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准制定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 号】京发改规〔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四、行政奖励裁量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见附件4)。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评选周期、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执行。
3.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4.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根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表(见附件2)。明确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等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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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 1 为了加强商品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管 理 , 维 护 商 品 住 宅 所 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 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 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 , 制定本规程 。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 1 0 3 本规程是北京市 商 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专 项 标 准 , 商 品 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 标准 、 规程的规定 。
关于同意北京市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 〔 〕2 号 2 0 0 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你单位 《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京建科标备便 〔 保修规程 〉 申 请 备 案 的 函 》 ( 2 0 0 8〕1 4 号) 收 悉 。 经研究 , 将 5 . 0 . 1、5 . 0 . 2、5 . 0 . 3、5 . 0 . 4、5 . 0 . 5、5 . 0 . 6、 5 . 0 . 7、5 . 0 . 8、5 . 0 . 9、5 . 0 . 1 0、5 . 0 . 1 1、5 . 0 . 1 2、5 . 0 . 1 3条修 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 其中 , 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 备 案 , 其 备 案 号 为 J 1 1 3 2 9-2 0 0 9。 该 项标准的备案公告 , 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 《 工程建设标准化 》 刊 物上 。 附件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 强制 性条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卜、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吮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玉新报批。
}i }"核查施工一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个生产许可证。
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 } . 3审查施上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y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 i.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莽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专项施.1二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5. 1.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测算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测算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2012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将《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测算规范》列为标准制修订一类项目,该标准项目计划号为20121037,归口单位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过程改进分会、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铁华晨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青、王钧、代寒玲、杨少梁、胡才勇、刘东华、李世欣、刘俊、罗志强、刘先佰、熊世萍、黄建元、徐志斌、张超辉、麻妮娜。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北京作为全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之都,产业规模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并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水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快地促进北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及《北京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战略,为未来产业新发展进行了战略布局。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逐步实施,北京市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投资也不断加大,仅全市每年属于市级财政拨款范畴的信息化项目就可达700至800个,金额总量可达三十多亿元,涉及上千家企事业单位。
然而本市尚无科学统一的标准以支撑、规范、管理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费用的测算,这不仅与北京“软件与信息之都”地位不相称,也制约着北京软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由于相关标准的缺失,如何测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的合理费用一直都是北京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难点,因而常常导致软件项目预算审批无依据、恶意竞标等问题的发生。
本标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并结合北京市产业实际情况,针对北京市信息化软件项目,规定了企业软件开发费用测算方法、过程及原则,以满足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J 01-41—2002备案号:J10135-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C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2002—02—21 发布2002—04—01 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第 1 页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C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DBJ01-41-2002主编部门: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按公司名称首字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京兴建设监理公司北京赛瑞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双园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银建工程监理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2002 北京第 2 页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通知京建科[2002]84 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 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等单位修编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该标准的新编号为DBJ01-41-2002,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原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 同时废止。
监理所用表格一律按新修订后的规程执行。
该项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 3 页修订说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科[2001]512 号文件所列,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1 年度编制计划要求,组织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等七家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以下简称原监理规程),在总结其施行三年来的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进行修订。
北京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材料
附件1:
北京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材料
一、直接申请一类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
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a)项目申报书在地标系统填写后自动生成并打印,提交纸质1份。
b)“经费是否落实”一栏应确保经费已落实。
c)主要起草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d)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应为本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e)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时,须由全部相关部门出具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
2标准草案纸质1份,电子文本上传地标系统。
3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纸质1份,电子文本上传地标系统。
二、申请二类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
1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要求同上);
2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要求同上)。
三、申请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
1申请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的函:
a)纸质1份,如多项标准共用一份公函,提供与所含标准项数等同份数的公函原件;
b)项目如需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在公函中说明协调情况;
c)由委办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2标准草案纸质1份,电子文本上传地标系统。
3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a)包含研究过程,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研究结论;
