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主体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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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第33卷第24期 2020年12月Vol.33 No.24December 2020艺术科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刘祎瑢(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4-0095-020 引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

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

[2]第二,动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

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

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王霞渤海大学,辽宁锦州121000摘要:在当今社会,众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给予高度重视,而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过短、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法律责任的承担依据不明等。

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突尼斯、澳大利亚、日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规定,明确权利主体、放宽保护期限、界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承担的依据等,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模式;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61-01作者简介:王霞(1994-),女,汉族,渤海大学,法律硕士。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多方面展示着民族文化,在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解决该问题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因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具有地域色彩,并能够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的表达。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民间娱乐、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文学、民间信仰和社会风俗。

其中,民间文学又可以分为民间诗歌、民间曲艺和民间故事。

二、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突尼斯法律规定了永久保护,并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尽管澳大利亚法对原始作品或其派生作品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日本早在1950年公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就对其无形资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建立“人间国宝制度”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权利主体不明确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明确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指特定的群体,它通常是指由某一民族或者群体创作的,它凝聚了该集体成员的智慧,属于这一群体共同拥有。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

以作品为中心的民间文学体裁研究王素珍[中图分类号]120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214(2021)03-0045-06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以下简称民研会)在搜集、整理和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作品的分类及体裁划分成为重要的学术问题。

经过数十年发展,在几代学者共同努力下,民间文学的体裁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对大量丰富的民间文学作品进行体裁的划分与归类,在歌谣、故事、史诗等具体体裁理论层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初步建立了以作品为中心的体裁学。

新时代,民间文学的体裁研究面临两个新课题:一是立足已经搜集和整理的民间文学作品和文本,对传统的民间文学体裁分类进行反思和再研究;二是拓展研究视域,将民间文学体裁研究置于更广泛的日常叙事中加以讨论。

一、民W#对体裁的关注民研会对体裁的关注和研究,最初与其对民间文学的认识紧密相关。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民间文艺机构,民研会在1950年初成立时的宗旨中即明确指出:“在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民间的文学、艺术,增进对人民的文学艺术遗产的尊重和了解,并吸取和发扬它的优秀部分,批判和抛弃它的落后部分,使有助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

”®换言之,尊重和了解文学艺术遗产,强调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促进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建设,是民研会成立的根本目标。

民间文学是文学遗产中最生动、最丰富的组成部分。

郭沫若曾说,“民间文艺包括范围很广,文学之外还有各种……就可以发现中国文学遗产中最基本、最生动、最丰富的就是民间文艺或是经过加工的民间文艺的作品。

”②钟敬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口头文学:一宗重大的民族文化财产”③。

周扬则明确表示,“成立民间文艺研究会是为了接受中国过去的民间文艺遗产。

”®民间文学为新文化的创造和发展提供可能,接受、尊重和了解民间文学遗产成为早期民研会的共识。

这一遗产有其独特性:大都是口头流传。

民间故事口头流传,民歌口头歌唱,每一次说唱都有变化。

民间文学艺术的多元化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的多元化权利主体

T h e Di v e r s i f i e d S u b j e c t o f R i g h t o f F o l k l o r e
P AN Cu i —y u n
பைடு நூலகம்
( C o l l e g e o f H u ma n i t i e s , J i a mu s i U n i v e r s i t y , J i a m u s i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1 5 4 0 0 7 , C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f o l k l o r e ;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 o r i g i n g r o u p ; o i r i g n a l i t y A b s t r a c t : E x p r e s s i o n s o f f o l k l o r e d i f f e r f r o m t h e c o m m o n c o p y i r g h t f o r i t s g r o u p m e n t , b u t a s a t y p e o f t h e c o p y i r g h t , o i r i g n a l i t y i s t h e s a m e c i r t e i r a t o a s s u r e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S o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o f e x p r e s s i o n s o f f o l k l o r e i s t h e o i r g i n g r o u p w h i c h m a k e s c r e a t i v e c o n t i r b u t i o n s t o i t s g e n e r a t i o n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s t h e s a me t i me , t h e c o u n t r y c a n b e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i r g h t s i n c e t h e f o l k l o r e i s r e l e v a n t

