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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1]8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准备工作,刻制《××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新人社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4〕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97号)精神,为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各系统的操作应用,提升系统操作人员业务处理能力,决定在塔城地区和哈密地区各举办一期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劳动99)操作人员培训班。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99系统操作骨干人员各2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1名;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中心负责人各1名。

二、培训内容(一)劳动99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介绍。

2.系统各模块功能及使用说明,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就失业管理、就业补贴管理等模块。

3.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4.考核。

(二)新疆城乡劳动力就失业情况普查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帐号分配介绍。

2.系统各模块功能介绍。

3.系统查询与统计方法说明。

4.系统现场问题解答。

5.考核。

(三)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1.介绍系统内四类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

2.个人用户注册流程及功能介绍。

3.单位用户注册流程及功能介绍。

4.就业主管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5.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6.考核。

(四)新疆职业培训系统1.系统运行环境介绍。

2.系统各功能模块的介绍与使用以及各用户的操作流程。

3.现场解答问题和交流应用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新人社函[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2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职责1.负责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印制自治区职称证书。

3.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来的全国各类资格证书,进行清查、核对。

4.负责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加盖钢印。

(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1.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证书的办理;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类证书的办理。

2.任职资格文件或考试合格标准下发2个月内,及时整理、汇总办证相关材料,统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证书。

3.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放的各类证书的打印。

4.评审类证书须对照任职资格批文进行审核,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办证时间;考试类证书须对考试通过人员学历、工作年限、考试成绩单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注明办证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统计分析,提高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我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分析制度,现就定期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计对象我区范围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各地政府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及人力资源市场等)。

二、报送内容为便于数据统计、汇总及分析,简化工作程序和工作量,统计对象统一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

三、报送周期每季度报送一次,统计数据为服务机构当季或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健全信息报送的工作机制。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制度是我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市场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配置中作用发挥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市场服务监管,培育和促进市场发展,发挥市场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研究建立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制度,保证统计数据工作的质量。

(二)明确职责,专人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市场管理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6]17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70号)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现将《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为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7号)精神,结合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建立“一单两库”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等事项。

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四、确定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人社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新民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3]1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2013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为促进新疆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
理校园行”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3〕37号)
有关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好2013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企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经研究,定于3月26日-27 日在自治区部分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开展“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新人社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障卡的建设要求,为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确保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目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参与发行社保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区社保卡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

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保卡发行和管理的有关事务。

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应用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保卡卡面样式全区统一,社保卡有效期为1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新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新疆人社厅”)是负责统筹协调新疆自治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

新疆人社厅的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计划,推动就业和职业培训,保障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及承担其他职责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计划新疆人社厅负责制定和实施新疆自治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计划。

他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他们关注就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构建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推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新疆人社厅致力于推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

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如招聘会、求职咨询、就业培训等,为失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帮扶。

同时,他们还倡导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者的技能水平,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三、保障社会保障权益新疆人社厅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保障社会保障权益。

他们负责管理和监督新疆自治区的社会保险系统,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他们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运营。

此外,他们还组织和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广大群众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新疆人社厅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他们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法治教育,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他们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处理。

他们还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打击非法用工、欺凌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其他职责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除了以上职责外,新疆人社厅还承担其他职责,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新人社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9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9﹞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推进证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便利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界定和印制证书是评价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权威证明,分初、中、高三个级别,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通过全国职称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的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通过自治区评审(含初定、认定、授予、考评结合)或考试获得的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证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印制、编号、数据采集、发放、信息录入、档案建立以及国家各类证书的接收、核对和发放工作。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本行业证书的管理工作。

三、证书管理和发放证书管理和发放部门要高度负责,保障证书发放安全、快捷、高效。

(一)证书内容和编号。

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证书内容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新职证字号、专业名称、资格名称、授予时间、批准文号、审批部门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新人社函〔2016〕499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6〕4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化是就业工作的基础,也是促进就业、提升就业管理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

