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发

合集下载

应用文省发文字号

应用文省发文字号

应用文省发文字号篇一:发文字号写法发文字号写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

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

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

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

如:“( 76 )榕银农字第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移,是错误的。

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1976〕85号”。

三、年号不全。

如“×政发〔97〕8号”、“×政秘〔86〕6号”,这里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

虽然,在廿、廿一世纪里,“〔97〕”、“〔86〕”可理解为1997年、1986年,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把“〔97〕”理解为公元97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号不全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

所以,年份号应该写全称〔1997〕〔198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年份应标全称”。

四、错用括号。

如“×政办(2002)8号”、“×政办〈2002〉8号”,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号“()”、“〈〉”均是错误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7.济政发(85)88号,《济南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的试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增加第二款为“上述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删去第六十六条规定,以下条款顺延。
8.济政发(86)72号,《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为“罚款的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301(颁布时间)
19980301(实施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4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24.市政府20号令,《济南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删去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条款顺延。
25.市政府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扩大占用范围、超期开采、变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限期拆除设施,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擅自买卖、出租、转让、抵押被批准占用开采场地的,责令违章双方立即停止占用开采,收回《山岭占用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四)项修改为“无故拖欠或者拒缴山岭维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山岭维护费金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或者开采活动,并收回其《山岭占用许可证》”。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对我市“两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吉林企业年金政策

吉林企业年金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杨长汉1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调整和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企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做实个人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2004年1月1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2004年1月1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1次。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各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五、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昌政发200422号文

昌政发200422号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结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六)农业产业化项目;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征收;(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属地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50%征收;(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徐政发[2007]2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徐政发[2007]2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7〕22号2007年2月2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

(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

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通知废止。

六、本通知由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密政发〔2010〕14号

密政发〔2010〕14号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对入驻实体企业的支持
第四条 支持范围:从县域外新入驻的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入驻实体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未到期的,也列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条件:财政给予企业支持考虑的因素。
(一)入驻的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额度。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下列方式拨付。
1.支持企业发展和对负责人奖励的资金暂按最低支持比例预拨,第二年待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按上年度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结算。
2.支持企业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金融贷款担保、贴息等补助资金审批后及时拨付。
(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开发目录,且具有学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单位申请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进驻我县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人才档案,并提供人才招聘、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关手续,代办社会保险等。
第八条 支持条件:
在我县登记注册,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以上。
第九条 支持方式:
(一)财政资金支持。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苏政发 - 南通市政府

苏政发 - 南通市政府
通政发〔2011〕73号
69
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通政发〔2011〕75号
70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体系的意见
通政发〔2011〕78号
7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6号
72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61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54号
6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4号
63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11〕61号
6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7〕46号
17
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07〕51号
18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通政发〔2007〕52号
19
市政府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通政发〔2007〕64号
20
通政发〔2011〕41号
57
市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猪肉经营行为的通告
无文号
58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1〕48号
59
市政府关于各县(市)和通州区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49号
60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云政发[2013]4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0【实施日期】2013.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省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简政放权要求,对有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分省直部门保留的410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202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项目中涉及法规规章修订的,将依法提出修订建议和作出决定。

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在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束时统一向社会公布。

此次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破解我省项目落地难、审批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第一批重要成果。

在下一步工作中,还将继续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直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目录中所列项目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下放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对尚未明确下放标准、下放层级和分级管理层级的项目,要尽快予以明确;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

各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上级取消的项目,要相应取消;对下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要强化审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追究程序。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行政制度发文模板

行政制度发文模板

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准备了一份行政制度发文模板,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标题:关于xxxx行政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xxxx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xxxx政发〔xxxx〕xxxx号
发文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xxxx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确保xxxx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xxxx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xxxx管理领导小组,负责xxxx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xxxx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管理措施
1. 加强xxxx登记管理,做好xxxx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

2. 强化xxxx监管,加大xxxx执法力度,严厉打击xxxx违法行为。

3. 优化xxxx服务,提高xxxx办理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xxxx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投入力度,为xxxx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3.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xxxx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xxxx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解释权限
本实施意见由xxxx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xxxx人民政府
年月日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政策文件通知公告模板

政策文件通知公告模板

【文件编号】:(年份)政发〔号【发布单位】:(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年月日)【通知公告标题】关于(政策主题)的通知公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策主题)管理,提高(政策领域)水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政策依据),经研究,现就(政策主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背景(简要介绍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二、政策内容(一)政策目标(明确政策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二)适用范围(明确政策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三)政策措施1. 政策措施一(具体阐述第一项政策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2. 政策措施二(具体阐述第二项政策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3. 政策措施三(具体阐述第三项政策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四)政策保障1. 组织保障(明确负责政策实施的组织机构及职责)2. 资金保障(明确政策实施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方式)3. 监督保障(明确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明确宣传发动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二)组织实施阶段(明确组织实施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三)总结评估阶段(明确总结评估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主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政策主题)工作。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五、附则(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由(发布单位)负责解释。

