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理解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但该条对引起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的概念界定很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争议颇多,多数法院将其理解为只要案件纠纷和不动产有关,就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应区分案件物权或债权的性质来区别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一、不动产专属管辖法律分析所谓专属管辖就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关于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二种意见: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
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
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比较分析(一)专属管辖采专属管辖包括法国、德国及台湾地区,其适用范围均指物权纠纷。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诉讼案件,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唯一有管辖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
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房屋交易中,不动产的相关问题往往是被咨询最多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的纠纷国家也对此进⾏了相关的法律管辖规定,那么对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也应适⽤不同的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与不动产仅有表⾯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对此作出了进⼀步的规定,明确适⽤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第⼀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的纠纷并不当然适⽤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能适⽤。
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的纠纷,⼤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专属管辖原则。
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律为专属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律为专属管辖不动产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演变,不断地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进行着调整。
在不动产产权的管理方面,行政机关的作用举足轻重。
而在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发生不同意见时,行政诉讼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律为专属管辖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不动产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不动产是指地球表面地段及其上空部分、下列自然资源以及与其有关的附着在地下和地上的一切财产权利,包括土地、建筑物、森林、水域、矿藏、野生动植物等。
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及国民生活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不动产的管理方面,政府作为最高的管理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在土地管理上采取了“两级管理,三级服务”的体制,即由国家和省所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县及以下政府负责土地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在中国的不动产管理中,行政机关的作用举足轻重。
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质,一般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立法、管理、执法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性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公民权益和保障法制稳定的重要手段,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的司法化进程。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特点在于其保障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非表达关于“谁对谁错”的观点或者表达对社会的处罚与警告这类击毙社会保障与公共利益的规定。
因此,行政诉讼意义重大。
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管辖问题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是涉及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重点能否适用特别管辖规则的问题。
撰写本文的重点是专属管辖问题,即在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中,管辖权是否总是归属于专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管理的法院。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要如何认定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要如何认定专属管辖是对当事⼈诉权处分的⼀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通过合意进⾏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下⽂通过案例为您分析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认定。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为购买⼀间⼚房,与⼄公司签订了《⼯业⽤房买卖合同》。
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争议解决⽅式“本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的争议,由双⽅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民法院起诉。
”双⽅在合同履⾏过程中发⽣纠纷,甲公司以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为由,认为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诉⾄重庆市北碚区⼈民法院。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对管辖进⾏了约定,应由合同⼄⽅所在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重庆市北碚区⼈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第⼀百⼆⼗七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裁定被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法院处理。
裁定送达后,双⽅均未上诉,现已⽣效。
【分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种观点认为:本案交易标的为不动产,应为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双⽅的管辖约定⽆效,应由北碚区法院管辖。
第⼆种观点认为:本案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合同纠纷管辖的⼀般规定,尊重当事⼈对管辖权的约定,应由沙坪坝区法院管辖。
【评析】我们认为第⼆种观点更符合法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理由如下:⼀、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
专属管辖是对当事⼈诉权处分的⼀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通过合意进⾏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根据最⾼院对民诉法的适⽤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分类】问答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
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完善□刘昱【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均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但是这一规定使得不动产纠纷在法律依据上显得较为模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也莫衷一是。
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会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也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参照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例和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了思考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作者单位】刘昱(1987 ),男,河南濮阳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专属管辖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更可为重中之重。
如何界定不动产纠纷,哪些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仍然是摆在我们司法实践现实中常见的问题。
一、专属管辖制度简述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确定当事人起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导。
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强制规范,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不得依其意志改变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它的专属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
在我国,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予以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及评价立法的笼统规定与学者的纷繁界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查、起诉机关的义务。
除非自愿作出的供述,其他不得作为起诉审判的依据。
这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的体现。
(二)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
法律的司法管辖范围
法律的司法管辖范围司法管辖范围协议书协议书编号:[协议书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自愿签订,以明确双方在法律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权利义务。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规定双方在涉及法律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二、司法管辖范围1.本协议适用于双方涉及的所有法律纠纷和争议。
2.双方同意该司法管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民事、商事、经济法律事务。
