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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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评审

谈判小组依据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情况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序,从供应商报价、资格、业绩、对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设备的性能、可靠性以及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考评,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推荐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向未成交供应商做未成交原因的任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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