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思考
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作者:金依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0期在我国,对刑事审判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权,是当前我国诉讼监督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延续的一种结果。
不容置疑,检察机关在过去的监督审判权正确行使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国民素质的提升,党和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一直未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制度的设置初衷,现行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缺陷。
我们应当积极利用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利时机,充分认识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一步健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体系,以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对的困惑(一)监督理念:“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存在由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强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在我国的检察实践中表现得相当明显。
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只要实体处理公正了,程序只不过是一道道无关紧要法律手续的“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的倾向,使得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形成了这样的特点,即对刑事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分别采用刚性监督和弹性监督的方式,这显然不能满足维护程序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一是“庭后提出”的规定影响监督效果。
无论是“六部委规定”还是《规则》都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庭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的时间是“庭审后提出”,而非当庭提出,从而影响了对某些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效果。
二是对庭审前后的一些程序性行为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
如法院开庭前对当事人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开庭、宣判日期的通知,判决书的送达时间,等等,都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类问题缺乏知情权,无法开展法律监督。
三是对法院隐性侵害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监督不到位。
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关键 词 刑事 审判监 督 刑事 自 案件 诉 检察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1)418 2 10 9(OOO. 4 中图分类 号: 9 6 D 2. 3
、
平上 , 在检察机 关建 议或书 面违法纠 正通知被 置之不 理时 , 察 检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8 第 条规 定。 “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 诉 机关 该采取 的进一 步监督 手段却 无明文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人 《 讼 实行法 律监督 。检 察机关对刑 事审判 的监督 , 对人 民法 院刑 诉讼规 则》第 34 规 定 对法 院或 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 违反法 律 ” 是 9 条。 事 审判 活动 的合法 性 以及 裁判 结果 的正确性 进行 法律监 督 。既 规定 的诉讼程 序 , 当 向人 民法院提 出纠 正意见 , 应 但如 果法 院对
1 对 审判程序 的监 督。主要 是指对 于人 民法院受 理刑事 案 文 。 .
( ) 抗诉 率及抗诉 成功 率低 三 案件
虽然《 刑事诉 讼法》 8 条 已规定 了对 于错误 的判 决、 定人 11 裁
然而在 缺乏有效 的强制力作保 障 符 合法 律规定 ; 审理案件 是否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当事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以抗诉予 以监督 ,
刑 事诉讼 法设 立人 民检察 院对刑 事诉讼 活动 实行 监督 原则 判不仅 难度 非常大 , 诉讼 成本也高 。
的意义 在于制 约和监 督司法权 , 防止 司法权 的滥用 。 事 审判 监 刑 督既是 保证准 确地 查明案件 事实 , 犯罪者 受到刑 罚处罚 , 辜 使 无 公正 的最 直接 、 最有效 的救济措 施 。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
为破解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检察制度;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特别是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这些变化也应该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定。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作为部门法主要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具体保障。