当前,全区就业信息系统应用进展缓慢,就业信息化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就业工作的精细管理、精准服务,不能支撑就业形势分析和决策,全面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为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工作,全面推广使用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各地要全面加强系统应用工作,到2017年6月30日前,全区要实现就业核心业务办理和就业重点群体动态管理全覆盖。

就业核心业务,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补贴政策管理、就业援助服务管理。

就业重点群体管理,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高校毕业生、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阶段目标1.对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克州以及其他地区确定的9个重点应用县(市、区)(附件1),要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全覆盖。

2.各地要以就业失业登记为抓手,把住数据入口关,到2016年年底,基本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实名制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结合业务办理,实施动态管理。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管理权限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全部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并实行分级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基金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3〕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2013年1月16日
201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要求,201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总体考虑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完善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依法监督,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能力建设,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法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完善基金监督检查执法规程,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研究拟定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1 / 2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09]11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04【实施日期】2009.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15号)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发改委,各有关高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22号)精神,从2002年开始到2008年,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改委下达定向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已执行七年了,七年来,通过南疆四地州人事局、教育局、发改委和各有关高校的共同努力,大部分“汉语师资班”毕业生走上了工作岗位。

今年有276名“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将继续奔赴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现将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下有空编空岗的中小学校,接受“汉语师资班”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县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的增人计划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一律实行聘用制。

有关部门要做好其聘用及聘后管理工作。

“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到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从事双语教学工作,其工作关系由当地县(市)教育部门管理,户口保留在县城,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待遇。

各地州人事、教育、计划等政府部门,要认真研究、妥善安排定向到本地区的汉语教师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安排好食宿,解除其后顾之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3•【字号】新政办[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区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卫生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二00一年四月)为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国务院“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的要求,采取国家、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区福利事业;兴办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

儿童福利机构要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决定在全区县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所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二、活动目的通过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引导全区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恪守诚信准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创建服务品牌,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各类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和促进就业发挥好基础性作用。

三、活动内容(一)推行诚信服务制度。

在服务机构中推行四项诚信服务制度:一是服务公示制度,在服务窗口公示单位证照、业务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二是服务承诺制度,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在洽谈业务、自身宣传时诚实守信,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服务,认真履行合同;三是服务台账制度,准确记录服务过程,依法保守客户秘密;四是服务反馈制度,完善服务评价机制,跟踪提供后续服务,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有效解决投诉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2]24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1.12【实施日期】201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4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12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年检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持有检查证的人员。

第三条检查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制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规定按年度对持证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持证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持证人员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新政办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职业病多、住房条件差等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善我区环卫工人的待遇,促进环卫事业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一线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一)全区各市、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人薪字〔1998〕229号)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一线环卫工人(包括各级环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6886名一线环卫职工)每人每天发放3元至5元岗位津贴的政策。

同时,各级政府要确保环卫部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开展环卫工人无房户的住房解困工作。

住房解困工作要力争在5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发放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从垃圾处置收费和有偿服务费(门市收费、单位收费、居民垃圾袋装收费、临时摊点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环卫一线职工(包括各级环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6886名一线环卫职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人均收入较高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石河子、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和鄯善、呼图壁、玛纳斯等县城,要努力将一线环卫职工工资,由现有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600元以上;在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市县,也要逐步使环卫一线职工的月工资达到6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1]10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我厅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书、物证、声像及其他各种载体材料。

第三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立卷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按照“谁经办,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负责整理工作。

注意收集、保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做好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和规范。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整理按年度、案件分别立卷。

视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两卷(正卷、副卷)或一案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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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关于举办自治区环境保护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5.12
【实施日期】2011.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关于举办自治区环境保护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环保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环保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区环保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环保厅2011年业务培训计划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57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环保厅决定联合举办自治区环境保护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新技术与新知识,就自治区环境保护面临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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