial practice finally.【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5页(P68-72)【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解适用;问题;对策【作者】赵继军【作者单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天津 301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程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公诉案件柔性处理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探索刑法中的罪与罚的平衡原则

探索刑法中的罪与罚的平衡原则

探索刑法中的罪与罚的平衡原则刑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

而在刑法中,罪与罚的平衡原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它涉及到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追求。

本文将探索刑法中罪与罚的平衡原则,分析其内涵和实践应用。

一、罪与罚的平衡原则的内涵罪与罚的平衡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避免过度惩罚或过轻惩罚,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罪与罚的平衡原则具有以下几个内涵。

1. 公正性:罪与罚的平衡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必须公正、客观、准确,不受主观偏见或个人感情的影响。

只有当犯罪事实被明确、证据充分时,才能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

2. 合理性:罪与罚的平衡原则要求刑罚必须有理有据,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容。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震慑他人、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3. 效果性:罪与罚的平衡原则要求刑罚必须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

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预防犯罪为出发点,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

二、罪与罚的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罪与罚的平衡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确保罪与罚之间的平衡。

1. 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的原则刑法中,对于不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行为,通常采取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

从轻处罚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而从重处罚适用于犯罪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高的案件。

通过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可以实现罪与罚的平衡。

2. 刑罚的个别化适用罪与罚的平衡原则还要求刑罚的个别化适用。

个别化适用是指根据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刑罚形式和程度。

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犯罪者,可以适用缓刑、罚金等轻刑,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的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法律适用中的公正与效率平衡

法律适用中的公正与效率平衡

法律适用中的公正与效率平衡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的适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的要求。

公正是指法律适用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而效率则是指法律适用的速度和便捷性。

本文将围绕法律适用中的公正与效率平衡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二、公正与效率的概念1.公正公正是指在法律适用中,法官应该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真实公平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效率效率是指在法律适用中,法官应该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时间和成本,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在法律适用中,公正和效率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同时,这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的平衡。

1.平衡原则(1)公正优先原则公正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优先性,法官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判断。

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则尽可能考虑解决纠纷的效率。

(2)效率优先原则在追求社会效益和便捷性的前提下,应该尽量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法官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高效地解决案件,给当事人带来最大的利益。

2.平衡方法(1)控制证据质量证据质量是影响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尽可能排除决策过程中的误差和主观偏见。

(2)提高效率手段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高效做法,例如合理分工、制定流程、加强信息化等。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法官的效率,促进法官的便捷性。

(3)规范司法流程在法律适用中,司法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需要规范司法流程,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成本,从而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相平衡。

四、结论公正与效率是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平衡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法官的实际操作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公正的裁判,同时也需要高效地解决案件,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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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1 2 0 0 萧山 区人 民法 院 3 1 1 2 0 0 )
民间纠纷 引发 的案 件无法适 用刑 事 和解 。例 如生 活无着 落的 人 盗窃 、 诈骗, 大学在校生盗 窃等。而这类型 的案 件 , 往往更能发 挥
护 当事人 权 益 , 维护社 会 和 谐 , 节约 诉讼 成 本 等有 重要 意义 。但 是 在
公 平 与效 率 的 新 平 衡
— —
对刑事和解程序 的法 条评 析与适用探讨

王 良宝

芸 李
( 华 东政 法 大学 2 0 0 0 0 0 萧 山区人 民检察 院
【 摘 要】 新 刑 诉 法 专章 内容 规 定 当事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讼 程 序 ,
弥补 了原刑 诉 法规 定的 不足 , 对 于规 范、 指 导和 统一 刑 事诉 讼 活动 , 保
案 件的适用 。这既推 进 了我 国刑法 、 刑 诉法 的谦 抑性 的发 展 , 尊
根据修 改前的刑诉法 规定 , 我 国刑诉 法 中的不起 诉 制度 , 可
分法定不起诉 、 相对不起诉 以及证据 不足不起诉 三种类 型。此次 修法增加 的刑事 和解 , 人 民检察 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不需要 判 处刑罚 的” 这部分 的刑 事和解 案件 , 可 以做 出不 起诉 决定 。如何
刑事和解的案件有两种 处理 方式 , 一 种是做 不起 诉决定 , 另 一种
名, 因为这些犯 罪一 般是非 因“ 民间纠纷” 引发 的。但这 样 的立 法
起诉的关系是一种并列而非包 含的关系 。有一 种观点认 为 : 适用
本意也 引来 不少弊端 。因为“ 民间 纠纷 ” 不 是一个 正规 的法律术
语, 而 是一 种 生活 化 的语 言 , 往往 含 义模 糊 , 难 以把 握 。这 里 的 “ 民间纠纷” 引起 的犯罪 是否 是指特 定 主体 之 间 , 即熟 人 ( 亲友、 邻里 、 同学 、 同事 ) 之 间 的 矛盾 引 发 的犯 罪 ?还是 仅 指 “ 民 事 纠
罪适用刑事和解 的范 围也存在 问题 。如果说 , 故意犯 罪适用刑事 和解的条件过于严格 , 那 么过失犯罪在这 方面则失 之过宽 。我 国


