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导言随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作为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该保险条款的内容、限制和保障范围。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与要素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了明确对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理解,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就风险转移、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方面达成的协议,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契约。
1.2 保险合同的要素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助于理解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对保险合同负有义务的一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受益人:享受保险赔偿的一方;- 保险期限:合同有效的时间段;- 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障范围2.1 保险标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托运或运输中的货物。
货物可以是各类商品、物品和其他价值物品。
2.2 保险责任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航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短少等情况;-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附带费用,如装卸费用、仓储费用等。
2.3 免责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免责条款,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保险人可能不承担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
2.4 理赔流程和赔偿范围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还会详细说明理赔的流程和赔偿范围。
投保人在货物损失或损害时,需要尽快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理赔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理赔申请符合条款中规定的条件,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与应用范围3.1 保障货物安全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可以有效地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起讫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
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
由于82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
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
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
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
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82版条款内容看,原针对包装不当的除外条款,即使是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以及在保险起期后意外受损的风险均被除外,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不恰当的。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9-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 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 会货 险条款 运保 20 0 9版 与 1 8 2版 的 比较分 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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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6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63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进行修订的请示》(天平保发〔2009〕193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17G01Z01090923;2、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A17G01Z02090923;3、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A17G01Z03090923;4、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A17G01Z04090923;5、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17G01Z05090923;6、全车盗抢保险条款:A17G01Z06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自燃损失附加险条款:A17G01F01090923;2、涉水行驶损失附加险条款:A17G01F02090923;3、玻璃单独破碎损失附加险条款:A17G01F03090923;4、新增加设备损失附加险条款:A17G01F04090923;5、替代车辆租车费用附加险条款:A17G01F05090923;6、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条款:A17G01F06090923;7、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险条款:A17G01F07090923;8、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条款:A17G01F08090923;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17G01F09090923;10、自燃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A17G01F10090923;11、涉水行驶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A17G01F11090923;12、事故责任免赔率特约条款:A17G01F12090923;1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7G01F13090923;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17G01F14090923。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保险领域,它是指旅客行李或商业货物依靠航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毁坏、被盗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条约规定,向受保险人赔偿其损失的一种服务。
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内容需要注意。
一、保险责任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受保金额度应该在被保险财产的真实价值范围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销售要求,责任额度通常设定在真实价值七到八成之间。
二、保险期限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期限,通常分为实际运输期限、仓储期限和过渡期限。
实际运输期限是指航空公司接收货物起始时间,到货物交付给受保人的时间期间。
仓储期限是指已到达目的地、仍未被受领取的货物,投保人责任也即转变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而过渡期限指的是航空公司仍然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时间,一般是从货物交付给目的地航空公司开始算起。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计算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公司通常根据货物的真实价值以及货物所在的地区来计算保险费。
此外,不同的公司还可能会根据全保险、部分保险、个别保险等相关因素来进行计算。
四、货物保险单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货物保险单的使用方式。
货物保险单主要包括有关被保险人、承保人或代理、货物名称及数量、保险金额、所指的险种以及运输终止时间等条款。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单是非常重要的重要凭证,不仅可以为受保人保障权益,还可以为保险公司计算和制定赔偿方案提供有效数据。
总之,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航空公司与受保人之间的一种保险协议,用于保障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该注重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同时要注意合同各条款的明确性以及保障对方利益的公正性。
此外,货物保险单的重要性也不可低估,要仔细阅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承保范围本合同是从事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按照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对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灭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第三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意外损失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货物自身的瑕疵等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进行核实和认定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理赔。
第七条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提前解除:1. 被保险人停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 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3.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章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货物、珠宝、贵重物品等。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的物理损坏、灭失以及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
第九条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保护被保险货物;2. 被保险货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或货物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失;3.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运输合同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可以选择直接赔付货物实际损失的金额或者修理、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损失鉴定和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0天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2)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是一种保险协议,用于保障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和损失。
根据该协议,保险公司将为货物提供保险保障,以防止任何损失或损坏。
航空货物运
输保险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范围:协议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包括承保的货物类型、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
2. 保险金额:协议中规定了货物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
3. 保险费率:协议中规定了货物保险的费率,即保险公司为货物提供保险保障所收取
的费用。
4. 免赔额:协议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或损坏时需要承担的最低赔偿额度,超
过这个金额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5. 报案及理赔:协议中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后的报案和理赔程序,包括需要提
供的证明材料、理赔时限等。
6. 责任限制:协议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限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对于航空公司和货物所有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可以保障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货物损失对双方的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一、协议背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货物运输保险形式,涉及到航空公司对货物的承运风险进行保险保障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保险范围1.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在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内,货物因火灾、爆炸、风险、军事冲突、恐怖活动、船舶翻覆、残骸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等;b) 货物在装卸、中转、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等。
2. 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货物质量问题、货物包装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保险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等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2. 在货物灭失、损坏等情况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物证。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受损货物进行评估,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额1. 保险费用根据货物类型、价值、运输距离和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在货物发生损失、损坏等情况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评估价值和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不超过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索赔流程1. 货物损失、损坏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物证。
2. 保险公司将指定专业人员对损失货物进行评估,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合同期限和解除1. 本协议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争议解决将遵循相关法律和条款,并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形式进行解决。
八、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丢失、污染、受潮、盗窃等风险。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得超过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货物起运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时终止。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6. 索赔程序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赔偿。