一、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检警分离,成立皇家检察署,下设42家地区检察署,对应43家地区警察局,负责审查警察局提交的案件,对起诉案件提出指控,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皇家检察署的设立标志着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依靠自诉转变为依靠公诉,是英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英国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仅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起诉权,海关、严重贪污调查办公室、税务、环境卫生等部门具有自行侦查并起诉的职权。
{1}检察官职权较小,管理比较松散,也有来自各区首席检察官从律师事务所外聘的律师。
{2}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从警察手中剥离起诉权,创设专职检察职权机构的过程。
加强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
璺笪 !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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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 e i i L g Si c nn e
NHale Waihona Puke 2 . G n r lNo 1 O e e a . 1
立 法建 议 ・
加强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监督 的几点思考
郭秀梅 于盛 乐 ,
(. 1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系, 天津 30 9 ;. 0 1 12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 院, 天津 3 0 8 ) 0 30
和不信任 , 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机关主要有立法机关 、 人民检察院、 民法院。结合 人 可 尽 ( ) 三 有助于建立整个刑事法律体 系的公平和 我 国 司法 实 践 , 以发 现 , 管 我 国 已经 意 识 到并 正 义 在逐步完善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制度 , 但我 国的法 近来 , 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 的参与和引导作用 律监督状况仍 旧存在一些问题 。 日益明显和加强 , 在揭露社会 阴暗和腐败方面发挥 的作用越来越大, 有社会 “ 四权力” 第 之称 。迄今为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得不到贯彻实施 , 而延续法律 似错误 的继续上演 ,不 以牺牲被追究 的犯 罪嫌疑 从 没有威信、 公安司法机关不被信任的状况。 人、 被告人 的合法权利为代 价 , 害我 国整个刑事 妨 例如 , 国对法定刑的规定形式采取相对确定 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我 的形式 ,以保证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犯罪 的具体情 总之 , 只有加强刑事案件 的法律监督 , 才能保 况, 灵活选择不同的刑种和不 同的刑度 , 这是十分 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我国如果不对公安司法机 必要的。但我国刑法分则很多犯罪的法定刑不仅五 关 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 任其发展和泛滥下 刑兼备 , 而且其 中有 的有期徒刑的幅度从 2 以上 去 , 年 只会使刑事法律成为装饰 品 , 导致我国刑事法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 为此 如何加 强和完善检 察机关 刑事审判监督 职能成 为检察 机关 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 1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1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有 弱 化 的趋 势 。 . 1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的情 况 , 权 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检 有 意见 , 对 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定 有 提 起 抗 诉 的权 力 。 由 : 并 裁 但 F量刑 幅 度 往
规, 显然 层 次太 低 , 且 缺 乏 可 行 性 。 实 践 中除 了抗 诉 这 种 刚性 监 督 手 的监督。 而 使检察机 关真正实现权方位 的监督 , 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效力 。 赋 段 , 必 然 引 起 一 定 的 程 序 后 果 外 , 他 的 柔 性 监 督 手 段 , 最 终 实 现 实 予 检 察 机 关 当 庭 纠 正 法 院 庭 审 活 动 中违 法 行 为 的 权 力 。 律 应 明 确 庭 上 能 其 其 法 际 上 依 赖 于 法 院 的 决 定 或 者 回馈 。 缺 乏 强 制 力 , 果 遇 到 法 院 表 面 上接 监 督 的 方 式 , 以 考 虑 给 检 察 机 关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时 的 建 议 如 可 受 纠 正 而 文 际 上 不 接 受 , 者 根 本 不 予 理 睬 时 , 往 束 手 无 策 , 也 直 接 休庭权 , 或 往 这 并提 出纠正意见 , 民法院对检察 院的纠正违 法意见应认 真答 人 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 立法上存在的冲突 , 致监督两难。 . 3 导 复 以便 审 判 权 威 和 有 效 监 督 得 以 兼 顾 。 2 建 立 规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空 间 的 机 制 。 从 立 法 上明 确 适 用 拘 役 、 ) 管 制、 单处罚金等适 用轻缓 刑罚的具体情 形 , 应该严格予 以限制 , 尽量减 少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论刑事公诉环节审判监督职能的完善
一
个 承担 刑事 追诉 职 能 的机构 去监 督 和保证 法 律 的统一 实施 , 有 “ 带 乌托 邦 ” 意味 , 的 构成 了一 种 制度上 的
用 发挥 的好 坏一 定 程度 上成 为检 验 检察 机关 深入 学 习实 践科 学发 展观 活动 成 效大 小 的标 准 。公 诉 职能 是 检 察机 关法 律监 督 职能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目前检 察机 关 公诉 职 能 的 发挥 主 要 针 对 刑事 案 件 , 监 督 内容 其