三、争议解决方式1.共同协商: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调解: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指定调解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3.仲裁:如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适用法律1.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是甲方所在地法律。
2.如国际公序法律对本协议具有强制适用性,则遵循国际公序法律的规定。
五、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协议履行期间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并继续有效直至争议解决完毕。
2.任何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对方条件下解除本协议。
七、附则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除非经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从行政许可案件看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必要性 附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规则的探析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素有争议,比如: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没有争议但是行政许可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法官们掌握标准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看似解决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问题,但是结合到具体案件中恐怕难以实现预期目的。
笔者意识到确定如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考量对象不应过分集中在是信息公开还行行政许可、是登记行为还是处罚行为,而应该集中在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有利于法院审理”应该成为确定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决定性因素。
一、提高审判效率、均衡案件数量、适应现有体制,都是衡量是否有利于法院审理不能忽视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表述是一样的,只不过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与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相比少了“纠纷”二字,多了“行政”二字而已(“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还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区别),但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年2月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解释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二那么,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动产转移登记行为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不应该有争议,但是针对不动产的许可行为、强制行为、行政协议以及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等是否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
关于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上关于管辖的普遍惯例之一,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用冲突及解决是怎样的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冲突及解决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家的⽣活⽔平的提⾼,不动产交易和权属变动也就变得频繁,起诉到法院的不动产纠纷也就⾮常多。
那么,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冲突及解决的⽅法有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冲突及解决,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冲突及解决是怎样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适⽤的理解冲突⾃《民事诉讼法》确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以来,⽬前为⽌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理解尚未形成统⼀的认识。
⽆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此解说纷纭。
不动产纠纷管辖在我国法院管辖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按照⽬前的审级制度安排,我国法院系统分为最⾼⼈民法院、⾼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以及基层⼈民法院四级,实⾏的是两审终审制。
管辖制度的作⽤之⼀,就是确定某个纠纷的具体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四⼤类,其中,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类。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的,因⽽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主要涉及的是专属管辖问题。
所谓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某类案件职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不得以协议⽅式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主要适⽤于合同纠纷,它是由当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约定管辖法院,⼀旦发⽣纠纷即将纠纷提交唯⼀确定的管辖法院进⾏处理,因⽽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专属管辖是相对于协议管辖⽽⾔的,它是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协商变更为标准⽽作的⼀种分类。
确定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的两种途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即对不动产纠纷的性质和类型不加区分和加以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式来处理其管辖问题。
协议书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
协议书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本文根据协议书的需求,将详细论述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的内容。
前言部分无需明确表述,直接进入主题。
一、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协议书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它规定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
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适用条款:1.1 同一国家法律适用当协议签订各方的国籍或所属地都一致时,可以约定以该国(地区)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这样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减少不同国家法律带来的纷争和不确定性。
1.2 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当协议中约定了特定的履行地点时,可以约定以该地法律为适用法律。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当地法律秩序和对当地的管辖。
1.3 国际公认法律适用有些协议需要涉及到跨国交易或具有国际性质的相关事宜,此时可以约定以国际公认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例如,国际商事合同常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适用法律。
二、争议管辖条款争议管辖条款是协议书中另一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当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进行裁决。
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争议管辖条款:2.1 独占管辖权条款独占管辖权条款是指协议中约定只有一个特定的法院拥有管辖权。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或地区法院之间的竞争和纷争,减少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2 选择管辖法院条款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是指协议中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审判机构来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维护。
2.3 可选管辖法院条款可选管辖法院条款是指协议中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法院来解决争议,或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条款在一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合同中较为常见。
三、总结在协议书中,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的设置对于维护各方权益、降低纠纷风险至关重要。
合理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范,确保协议实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恰当的争议管辖条款则有助于明确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与约束力,减少争议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不动产纠纷诉讼,应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诉讼,应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现实困惑武汉某公司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签订化妆品买卖合同,合同涉及金额巨大,上海化妆品公司要求武汉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
双方就武汉某公司的厂房设置了不动产抵押,并到相关部门登记。
后因合同没有如约履行,双方发生纠纷,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就抵押物提起诉讼,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律师说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说明关于不动产诉讼只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本案中,武汉某公司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是关于抵押合同的诉讼,但是抵押物是厂房,厂房属于不动产,依法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即武汉某公司的厂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温馨贴士不动产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其不能协议管辖,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与排他性。
即关于不动产的诉讼,只有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提示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专属管辖又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其作出了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在商业和法律文件中,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它们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
