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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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416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生猪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生猪、肉牛屠宰加工补贴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全产业链谋划、全要素投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定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支持优化屠宰加工产能,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增强肉品外销能力,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

(一)生猪屠宰加工项目1.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本方案所称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年,下同。

)2.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

(用于深加工的肉类或副产品为申报补贴的屠宰加工厂生产并达到当年实际屠宰生猪胴体重量的50%以上,每头生猪胴体重按80公斤计算。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黑龙江省监管局,黑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20年7月9日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黑财综[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黑财综〔2005〕13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草原管理费等11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等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有关收费项目的资金余额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黑价联字[2005]9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94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 l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机监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行署)和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收费项目包括四项: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农机监理收费标准(一)拖拉机号牌工本费、拖拉机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 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200元。

其中: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60元;科目三(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60元。

2、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每人次150元。

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60元。

3、对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三)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1、使用检验设备(检测线)检验,每次60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黑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7号2005年2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5年1月29日第十八次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研究确定,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张左己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栗战书常务副省长主管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省长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厅、人事厅、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参事室、文史馆、档案局、发展研究中心、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行政学院。

负责基本建设大项目推进和江北省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工作。

联系省人大、省军区、驻哈部队。

王东华副省长主管社会保障和稳定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局、信访办、民委(宗教局)、武警总队、交警总队、监狱局(劳教局)、边防总队、消防局、警卫局。

联系省残联、老龄委、法学会、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申立国副省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

分管省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农垦总局、供销合作社、畜牧局、农科院、农业发展银行、气象局、地勘局、农业开发办、扶贫办、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联系省政协、民主党派。

刘学良副省长主管科技、城市建设管理和生态省建设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建设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省人防办、环保局、测绘局、地震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科学院、地志办、森警总队。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黑财综[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黑财综[2009]6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公安部令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

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收入缴库时填列的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9]1号)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7]6号)执行。

本批复执行至2011年l2月31日。

收费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
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
复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2018]7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2018〕76号)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请示》(黑牧草〔2018〕46号)收悉。

为保证我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畜牧兽医局缴纳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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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黑教厅联[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黑教厅联[2000]7号二000年九月十一日)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高职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表。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二、热门专业上浮范围只限在本科和专科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一律不得上浮。

三、省内高校之间联合办学的,授课地点在主校以外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在主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后执行。

本通知中未列入的联合办学学费标准,由计划来源学校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四、省内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办学的收费标准,本着自愿的原则,暂由各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五、除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用外,高等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变相实行“双轨制”。