b)纸质1份,电子文本上传地标系统。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石膏基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石膏基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申报项目编号:XXXXX一、项目背景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石膏基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旨在规范北京市建筑行业中石膏基砂浆的应用,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石膏基砂浆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内墙、天花板、地板等装饰和保温工程中。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石膏基砂浆的应用存在许多问题,如施工技术不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到位等。
本项目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指导意义。
二、规范制定的必要性1. 提高石膏基砂浆的施工质量石膏基砂浆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
当前,尽管石膏基砂浆在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施工技术和管理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施工质量参差不齐。
制定石膏基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能够规范施工要求,明确施工流程,从而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
2. 促进石膏基砂浆的研发和创新规范制定过程中,需要对石膏基砂浆的材料、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可以推动研发创新,在材料的选用、配合比的确定、施工工艺的优化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为石膏基砂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3. 保障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石膏基砂浆作为一种环保材料,在建筑行业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规范石膏基砂浆的应用有利于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建筑行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三、规范制定原则1. 科学性原则本项目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兼顾石膏基砂浆的材料特性和施工技术要求,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公正公平原则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石膏基砂浆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师等相关利益方,确保规范的公正和公平。
3. 可行性原则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应用的可行性,避免制定过于理论化、不切实际的标准和规范,切实提高石膏基砂浆的应用效果和施工质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京政办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
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四、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北京市农村住宅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制定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申请日期:[申请日期]二、项目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村地区对清洁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推动农村地区清洁能源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北京市拟制定《农村住宅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技术规范》系列标准。
本项目的实施,旨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 提高农村清洁能源设备技术水平:通过制定技术规范,推动农村清洁能源设备向高效、环保、安全方向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2. 促进农村节能减排:规范农村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
3.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项目目标本项目拟达到以下目标:1. 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农村住宅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技术规范。
2. 规范农村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流程,提高设备更新效率。
3. 推动农村清洁能源设备更新,降低农村居民能源消费成本。
四、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调研与分析:对农村住宅清洁能源设备现状、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等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 标准制定: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农村住宅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包括空气源热泵机组、蓄热式电供暖散热器等设备的技术要求、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
3. 标准实施与推广: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推广标准实施,提高农村地区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水平。
五、项目实施计划1. 第一阶段([时间]):完成调研与分析,形成初步标准草案。
2. 第二阶段([时间]):组织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完善标准内容。
3. 第三阶段([时间]):正式发布标准,并开展标准实施与推广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京质监标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二)标准草案;(三)研究成果报告。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京财预[2002]183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财绩效[2014]1933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4〕1933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市属各预算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发改[2006]836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文号】京质监标发[2007]74号【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2007-03-07h t t p://w w w.b j t s b.g o v.c n/i n f o v i e w.a s p?V i e w I D=34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
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一、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二、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
报送一类项目的还应提交项目草案。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三、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一)立项批准后,起草单位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GB/T 1的要求编写出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
(二)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三)起草单位对征求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入意见汇总处理表,按意见修改并提出标准的送审稿。
四、标准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送材料如下:(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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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6年3月项目名称:《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项目主管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项目协作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起草单位和协作单位 (1)1.3 主要起草人 (2)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2.1 北京市严峻环境形势的要求 (2)2.2 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的要求 (2)2.3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2)3、主要工作过程 (3)4、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4)4.1 标准制定原则 (4)4.2 标准制定思路和依据 (4)4.3 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5)5、北京市行业概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 (7)5.1 北京市行业概况 (7)5.2 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及污染源分析 (7)5.3 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调研结果 (14)5.4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6、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2)6.1美国 226.2 欧盟 (26)6.3 德国 (27)6.4 日本 (28)7、标准主要内容 (30)7.1范围 30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0)7.3 术语和定义 (31)7.4 时段划分 (31)7.5 控制指标的选择 (31)7.6 排放限值 (33)7.7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34)7.8 监测说明 (35)9、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 (36)10、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38)10.1 标准修订环境效益评估 (38)10.2 本标准实施风险评估 (39)11、标准实施的措施 (39)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作为能源和基础原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发展水平影响到下游通信、建材、汽车等许多行业的发展。
但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都会排放出复杂的、有毒有害的大气污染物,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危害程度较大。
