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卷内排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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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及档号编制规则模版

房地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及档号编制规则模版

房地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及档号编制规则模版档案分类方案及档号编制规则1目的1.1为规范档案工作流程,统一档号编制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2.1本标准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进行分类,制定了统一的分类方案及档号编制规则,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及城市公司、项目公司等档案管理工作。

3术语3.1全宗号全宗,指一个独立公司或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

比如,一个独立的项目公司形成的全部档案就构成一个全宗。

本标准中所说的全宗号,是指为方便管理档案,人为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一个代号。

不同公司的档案以全宗号区分开来。

3.2分类分类号是以字母、数字形式标识档案内容、载体、特征,使之有序排列的一种编码,是档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分类号下的案卷,均从“1”开始编号。

3.3项目号项目即取得一地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的一个工程项目。

为此项目编制的代码即为项目号。

3.4案卷号若干具有有机联系的文件组合而成即为案卷,案卷是档案保管的基本单位。

将案卷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有序排列形成的顺序号,即为案卷号。

一般以一盒为一卷,特殊情况也可一盒装多卷。

3.5件号件号即卷内文件顺序号,反映文件在该卷内的位置,每一个案卷卷内文件件号均从1开始编写。

3.6档号档案编号,简称档号,是以字符形式赋予文件实体的一组代码,通常用以固定和反映文件排列顺序。

本标准中档号主要由全宗号、分类号、卷号、件号等通过特定方式排列组合而成。

档号要求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

4档案分类规则4.1本标准采用“问题(或事件)”分类法,即按照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不采用“机构”分类法,即按文件形成部门进行分类的方法。

根据公司档案产生情况,初步分为九大类:证照档案、合同档案、文书档案、项目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专题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

5一级类目设置5.1本标准共设置一级类目九个,采用英文字母作为类目代码。

部分行业如有档案难以归5.2档案分类类目一般不超过四级,具体二、三、四级类目,参见《地产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归档时限和保管期限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浅谈城市房屋权属档案收集与整理的规范化流程

浅谈城市房屋权属档案收集与整理的规范化流程

浅谈城市房屋权属档案收集与整理的规范化流程作者:刘丹来源:《新一代》2012年第10期摘要: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依据归档立卷的规范标准,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各种资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等对相关权属的执行文书及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有计划地收集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程序、规范形成档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档案室。

要求做到收集房屋权属档案完整性、收集房屋权属档案准确性、收集产权档案规范性。

在接收档案时有据可查,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关键词:房屋档案;收集整理;规范化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0-0202-02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各类权属登记、调查、测绘等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价值。

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依据归档立卷的规范标准,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各种资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等对相关权属的执行文书及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有计划地收集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程序、规范形成档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档案室。

通过对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能够完整地反映城市房屋权属的现状及其变迁历史,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房屋权属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1.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完整。

房屋权属档案完整包括一是种类齐全,要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地产本来面貌,反映房屋权属的归属、沿革、变动等各种载体;二是材料完整,收集的各类房产档案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屋权属情况。

2.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准确。

房屋权属档案记录的内容要与实况相符,记录的权利人姓名、权利种类、范围、房地面积等要准确,不能有误差。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四)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注销登记除外)三、登记种类(一)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六)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一)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长府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三日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权属档案,是在房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确保房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产权利人申请房产权属登记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一)房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 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 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交接手续。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
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 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 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 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 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 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 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 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 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
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
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

产权档案的整理

产权档案的整理

目录上一章下一章第三章产权档案的整理第一节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和内容第二节产权档案的分类第三节产权档案的立卷第四节案卷排列与编号第五节编制案卷目录第六节房地产图、卡、册的整理第一节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和内容一、产权档案整理的含义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工作,就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系统化的房地产产权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和编目,使之系统起来。

这里讲的整理,是指房地产产权档案文件本身的整理,而不是指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的整理。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根据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所记载的知识体系擘肌分理;二是按照房地产产权档案表达内容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分门别类。

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常常要结合进行。

二、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产权档案整理工作,对整个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档案基础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档案工作所有环节中,收集工作是起点,提供利用是目的,而档案的整理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所在。