正确和规范地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条款,能够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规范,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并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本文将介绍如何规范中的范本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一、法律适用的规范在范本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各方的权益。
法律适用条款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并排除其他法律体系的适用。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选择:1. 当事人的国籍或所在地: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的国家居住,应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合同的执行地: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选择与合同执行地相关的法律。
3. 法律可行性:选择的法律应具有可行性,并能够为合同各方提供足够的保障。
范本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或地区名称)的法律,并排除其他冲突法规定。
”二、管辖地选择的规范在范本中制定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有助于明确适用的法院管辖权,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以下是一些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的要点:1. 管辖法院:明确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任何一方或多方协商一致选定的特定法院,也可以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管辖规定。
2. 司法管辖法: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司法管辖法,以防止争议发生时,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3. 争议解决方式:在管辖地选择条款中,可以附加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范本中的管辖地选择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管辖法院名称)的专属管辖,并适用(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法。
”三、管辖地选择的国际性规范在国际商务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对法律适用和管辖地选择提供了规范。
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动产登记是指在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记录某个不动产权属权利成立、变更、限制或者消灭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手段对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记录和登记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当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一、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特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物权登记和权利人登记。
物权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包括产权、抵押权、担保权等)的权利状态进行登记;权利人登记是指对产权权利人、抵押权权利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身份、名称、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其产生的效力具有公信力和法定效力。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
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的综合运用。
而其中的实体审查主要涉及到登记成立的合法性和效力,包括权利的成立和时效性等方面。
1.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进行审查。
这其中包括了司法审查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行政行为的是否具有法定授权,行政机关是否依法程序、依法裁量和遵循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上位法等方面的审查。
2. 实体审查实体审查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物权建立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
其中,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了不动产物权及其限制权的产生、变更、转移、撤销等问题。
同时,也需要审查权利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法定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多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该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讨论民法典的适用范围以及涉及管辖权的问题,并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法典,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领域。
在适用民法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 法律的逐步实施:由于民法典是由多部既有民法法律合并而成,可能存在某些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适用的情况。
因此,在适用民法典时,应综合考虑既有法律的逐步废止和新法律的逐步实施的情况。
2. 单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可能优先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
比如,海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单行法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仍然适用于相关领域的法律关系。
3.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在民法典适用范围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适用民法典时,需要考虑特定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民法典的管辖权民法典对涉及民事关系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关系的管辖权归属于以下几个方面:1. 常住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于正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由被告常住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 合同约定的选择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时,该约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依照当事人的选择行使管辖权。
3. 专属管辖权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定的法规规定了专属管辖权。
比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跨境民事关系时,涉及管辖权的问题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具体管辖权的适用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协定和国内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问题,以下将提供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中的争议解决管辖
中的争议解决管辖争议解决管辖是指当发生争议时,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审理该争议的权力。
在中国,争议解决管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本文将探讨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和原则,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争议解决管辖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国家中,为了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管辖原则。
这些法律旨在提供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争议解决管辖的原则1. 管辖权原则管辖权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审理争议的权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合同中的选择管辖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另行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
2. 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特定类型的争议由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
比如知识产权纠纷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金融争议由金融法院或金融仲裁机构管辖。
这种原则可以提高审判机构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和专注度。
3. 可寻管辖原则可寻管辖原则是指当争议的当事人无法达成选择管辖协议时,根据具体争议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当的管辖机构。
这种原则注重实质公正和便捷性,以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争议解决管辖的应用领域1. 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指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益冲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争议的管辖权主要根据被告住所所在地确定。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特定的管辖法院。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争议,如不动产登记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2. 商事争议商事争议是指商业合同、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商业领域中的权益冲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了商事争议的管辖原则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
3. 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冲突。
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
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合同书: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并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特制定本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司法管辖1.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2 若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
第二条争议解决2.1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面谈、电话等方式。