六、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黑龙江大学3-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汉语言文学4180热门专业3000+10%新闻学8000广播电视编导9000广告学8000广告学(艺术设计)9000历史学2500旅游管理3500档案学2500哲学2500社会学3300行政管理3300政治学与行政学3300经济学3500统计学3300工商管理3850热门专业3500+10% 市场营销3500会计学3850热门专业3500+1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3500图书馆学2500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黑龙江大学3-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信息与计算科学3800物理学2500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4000电子科学与技术4000化学2500应用化学2500化学工程与工艺4000高分子材料与工程3500韩语4400热门专业4000+10% 特长专业预科生19000电脑广告设计8000艺术类高职广告策划与设计8000艺术类高职播音与节目主持8000艺术类高职黑龙江大学3-3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旅游与酒店管理6000以下一般高职市场营销6000 电子商务6000 应用电子技术6000 现代文秘6000 食品生物工程6000 酿酒6000 生物制药6000 计算机应用与网络技术6000 商务英语6000 商务日语6000 通讯与电子工程6000 化学制药6000电算化会计6000文秘与办公自动化6000高职专升本6000其他专升本6000生物制药5000省农经校6000-10%高职化学制药5000省农经校6000-10%高职会计电算化5000黑大伊春分校6000-10%高职市场营销5000黑大伊春分校6000-10%高职文秘与办公自动化5000黑大伊春分校6000-10%高职哈尔滨师范大学3-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物理学2800以下师范类化学2800生物科学2800地理科学2800教育学2800学前教育2800思想政治教育2800日语2800俄语2800心理学2800历史学2800教育技术学2800音乐学4000师范艺术类美术学4000师范艺术类体育教育4000师范体育中文4560热门专业3800+20% 数学与应用数学3000热门专业3800+20% 英语4800热门专业4000+2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560热门专业3800+20% 生物技术6000以下非师范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4000公共事业管理5000旅游管理3500哈尔滨师范大学3-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陶艺9000以下非师范艺术类油画9000版画9000计算机美术9000服装艺术设计9000环境艺术设计9000声乐9000民乐9000管弦乐9000键盘9000音乐系9000电子键盘9000舞蹈编导9000运动训练8000非师范体育广播电视编导8000新闻传播计算机广告8000学前教育6000以下本科高职(师资) 计算机课件6000装潢艺术设计教育9000旅游餐饮管理6000以下高职制版印刷技术60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9000装潢艺术设计9000音乐(乐器.键盘) 9000哈尔滨师范大学3-3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实用美术9000以下高职文秘办公自动化6000财务会计6000金融证券6000武术与保安6000文秘英语高职6000商务英语6000体艺专科升本科10000其他专科升本科6000中师升本科6000预科生19000计算机应用与维修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会计电算化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市场营销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文秘与办公自动化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图书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文物保护5400物资学校授课6000-10%高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400七台河师范校授课6000-10%高职汉语言文学5400七台河师范校授课6000-10%高职英语5400七台河师范校授课6000-10%高职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医学影像专业5000学制5年公共事业管理50005年临床医学4800 5.7年热门专业4000+20%口腔医学48005年热门专业4000+20%麻醉学48005年热门专业4000+20%基础医学48007年热门专业4000+20%护理学40005年预防医学40005年药学42005年视光医学技术6000(高职)口腔修复与正畸技术6000(高职)医疗保险6000(高职)专科升本科9000黑龙江中医大学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备注(元/生.学年)中医学42007年制中医学4200中西医结合针炙推拿学4200中药学4200药物制剂4200护理学4000中西医结合4000推拿保健学6500高职中医学(中医临床)5000热门专业4200+20%中医学(计算机)5000热门专业4200+20%中医学(中医英语)5000热门专业4200+20%专科升本科9000中西医结合3600省中医学校授课4000-10%推拿保健学5850省中医学校授课6500-10%针炙推拿学3780省中医学校授课4200-10%齐齐哈尔大学2-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师范地理科学2500师范物理学2500师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3300历史学2500师范英语2500师范思想政治教育2500师范俄语2500师范体育教育3000生物技术4500生物工程4500生物科学2500师范食品科学与工程3500化学工程与工艺3500化学2500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3500计算机科学教育2500师范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3500工商管理3500法学3000财务管理3500纺织工程3500轻化工程3500高分子材料与工程3500齐齐哈尔大学2-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无机非金属材料与工程3500音乐学3000美术学3000艺术设计900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35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热门专业4000+10% 电子信息工程4400热门专业4000+10% 英语4400热门专业4000+10%自动化4400热门专业4000+10%英语6000以下高职广告设计9000计算机及应用6000服装设计与制作9000会计电算化6000服装艺术设计9000装饰艺术设计9000英语及涉外文秘5000文秘及办公自动化5000计算机艺术设计8100东亚大学授课与制作9000-10%高职计算机网络及信5400东亚大学授课息管理6000-10%高职计算机软件技术5400东亚大学授课及应用6000-10%高职电子视听设备及5400东亚大学授课计算机硬件维修6000-10%高职涉外文秘5400东亚大学授课6000-10%高职齐齐哈尔黑河分校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音乐教育3000本科学制4年美术教育3000本科学制4年俄语教育2500本科学制4年音乐教育3000 体育教育3000 计算机教育2500 美术教育3000 英语教育2500 汉语言文学教育2500 物理教育2500 化学教育2500 思想政治教育2500 小学教育2500 数学教育2500 历史教育2500法律4500以下高职外贸旅游4500中师毕业升本专科6000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全部专业不超过6500黑教联(1999)30号专升本9000牡丹江师范学院为2-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英语4400热门专业4000+10%汉语言文学4180热门专业3800+10%数学与应用数学2750热门专业2500+1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热门专业4000+10%体育教育3000以下师范专业俄语2500思想政治教育2500历史学2500音乐学3000生物科学2500师范物理学2500化学2500美术学9000以下高职经济法6000应用电子技术6000计算机及应用技术6000天然林保护技术6000园林花卉技术6000道路与桥梁施工技术6000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6000现代家具设计与制造技术6000室内装饰技术6000牡丹江师范学院2-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预科生16000中师升本科6000专科升本科6000道路与桥梁施工技术5400牡丹江林校授课6000-10%高职现代家具设计与制8100牡丹江林校授课造技术9000-10%高职汽车运用与维修技5400牡丹江林校授课术6000-10%高职园林花卉技术5400牡丹江林校授课6000-10%高职牡丹江医学院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临床医学40005年制医学检验44005年制热门专业4000+10%医学影像学55005年制热门专业5000+10%麻醉学44005年制热门专业4000+10%护理学44003年制热门专业4000+10%临床医学40003年制佳木斯大学4-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000医学检验4000英语4000临床医学4400热门专业4000+10%口腔医学4800热门专业4000+20%药学4620热门专业4200+10%制药工程4400热门专业4000+10%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3800政治思想教育2500师范工商管理3500会计学3500电子信息工程4000化学2500师范自动化400