国际法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兼论主体制度的构建

国际法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兼论主体制度的构建
t e r a r vd h h o e ia a e b c us o p oe tf l lr s t r tc o lci e h ma g t. h o y c n p o i e t e t e r t lb s e a e t r tc o k oe i o p o e tc l t u n r hs c e v i Fok o e i o l td b “ h olc ie l lr s c mp ee y t e c le t ”,S ti h olc ie,n tg v r me to t e n ii u l o v O i st e c le t v o o e n n ro h ri d vd a s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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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r c :Th nc ran y o e s n la to h p i ok o e h s ld t h b t b u e h r i ta t e u e i t fp ro a uh r i n fl l r a e o t e de ae a o twh t e t t s s o l n l e i t e ne n t n l n e lcu l r p ry y tm , t a s,t g e t s b tc e n h u d be i cud d n h it r a i a it l t a p o e s se o e t h ti he r ae t o sa l i

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财产权主体完善的若干思考

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财产权主体完善的若干思考

15. 2
许可, 不支付报酬。第七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 利 由创作、 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 , 其财产权
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 的主管部 门来行使 。第八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不能转让 , 但允许授

个群体作品, 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 , 体现出来 的是一个特定少数民族 的风格 、 智慧 以及感情 的
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 有形的表达形式 , () 诸 如民间艺术 品, 尤其是笔画、 彩画、 雕刻 、 雕塑、 陶 器、 拼花 ( 图) 木制 品 、 属器 皿 、 宝 饰 物 、 拼 、 金 珠 编 织、 刺绣 、 纺织品、 地毡、 服装式样 , 乐器 以及建筑 艺术形式 。第三 , 从权利主体角度看 , 少数民族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 当是创作该 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 。这个群体可 以是一个 民族 , 也可 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 , 还可 以指几个民族。 表演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 或舞蹈人 , 不是该艺术作 品的作者。第 四, 少数民族 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的权利 , 归创作 、 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 作 品的社会群体所有。第五 , 少数 民族民间文学

或再创作权永远 由创作、 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
享有 , 其财 产权 亦不 存在 保护 期 限 。对此 , 尼斯 突
样板版权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 同创作的作品, 总 有 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 , 因此对其保 护不受时间
少 数 民族 民 间文 学艺术 作 品的表现形 式包 括: () 1 口头表达形式 , 诸如民间故事、 民间诗歌及 民
保护的充分理 由。从现今 的社会现状来说 , 对于 恶意歪曲表征的市场规则则起 了作用 , 进而 形成 了对少数民族 民间文学艺术开发的“ 文化新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征的作品。

其突出特征是民族性。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它与民族生存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系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是传统知识的一部分,是文学艺术领域中的传统知识,是作者为非特定之人的未固定的表达。

它具有群体性、区域性、传统性、变异性、延续性等特点。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场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维护国家和来源群体的精神和经济利益。

为了做到既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又不影响文化的传播交流,需要界定其保护范围。

一、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又是一个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反映中国人民勤劳勇敢、反抗压迫、敢于同封建势力作斗争、歌颂纯真爱情故事的史诗、民间故事、歌谣、神话等各种体裁形式的民间文学。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在人们之间经过世代相传,不断的加工、整理、筛选与发展,形成现在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特别是,新中国解放后,各少数民族地区也纷纷获得了解放,这对各个民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民间文学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相互交流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他们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也就创造了不同的反映本民族特色的独具风格的、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作品。

它们是各民族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文化宝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文学概论

民间文学概论

民间文学概论民间文学是指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文学作品,包括传统的民歌、民谣、民间故事、民间传说等。

它是人民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本文将对民间文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社会历史中的重要地位进行探讨。

一、概念民间文学是指流传于民间的文学作品,是民间文化的一部分。

它通过口头传承、口碑宣传的方式广泛流传,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不断丰富和演变。

民间文学作品通常是由普通大众创作的,包含了他们的生活经验、思想情感和价值观念。

二、特点1. 大众性:民间文学作品是人民群众的创作和欣赏,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了普通大众的审美需求和情感表达。

它与精英文学相比,更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2. 传统性:民间文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式,在历史中承载了丰富的文化传承和身份认同。