分 侦查 监督 和审 判监 督 。本 文主 要考 察后 者 , 即刑 事公 诉 环节 审判 监督 的效能 。
入尴 尬 , 致法 庭 审判 的混 乱 。 导 ( ) 判 监 督 有 效 性 的 质 疑 二 审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 和人 民检察 院组织 法 , 公诉 部 门监督 法 院审 判 活 动实 质 上 是 事后 监 督①, 主要方 式 是
刑事抗 诉 和发 出 纠正违 法 通知 。但 现实 中这 两 种监督 方 式效 力是 有 限 的 , 因 主要有 : 是现 行法 规对 检 原 一 察 机关 审判 监 督 的 内容 、 围 、 序 、 求 规 定 很少 且 不 够 具 体详 实 , 督 手 段 也 缺 乏 刚 性 , 范 程 要 监 只是 一 种 弹 性 监督 , 察监 督失 去 了其 应有 的 效力 。二 是 我 国 刑法 规 定 的量 刑 幅度 较 大 ,官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裁 量 检 法 权 , 察机 关确 定 法官 的判 决 、 检 裁定 确有 错误 的难度 大 , 督无 法 充 分 发挥 其 效 力 。三是 现 实 中法检 两 家 监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构想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构想[摘要]刑事审判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强化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立法上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相关保障制度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监督处于一种相对薄弱和被动状态。
本文试图对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的构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构想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
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如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
狭义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授予的监督权限以及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人员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惩罚犯罪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约和督促,是保证审判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有效实施的保证。
监督在刑事审判中有预防价值和纠错价值。
就预防价值而言,在意识形态上,由于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存在,强化了刑事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观念与严格执法的意识,达到对审判中的违法、枉法裁判行为的防微杜渐的实际效果。
而纠错价值既体现在审判过程中,也体现在刑事判决作出后。
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随时就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裁判有误,可直接提出抗诉或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因此,刑事审判监督是进行程序救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实体公正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是其纠错价值的直接体现。
?譹?訛然而,由于法律在“检察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双向权衡中,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设计为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要使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既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也要继续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制度改革,提高检察干警的监督意识和能力,保障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措施得以落实。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来加以完善。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的都 是 要 求 检 察 人 员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历 史 使 命 感 . 树 立 正 确 的 执法 观 , 履 行 刑 事 审 判 职 责 时 , 实 做 到 在 切
指 控 与 监 督 并重 、 打击 与保 护 并 重 、 体 与 程 序 并 重 的 实
四是 改 进 和 完 善 考 核 机 制 。 要 改变 检察 机 关 办 案
书》 《 、检察建议 》 又缺乏强有力 制约作用 , 法院一旦不
予 采 纳 . 些 监 督形 式 就 显 得 苍 白无 力 。 这
四是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程 序监 督 不 力 。检 察 机
关 的公 诉 部 门 多 年 来 一 直 存 在 着 案 多 人 少 的 状 况 , 在
判 监 督 工 作 开 展 。可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立 专 门 的诉 讼
三 是 检 察 机 关监 督 手段 单 一 , 乏 有 效 保 障 机 制 。 缺 检 察机 关 提 起抗 诉 后仍 由法 院裁 定 ,很 多 案 件 上 级 法 院 裁定 均 维 持 原 判 ,检 察机 关 对 法 院驳 回抗 诉 的错 误 裁 定往 往 束 手 无 策 。此 外 , 察机 关 的《 正 违 法 通 知 检 纠
刑 判人指民 审照定职和 程 监民院 察依动的 事, 是人检院 法否权 序督 刑 活 法 审对 法的 判 是合 事
