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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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

京财教育〔2016〕3001号附件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校主管部门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高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创新能力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以充分激发和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紧扣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突出绩效。

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与应用相结合,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坚持规范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财政科研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既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又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高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总体投向,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整体要求,负责批复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确保高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经费使用的透明性。

2. 经费申请与审批2.1 高校科研人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经费申请,详细说明研究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所需经费。

申请应经过科研部门初审后,提交给高校的科研资助机构进行审批。

2.2 科研资助机构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和预期成果等因素,进行经费申请的评估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2.3 经费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3. 经费使用与监管3.1 经费使用应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超支。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或使用经费超额,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3.2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经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实时监管和记录,高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系统,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 经费验收与结算4.1 科研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书面向科研资助机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和账务资料。

4.2 科研资助机构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计划。

4.3 验收合格后,科研资助机构应及时完成经费结算,将剩余经费进行清退或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5.1 对于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高校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经费追回和纪律处分。

5.2 高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 附则6.1 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6.2 如对本文档内容有任何疑义或需要解释的,可向高校的科研资助机构咨询。

6.3 高校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本文档为准。

以上为《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公正分配,促进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纵向课题经费划拨流程-北京大学科研部

纵向课题经费划拨流程-北京大学科研部

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办理日期经费来源重点研发计划本次来款总计:其中直接:其中间接:转拨金额总计:其中直接:其中间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北京大学是(打勾选择):□负责单位□参加单位来款单位(全称)此次入款是(打勾选择):□新立户□非初次入账入款账号(注1)对方是否要(打勾选择):□发票□回执单凭证□无需要任何票据项目下全部课题经费分配情况(单位:万元,不够可以加行。

校外课题拨款需填写年度累计拨款明细,见附表2)校内课题编号院系课题负责人直接经费间接经费合计校外课题编号所属单位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课题负责人直接经费间接经费合计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承诺:本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如涉及外协转拨,承诺转拨业务不存在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申请人请将此表按要求填写完整,此表可在科研部主页经费划拨流程中下载。

注1:新立户不填,非初次入帐请填写已有帐户,并请填写完整。

课题负责人所属院系办理日期经费来源重点研发计划本次来款其中转拨课题名称课题编号北京大学是(打勾选择):□负责单位□参加单位来款单位(全称)此次入款是(打勾选择):□新立户□非初次入账入款账号(注1)对方是否要(打勾选择):□发票□回执单凭证□收据□无需要任何票据校内分配情况(包括课题负责人及对内协作人员,同一院系的课题组间接费放在负责人名下。

单位:万元。

并增加北京大学留校总经费预算明细,见附表1。

)姓名人员类别(负责人/内协)院系劳务专家咨询间接费拨款金额对外协作转拨情况(如无对外协作可不填,可根据需要增加行。

同时填写外协单位年度累计拨款明细,见附表2)外协联系人外协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直接间接合计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承诺:本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如涉及外协转拨,承诺转拨业务不存在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点学科经费管理,使院校下拨的重点学科资助经费和医院提供的配套经费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院校、医院的财务制度进行。

三、重点学科经费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科室负责人)签字使用,款额超过3000元的需报教育处审查、备案。

5000元以上开支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费分配、审批及使用为保证重点学科专项经费(院校资助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的合理使用,就其使用范围和比例规定如下:(一)人才培养:本学科人员的培训费、进修费。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40%。

(二)学术交流:本学科人员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主办、承办学术会议费用、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和讲学酬金。

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30%。

(三)学科建设:此类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5%。

1.科研成果查新、鉴定、发表、推广及申请专利相关费用;2.学术著作的出版及论文发表;3.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的复印、打印费;4.本学科主干课程的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费用;5.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6.用于申报、评估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开支,此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7.重点学科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餐费及各类劳保福利。

各重点学科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使用计划,报我院教育处及财务处备案,不得突破使用数额和有关比例。

五、教育处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

六、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学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处会同相关部门及学科点商议解决。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校发[2004]46号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理科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

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现对理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863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

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高级研究人员、中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返聘人员、临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财教[2002]64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5%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以上各类项目经费学校按资助额的5%提取管理费。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根据2000年11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8%列支人员费。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高校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5%列支人员费。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科研活力,规范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鼓励各院(系)组织建立高水平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并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第四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五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审议和推荐工作,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最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科学研究部(以下简称科研部)负责组织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调整、评估等工作事项。

第八条院系作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冠名要求第九条新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挂靠院系提交申报材料;2、挂靠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建立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科研部。

3、科研部经过形式审查和调研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定期提交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组织申请答辩和委员讨论投票的方式,形成审议意见,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推荐新建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4、经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成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由学校正式发文,列入学校研究机构名录;第十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设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4、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5、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对于提升科研水平、推动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费管理体制1. 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

2. 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 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经费管理工作。

三、科研经费申请与审批1. 任课教师、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的需要,向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提出经费申请。

2. 经费申请应提交详细的科研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3.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的科研经费进行审批,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给申请人。