它通过口头传承的方式代代相传,保留了民族、地域和群体的传统特色。

3. 多样性:民间文学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艺术形式,涵盖了歌谣、故事、传说、谚语等多种表达方式。

不同地域、民族、群体之间的民间文学作品呈现出多样的艺术风格和文化特征。

4. 大众化:民间文学通常以口头方式流传,受众范围广泛,可以迎合不同阅读层次和口味偏好的读者。

这也是帮助文学作品流传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历史地位1. 价值传递:民间文学是传播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重要途径。

通过传递智慧和经验,民间文学作品能够促进社会和个体的道德思考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文化传承:民间文学作为人民智慧的结晶,承载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它可以使后人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文化传统,自豪自信地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

3. 价值记录:民间文学记录了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奋斗和受苦经历,是对历史事件、社会现象的生动记录。

它帮助我们了解历史,反思现实,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勇气。

4. 民主表达:民间文学作为人民之声的载体,借助艺术的力量表达人民的渴望和诉求。

它在推动社会变革、促进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含“ 民众知识 民众文化 和“ 两个术语所覆盖的全部领域。但它的具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界定, 是一个至今 尚未有定论 的问题。
体含义在不同的学科和不 同的语境写不 同。 因此, 民间文学艺术下 给

在我 国, 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有人主张将权利主体界定为国 家, 认为“ 国家应该作为 民间文学艺术艺术 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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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 间 立 学 苔 术 的 权 利 主 俸
马永双
摘 要
国慧霞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文化瑰宝, 是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它标示着本民族和国家的文化身份, 也是该民
5 传统性和传承性。 . 虽然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 但其 中一些
义和纠纷也时时发生着, 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第一案 ‘ 乌苏里船歌 特定的因素如该 民族的风俗习惯、 心理特质 、 宗教信仰等体现 民族或 案》 。在这些争议与纠纷中, 很多就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 体的 群体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色的因素, 亦即这个民族的传统是不会改变
作, 这种创作经无数人的模仿 、 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 并符合 工艺 品制作者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 。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与普通作 该群体期望 的全部文 艺产品。下文均使用这个概念。
品没有什么特殊性 .还有人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该是 多层次的, 个人、 群体、 地方政府均有可 能是民问文学艺术的权利主
族和国家生存法真的动力源泉.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上尤为璀璨夺 目, 但是由于现有的版权制度以个人所有权为基 础, 而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的创作, 因此, 造成对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 本文指 出在世界各地纷纷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 保护的背景下, 应尽旱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关键词 民间文 学艺术 权 利主体 来源群体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限制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限制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限制作者:吕剑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传统文化遗产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不仅是中华文明的象征也是我国文化走出国际的重点交流对象。

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著作权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2014年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文件,但确切系统的法律至今仍未出台,这让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陷入僵局[1]。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我国的原创词汇,起源于英文单词“Folklore”,创造者是英国的学者W.J.汤姆森。

民间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点的人们”;传说则是指“学问、传统”的意思。

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与戒律、习惯风俗和教条道文有关的事实或者信仰本身。

”后来便被我国学者所引用。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中的第6条在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之前是形同虚设的,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任何表述。

在前文所述的《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的判决上,两者定义就不同。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5条关于“作品”的定义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比又有细微差别,所指的范围要远远大于“作品”本身所指代的范围,“智力成果”除了作品之外还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1]。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内容复杂,发展历史悠久,来源群体广泛,难以具体认定。

所以理论界上一般都从其特点上认定是否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比如说,有学者指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协会就提出‘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的判定方式的可行性”。

二、著作权保护模式下的立法困境从我国立法机关的态度上看,目前更倾向于版权保护模式,但是这种机制存在许多无法调节的矛盾,比如说无法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永久性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矛盾,私法保护无法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达成一致。

简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

简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

简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作者:富绅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界定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混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也造成著作权主体的损失。

本文通过论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关系,以期厘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目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相关权利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

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

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

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

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

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小村庄里传说着一个神秘的故事。

据说,村里有一棵古老的大树,树下藏着一个神奇的宝盒。

传说中,这个宝盒中有着能够让人实现愿望的神奇宝物。

无数人听闻这个传说后,纷纷前往大树下寻找这个宝盒,希望自己的愿望能够成真。

故事传到了一个叫小明的少年耳中。

小明家境贫寒,但他心地善良,对村民们都很热心,帮助他们解决了不少困难。

于是,小明决定前往大树下寻找这个神奇的宝盒,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宝物,帮助自己和村子。