所 作 的判 决 、 定 是 否 正 确 所 进 行 的 专 门法 律监 督 , 裁 具 体 包 括 对人 民法 院第 一 审 审 判 活 动 、第 二 审 审判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以及 对 申诉 案 件 的 审查 监 督 。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判 监 督 权 存 在 的 问 题 与不 足 .探 讨 加 强 和 完 善 我 国 刑
事监督 权 的具体 举措 。 有重 大 的理 沦和现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河 南 省 2 0 0 3年 社 科 项 目 “ 力 的 配 置 、 制 约 与 监 督 机 制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权
2O o3BFx(o3 一 )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我 国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人 民 检 察 院 监 督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 强 和 完 善 人 民 是 加 检 察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 对 确 保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作 者 简 介 :韩 明 德 ( 4 ) 男 ,河 南 平 舆 人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法 政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政 、 , 一 , 司法 制度 : 彭光 华 ( 9 2 ) 男 ,广 东 湛江 人 ,湛 江 市人 民 检 察 院 一级 检 察 官 。 16 一 ,
摘
要 :刑 事 审判 监 督 作 为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职 能之 一 ,对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与 正 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上 的 不 完善 、 司 法权 配置 的 不 平 等 、检 察人 员监 督 意 识 薄 弱 以及 庭 审 方 式 的 改 革 等 原 因 ,使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效 力的 发 挥 受到 影 响 因 此 , 必 须 从 完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立 法 , 以 加 强 检 察机 关 对 审 判 权 的 监 督 等 方 面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1、监督范围有漏洞。
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次为其 他特 殊量 刑情节 的认 定 、 既未遂 的认 定及 累犯 的认定 。 检察机 关抗 诉 的案件 时, 向上 级院 不当请 示 。对于此 类案 件 , 即 3 . 事实 认定上 的诉 判差 异 。 主要 集中 在犯罪 数额 , 占全 部差 使检察 机 关提请抗 诉 , 胜 诉机 率也 不大 , 客 观上 限制 了抗诉工 作
2 . 量刑情 节上 的诉 判差 异 。 按数 量 由高到低 依次 为: 主 从犯
3 . 法 院 内部存 在的 问题 。一是 上 、 下级 法 院不当请 示制度 ,
的认定、 自首的认定、 立功的认定, 此三项 占总体的九成以上; 其 导致抗 诉 工作难 以开 展 。部分 法院 在办 理疑难 案件 或可 能 引起
实 际成 为一审 终审制 , 导致检 察 异 的近 五成 。犯 罪数 额 中按差 异数 量依 次为 诈骗数 额 、盗窃 数 的发展 。 由于法 院的不 当请 示 ,
额、 受 贿数额 和其 他犯 罪数 额 。 二、 审判 监督 工作 中存 在 问题
机关 对此 类案 件抗诉 工作 无从 开展 。二是 自由裁 量权 过于 “ 自 由” , 导致抗 诉成 功率 不高 。 在刑 事审判 活动 中 , 审判机 关的 自由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马永涛来源:《活力》2011年第14期[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审判程序;诉讼期限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
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
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
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
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
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
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
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
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
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约束 , 因而难免缺乏 主动性 和客观性。检察机关对刑 事 审判的法律监督 是最具 体 、 直接 的监督 , 最 它不 但可 以弥 补其他 监督形式 的缺陷 , 而且 与其他监督形式一起 构成 比
要追究刑事责任 , 这还不 是对案件 的最终 决定 , 但 只有 通
过刑事审判才能作 出终极处理决定 。可见 , 能否依法公 正 审判 , 直接关系到刑 事法律 能否得 到正确有 效 的实施 , 关 系到 国家 、 集体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 的司法保 障。因此 , 加强 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 , 确保 审判公 正, 是贯 彻 实施刑事法律的重要保证 , 是推进依法治 国进 程的重要
四川 行政 学院学报 2 0 0 9年 第 5期
我 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罗春梅 周树 明 ,
( 攀枝花人 民检察 院, 攀枝花 67 0 ) 四川 10 0
内容提要 在我 国现行 的司法体制下 , 检察机关加 强对法 院刑事审判 活动 的监督 , 有着 深厚 的法理基础。但现行 的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 存在着设计上的缺陷。为进 一步加大刑事审判 的监督力度 , 必须从监督 的内容 、 责任 、 程序 、 途径 等方 面着手对 其予以规 范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审判 监督 司法裁判