上承收集工作,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检查房地产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质量;下继开发利用,为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因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中间环节,其意义主要为:(一)是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科学管理的基础。

列宁说过,要有成效地进行管理,还必须善于实际地进行组织工作。

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整理工作,就是对房地产产权档案进行有序地组织。

按照控制论的观点,管理就是控制。

要实行控制,就要把被控制对象有序地组织起来。

对房地产产权档案的管理,一是要实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所含知识内容的控制,以利于查找利用;二是要实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实体的控制,以利于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安全保管。

通过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特征的系统化,就可以达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所含知识内容的控制;通过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形式特征的系统化,则可以达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实体的控制。

由此可见,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二)是查找利用的必要步骤。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繁荣,每年房地产产权档案产生量数以千计。

如不整理,将会“堆积如山”,要查阅其中某一份档案就象“大海捞针”。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
• 注意: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将打印出的纸 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2、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3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3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3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4、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5、实物、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四、案卷整理的几个表格
• 1、会计档案整理的几个表格 • 参照 DA/T39-2008《会计档案案卷格式》
• (5)招商工程 (租赁等) •
三、归档范围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2、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3、项目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 4、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5、实物、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 1、归档范围:凡是在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及其他类的会计专业核算材料等,都必燕英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
• 一、概述 • 二、公司现有档案资料的分类 • 三、归档范围 • 四、案卷整理的几个表格(重点) • 五、保管与移交(重点) • 六、案卷的整理与组织 • 七、案卷号的编制 • 八、结语
• 一、概述
•档案的概念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 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 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房地产档案的概念
•房地产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在房地产发证登记、 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动拆迁、建设用地及批租用地活 动中,经过收集、整理、鉴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 映产权人、房屋自然状况及使用土地状况,应当归档保 存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带 、录音带、磁介质软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件记录。

登记归档制度

登记归档制度

登记归档1 一般规定.1.1 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

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

.1.2 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

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

.1.3 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1.4 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

.1.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

.2 存档范围.2.1 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

.2.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

.2.3 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询问笔录;2 实地查看材料;3 登记审核结果材料;4 其他证明材料。

.3 纸质档案管理.3.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

.3.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3.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3.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

房产档案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房产档案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审核材料,结论性审核材料在前,过程性材料在后。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4、图纸。

5、其他。

6、备考表。

具体顺序如下:
第一项、审核材料:1、登记审核表2、登记申请表3、询问笔录4、查档案单5、外业调查表
第二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转移登记1、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审批表;2、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买卖协议/契约;3、(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5、门牌号码启用证;
6、原房屋所有权证;
7、国
有土地使用证;
初始登记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测量报告;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6、门牌号码启用证;
第三项、图纸
第四项、其他材料:1、契税完税凭证;2、缴费凭证;3、受理发证记录;4、上一手申请材料;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五项、备考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21页
房屋买卖合同8页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3页
拆迁补偿协议6页。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为了使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能够全面、准确地体现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面貌,建立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秩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整理方案。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工作,应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文件材料条理化,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立卷、排列和编目。

整理工作内容:档案收集——分类——卷内目录编制——硬卷皮编制——卷内备考表编制——立卷——案卷排列——案卷目录编制——整理说明编制。

一、档案收集对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集中收集,并应收集齐全、完整。

具体如下:1、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确权审核表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表3、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4、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属调查表5、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6、土地房屋权属移转申报具结书7、乡镇企业营业执照8、身份证、户籍证明9、合同、协议书10、继承、赠与、析产、交换公证书11、委托书12、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14、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15、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16、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17、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18、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19、厦门市乡镇企事业用地许可证20、乡镇企业建筑物质量检测证明材料21、房屋估价报告书22、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3、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24、厦门市农村房屋共有权证2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6、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27、土地房产所有证28、测绘图纸材料29、其他材料二、分类E.房地产权属档案E.3 综合登记E.3.20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三、立卷(一)整理原则1、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划分保管期限准确,装订整齐、牢固,案卷封面、背脊、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异动记录)填制准确,字迹工整,图像清晰,载体和装具质地优良。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

