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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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征地价格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mod},省{mod}。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30日印发4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9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9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7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新乡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精神,为确保落实201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范围为全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征地区片价调整包括区片范围调整和区片价格调整。

二、调整要求(一)合理调整区片范围。

按照区内一致性和区域差异性原则,对现行区片范围进行调整及合理归并。

调整时要充分考虑与原有价格相衔接,不能因为区片范围变化,造成区片价格下降。

(二)适当提高区片价格。

在现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

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幅度应不低于15%。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调整,由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测算和提出,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三)综合平衡。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要维持区域平衡与前后衔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20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20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2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7日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5〕2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科学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听取群众意见,做好风险评估,确保征地区片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通过实施情况调查、摸底及测算,摸清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科学合理调整区片和测算价格,并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加符合征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群众根本利益。

三、调整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吐鲁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吐鲁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吐鲁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吐政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吐鲁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吐政办〔20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0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计标准。

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不合理、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内容区片综合地价以区县为单位制定。

制定时,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指导意见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县级行政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合理划分征地区片(对区片个数不做硬性要求,允许将县域划分为一个区片或多个区片,区片边界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现状地物确定),测算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构建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编制区片综合地价报告和区片综合地价图。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市辖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统一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征收鱼塘(原为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0.65系数计发,征收果园、其他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0.60系数计发,征收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0.4系数计发。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1800元/亩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仙游县可参照执行。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本文件标准补偿,征收涉及地上物的,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标准补偿。

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日附件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市***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方案随着***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

当前制订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需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旗决定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一、意义和目的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补偿标准偏低等突出问题。

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二、工作依据与范围1、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市***旗土地资源二次调查成果;其它相关资料。

2、工作范围:***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平方公里。

3、工作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要求,在2011年6月底完成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初步成果。

4、基准日基准日设定为2011年1月1日。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准格尔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方面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8•【字号】桂政办函〔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一)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二)明确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延州政函〔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及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范围是指全州所辖各县(市)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

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一步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葫政办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精神,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充分发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的指导作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调整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岗培训等费用相分离的做法,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岗培训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严格落实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执行法定最高标准的要求,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明确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充分体现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二、工作必要性和主要依据(一)工作必要性。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葫芦岛市行政辖区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9]1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为保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拓展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及时到位,保证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将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建立征地共同责任机制,搞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促进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合理,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已经省政府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集体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豫政〔2020〕1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执行。

四、市区范围内青苗补偿费继续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6〕72号)中2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安府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精神,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阅读全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第五条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市(地)及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的时间、相关要求等,并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9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9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2日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适应盘锦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和《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技术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在现行的区片地价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区片地价进行调整;对县(区)间的区片地价进行协调平衡,并重点做好相邻乡(镇)平衡工作;完善我市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地价标准,使征地区片和区片地价更加符合征地工作实际,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范围调整范围为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4065平方公里。

各县(区)、经济区的工作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实际管辖范围。

区片地价调整包括区片范围划定和区片价格调整。

三、工作安排(一)安排调整阶段2015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区片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合理划分征地区片,并将调整结果报送至市政府审核。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出台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出台

《 法 》 , 片 价与 平均 年 产值 标 准最 大 的 区别在 办 中 区
于 取 消 了地类 差 异 , 行 同地 同价 , 对 “ ” 身 进 行 实 针 地 本 补偿 , 含 土地 补 偿 费 和 安置 补 助 费 , 含 地 上 I着 物 包 不 N"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 同 时 , 比平 均 年 产 值 仅 仅 考 虑 产 值 因 相 素 , 片 价 测 算 时 充 分 考 虑 了 土 地 区位 、 用 地 等 级 、 区 农 土
要 提 低 , 作 中存 在一些 征 地难 、 盾大 等实 际 问题 。 做 好 衔接工 作 ; 抓 紧 时间组织 开展 区片价学 习培 训工 作 , 操 矛 为
各 国 被 征 地 农 民 安 置 补 偿 工 作 , 障 省 域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高 工 作 能 力 和水 平 。 同 时 , 级 政 府 要 组 织 财 政 、 土 资 保 用 地 需 求 , 据 《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源 、 动 保 障 、 委 、 政 、 安 等 部 门 建 立 共 同 征 地 机 根 国 劳 农 民 公 认 划 决定 》 求 , 20 要 从 0 5年 开 始 , 省 开 始 着 手 制 定 《 地 区 制 , 真 做 好 农 民 参 加 社 会 保 障 所 需 资 金 的 筹 集 、 转 、 我 征
由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牵 头 组 织 , 立 了 由 省 财 政 厅 、 农 委 范 、 中 监 督 和 事 后 检 查 , 实 防 止 征 地 区 片综 合 地 价 实 成 省 事 切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区 片 价 测 算 技 术 专 家 组 , 施 过 程 中 损 害 被 征 地 农 民利 益 情 况 的发 生 。 ( 政 ) 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陕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范围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全省105个县(市、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和最低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

要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三、全面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 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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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方案
随着***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

当前制订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需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旗决定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一、意义和目的
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补偿标准偏低等突出问题。

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二、工作依据与范围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
政办发电[2011]29号)
《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
***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
***市***旗土地资源二次调查成果;
其它相关资料。

2、工作范围:
***市***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为***平方公里。

3、工作目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29号)文件精神要求,在2011年6月底完成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初步成果。

4、基准日
基准日设定为2011年1月1日。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准格尔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方面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技术路线
在充分调查收集资料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5]144号)文件要求,对在***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标准意见》的技术要求进行区片划定,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结合所调查资料评估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经过验证和调整,形成初步成果,通过听证最终确定为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资料,并反映在相关图件上。

五、工作方法
在***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项目实施和承担单位通力合作,选派工作能力强、技术业务精的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组。

从基础资料调查和收集着手,以国家相关技术规程为依据,结合***旗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听证和完善,其结果既不损害农民利益又符合当地征地发展要求。

技术方法上采用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选取地类、人均耕地、土地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对基本单元进行综合评价和调整划定区片。

然后通过实地采集样点进行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进行测算,综合平衡确定征地区片价格(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六、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31日
1、建立组织机构和确定项目组技术人员
2、编写工作和技术方案
3、办公用品购置,工作底图和调查表格准备,技术培训
4、确定影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因素。

(二)、资料收集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5月20日
根据(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对***市***旗的地类、产值、土地区
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

(三)、资料分析处理阶段:(2011年5月21日-2011年6月15日)
根据所确定的因素体系,通过分析研究划定征地区片,测算征地区片价格并进行验证和调整同时完成各类中间过渡图件制作。

(四)、成果编制完善阶段:(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31日)
1、进行成果征询意见和听证,根据听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完成各类图件和文字成果。

(五)、成果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
提请预检验收,根据验收意见进行修改,提交成果。

七、提交成果
(一)文件成果
1、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技术报告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报告
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基础资料汇编
(二)图件成果
1、、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单元分布图
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因素分值图(过渡图)
八、项目组织机构
1、项目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
项目组织单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土资源局
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九、经费预算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项目经费预算为***万元,主要用于外业调查、资料收集、交通住宿费用、工作耗材、内业分析和测算、成果制作、专家咨询、会议组织、人员补助等。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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