【 中图分类号】 94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8 62 (090 — 06— 3 1 — 33 20 )5 06 0 0
员 制度 , 泛 接 受 群众 监 督 和新 闻 舆 论 监 督 等 。这 些 措 施 广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人 民 检 察 院对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及 司 法
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 定标 准进行审查监督 , 发现并 纠正违反诉讼程序及诉讼标 准的诉讼行为 和司法裁判 , 保 证刑事审判权 依法正 确行使 的专 门活动。检 察机 关是 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 , 担负着打击刑事犯 罪 、 诉讼监督 、 防和 预
对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的几点思考文秘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诉,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并在诉讼各环节中明确了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监督制约机制,使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但在诉讼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权渎职问题至今仍屡禁不止,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
这些问题出现从一个侧面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不力的现状,也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约程序指明了方向。
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约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监督制约程序的实际,在现行sss 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监督乏力、制约失衡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职权划分和权力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又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又先后对三机关的回避决定权、告知辩护权、批准或许可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等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又分别对各诉讼环节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特别是彼此之间的监督制约作了更深入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较好地保障了诉讼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和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但这些规定并非尽善尽美,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面临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过于简约而不够具体,缺乏一些应予规定的监督制约操作规范。
如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结果享有法律监督权。
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式。
如何使这一监督权得到落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操作首先,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具体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法律监督权,但是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条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权,但是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提出规定不明确。
(二)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实际操作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的”确有错误”界定不明确,实践中掌握的标准论在量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其滞后性,且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甚至出现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高检司法解释的问题,致办案人于两难的境地。
种种冲突直接导致对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增加了抗诉的困难性。
另外,干警只重视对判决的审核,忽视对裁定的审核,重视判决量刑的轻重,忽视认定事实的差异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变动;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适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职能
、
下方面。 ( 在 出庭 支持 公 诉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监 督 一)
4监 督 手 段 力 度 不 大 .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检 查 监 督 手 段 主 要 规 定 在 “ 般 建 议 ” 与 “ 知 纠 一 通 正 ” 的 水 平 上 。 在 检 察 机 关 或 书 面 违 反 纠 正 通 知 被 置 之 不 理 时 ,检 察 机 关 该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监 督 手 段 却 无 明 文 规 定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中 的违 法 行 为后 无 动 于衷 ,怕 提 出 了 影 响 与 法 院 的 关 系 ,不 愿 提 出 ;还 有 就 是 对 提 出 后 不 理 睬 的 ,没 有 监 督 到 底 。 三 、 完 善 我 国检 察 机 关 的刑 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途 径 笔 者 认 为 应 从 以下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