小明踏上了艰难的旅程,一路上经历了许多艰难险阻,但是他从未放弃,一直坚定地朝着目标前进。

最终,在翻山越岭的过程中,他终于找到了那棵古老的大树。

小明打开了宝盒,但是里面并没有神奇的宝物,只有一块普通的石头。

小明有些失望,但当他捡起这块石头的时候,他看到了上面刻着一句话:“真正的宝藏在于你内心的善良和勇气。

”小明恍然大悟,他明白了宝盒中的意义。

他放下了对物质财富的追求,而是将自己的善良和勇气发挥到了最大,帮助他的村民,改善了自己的命运。

他发现,在施与被施与的过程中,他获得了更多的满足和幸福。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宝藏并不一定是物质财富,而是隐藏在内心的善良和勇气。

我们需要勇于面对困难,善待他人,付出爱与帮助,这才是真正的宝藏。

这个故事也启发了我们去探索人性、价值观以及内在力量,引发对道德和良知的思考,塑造并传承正能量和美好的价值观。

小明的故事在村庄内传为美谈。

由于他的努力和勇气,村里的氛围变得更加和睦,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融洽。

村民们也开始明白,真正的宝藏并非外部的财富,而是内心的善良和勇气。

他们开始以小明为榜样,纷纷行善积德,将小明的精神传承开来。

小明的故事也传到了远方。

有一天,一位年迈的学者听说了这个故事,他深受感动,并决定前往小明所在的村庄。

他希望能够见到小明,听他讲述这个感人的故事,以此作为自己研究民间文学的素材。

这位学者对小明的故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拆解。

他发现,这个故事所蕴含的内涵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间传说,更是关乎人性和价值观的高深主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典型案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典型案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典型案例一、案例简介在当今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然而,随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存在一些主体争议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针对此类争议案例展开探讨,以期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争议的现状和特点。

二、案例分析1. 《山海经》改编争议2018年,一部改编自我国古代文化经典《山海经》的网络小说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轰动。

该小说以全新的视角重新演绎了《山海经》中的神话故事,吸引了大量读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改编作品中对原著进行了大量的增删改动,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改编作品是对经典的创新发展,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喜爱《山海经》;另反对者则认为改编作品严重损害了原著的文化价值,甚至存在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改编与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的深入思考与探讨。

2. 网络文学抄袭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文学抄袭问题也日益严重。

有的作家在创作中大量借鉴他人的作品,甚至直接抄袭他人的内容,给原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这些抄袭事件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也严重侵害了读者的权益。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界和文学界一直在积极探讨如何加强对网络文学的版权监管和保护。

3. 文化输出与跨文化传播另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跨文化传播中也遭遇了争议。

当一部作品跨越国界,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时,其主体形象和情节设定可能会引发不同的理解和认同,甚至遭遇到非议和抵制。

对于跨文化传播中的民间文学作品,需要更加多元、开放的视角来认识和理解,以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共享。

三、案例启示1. 尊重原著,合理改编从《山海经》改编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经典文学作品的改编,应当综合考量保护原著权益和鼓励创新发展的双重原则。

对于改编作品,必须尊重原著的精神内涵,同时创造出新的表达形式,以促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2. 强化版权监管,打击抄袭行为在网络文学抄袭问题上,关键在于强化版权监管,加大对于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群体权利主体证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群体权利主体证成

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 117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群体权利主体证成◎池紫卉[摘要]权利主体的明确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至关重要。

法的正义价值、劳动价值理论以及版权二元主体观为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法理依据,国际社会的尝试也证明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文章分析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通过族群和地域对群体进行辨识,并从明确群体内涵、创新法定代理制度方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权利主体的权利,探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群体权利主体的制度构建,从而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权利主体;权利保护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民间性、传统性等特点脱颖而出,承载特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的习俗、历史和精神,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活的遗产,由当地社区和群体不断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文化背景进行传承与发展,并赋予社区和群体认同感和延续感[1]。

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使其更好地传承,已成为各界共识,其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是关键。