四、经费使用和报销1. 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的要求,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2. 经费使用需要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和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3. 经费的报销应及时、真实,不得有虚假报销和挪用经费的行为。

五、经费监督与检查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和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

2. 对于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应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的合规和规范运作。

六、诚信管理1. 学校应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规范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 对于科研人员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经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学校应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费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化操作。

2. 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信息泄露和篡改的风险。

八、经费管理的创新与改进1. 学校应积极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的创新与改进,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经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2.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交流,共同探索科研经费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 北京大学计划财务处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 北京大学计划财务处

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说明 - 北京大学计划财务处1. 引言科研经费是北京大学计划财务处为支持科研项目而提供的资金资源。

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我们制定了本明细说明,旨在对科研经费的支出进行详细说明和记录。

2. 支出明细分类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统计科研经费的支出情况,我们将科研经费的支出明细分为以下几个大分类:- 实验材料与设备费- 人员开支- 差旅与会议费- 印刷与出版费- 智力支出- 其他支出3. 实验材料与设备费实验材料与设备费是指为科研项目所需的实验材料、试剂、耗材以及相关设备的支出。

该项支出的明细包括购买实验材料和设备的费用,以及维护、修理和更新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4. 人员开支人员开支是指为科研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项目奖金、津贴以及相关税费的支出。

该项支出的明细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及津贴的发放情况,以及税费的缴纳情况。

5. 差旅与会议费差旅与会议费是指为科研项目所需的差旅费用和会议费用的支出。

该项支出的明细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费,以及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会议费用。

6. 印刷与出版费印刷与出版费是指为科研项目所需的论文印刷、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费用的支出。

该项支出的明细包括论文印刷费用、专利申请费以及专著出版费用。

7. 智力支出智力支出是指为科研项目所需的咨询费用、专家顾问费用以及知识产权费用的支出。

该项支出的明细包括咨询费用、专家顾问费用以及知识产权费用的发放情况。

8.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科研项目中出现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

该项支出的明细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

9. 支出记录和报销流程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我们会及时记录科研经费的支出情况,并建立健全的报销流程。

科研项目参与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报销单据,并将相关单据和材料提交至财务处进行审核和报销。

10. 总结本文档旨在对北京大学计划财务处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进行详细说明和记录。

北京大学开展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大学开展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和整改报告
课题负责人:职工号:所在学院(盖章):归口科研主管部门:
课题类别: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总收入预算:万元课题财务帐号(含内协):
自查承诺:本人已了解《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认真对照自查课题情况,对本报告内容负责,在以后科研工作中执行相关规定。

承诺人-课题负责人(签字):日期: 2013年月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对具有特色、为国家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平台、项目进行专项支持。

(二)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生均综合定额经费、科研水平提高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中的“新起点计划”项目经费由高校在基本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创新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科研创新项目特点,纳入高校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补助标准及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补助标准:(一)学科群建设:依托学科群建设的项目支持力度为自然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万元。

北京理工大学经费支出报销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经费支出报销细则

须提供“无住宿发票情况说 得住宿费发票(以 2 个自然天数
明”,由出差当事人及项目负 为限),须提供“无住宿发票情况
责人(或部门领导)签字审 说明”及收据,由部门负责人及

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报销标准
5. 出差时限在 4 个自然天 以当地住宿费最低标准为限;
数及以上无住宿费发票的, 2. 自驾车出差详见财务处网
报销票据和住宿费发票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北理工
2. 出差申请表
发[2016]37 号
3. 自 驾 出 差 须 提 供 自 驾 1. 在偏远地区开展野外调研、
出差申请表
外场试验、社会调查,实习实践
4. 出差时限在 3 个自然天 等活动时,实际发生住宿并支付
数以内且无住宿费发票的, 住宿费用,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取
提供租赁协议、运输内容说 租车事项说明(注明租车原因,

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3. 租车自驾出差的,除租 3. 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发票暂
车协议外,须提供自驾车出 不予报销(因无国家政策依据);
差申请表
4. 运输费发票必须是机打专
用发票或地税机打发票、定额发
票,还须提供运输费事项说明(注
明使用运输工具原因,由项目或
金额(项目)要求
交通费
1. 不予报销出租车车牌号相
同的多张发票。报销因执行教学
或科研任务所发生的出租车费
用,单次报销金额应控制在 1 000
1. 交通费票据(纵向科研 元以内,并写明执行任务的具体
经费报销出租车票须标明地 事项及具体地点;
点、乘车人)
2. 报销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
2. 租车费、运输费发票需 费用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协议)、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02]149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平安,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教财[200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平安?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那么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

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

〔一〕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会议中心、出版社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切块管理。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第八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211工程〞专项经费、“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北京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北京大学教务部

北京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北京大学教务部

3、申请程序:学生与指导教师沟通后在线提出申请,导师通过的项目由导师所在院系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后公布入选者名单。

