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2013年新增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之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国际私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知识点整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2、广泛性;3、冲突性;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者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定义: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者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2、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就相同问题的规定不一致;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1、间接调整间接调整,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来指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他所制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缺陷与不足1、由于这一方式仅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因而当事人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而预见性正是一个法律规范所应具备的要素;2、依据冲突规范来寻找应适用法律的过程极为复杂,要受到国际私法中其他一些制度,如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的限制,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调整方式的效力;3、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冲突规范大都是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互不相同,其结果往往是同一个民事纠纷在不同国家诉讼,就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导致不同判决结果。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考点整理
法则区别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历史条件:经济基础:意大利半岛,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运发达,贸易摩擦多政治基础:城市共和国的出现(自治权)文化基础: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注重解决现实生活问题)时代背景: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的本身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只能及于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如:物权人的法则:及于属民,包括到了别的主权者领域内的属民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混合(行为)法则:如:契约、法律行为方式影响和评价:(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得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3)所创立的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规则。
巴托鲁斯完全依据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是十分牵强的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历史条件:政治上16世纪封建领主统治,法国内部各地法律极为不统一经济上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比较统一的市场杜摩兰: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包括默示)达让特莱: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反对契约意思自治主要观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属人法的适用属于例外,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先进的法律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传播到法国全境。
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理论又回到了属地法的立场上,显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历史条件:1、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革命不彻底,各省区独立,每省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权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书本???3、国家主权观念:老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概念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1)每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者可以根据礼让原则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它境内保持效力,但是前提是,这么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影响及评价:胡伯继承达让特莱的学说,但是有着本质不同。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国际私法考点总结
国际私法考点总结国际私法学考点总结题型:⼀、单选20*1=20⼆、多选10*2=20三、判断12*1=12四、名解5*2=10五、简答8*1=8六、论述15*1=15七、案例15*1=15第⼀章概述⼀、涉及国外的因素:1、主体是外国⾃然⼈、外国法⼈或⽆国籍⼈;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为;3、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于外国。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法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是(conflict of laws)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竞相要求适⽤于该民商事关系,从⽽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上的抵触现象,即适⽤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四、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原因1、在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2、所涉各民商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4、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外学者的不同主张:⑴管辖⑵准据法(法律适⽤)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2、我国学者的不同主张:⑴国际私法的范围是否包括国际统⼀实体规范⑵国际私法的范围是否包括国内法中的专⽤实体规范六、国际司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定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合法权益的原则。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2、特点:⑴冲突规范不同于⼀般实体法规范: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并不涉及当事⼈的权利与义务⑵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程序法规范:它主要是规定法官应如何选择和适⽤法律⑶冲突规范是⼀种间接规范:对某⼀实体法只起指引作⽤⑷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结构:范围、系属(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只适⽤内国法或只适⽤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根据具体案情适⽤内国法或外国法,只有⼀个连结点3、重叠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必须同时适⽤该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包括⽆条件的选择适⽤和有条件的选择适⽤):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三、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四、常⽤的系属公式:(⼀)属⼈法:国籍国法,解决⾝份、能⼒、继承、亲属等问题(⼆)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所在地⽅(三)⾏为地法:解决法律⾏为的形式问题(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地⽅(3)婚姻举⾏地法(4)侵权⾏为地法(四)法院地法:主要解决程序、识别等问题(五)旗国法: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具(六)当事⼈⾃主选择的法律:合同五、连结点:连结点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六、连结点的分类(⼀)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法院地、物之所在地2、主观所在地:主要指当事⼈之间的合意(⼆)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婚姻举⾏地、合同缔结地、法⼈登记地、侵权⾏为发⽣地2、动态连结点: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法⼈的管理中⼼地(三)单纯事实和法律概念第五章准据法的选择和适⽤⼀、准据法的含义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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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考点一:识别和先决问题
1.识别(1)概念确定案件的性质
(2)识别依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
2.先决问题(1)概念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2)处理办法《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
应当适用的法律。
考点二:适用外国法的范围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
例题: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在乙国有楼房一栋。
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
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
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
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
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中国籍女儿为继承李某在乙国的楼房发生争
议,并诉诸中国法院。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
的?(单选)1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楼房在乙国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
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具有丙国国籍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
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
考点三:外国法查明和内容确定
1.概念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2.主体(1)一般: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特殊: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
3.途径外国法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法律争议。
5.不能查明外国法的认定(1)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6.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人民法院应该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7.查明错误时无论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中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
国法律”必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的情况。
例题: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
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1-35,单)2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考点四: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
1.概念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2.称谓德国:“公共秩序”,英国:“公共政策”,我国立法上:“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的后果《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4.直接适用的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卫工人导致外汇断销)
考点五:法律规避
1.概念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的行为。
2.法律效
力
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
3.我国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考点六:区际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例题: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
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1-39,单)3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
系的州法律
考点七: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考点八:意思自治原则
2C
1.基本理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允许当事人基于协议选择他们之间的法
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2.选择方式明示方式
3.法律不允许选择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4.选择的法律与争议的联系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选择的时间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推断选择的情况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7.选择未对我国生效的条约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其他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的法。
例题: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4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乙国法律的内容
C.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乙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