财产法的普遍性原则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都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2]。

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主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

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而言,国际社会的相关条约、不同国家的立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不尽相同,有学者持群体权利主体说的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是有关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世代传承的过程中将作者的个性杂糅到一起,体现集体创作的特征,是群体智力劳动后得到的结果[3]。

该观点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特征,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的创作和流传过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创造和流传过程中大多数是由单个主体进行创作和修改的,应当被视为普通的个人作品[4-5]。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三篇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三篇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三篇】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经典民间故事除了进展语言的作用外,还有进展幼儿熟悉力量的作用,它反映了广阔劳动人民的“心里和期盼”。

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的艺术主题1民国初年,山东青州府有一个清朝秀才叫钱箫声,最擅长画鸡,当地人人都以得到他的一幅真迹为幸事,但是这钱箫声脾气很怪,做人也很低调,他说自己绘画只是为了陶冶性情,从不把作品送人,往往是画完之后就付之一炬。

他家里有祖上传下的良田千顷,他并不为生计发愁,即便有人出非常身高的价钱想求他一幅画,他也不理睬。

据说他在世上流传的作品不过十几幅,每一幅都是上品,价值不菲。

钱箫声喜爱画鸡,也喜爱吃鸡,只要听闻哪家饭店鸡做得好,做得有特色,他经常不远千里赶去品尝,几年下来,山东的德州扒鸡、河南的道口烧鸡、安徽的符离集烧鸡……他都尝遍了。

这天,钱箫声听闻兖州府日照县有一个叫姚胜的人,祖传有烧鸡手艺。

他那烧鸡味道鲜美,香气浓郁,肉烂脱骨,肥而不腻.连鸡骨头都酥香可食。

钱箫声听后馋涎欲滴,坐上马车就赶过去了,一路打听来到了姚胜家,抬头先发现姚胜家很有些排场的大门楼,门前还有一对威武的石狮子,气概不凡;里边的院子也是三进三出的,一看就知道是个富庶之家。

见到姚胜,钱箫声说明白来意,那姚胜却把头摇得像拨浪鼓,原来他家的确有烧鸡的手艺,但是经营了几代,没有赚到什么钱,只不过能糊口而已。

10年前,姚胜转行了,往来南北贩茶叶,现在早赚得盆满钵满,已经是一个大茶商,根本不屑于干烧鸡这一行了。

钱箫声很绝望,就摸索着说:“姚兄,我从青州大老远前来,就是为了尝一尝姚家烧鸡的味道,你能不能辛苦一遭,给小弟做一回尝尝?”姚胜一听瞪大了眼睛,说:“你从青州来,知不知道青州有个大画家名叫钱箫声?”开头说了,钱箫声做人低调,到哪里也不说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住址,刚才进屋时,他就报了一个假名与假籍贯,钱箫声见姚胜有此一问,就摇了摇头,说不熟悉什么钱箫声。

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

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
、 、
另 一 个相关术语是 民间文 学艺术表达 它是 指 由具有
,
传统艺术遗产 特征的要素构成 并 由 某 一 国家 的 一个群落或 者某 些 个人 创制 并维 系 反映该 群落之传 统 艺术 取 向的产 品 这是 解释

, , 。
二 对 地 区 性 国 际 条 约 的 考察 年签 订 于
,

年 生 效的《 非洲 知识 产权 组 织 公 约 》 即《 班
, 、 。 、 , , ,
,


这是 贝宁和卢旺 达的做 法
第 二 范 围适 中 即 多数 国家的 著作权 法只 是 把传统 的文 学 和 艺 术创 作作为保护范 围

第 三 范 围狄 窄

,

即 只 把 民间 音 乐 作为保护 范围
,
这 是 玻利 维亚 的 做法

这 是从作 品角度

发达 国家 中的澳大利 亚 对 民间文 学艺术的保护是最为积极的 除 此 之外
术的解释 是 由突尼 斯提出 的发 展 中国 家示范 版 权法 率先 使用 的 即 在未作其 他解释的情况 下 民间 文学艺术系指在某 一 国家领 土 范 围内 可 认 定 由该 国 国 民 或种族群落 创 作的 代代 相传并构 成其传 统 文 化遗 产 之 基本组 成部 分的全部文 学 艺术与科学作 品
,
,
因不同 国家甚至不同 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
,
多个
的认识不尽 相同 故界 定民间 文 学艺术 的定义 具 有较大的难度 至今 尚未产 生 被广泛 接受的定 义 尽 管如此
, 。
保护民间文学艺 术的国 家在 保护范围上 还 存在差 别 土 要 有三 种 情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多元化的推进,民间文学艺术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规范,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面临着种种问题,比如居住地转移导致传承困难、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等等。