2.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或协商时间超过30天,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第三条强制执行3.1 乙方同意对法院的裁决结果予以执行,如有违背将承担法律责任。
3.2 争议期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需要执行。
3.3 法院裁决结果对双方具有最终和完全的约束力。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深知合作关系中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商业、技术、客户等方面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获得对方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4.2 双方同意在终止合作或本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不可抗力5.1 双方同意,若发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5.2 不可抗力情况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6.2 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书面确认。
6.3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a) 对方违反合同条款且经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改正;b) 甲方或乙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c) 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协议书双方:[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为了明确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法律适用1.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将适用[法律名称]的法律。
2.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在[法律名称]下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下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被视为删除,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司法管辖1. 本协议签订地为[签订地],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争议,提交[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2. 当地法院系双方选择的专属管辖法院,对于任何其他可能的管辖权异议,双方均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3. 在本协议签订地以外的地方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当按照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时生效,并在甲方提供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乙方提供的有效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交付后生效。
2.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对本协议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本协议,并自行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备案。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对协议内容有疑问,建议双方在签署之前寻求法律意见。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管辖规定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管辖规定在国际贸易、跨境合作等业务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时,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定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首先,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是指当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约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解释和执行。
通常情况下,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等法律适用。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采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合同中的管辖规定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约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选择具体的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地点,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相对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且有利于跨国争端的解决。
对于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定的选择,各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
一般来说,选择比较稳定且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作为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可能更为有利,因为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争议解决的效率。
此外,在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时,还需要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况,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冲突和效率低下的争议解决。
总的来说,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定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争议解决效率的重要内容。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争议的及时解决。
合同各方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愿各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能够依法合规,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平衡。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起草日期: [填写起草日期]甲方: [填写甲方名称]地址: [填写甲方地址]联系人: [填写甲方联系人]电话: [填写甲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填写甲方电子邮箱]乙方: [填写乙方名称]地址: [填写乙方地址]联系人: [填写乙方联系人]电话: [填写乙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填写乙方电子邮箱]鉴于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并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适用于关于合同的国际公约,并同时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的法律(下列范围中首次适用的法律具有优先权):[填写适用国家/地区名称]第二条:争议解决1.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应提交相关争议至甲方所在国/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3. 仲裁程序应按照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a) 由甲方提出仲裁通知,具体阐明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b) 乙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填写具体天数] 日内向甲方提供答辩。
(c) 由双方选派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选举一名主任仲裁员,由主任仲裁员领导仲裁庭进行仲裁。
(d) 仲裁庭的裁决应由三位仲裁员中任何两位产生的多数决定,并且将立即生效、终审的。
(e) 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发送给甲乙双方。
第三条:司法管辖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超过 [*填写金额],或者甲方所在地法律明确规定需提交诉讼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条:其他事项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就相同事项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证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具有合同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人:签署人:日期: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消灭,都以物权归属作为起点或终结。
实践中的物权变动纠纷,除了针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之诉外,还有很多直接针对物权归属状况的争议。
这些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属于民事审判管辖的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审判实践应如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关系,目前司法界的认识还不清晰,做法也不一致。
正确理解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物权变动模式所作的选择,对于这类纠纷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关于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表述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最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和法律上的复杂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一类基于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是不动产归属从一个民事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
物权变动模式针对的就是这类不动产变动。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民事立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①。
物权变动采取何种原则,由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所决定。
(一)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纵(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观大陆法系各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而无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之主义。
”②法国、日本立法采取的是意思主义。
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是同一的,即一个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债权法上的效力,也能够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因为它不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不承认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区分,因此又被称为“同一原则”立法模式③。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具备物权的公示形式,即不动产登记,并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的根据④。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把物权变动区分为原因和结果两个法律事实,因此又被称为“区分原则”的立法模式⑤。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上,又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