化工行业由于缺少管理经验和控制措施,不可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量较大,这部分废气中主要是挥发性有机物,即通常所说的VOC S,VOC S具有光化学活性,是生成大气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并且能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污染,导致细粒子PM2.5浓度增加,是大气环境进一步改善需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北京市污染源排放清单表明,有机化学品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较大,随着关停和治理,排放量有所降低,但其在工业溶剂使用源中占有近10%比例。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整治小型污染企业,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到2016年底,累计调整退出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1200家”、“不断推进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由于目前我国对有机化学品行业的VOCs排放还未制定具有行业针对性的VOCs排放标准,目前北京市化学品企业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该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和粘合剂生产以及医药与农药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限值,并未对其它有机化学品行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要求。
现有排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管理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更细化、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该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和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参与工作。
项目于2015年5月启动。
1.2 起草单位和协作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1.3 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靖、李雪峰、何丽娟、何万清、马玉国、王靖、张伟、任培芳、闫磊、聂磊、周震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1 北京市严峻环境形势的要求随着工业生活活动不断增加,VOC S污染已经成为目前我国重点城市群和重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北京市政府2012年3月21日发布实施《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京政发[2012]10号),标志着北京开启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新征程。
2013年9月2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要求“到2017年,全市工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与2012年相比累计减少50%左右”。
有机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燕山石化)过去一直是北京经济的重要组成和支柱产业之一,曾经为北京的城市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北京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十分有限,且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要率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建成宜居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这些目标的实现为北京化学工业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主要是排放大量VOCs及多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其中VOCs和NO X是大气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在大气污染重扮演重要角色。
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与紧迫的环境压力,制定该行业的地方标准,促进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减排,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水平,是北京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2.2 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的要求北京市VOC S污染源普查结果表明,有机化学品制造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等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产品种类较多,差异较大,且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及管理水平等参差不齐,目前该行业还未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对规模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管控,迫切需要制定更细化、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行业排放标准,促进该行业工业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提升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2.3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目前,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行业企业规模多为中小型企业,无组织排放情况较为严重,排放治理设施不齐全,因此该标准中会重点加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的力度,努力将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引进国内外先进控制技术,促进行业改革;同时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推进,未来该行业内部分不符合首都发展功能定位的企业将会停产及搬迁,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及技术变革。
因此制定有机化学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低VOCs原料、更先进的工艺、更高效的末端处理技术,为有机化学品行业的发展、规范的发展明确方向。
综上所述,制定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行业内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对于缓解北京市目前的环境压力,顺利完成政府确定的环境目标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3、主要工作过程2014年5月-7月,完成《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投标工作并顺利中标。
2014年8月-12月,调研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确定标准制定思路和基本框架。
2015年1月-4月,通过与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的沟通与交流,完成合同签订。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负责调研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先进的排放标准。
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负责北京市化学品制造企业生产状况及大气污染排放现状的调研,并分析标准制定后可行性。
2015年5月-10月,对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并开展采样检测工作。
2015年11月-12月,结合国外标准的调研报告,以及典型企业调研监测结果,完成标准制定草案。
2016年1月-2月,与北京市环保局相关处室讨论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修订组开展了新一轮国内外相关排放法规标准研究、污染控制技术可行性评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的论证与确定,编制了研究报告,为本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有力支撑。
4、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挥发性有机物(VOC S),对污染物排放现状的分析表明该行业目前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必须进一步开展总量减排工作。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严格排放限值和工艺管理措施,势在必行。
4.1 标准制定原则(1)科学性和可行性兼顾的原则标准制定过程中,体现了科学性、可行性兼顾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的具体要求,提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考虑到新旧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现有和新建污染源排放限值,为现有污染源留有一定的改造时间,对新污染源则限值从严,体现了标准的可行性原则。
(2)先进性和前瞻性兼顾的原则考虑到北京作为首都的特定身份,应在全国起到表率和示范的作用,在充分调研现有控制技术的基础上大胆预测未来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发达国家的排放限值标准,设置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体现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3)以末端控制为主转为全过程控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点,转变管控方式,由原有的末端控制转变为全过程控制,不仅提出末端排放限值的要求,也相应提出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从而使企业在执行标准时对VOCs进行更为有效的全过程控制。
4.2 标准制定思路和依据标准制定总体思路:有效控制并减少有机化学品制造业有组织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
提高行业整体污染控制水平,促进行业技术革新与进步。
参考发达国家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从排放限值、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方面全过程管理污染源排放。
制定主要依据:(1)美国有机化学品制造业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ational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Miscellaneous Organic Chemical Manufacturing》;(2)美国涂料制造业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Miscellaneous Coating Manufacturing》;(3)国家《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欧盟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5)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6)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北京市部分典型企业有组织、无组织监测结果,目前治理现状。
(8)目前各种污染物可实现的先进控制技术。
4.3 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我国1997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了33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气态污染物9项、颗粒物3项、金属及其化合物6项、有机气态污染物14项,并设置了非甲烷总烃综合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