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四川省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9年07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2702 【字体:↑大↓小】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发布日期】2002.05.14【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0•【字号】川府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02年8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贯彻实施《决定》,结合我省乐山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002年5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
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
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观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来源】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管理监督】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程序和标准】国家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费用的支付程序和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的提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申请的处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7•【字号】川府发[1994]132号•【施行日期】199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川府发〔1994〕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
通过学习,明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
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
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
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2〕1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2.06.13
【实施日期】198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6月13日川府发〔1982〕101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已印发到县级单位,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当前,乱砍滥伐国家和集体的林木,哄抢油田、地质、建筑工地的物资,侵占集体土地建房,侵占交通要道和公共场地建造违章建筑等歪风,在我省有的地方是比较严重的,破坏矿产资源,哄抢木材的案件,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
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情况,在有的地段仍时有发生,这类不法行为,有不少是在一些干部的纵容、支持和带头下干的,也有的是企业的职工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干的,甚至有的是基层组织
唆使一些群众干的。
为了。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书面通知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98年修正)正文:----------------------------------------------------------------------------------------------------------------------------------------------------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199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199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三)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颁发许可证、执照;(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17•【字号】川司发[1996]4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7日川司发〔199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正确地进行国家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各监狱长、劳教所长是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行政首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结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3_真题无答案-交互
四川省公安基础知识-3(总分105.1,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1.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生活秩序和交通环境秩序。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2.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退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但这三种方式不可以单独适用。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3.打击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4.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5.拘传必须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6.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7.对公安民警行使权力合法性的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的中心内容。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8.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案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了合法的依据。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9.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但是,警种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工作的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增设新警种,淘汰不适合形势的警种。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10.犯罪率的下降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旨。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11.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公安民警必须善于点对点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12.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是古代警察的特点之一。
( )SSS_JUDGEMENT正确错误13.公安机关行使管制权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历年真题及解析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历年真题及解析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是( )的重要内容。
A. 公安保卫工作B. 警卫工作C.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D. 国内安全保卫工作2. 近代警察制度发端于( )。
A. 美国B. 德国C. 西欧D. 北美3.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有公开原则、( )、择优原则。
A. 公正原则、平等原则B. 公平原则、平等原则C. 平等原则、竞争原则D. 公正原则、严格原则4.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
A. 优良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严明的组织纪律B. 优良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强大的战斗力C. 优良的政治素质、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D. 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5. 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始终要把( )放在首位。
A. 政治建警B. 业务建警C. 科教建警D. 从优建警6.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其中“四统一”的内容是( )。
A. 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勤务标准、统一纪律要求B. 统一训练标准、统一勤务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C. 统一勤务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考录制度D. 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7. 下列不属于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是( )。
A. 记过B. 开除C. 降低警衔D. 警告8. 人民警察因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还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天的,应当予以辞退。
A. 20天B. 30天C. 50天D. 60天9.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授予警衔范围的是( )。
A. 公安院校的教师B. 海关缉私警察C. 司法警察D.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勤人员10. 盘问检查权属于( )。
A. 治安行政处置权B. 治安行政处罚权C. 治安监督检查权D. 治安行政强制权11.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三者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
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
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
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今年5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市县法治政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重要性的认识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是重点也是难点。
《决定》的颁布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贯彻实施好《决定》,有利于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对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
学习宣传好《决定》是市县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部门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学习《决定》,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充分了解《决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继续深化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执法执业公信力不断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积极配合做好《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社区矫正条例》等司法行政类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的相关工作。
清理、修订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上网公布。
(二)深化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优化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群众六项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5•【字号】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2003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四川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往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第一部分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0分)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号后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1.以下人员中,除( )外都有可能属于行政八级。
A.自治旗副旗长B.县长C.乡长D.省级部门中的副处长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 )。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代表大会制C.民主集中制D.政治协商制度3.设立京师大学堂是( )。
A.洋务运动的成果B.戊戌变法的成果C.清末“新政”的成果D.新文化运动的成果4.承认客观实在性是物质惟一特性的是( )。
A.朴素唯物主义B.形而上学唯物主义C.辩证唯物主义D.庸俗唯物主义5.围绕组织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在政府管理运行中所处的职能为( )。
A.计划职能B.组织职能C.领导职能D.控制职能6.在我国,( )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A.切实加强党的领导B.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C.走共同富裕之路7.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
A.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B.保持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C.实现充分就业D.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8.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 )占主体地位。
A.劳动者B.生产工具C.劳动资料D.劳动对象9.一定社会上层建筑所包括的内容( )。
A.是一切阶级的意识形态B.只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C.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意识形态及与此相应的各种制度、设施的总和D.只是国家政权及其设施、组织的总和10.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 )。
A.依法行政B.行政手段C.经济行政D.其他手段1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A.15日B.1个月C.2个月D.3个月1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根本上说,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一切工作的中心,是由( )。
A.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这一思想决定的B.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决定的C.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决定的D.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决定的13.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川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基本目标。
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
将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改革相结合,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点。
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体现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问题导向,谋求改革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2•【字号】川办发[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二日川办发〔2001〕6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为了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为各级政府的监察机关。
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分工。
省监察厅主要受监察部的委托,负责对国家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提出对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报监察部审批,并按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直接对省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省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一般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监察机关进行,省监察厅负责督办。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市、州监察机关实施。
实施行政责任追究调查时,监察机关可适当提前介入,但应以不影响施救为原则。
三、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呈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时,应同时抄报上级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15天内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监察机关在讨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时,应请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征求意见。
上级政府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批复后,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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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川府发〔1994〕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
通过学习,明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
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
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
凡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乱”行为,该停止的要停止,该规范的要规范。
对那些政策法律素质不高、作风纪律较差、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该下岗培训的要下岗培训,该调离的要调离。
三、抓紧健全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督工作,严格把好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出庭等关口。
政府法制部门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行政机关,要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评比工作,对发现的错误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
正。
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可能涉及重大赔偿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案件,防止和减少重大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各级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国家赔偿法》这一契机,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法、办案责任制度,明确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增强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对于在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追偿权,使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国家赔偿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应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承办工作。
指定或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具体赔偿事宜的审查处理。
赔偿经费的使用、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国家赔偿法》施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