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变动分为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债权合同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发生物权的变动,还必须借助独立的物权合同和物权意思,这种物权意思通过不动产登记表现出来。
物权形式主义是完全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结果,突出特点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德国和我国台湾立法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折中形态。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有奥地利、瑞士、韩国。
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
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区别在于不承认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
[!--empirenews.page--](二)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理论界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模式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实际上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对土地权属的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均明确规定须实行登记,这说明我国现行不动产法基本上遵循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物权变动原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已经非常明确物权法立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坚持物权变动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区分的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有关物权变动的观点和做法则经历了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
早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没有区分物权变动原因及物权变动结果,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等合同生效的要件;《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司法解释则大多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意见不稳定,这点从法发(1996)2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内容的相互抵触可以看出。
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则比较明确而且有意识地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因此,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肯定了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承认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物权变动原因和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
(三)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审判实践的意义1、明确我国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有助于准确界定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在基于法律行为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原因和结果依据不同的法律要件,而物权变动的标志就是登记,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在行政部门,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以民事诉讼确认物权,尤其是对于土地这类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的权利,是否在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值得研究。
2、明确我国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直接关系到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丧失)时间点的确定。
按照区分原则,合同成立生效与物权变动结果相区分,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必然发生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结果⑥。
物权的变动发生在当事人履行合同之时,即在动产交付之时或者不动产登记之时,与合同成立生效时间无涉。
因此,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标志通常是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判断物权的得丧时间也应以交付或登记的时间为准。
例如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应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判断依据,在房屋转移登记之前,买受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转移登记之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empirenews.page--]3、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对判断合同效力影响至大。
按照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和变动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要件。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成立、生效的条件,而不是债权法上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不能以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来反推合同无效;同样,合同生效并不表示物权必然发生变动,只是产生了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因此,对于过去一些判断合同效力的做法,比如在不动产买卖、抵押中把物权能否转移、设立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需要有所改变。
4、确立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有助于重新认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法律规定中出现的处分有三个层次:第一[1][2][3][4]下一页,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我国民法上所说的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里的处分就是最广义的。
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的行为,比如装修、拆屋重建;所谓法律上的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契约外,还包括处分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等。
第二,广义的处分,即指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说的无权处分,就是这种情况。
第三,狭义的处分,仅仅指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⑦,是指以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有所区别,因此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也大相径庭。
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和以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订立的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比较典型的如出卖他人之物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则是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进行的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对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法国直接认为无效,而日本、意大利法律则规定有效;相反,德国把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效力待定,不过正如上面已经介绍的,德国坚持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处分行为专指物权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因此他们所说的效力待定是物权行为,并非债权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即使出卖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利,也不会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效力待定的是所有权转移的物权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曾认为处分“不以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为限,买卖契约亦包括在内”⑧,但现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接受了德国的观点。
⑨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类型的国家,都没有规定和认可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该条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并非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的例外。
即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为无效行为(法国)。
目前这是少数意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设置的一般性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效力待定的行为。
这个观点又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⑩。
这种观点以梁慧星老师为代表,因他参与了合同法的起草,认为合同法立法思想就是如此,所以这种观点成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审判实践也是这样执行的;另一理解认为,效力待定的是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11)。
换句话说,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这个观点在学术界也占有有力地位,比如孙宪忠、韩世远等学者都持这种意见。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又获得实质上的正当性。
[!--empirenews.page--]笔者赞成物权行为效力待定的说法。
理由是:(1)处分不同于合同,前面已经分析过。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涉及处分和合同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并不重合,处分强调的是处分人进行处分的单方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