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000热能与动力工程4500美术学3000师范音乐学3000师范绘画9000音乐表演9000体育教育3000师范日语4000英语2500师范佳木斯大学4-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汉语言文学2500师范交通运输4000物理学2500师范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师范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3500生物科学2500师范地理科学2500师范金属材料工程350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4000护理学4000包装工程3500以下高职财务会计3500旅游管理3500装潢艺术设计9000服装艺术设计9000现代工业产品成型及计算机4000工业与民用建筑4000机动车检验技术4000医学整形与美容4000口腔修复技术4000电机4000会计电算化6000文秘与办公自动化6000佳木斯大学4-3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电子通讯工程技术4000计算机应用技术6000物业管理6000历史教育2500师范学前教育2500师范俄语教育2500师范音乐教育2500师范美术教育3000师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3500电子电器与家电营销6000市场营销6000投资经济3500俄语4000文秘3500小学教育2500师范英语教育2500师范计算机科学教育2500师范预科16000艺术9000非师范体育8000非师范新闻传播8000非师范中师毕业升本科6000体育10000专升本佳木斯大学4-4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艺术10000专升本新闻传播9000专升本医科9000专升本高职(高中)6000专升本高职(初中)5000专升本高职(艺术)9000专升本其他专升本6000专升本绥化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美术教育3000以下师范专科音乐教育3000体育教育3000中文2500以下本科数学2500化学2500英语2500汉语言文学教育2500以下师范专科政治教育2500历史教育2500地理教育2500英语教育2500俄语教育2500数学教育2500计算机教育2500物理教育2500化学教育2500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英语教育2500历史教育2500政治教育2500汉语言文学教育2500体育教育3000体育3000地理教育2500生物教育2500小学教育2500化学教育2500物理教育2500美术教育3000计算机科学教育2500中师升专科6000呼兰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汉语言文学2600本科热门专业2500+10%数学与应用数学2600本科热门专业2500+5%化学2500本科汉语言文学2500以下师范专科历史学2500思想政治教育2500物理学2500化学25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500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英语2500美术学3000音乐学3000体育教育3000计算机应用6000以下高职装潢美术9000文秘6000中师升专科6000东北农业大学3-1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农学3000园艺3000植物保护3000园林3300热门专业3000+10%农业资源环境3000动物科学3000水产养殖3000动物医学3000法学3000专科英语4000生物科学4500生物技术4500生物工程450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3500电子信息工程4800热门专业4000+2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热门专业4000+20%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3800农业电气化及其自动化3800农业水利工程3800工业工程3500工商管理3500会计学3500土地资源管理3300东北农业大学3-2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农林经济管理3500金融学3500农村区域发展3500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4000食品科学与工程4200热门专业3500+20% 职教师资4000高职专科6000专升本6000水资源环境与应用5400水产学校授课6000-10%高职淡水养殖5400水产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城市渔业5400水产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市场营销5400水产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兽药及饲料营销5400兽医学校授课6000-10%高职计算机及应用5400兽医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兽医及兽医卫生检验5400兽医学校授课6000-10%高职园林花卉5400大庆经校授课6000-10%高职园艺5400大庆经校授课6000-10%高职畜牧兽医5400大庆经校授课6000-10%高职农副产品加工5400大庆经校授课6000-10%高职农林经济管理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畜牧兽医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计算机及应用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农业机械经营与管理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东北农业大学3-3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电子技术与微机应用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机电一体化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市场营销5400省农技校授课6000-10%高职粮油储藏与检验5400省粮校授课6000-10%高职油脂工程与粮食检验5400省粮校授课6000-10%高职计算机及应用5400省粮校授课6000-10%高职会计电算化5400省粮校授课6000-10%高职计算机及应用5400佳农校授课6000-10%高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思想政治教育3000生物技术4950热门专业4500+1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400热门专业4000+10% 土木工程4400热门专业4000+10%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3800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4180热门专业3800+10% 食品科学与工程350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3500农学3000植物保护3000园艺3000动物科学3000动物医学3000会计学教育2500食品科学与工程教育2500高职专业5000高职专业5000园林3000农垦农校授课3300-10%环境管理3150农垦农校授课3500-10%农业机械3420农垦农校授课3800-10%动物防疫与检疫2700农垦农校授课3000-10%经济作物2700农垦农校授课3000-10%应用电子技术3600农垦农校授课4000-10%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校及专业名称收费标准(元/生.学年)备注运动训练不超过800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黑财规审〔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黑财规审〔2017〕3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国土局: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2017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并入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公安厅:
为规范我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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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财产所有权
【发文字号】黑财综[2009]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日黑财综〔2009〕59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的申请》(黑建村[200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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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35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35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5〕35号黑龙江大学:你校《关于组织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的请示》(校发〔2015〕5号)收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0〕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主体:黑龙江大学作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时,可以收取培训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培训单位不得强制培训和收费。