(三)如遇特殊情况,可对本通知进行修订。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附件:1. (政策主题)实施方案2. (政策主题)工作流程图3. (政策主题)监督检查办法4. (政策主题)相关表格【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7•【字号】黑政办发[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30号

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30号

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30号1992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主要用于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邮电系统的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以及建筑行业、纺织行业、高温冶炼等生产一线需要的劳动力,其他行业招用农民工从严控制。

第三条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以及高温冶炼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政府云政发〔1986〕130号文件关于招用工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收,招用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应报地、州、市“农转非”办公室审批后招收。

招用轮换工和建筑、纺织行业招用农民工,经省或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贫困地区建立定点挂钩长期协作的劳务合作关系。

第五条农民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招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招收少数民族农民工文化程度可适当降低,由用工单位与出工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严禁招用16周岁以下未进入就业年龄的人员和辍学学生。

第六条农民工的招用审批权:省属、中央部属企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州、市属和县属企业由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鄂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省的水平,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至1988年6月期间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26件规章(这些规章在当时未以“令”的形式发布,历次规章清理时均未涉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规章所代替的20件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件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附件:1 决定废止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20件)2 决定宣布失效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6件)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20件)序号文号规章名称1鄂政发〔1982〕150号湖北省云应地区盐矿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鄂政发〔1983〕4号关于加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3鄂政发〔1984〕30号关于对企业节能工作实行奖励的实行办法4鄂政发〔1984〕39号湖北省农村乡镇企业工商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5鄂政发〔1984〕71号关于农村拖拉机的管理和经营运输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6鄂政发〔1984〕1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房产、水利、山林等纠纷的暂行办法7鄂政发〔1986〕51号湖北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8鄂政发〔1986〕77号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9鄂政发〔1986〕81号湖北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10鄂政发〔1986〕82号湖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11鄂政发〔1986〕98号湖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2鄂政发〔1986〕120号湖北省测绘管理办法13鄂政发〔1987〕19号湖北省支援经济不发达老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4鄂政发〔1987〕35号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5鄂政发〔1987〕50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6鄂政发〔1987〕73号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7鄂政发〔1987〕108号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8鄂政发〔1988〕17号湖北省华侨投资优惠办法19鄂政发〔1988〕22号湖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鄂政发〔1988〕70号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附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号规章名称1鄂政发〔1983〕33号湖北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2鄂政发〔1986〕17号湖北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3鄂政发〔1986〕31号湖北省会计人员奖励试行办法4鄂政发〔1986〕39号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5鄂政发〔1986〕68号湖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6鄂政发〔1987〕100号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18〕23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18〕23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临政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精神,我市对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6项,部分取消行政职权事项1项,承接行政职权事项20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根据行政职权调整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公布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7项).pdf
市政府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项).pdf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86〕113号1986年10月7日)一、各地要遵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贯彻执行办法,报省劳动局审定后实施。

二、今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手续。

用工单位未缴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经缴纳的多抵少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十月一日以前的可按过去各地规定执行。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不再补发。

三、对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

办理这项工作的时间,从今年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手续,严明纪律。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要坚决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暂行规定》与《细则》正式施行以后,各地要加强对老工人子女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五、劳动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政府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并将贯彻实施的情况,于十一月底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8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胡小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顺政发[2013]4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胡小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顺政发[2013]4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胡小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胡小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顺政发〔2013〕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2013年11月20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胡小兵任顺义区行政投诉中心主任;
免去闫连恒顺义区行政投诉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李在东北京国际鲜花港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经理职务;
免去赵志齐顺义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结束——。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发[2012]8号
关于拨付×××××小学厕所改建
补助资金的申请
县财政局:
××××小学坐落于×××西邻,辐射××19个自然村,4800余人,服务半径4公里。

学校有5个教学班,150余名学生,14名教职工。

学校自1989年秋季建校以来,年久失修,经过近二十几年的风雨洗礼,校舍已破旧不堪。

09年12月经县校舍安全委员会鉴定,学校厕所为D级, D 级责令停用。

给教师和学生带来很多不便。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镇教育均衡发展,××镇人民政府决定改建××小学厕所。

根据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学校实际,需升级改建冲水式厕所一处,建筑面积160平方米。

经招投标,由××××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标,中标额为×××元,鉴于我镇财政资金困难之实际,现申请拨付××小学厕所升级改建补助资金25万元整。

当否,请批示。

××××镇人民政府
2012年02月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