( )从 立 法上 强 化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职 能 一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3 规 定 : “ 民 法 院 审 判 公 诉 案 件 , 5条 人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 派 员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 检 察 机 关 对 在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过 程 巾 的 法 律 监 督 ,对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纠正 意 见 的 职 权 的 行 使 。根 据 对 刑 事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理 论 上 可 以 解 释 为 人 民检 察 院依 照 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对 人 民法 院 开 庭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进 行 监 视 检 查 ,督 促刑事审判庭 审活动依法有效进行 的专门活动 。 ( ) 人 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法律监督 二 对 根据 《刑事诉讼 法 》第 1 1 8 条的规 定 : “ 方各 级人 民检察 院认 地 为 本 级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时 候 ,应 当 向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抗 诉 。 ” 二 、 刑 事 审判 监 督 的 现 状 以及 存 在 的 问题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 人 民 检 察 院基 于 法 律 监 督 者 的 身 份 对 法 院享 有审判监督权 。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 ( )对 法 官 的庭 审 活 动 享 有监 督 权 一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9 规 定 : “ 民 检 察 院 发 现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6条 人 案 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有 权 向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 对 此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 5 进 一 步 解 释 道 : 8条 “ 民 检 察 院 认 为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过 程 中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诉 讼 程 人 序 的 情 况 在 庭 审 后 提 出 书 面 纠 正 意 见 的 ,人 民法 院认 为 正 确 的 应 当 采 纳 。” ( )对 法 院的 判 决 、 裁 定 享 有 抗 诉 权 二 《 事 诉 讼 法 》第 1 1 的 规 定 : “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认 为、裁 定 确 有 错 误 的 时 候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提 出抗 诉 。 ” 并 且 规 定 ,对 检 察 院 的抗 诉 案 件 法 院应 当 开 庭 审 判 。 该 法 第 2 5 还 规 定 :“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各 级 人 民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0条 最 力 的判 决 和 裁 定 ,如 果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的有 权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进 行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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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此,我谨以诚挚的态度,对我近期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的反思。
以下是我对刑事司法工作的几点反思: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足1. 法律适用不够严谨。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精准,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 证据审查不严格。
在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有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3. 刑事辩护工作不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不够重视,有时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协作问题1. 沟通不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不够充分,导致案件审理进度受到影响。
2. 专业知识不足。
在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沟通时,有时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对案件的理解不够深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3. 团队协作意识不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团队协作意识,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对刑事司法工作的认识不足1. 对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时过于关注案件本身的审理,而忽视了刑事司法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2. 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准确。