7.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超出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8.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核爆炸等。
9.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10.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11.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要求,双方可协商增加附加条款,如温控货物保险、易碎品保险等。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实际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建议详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背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而设立。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金融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灭失、延误等风险。
二、保险合同条款1. 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快递、包裹等。
2. 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导致货物发生损失、灭失、延误等情况时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盗窃等情况。
3.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货物的类型、价值、运输距离等因素,保险费率将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测算和确定。
保险费率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并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4. 保险免赔额:合同中将设置一定的保险免赔额,超过该免赔额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免赔额的大小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5.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航空货物运输都将受到保险的保障。
6.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客观、合理、公正的原则。
在解释中,应尽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争议解决: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双方也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协商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2. 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提供赔偿的保险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航空运输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货物运输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出现旨在为货主和货运代理提供一种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专门针对航空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服务。
保险的范围通常包括货物在装运、运输、卸货以及仓储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灭失或损坏等情况。
保险公司会根据货物的价值、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在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切险责任(All Risk)一切险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损失,除了特别列明的除外责任。
货物在装载、运输、卸货以及仓储等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风灾、碰撞、盗窃等原因导致的损失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战争险责任(War Risk)由于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战争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为货物提供战争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因战争、暴动、骚乱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除了保险责任外,保险公司也会在合同中明确免责条款,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比如货物自然灭失、瑕疵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等。
三、保险费率和索赔程序在购买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时,货主或货运代理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的确定通常取决于货物的价值、运输路线的风险程度等因素。
货主或货运代理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货主或货运代理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索赔程序通常包括填写索赔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等。
保险公司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乙方(货主):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乙方提供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服务,现甲、乙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对货物的性质、品质、数量、价值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如乙方故意隐瞒或错误告知,导致甲方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货物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详见保险单。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丢失、损坏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货物交给航空公司承运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完成清关手续时止。
2.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运输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违反约定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等。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六、免责条款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可抗力;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本质缺陷等。
2.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以降低风险,乙方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承运的航空货物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承运的航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灭失;2.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损坏、灭失;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灭失;4.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灭失;5. 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保险金额甲方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向乙方申报保险金额,乙方根据甲方申报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五条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索赔甲方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害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赔偿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合同仅为示范文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引言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在进行航空货物运输时,由保险公司和货主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旨在保障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为货主提供保障,降低运输风险。
2. 合同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包含条款:2.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包括数量、种类、规格、包装等信息。
2.2 保险金额与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投保金额,由货主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费率则是根据保险金额、货物种类、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的保险费率。
2.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延误承担的责任。
免责条款则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2.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本合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与货物的运输时间相对应。
2.5 索赔程序和事故报告在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时,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该条款规定了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事故发生后货主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
2.6 保险费支付货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 保险理赔流程3.1 事故发生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时,货主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相关索赔申请。
3.2 索赔申请货主需要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与索赔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运输单据、货物照片、损失核对清单等。
3.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货主提交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4 理赔处理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向货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3.5 结案一旦理赔金额支付给货主,保险公司与货主之间的保险事故处理就此结束。
4. 附加条款与注意事项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能还包含其他的附加条款和注意事项,例如对于特殊货物的保险要求、保险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引言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投保人的风险。
二、保险范围根据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规定,其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损坏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覆盖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此处的意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空难、意外碰撞、火灾等。
2. 天气灾害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还包括对天气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的赔付。
例如,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龙卷风、暴风雨等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抢劫/偷窃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被抢劫或者遭到偷窃,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覆盖了这种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4. 责任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还可以包括对于投保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即责任险。
三、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声明的货物价值。
保险金额决定了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赔偿的金额上限。
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根据货物的价值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因素进行评估。
3.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需要先承担的金额。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鼓励投保人自行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并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
4. 终止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要求进行终止。
一般情况下,合同终止前双方需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时间。
5. 索赔程序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规定了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该采取的索赔程序。
一般来说,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发票等。
四、注意事项在购买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检查条款投保人在购买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范围和责任免赔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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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第十四条
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第十五条
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第十六条
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第二十二条
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