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案卷格式规范1. 引言房地产档案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有序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在现代社会,房地产档案管理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健康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概念、重要性、管理原则以及案卷格式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房地产档案管理概述房地产档案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

这些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交付等各个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通过合理、科学、规范的管理,可以确保房地产项目的安全、合法、有序运作,同时为法律监管提供依据。

3. 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3.1 保障产权房地产档案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及时记录和更新房地产交易信息,防止产权争议的发生。

3.2 促进房地产信息共享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房地产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3.3 服务政府监管房地产档案管理规范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帮助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运行状况,维护市场秩序。

4. 房地产档案管理原则4.1 完整性原则房地产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即对房地产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全面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2 保密性原则房地产档案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对关键信息和敏感资料进行合理保护,防止泄露和非法获取。

4.3 便捷性原则房地产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便捷性,即便于查阅、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4 法律合规原则房地产档案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房地产案卷格式规范5.1 案卷编号每份房地产案卷应当有唯一的案卷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5.2 案卷目录每份房地产案卷应附有详细的案卷目录,包括各类文件和资料的名称、页数等信息,方便查阅和利用。

5.3 案卷分类房地产案卷应按照项目名称、时间顺序等方式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组织结构清晰、有序。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方法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方法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方法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进行登记,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生成了大量的纸质档案,这些档案对于行政管理、法律诉讼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纸质档案数量众多,整理和管理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介绍一些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的方法,帮助大家更好地管理这些档案。

一、档案归类与编号首先,对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进行分类和编号是整理的基础工作。

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和类型将档案进行分类,例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转让登记等。

每个分类下再按照日期、地区、物业类型等细分进行编号。

在编号时,可采用年份+流水号的方式,使每份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便于查找和管理。

二、材料整理与归档在对档案进行归类和编号后,需要进行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首先,对每份档案中的材料进行整理,如将土地权属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然后,将整理好的材料进行归档,可采用文件夹、文件夹柜或存储盒等工具进行归档。

同时,在归档时应注明档案的编号和名称,方便日后的查找和使用。

三、档案存储与保管在整理和归档完成后,需要妥善存放和保管这些档案。

首先,选择一个干燥、通风、防尘的存放地点,避免档案受潮或受损。

其次,为档案选择适当的存储工具,如防火柜、文件柜等,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建立档案借阅和归还的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流转有序和安全可控。

四、档案检索与借阅良好的档案整理应该包括方便的检索和借阅系统。

在档案归档时,应编制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记录每份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档案编号、材料内容等。

这样,当需要查询和使用档案时,可以通过目录和索引进行快速定位和检索。

同时,建立档案的借阅流程和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范围和借阅时限,避免档案遗失或损坏。

五、档案销毁与更新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不动产登记档案可能会过时或失去使用价值。

在档案整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对这些档案进行销毁或更新。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房产登记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房产登记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房产登记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公布日期】1989.11.16•【字号】沪房[1989]权字发第438号•【施行日期】198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房产登记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沪房[1989]权字发第438号1989年11月16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产籍档案是房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档案,在房产管理中具有凭证和依据作用,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房产登记产籍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各区、县房管局、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资料室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

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产籍档案,把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房管系统实际情况,对房产登记产籍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作如下规定:一、产籍档案管理的原则房屋产权登记形成的产籍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基础上的分级管理。

按照《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市与区县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范围的分工,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受理房产登记形成的产籍档案由市房管局资料室集中保管;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受理房产登记形成的产籍档案由各区、县房管局资料室集中保管。

市与区县房管局有关部门要做好产籍档案资料的交流工作,以保持各自档案资料的完整。

二、产籍档案的内容1、图图指产权人申报登记产权时所交的各种建筑图、房屋平面图;在审核确认产权过户中绘制的各种图纸草图、勘丈图、正图。

2、档档是指由产权人递交的和在审核权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记载的表格和证明文件材料,经过分类加工整理而形成的文字档案。