3. 对司法改革认识不足。
对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应改革要求。
针对以上反思,我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重视刑事辩护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4. 加强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沟通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5.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司法改革方向,适应改革要求。
6. 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最后,我将以此次反思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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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 出来 、 键时 刻站 得 出来 、 关 危急 时刻 豁得 上去 。 ( ) 二 要在 科 学 决策上 狠 下功 夫、 出新成 效 检察 机关 的决策 涉及 方方 面 面 . 点是要 在 选人 用人 、 重 案件 处理 和资金 管理使用 上下 功夫 . 力求 取得新 突破 。 在选人 用人上 。 要重 点落 实用好 的机 制选 好人 、 正确 的用人 导 向激励 人 . 关键 是 坚持 “ 以人 为本 ” 的理 念 . 广 大干警 进 行人 生终 身规 划 。 对 满腔 热 情地 爱护 干警 、 严格 要求 管理 干警 . 形成 能 够使 干警充 分 发挥 聪
的 实际 成效 。 因此 我们 必须 从 科学 决 策 、 学 管 理 、 科 科学 治 检上
狠下 功夫 、 出成 效 抓 ( ) 一 要在 科 学 管理上 狠 下功 夫、 出新成 效 发 挥 好 党 组织 在 推 动检 察 事 业 科 学 发展 中的 协 助 和 监督 作用 . 点要 在科 学管 理党 员 上取得 新 突破 为 此 . 下 大力气 重 要 做 好新 形 势 、 矛 盾 、 问题 、 新 新 新情 况下 管 理 党员 的 理论 和 思 想
念 不适 应 的 问题 : 要坚 持从 严 治党 、 严 管党 的 要求 , 服 畏难 从 克 情绪 , 力解 决 不 愿 管 、 敢 管 、 会 管或 管 理 不 到 位 的现 象 , 着 不 不
室 的职 责定 位 , 学 规划 党 支部 设置 方案 , 每 个科 室 、 个党 科 使 每
作 、 相 监督 、 互制 约 的工 作体 制 . 互 相 形成 保 护检 察 干警 的 监督
调 动和 发挥 好 党员 的 先锋 模 范作 用 . 着重 解决 管 理 方式 不 适应
的 问题 ; 重 点解 决党 员思 想 观念 不 正 、 神 状 态不 佳 、 作 作 要 精 工
风 不优 、 作 能力 不棒 、 新 意识 不强 等 方 面存 在 的突 出 问题 , 工 创
明才 智的工 作平 台。在重大 、 疑难 、 复杂案 件处理上 , 要坚 持主 办 检察 官所在 科室集 体讨论形 成初 步意见 . 由分管 副检察 长审核把 关后 提交 检察 委员会 集体 研究 : 涉及 专业性 、 术性 问题 或者 对 技
力 达 到法律 效 果 、 治效果 和社 会 效果 有机 统一 的 目的 。 政
员都 必须 接 受党 支部 的 领导 . 确保 检 察机 关 和检 察 干警 置 于党
着 重解 决形 势 下党 要
员 思想 观念 、 生活 方式 的新 变 化 , 改善 过 去教 育 管理 方式 单 一 ,
的绝 对 领导 之下 。要 创 造性 地完 善科 学 合理 的检察 工作 机 制 . 认 真 落 实 检察 机 关 各 业务 部 门 职 能科 学 分 工 和相 互 制约 等 内 部监 督 制 度 , 自觉 接受 来 自方 方 面面 的 外部 监 督 . 成 分 _ 合 形 T
特别 重大 、 难 、 疑 复杂 以及影 响较大 的案件 , 要主动 提请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讨论 复核 , 真听取 专家意 见 , 认 保证 决策 的科 学性 : 对查 办 职务 犯罪 案件 . 自觉坚 持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 要 证人 同步 录 音录像 制度 等 , 认真 落实立 案 、 逮捕 和撤案 、 不起诉 报上一级 人 民检察 院 审批 、 备案 的 “ 报批 、 备案 ” 度 , 别是 对 “ 双 双 制 特 三类案 件 ” “ 和 五
总之 . 三力一 化 ”[ “ _ 作机 制涵 盖 了检察 工作 事务 、 业务 等方
方面面, 是相 互联 系 、 互支撑 、 得益 彰 的有机 整体 , 相 相 是登 封市 检 察 院开展机 关党 建 的工作 创新 .是 推动 检察工 作持 续快 速发 展 的有 效载 体 。在贯 彻落 实胡锦 涛总 书记在 中 国共 产党 成立 9 O 周 年大 会的讲 话精 神过 程 中 , 我们 要进 一步 充实 、 完善 、 高 、 提 发
切 实增 强 党员 干警 的党员 意识 . 广 大党 员 能够 在 日常工 作 中 使
机制 . 护法 律 的尊 严和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要 坚持 以科 学发 维
展观 为 指导 . 检察 工作 放 到经 济社 会发 展 的全 局 中去 谋 划和 把 推进 . 终 坚 持 以人 民满 意 为标 准 . 实宽 严相 济 的刑 事 司法 始 落 政策 , 确处 理 办案 力度 、 量 、 正 质 效率 、 果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 效 努
种 情形 ” 要 及时邀 请人 民监督员 参与监督 。在资金 的管理 使用 . 上. 要认 真落实 “ 支两 条线 ” 收 工作 制度 , 保证 不截 留 、 挪 用 、 不 不 坐支 : 坚持月初 预 算审批 、 出层层 审 批 、 格 审核把关 等 制度 , 支 严 尤其是大 额资金 的审批 . 必须报请 检察长 办公会 集体 研究 审核批
准. 确保有 限的 资金和 资源更多地 用到最 需要 的地方 。 ( ) 在 科 学治检 上狠 下功 夫 、 三 要 出新成 效 要 坚持 党 的 领 导 . 据党 支 部 建设 现 状 . 分 考 虑各 个 科 根 充
准备 , 注重 对党 员 的个 性研 究 . 强创 新 意识 . 重 解决 管 理 观 增 着
展 “ 力一化 ” 三 机制 , 挥好 、 发 运用好 “ 三力一 化 ” 制 的优势 和作 机
用. 以争 创学 习型党 组织 、 习型科 室 、 习型干警 活动 为 载体 , 学 学
教育 和 引导 党员 干警 不 断增 强党 的 意识 、 旨意 识 、 宗 大局 意 识 、 责 任 意识 , 到 为党分 优 、 国尽 责 、 民奉献 、 做 为 为 为检 增辉 , 共 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