因此,对于探究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开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进行研究:
1.权利主体的界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该包括哪些群体,以及不同群体的权利主体应该如何划分。

2.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在研究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分析现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保护机制的具体措施。

3.民间文学艺术传承问题的研究:探究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问题以及传承不力的原因,同时分析如何加强对传承工作的规范化和引导。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实践经验的梳理和整理,以及对民间文学艺术从业者、爱好者等群体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考察和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探究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有助于落实国家对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并且能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浅析民间文学的功能与价值

浅析民间文学的功能与价值

浅析民间文学的功能与价值发布时间:2021-12-21T02:51:03.229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20期作者:梁定发[导读] 民间文学是中国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由勤劳民众口头撰写,并在民间广泛传播梁定发南昌大学江西南昌 330103摘要:民间文学是中国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由勤劳民众口头撰写,并在民间广泛传播,以表现勤劳民众生活和思想趣味的口头传播语言文字艺术[1]。

它的重要艺术体裁包含了散文体的神话故事、传奇民间故事、民俗寓言和段子等,韵文体的民俗歌曲、小说诗、史诗和谚语,与韵散体紧密结合的民俗说唱、民俗戏剧等。

民间文学作品通常围绕劳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社会、了解社会事物为主题,以展示劳动人民的政治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方法、审美趣味,及其对社会各类客观事物的评论为重要题材,以劳动人民的自身形象为重点刻画对象,具有表现社会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征。

关键词:民间文学;功能;价值一、民间文学的相关特征(一)口头性口头性是指民间文学作品的口头撰写、口头传播的基本特征。

虽然在个别时期也有对民间文学作品的抄录家,有文本收集笔录本,有电子本,但文本并非传播民间文学所必需的传播载体,是辅助性的传播载体。

相反,作家文学用笔书写、借助书面文本传播。

在个别时期,作家文学也采取了口头传递形式,如诗歌朗诵会,但口头传递形式对作家文学来说只是辅助性的手段。

到目前为止,人类内部的社会交流中仍然以口头语言形式为最普遍的工具。

(二)集体性集体性也确保了民间文学作品在群众之间的最高限度的自由流传。

例如,牛郎织女、孟姜女、梁山伯与祝英台和白蛇传,都经过了众多人的再创造,已经变成了家喻户晓的文学作品,也变成了汉族民间文学的杰作。

他们的思想和艺术作品,比较完整地反映了中华民族社会的某些特征和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内容。

(三)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创新,不断变化的。

同样,民间文学也具有一定的家族承袭特点,可以世世代代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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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主体浅析
作者:窦锦玲
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
【摘要】
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不管是以族群为主体的集体作者观,还是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个人作者观都没有说服彼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搁浅状态。

本文受日耳曼民族关于所有权中总有制度的启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类似的总有,即以创作群体为团体,以传承人为构成成员。

【关键词】
总有;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一、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谁?对此学界一直难以达成共识。

学界的争鸣也造成了实践界的无所适从,一些发达国家也因此不主张以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也因主体的难以确定使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

但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确定其主体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要保护是基于文化传承和经济利益二个方面的考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确定也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学界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认识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问题,国内学界大体存在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从“谁创作谁主张”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另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难的症结就在于集体作者观,因而主张放弃集体作者观,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因而赋予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以作者的身份。

以上二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有其局限性,任何一种都难以起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

以族群为主体,有利于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族群人数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这不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集体拥有民间文学艺术容易导致“人人都有实际上变成人人都没有”,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僵局。