3、卡卡分房屋基本情况卡和索引卡。

4、册册主要是指房屋产权登记簿册。

房地产公司归档文件整理细则模版

房地产公司归档文件整理细则模版

归档文件整理细则1目的1.1为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统一档案管理标准,做到文件收集齐全,分类合理,整理有序,同时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2.1本标准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城市公司及项目公司等档案管理工作。

3术语3.1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

3.2立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3.3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4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的正本与定稿为一件(如定稿过厚不易装订可单独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附件数量较多不易装订可各为一件);原件与附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同一年度的为一件,不同年度的可分开(但必须标识存放的关联位置);没有批复的重要请示可视为一件。

4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及文件质量要求4.1归档范围、归档时间详见《地产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归档时限和保管期限表》,此处不再详细介绍。

4.2归档文件质量要求4.2.1归档文件原则上一律为原件,凡有原件的文件,不能以复印件归档。

电子文件须刻盘归档,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4.2.2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热敏传真纸、复写纸原则上不能直接归档,须追加原件。

4.2.3文书档案、合同档案整理以“件”为单位。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其他文本在后;合同签批单与合同正本、附件作为一件保存。

4.2.4 项目档案整理以“卷”为单位。

卷内文件排序时,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档案,是企业、项目部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供利用等服务。

第一条立卷与归档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归档范围是:(一)经审定的各类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企业、单位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

(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文件及上述事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七)收回的产权登记证书。

(八)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条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

(二)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或一户数卷。

第三条产权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一)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工作应由产权登记人员负责。

(二)产权登记人员将办理完毕的产权登记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组成案卷。

(三)立成案卷的产权登记档案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

(四)产权登记档案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定时期后,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保管与利用(一)产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详见《实施细则》)。

(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产权登记档案的排列方法:类—户—年(产权登记)。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产权登记档案时,需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证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者不得在案卷资料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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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规则
一、所有权登记档案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拉萨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用地证明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地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地建筑
工程图(平、立、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立项批文、批复(该项批复仅指涉及房屋建设项目方面地文件)、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已竣工地证明: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单、新建房屋白蚁预
防工程证书或房屋安全(白蚁)鉴定报告、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测绘成果或报告:如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地房屋测绘报告、计算书、勘丈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房屋销(预)售证明:如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未列书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如房屋登记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直管公房出售审批表、直
管公房产权置换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登记申请书:如房屋登记申请书、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等.
、税费票据:如发票、付款凭证、收据、完税证明、拉萨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房
屋登记费票据等.
、所有权发证转移证明材料: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等合同、集资合作建房等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继承权等公证文书、房屋转让地相关批复文件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
所有权证、房产登记证书、期房抵押证明书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相关证明:如房屋灭失注销证明、拉萨市城镇居民购房资格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转移地证明材料、承受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证明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测绘成果或报告:如房屋测绘平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地设计图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承诺书:如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境外个人购房提交地承诺书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未列书证.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
、证明房屋发生变更事实地材料:如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地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房屋分割、合并地证明文件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未列书证.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地材料:如房屋灭失证明等.
、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未列书证.
二、抵押权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他项权利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
、抵押权设立材料:如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证明)、董事会决议等.、房屋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期房抵押证明书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相关证明: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地证明材料、抵押物清单(如果与抵押合同为同一体,归入合同或协议书项)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末列书证.
三、预告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
、预告登记设立材料:如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地约定、已备案地拉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证明)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房屋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相关证明:如变更或注销事实地有关证明文件、预告登记失效地证明文件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末列书证.
四、其他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
、设立更正、异议、撤销登记相关材料:如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错误地证明文件、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地证明文件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权证遗失补发、换证地证明材料:如房屋权属证明遗失公告、换发权证申请等.
、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末列书证.
五、地役权登记档案
、房屋登记审批表.
、房屋登记申请表:如(房屋)登记申请书.
、收费票据:如房屋登记费票据.
、地役权设立材料:如地役权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地役权地合同等.
、房屋权属证书:如供役地、需役地地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
、相关证明:如地役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需役地和供役地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需役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地役权合同被依法解除、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被国家征收、供役地或需役地消灭、地役权人抛弃等证明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自然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等.
、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如房屋登记收件单.
、上述末列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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