二、收费标准:培训采取网上自学与面授答疑、集中考试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公需科目培训两部分。

课程根据专业需要设置,每个专业9科,其中专业课7科,公共课2科。

培训时间为3个月180学时,面授答疑和考试时间为7天42学时。

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580元。

上述收费包含报名、教学大纲编写、课件制作、命题、考务、作业及试卷评阅、试卷及证书印制、网络平台系统更新维护、教学资源使用管理、学员管理、面授答疑和邮寄等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在培训费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学时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4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4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五常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日黑价联字〔2009〕47号)
五常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请示》(五政呈[2009]21号)收悉。

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五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号)执行。

此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9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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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黑财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资〔2024〕5号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3〕24号)和省委编办印发的《全省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加强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改革、保运转、保履职为目标,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资产交接、清查、划转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为全面完成机构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1.保障履职。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党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整要随同机构改革同步调整到位。

对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办公用房及车辆等资产,可采取“先行交接,后清查、划转”的方式,有效保障党政机关履职需要。

2.分类施策。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及职能调整要求,对部分机构职能调整及合并、新组建的单位,分类采取部分资产划转、整体资产划转和跨级次资产划转等方式。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11
•【字号】黑价联字[2001]18号
•【施行日期】2001.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木
采伐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1]18号2001年4月11日)
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费的请示》(黑资监字[2001]1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办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委托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林资发[2000]667号)精神,核发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16)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6〕2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函》(黑公消〔2016〕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包括理论考试费和实践操作考试费)
二、收费主体:省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黑龙江)站〕
三、收费对象: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和实践操作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五、中国消防协会向我省消防协会收取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按中国消防协会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的考务费标准,由省消防协会向考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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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
低收购价格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
购价格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2017〕8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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