以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为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靠的是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代代相传,以传承人为主体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快速实现,并且能很好的解决分配问题,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种种不足,其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这一前提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如何确定最
新版本就是个难题,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想情郎》是每个赫哲族人都能哼唱的调子,无法确定谁哼的调子是最新版本;在能确定最新版本的情况下,传承人可以对“最新版本”进行保护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权采用思想表达的二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当确定最新版本时意味着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入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随意的改编、使用,这样便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的保护,从而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陷入僵局。

以上二种观点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主旨目的的实现。

在此,本文借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总有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三、总有制度的介绍
总有起源于日耳曼民族。

公元前2世纪左右,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后与罗马帝国接壤,日耳曼民族受其邻国商品经济的影响,也为战争频繁时代人口的日益膨胀但民族凝聚力不够的张力所迫,原始的共同财产制度在日耳曼世界中悄然演变,以土地分配为例,学者梅因指出其分配过程有三个阶段:氏族共有阶段、血族团体共有阶段、定期分配给个人生活的家庭阶段,日耳曼民族的土地财产分配的历史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像罗马法中的由家庭财产制分离出个人所有权,并以之为模型建构国家所有权为典型的法人独立财产权的进一步过程,从而停留在某种中间状态上,总有即是对这一中间状态的总结。

(一)总有的概念
所谓的总有,就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以团体内部之规定的,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成员;此等团体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成员之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所有权之完全内容始从而实现者也。

因此共有并不像罗马法中的法人单独所有,也不是各个人的共有,更不是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种团体与构成成员间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外部轮廓为法人,内部仍为共同态。

(二)总有的特征
1、对外的单一性
所谓的对外单一性是指,总有的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其名义对外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因此,总有区别于共有,共有不能以团体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也不同于现在的法人,法人力求将团体作为“个人”来看待,而总有是将团体作为“团体”来看待的。

2、对内的复多性
对内的复多性指的是,总有团体之独立财产制之独立性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独当一面,与成员财产相分离或与之保持高度法律上距离的法人财产。

一个特别形象的例子是蚂蚁结成蚁球过河,从远处看就是一个蚁球在河中滚动趟过河水,近看则是一只只作为个体的蚂蚁在努力的滚
动,为了过河,蚂蚁们结成蚁球,若蚁球趟过河水,则所有的蚂蚁安全到达对岸,若蚂蚁成员们放弃,则蚁球就会散开,此时每个成员也都没有好处到不了对岸。

四、总有在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应用
(一)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关系
总有是团体和团体之构成成员之间的不即不离的关系。

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我们认为,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总有之团体,其中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如乌苏里船歌案中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的赫哲族;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如白秀娥案中的陕西地区会剪纸的人们。

总有之构成成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因为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再创作起着核心的作用,但不能对传承人进行狭义的解释,在本文中,传承人指的是在该民族或该地区的人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知晓并可以单独展示出来的人。

(二)团体和构成成员权能的界定
在总有中作为团体的创作主体的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管理、处分的支配权能。

团体有权规定各构成成员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处分办法,有权制定一般的团体规约(类似于业主大会制定的条例,仅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团体对于违背团体规约的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构成成员,可以依照规约请求其中止利用,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将其从团体中开除出去。

对于构成成员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时,团体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成员也可以单独请求为之。

正如总有制度使得日耳曼财产的让与几乎是不可能的,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同样会具有这样的功能,它也会使得群体整体转让民间文学艺术变得非常困难,这正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宗旨之所在——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在总有中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而言,享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

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区都位于经济条件都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或交通相对不便利的山区,对这些地区的人们而言,或许经济生活的改善远比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更有意义,因此要鼓励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通过使用以及授权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使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

除此之外,团体如果有越权行为以致妨害到构成成员的利益时,构成成员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总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作主体和传承人在文化保护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创作主体作为法律主体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在实践中,创作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把传承人作为法律主体,在实践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窃取族群智慧结晶、破坏民间文艺母体之嫌。

总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作为
团体的创作群体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处分可以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

因此,本为认为,总有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实现。

五、总结
总有是一种构成成员与团体之间的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但决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便是如此,是一种创作群体与传承人之间的团体与构成成员的总有,这样的主体,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利用,也能使对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达致一种理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J].法律科学,2003,5
[3]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6
[5]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6]张力.“一滴社会主义的油”——日耳曼式总有之于当代法人制度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9,5
作者简介:
窦锦玲(1987-),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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