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4]6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14

【实施日期】199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14日宁政发〔1994〕64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郊区城镇以及设在城区、郊区城镇以外区域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驻宁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科研任

务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禁养区外的个体养犬专业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先报经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养犬的,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准养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