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拨付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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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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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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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陕环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3月10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

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法项目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因素法项目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因素法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

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谁评审谁验收”及“属地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义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项目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具体实施项目法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因素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素法项目的验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

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

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财建[2006]31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6-2010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的数量、时间及年度支持重点等要求将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22•【文号】财教[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

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申报指南(精)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申报指南(精)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原则(一中央引导、地方推动。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应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果。

为体现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二、支持内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填表说明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填表说明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根据项目特点,将项目分为四种类型,即污染防治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它项目。

由项目(用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分别填写对应的自评报告表。

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具体实施的年份(目前为2009年度)。

(二)评价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的方框内打“√”,属于项目实施过程评价的选填“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属于项目完成评价的选填“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三)评价项目名称和项目(用款)单位:按市环保局公示的资助计划的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填写。

三、表格填写说明(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资金安排年度:财政资金下达(安排)年度。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1、计划安排栏为项目申请资金情况和计划安排资金情况;实际到位栏为项目资金实际到达项目实施单位金额;实际支出为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的支出。

2、“合计”栏填列“环保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小计”之和;“其他资金小计”栏填列“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地方其它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与“其他”之和。

3、实际到位率(%)=目前实际到位金额/目前计划投入金额×100%。

4、支出实现率(%)=目前实际支出金额/目前实际到位金额×100%。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据项目(用款)单位实际统计情况和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填写。

1、调整内容及报批手续。

说明项目调整内容及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验收情况:填写对项目的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单位、验收结论、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情况;如项目未完工或未验收,请据实填写。

(四)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绩效总目标与阶段(当年)绩效目标:应该根据申请资金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填写,具体目标应该与在市环保局(规划处)备案的申报材料的绩效目标相符。

项目的效率性主要反映项目的实施能否按照预定目标快速、高效组织实施并完成,主要从实施质量与进度方面来反映。

验收专项资金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验收专项资金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验收专项资金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第一篇:验收专项资金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试点项目资金申报表和方案2、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3)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二、项目的审批文件和预算资金下达文件;(一)原项目的审批文件和预算资金下达文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二)建设过程中项目调整申请和批文以及资金调整文件(如有)。

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社会效益情况(一)建成项目的完工报告或初步验收报告(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工程质量情况等);(二)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投标报告(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投标)或总结(自行实施的招投标);(三)工程监理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四)基本建成或已建成项目的运营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一)项目资金管理情况1、项目业主建立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项目资金实际管理情况(1)专户的开设情况(2)专账管理情况(电子帐套或账页)(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账务处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1、相关账务处理(含专项资金支出)凭证和原始凭证;2、支出申报情况表(详附表);3、支出如形成资产的,应提供资产清单和资产盘点表。

五、项目业主的其他综合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其他审计中发现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篇:百环验收需准备资料百环验收需准备资料技术日常资料:1.管片拼装记录表2.盾构掘进记录表3.同步注浆记录表4.盾构掘进检验批5.管片拼装检验批6.管片注浆检验批7.衬砌防水检验批8.地面处理记录9.二次注浆记录表 10.预警报告及回复 11.渣土称重记录 12.出渣记录(方量)监控量测资料:13.沉降观测记录(日报、周报)14.管片姿态检测记录15.水平收敛监测 16.拱顶沉降监测17.控制点加密、联系测量(准备好,99%不看)试验相关资料:18.管片螺栓试验报告 19.注浆材料试验报告 20.防水材料试验报告21.管片厂相关资料必须准备验收前准备资料:(不归档,但要准备好)2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4.验收申请表(给质监站的和给地铁公司的两种)25.盾构区间隧道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6.盾构区间隧道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27.盾构区间隧道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28.百环验收汇报材料第三篇:公司注册需准备资料清单范文1、名称核准需准备资料(三个工作日)1)《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书》2)拟注册公司名称3个3)拟定公司注册地址4)公司经营范围5)股东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股东盖章)6)股东盖章(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书盖章)2、开立验资户需准备资料(一个工作日)1)股东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及复印件3)股东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股东章4)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获取)3、验资报告需准备资料(四个工作日)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公司章程(复印件)3)出资者(如为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的会计表(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银行送款进帐单(复印件)6)注册资本专用存款余额通知书7)银行询证函回函8)验资业务约定书9)验资业务客户声明书10)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4、营业执照需准备资料(7个工作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中央预算投资资金拨付流程

中央预算投资资金拨付流程

中央预算投资资金拨付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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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指南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指南

环资领域中央投资预算内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司二〇一×年×月一、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1.1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1.1.1 项目由来1.1.1.1 项目批复过程1.1.1.2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起止年份:;——投资金额:;——建设内容:。

1.2 项目开工前准备1.2.1 组织机构及人员准备1.2.2 资金准备1.2.3 技术准备1.2.4基础设施的准备1.2.4.1、项目建设地点1.2.4.2、基础条件1.3项目的建设情况1.3.1 投资及规模完成情况1.3.1.1 投资完成情况1.3.1.2 生产能力情况1.3.2 技术及工艺完成情况1.3.3 工程建设完成情况1.3.3.1建筑单体特点1.3.3.1.1 生产厂房1.3.3.1.2办公楼……1.3.3.2 厂房建设工程的验收1.3.4 生产主、辅设备投资完成情况1.3.5 环保及消防工程完成情况1.3.5.1 环保工程1.3.5.2 消防工程1.3.6 电力、给排水完成情况1.3.6.1 给排水1.3.6.2 供电1.3.7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完成情况1.3.7.1 经济效益1.3.7.2 社会效益1.4 项目实施总结二、生产工艺及技术总结2.1 概况2.2 技术特点2.3 工艺流程2.3.1 工艺流程图2.3.2 工艺流程说明2.4 生产工艺的主要参数2.5 质量指标2.6 关键技术突破2.7 工艺完善与优化2.8 总结三、土建及安装工程总结3.1 工程概况3.2 土建工程3.2.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2.2 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3.2.3 主要工程介绍3.2. 3.1 厂房等生产类工程建筑3.2. 3.2 办公楼等生活类工程建筑3.2. 3.3 消防池等公用工程建设3.2. 3.4 加工点、处理点工程3.2. 5 道路围墙绿化工程——道路设施——围墙——绿化工程3.2. 3.6 水电等配套工程建设3.2. 3.6.1 给排水工程——供水——排水1)雨水2)污水3.2.3.4.2 供电——全场用电负荷——照明及线路敷设3.2.3.6.3 防雷接地保护3.3 安装工程本工程安装工程在主体工程完成后开始,一直穿插室内装修作业进行,包括收尾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

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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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验收
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1、验收申请报告文件(含污染治理项目工作总结,总结中说明
单位概况、污染源情况、工程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重点分析项目环境效益)
2、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可研报告及批复、环评及批复)
3、省级环保、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指标文件;
4、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实施组织机构文件;
5、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
标文本)、中标通知书等
6、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专家评审意见
或批复
7、工程费用财务决算(含工程各项费用发票复印件,合同等;
发票资金应与总投资对应上,如不一致,应作详细说明)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9委托设计、承包施工和安装及购货合同
10、承担工程单位的设计、施工、安装、设备资质证书
11、一个月以上的治理设施试运行记录
12、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上墙);
13、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14、项目施工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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