4、项目类型:学生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或组成小组开展研究。

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成员间应有明确分工。

二、中期审核和结题1、研修时间:为了保证研究计划的完成,申请本科生研究型学习项目的学生要能够投入较充足的时间。

修读“研究课程”的时间为大三及其前后两个暑假(五年制或其他学制学生由所在院系安排),对研究课题投入时间约为600-800小时。

2、过程管理立项后,导师可通过管理系统与学生共同制订研究计划,并向学生布置工作任务,学生在管理系统上一般应至少提交三次研究的过程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小组讨论记录、实验报告、读书报告等。

导师可依据学生平时投入和进步给出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将作为优秀项目评选参考。

3、中期审核本科生研究型学习项目立项后次年3-4月进行中期审核。

学生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同时可以提出项目资助和研究课程选课申请。

导师审核学生中期报告并做出“优秀”、“通过”、“不通过”的评价,院系汇总审核后提出资助申请方案,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教务部。

学校审核后确定通过中期审核即获准选课学生名单和资助额度。

中期审核前,学生可变更项目组成人员、导师和研究题目,中期审核完成后,项目组成人员和导师原则上不得再变更。

不申请选课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4、结题答辩立项后次年9月底,学生应提交结题材料并申请结题答辩。

结题材料包括结题论文(或结题报告)、指导教师对学生结题论文(或结题报告)和科研工作的评价。

院系应组织学生开展结题答辩,并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学生获得的“研究课程”学分及成绩。

因故不能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当学期课程成绩按缓考记载,院系可以在次年5月底前组织第二轮结题答辩。

第二轮答辩仍未参加或未通过的,成绩按0分记载。

5、项目退出学生在中期审核结束前申请退出,或项目中期审核不合格者,按退出项目处理,不能获得项目资助,也不能选修研究课程。

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理工科民口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海外科技合作项目等。

其中,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属于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横向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下同)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北京大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下同)、项目(课题,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

科学研究部(以下简称“科研部”)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与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关学院共同负管理责任。

科研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和监督。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人事、实验室与设备、档案、伦理审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学院为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与科研部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科研部总体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将科研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各学院,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2)加强组织协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有效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在各学院积极配合的基础上,做好我校相关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3)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科研活力,规范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鼓励各院(系)组织建立高水平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并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在理工科院(系)、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第四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五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审议和推荐工作,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最终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科学研究部(以下简称科研部)负责组织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建设、调整、评估等工作事项。

第八条院系作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冠名要求第九条新建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挂靠院系提交申报材料;2、挂靠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建立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科研部。

3、科研部经过形式审查和调研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定期提交理工科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组织申请答辩和委员讨论投票的方式,形成审议意见,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推荐新建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4、经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成立的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由学校正式发文,列入学校研究机构名录;第十条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设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4、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5、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0‟1号)精神,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费来源:本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申请和审批等工作。

第二条经费用途:本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学科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实验仪器的研制和开发,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实验教学和技术队伍建设。

第三条申请范围:学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四条申请条件: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实验教学体系完整,实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本科教学实验室。

优先支持国家及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优先支持面向多学科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本经费每学年度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改革经费申请表》,由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经费的评议和审批工作。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管理,各申请单位严格按申请书中所列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审批通过的经费应于当年4月至次年2月期间执行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条各申请单位应在经费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说明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学生的反馈及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主管院长签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对未提交总结报告的实验室所在院系,将不予受理下期经费申请。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将于每年3月组织对各经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对无故未完成经费执行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将取消其随后两年的本经费及其它相关经费申请资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京教财〔2013〕9号)各市属高等高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现就加强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1.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反腐倡廉的重要方面。

2.学校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到位,确保科研经费得到规范管理。

二、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3.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院系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4.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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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校发[2004]46号
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理科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

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现对理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863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总装备部财教[2001]207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

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高级研究人员、中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返聘人员、临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财教[2002]64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5%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以上各类项目经费学校按资助额的5%提取管理费。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根据2000年11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8%列支人员费。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高校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学校按资
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5%列支人员费。

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司的规定,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不列支人员费。

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经费到校后单独立帐号。

三年后项目完成,相应帐号取消。

六、教育部项目
教育部项目包括:教育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

七、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

根据原国防科工委1997年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规定》,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项目组可列支不高于10%的人员费。

八、国防科研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它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原国防科工委1995年发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20%的人员费, 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校级课题
由校长科研基金资助的人才启动项目和自选课题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列支人员费。

十、横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
学校按资助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

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40%的人员费。

十一、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
各单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不得超过下拨经费的4%。

在各类项目预算中应明确该费用。

十二、凡按合同需转给外单位的课题经费或需购置专项大型设备的经费,经
科学研究部审批后可免提管理费及人员费。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完成后,需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或考核,合格者由科学研究部确认后办理结题手续。

(二)课题组应按计划和规定使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结题时经费支出应超过总额的70%。

(三)经科学研究部确认结题的项目,剩余经费应在一年内由原帐号转入发展基金帐号。

(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根据这一规定,项目负责人退休后,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和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剩余经费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全部移交给校内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
2、25%转为校科研发展基金,25%转为所在院系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组列支50%的人员费。

3、部分移交给的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其余按上述比例分配。

十四、本规定经2003年3月18日第48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6日修订。

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科学研究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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