刑事和解 的适 用范围诌议
刑事 和解 的适用范 围是刑 事和解的核心 问题之 一 , 它与刑事 和解的理论基础 、 功 能发 挥 和现实 效用 息息 相关 。因此 , 是 否科 学 地设定 了和解适 用的范 围是 评 价刑事 和解 制度 构建 优劣 的关 键 指标之一 。本 次修 法第 2 7 7条针对故意犯罪 和过失犯罪划定 了 不同的刑期期 限来设 置刑事和解 的范围 , 并 明确将 五年 内曾经故 意犯罪 的罪犯排 除在和解适用对象 之外 。 适用刑事和解 的故意 犯罪 的案 件范 围有 三个 条件 : 第一, 因
民间纠纷引起 ; 第二 , 涉嫌刑法分则第 四章 、 第五章 的 ; 第三, 可能
判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这就将 刑事 和解 的适 用 范 围一方 面 限 制在犯罪情节轻微 的案件 ( 第三 点) , 另一方面限制在 主要侵 害个
人 法益的案件 ( 第 二点 ) , 排 除 了重 罪案 件和 侵害 国家 、 社会法 益
过失犯罪除 了集 中在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犯罪和 渎职犯罪 以外 , 还
包 括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 如 失火 、 过失投 放危 险物质罪 等 ) , 这
类 犯罪侵犯 的绝非仅仅是实 际受到侵 害的被害 人 , 还威 胁到不特
定人 的安全 , 危及整个 安全 体系 , 仅仅 因获得实 际被 害人 的谅 解 , 似乎不足以论证 因和 解而免 除处 罚或 从宽处 罚 的正 当性。更糟 糕 的是 , “ 在 危害公 共安 全责任事 故 的 l 1 个罪 名 中, 也 只有 交通 肇 事以及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 罪的最 高刑 超过七 年 ……可 以说除 渎 职犯 罪之外多数过失犯 罪都被 囊括进 去 ” , 可 见适用 范 围是何 等宽泛 。 二、 刑事和解与不起诉 制度 的衔 接
理解这里 的不起诉 ?该不起诉 是被 相对不起诉 所包含 , 还是 意味
着新 的一种 “ 和解不起诉” 类 型的建 立?它对 整个 不起诉 制度 有 何影响 ?这些 问题有必要加 以讨论 。
笔者认为 “ 和解不起诉” 是 一 种 新 的不 起 诉 类 型 , 它 与 相 对 不
可将 一些规定在刑法 第 四、 第 五章 , 侵 犯复 杂客 体且 主要 客体 涉 及私人 法益但次要客体 侵犯 公共 法益 的犯 罪排 除在 刑事 和解 适 用范 围之外 , 例 如收买被拐卖妇女儿 童、 报复陷 害 、 聚众 哄抢等 罪
重 私人间轻微刑 事 纠纷 的解 决 , 又不 至 于牺 牲 法律 的尊严 与 权
威, 体现 了较 为稳妥的立 法思路 。需要讨 论 的是 为何 要将 “ 因 民 间纠纷引起 ” 作 为一个 限定条件 。立法 者考 量 的可能 是 “ 因民间 纠纷 而引发” 的案件 更有通 过 和解而修 复社 会关 系 的潜 能 , 而 且
体例 安排 、 条 文设 置 等方 面仍 然存在 一 些 问题 。本 文 旨在 对 相 关规 定
刑事和解促使加 害人 改过 自新 、 复归社会 的功能 。
适用刑事和解 的过失犯 罪 的案件 范 围只有两 个条 件 : 第一,
认 真解读 , 分析其进 步与不足, 望 对 日后 刑 诉 法 的 实施 和 完 善提 供
借鉴。
非渎职案件 ; 第二 , 可 能判处 七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应 当说将 渎 职
案件排除在刑事 和解 关键 词 】 刑 事和解 ; 不起 诉 制度 ; 诉讼 效 益
公务领域 的犯罪往往 对公共 财产 造成 重大损 失 , 而且 , 如 若容许 这类犯罪刑事 和解 , 很 可能 助长 官员 的腐败 现象 。然 而 , 过失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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