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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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II
DB11/ 890—2012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 pH/无量纲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 动植物油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总氮(以 N 计) 氨氮(以 N 计)① 总磷(以 P 计) 色度/稀释倍数 粪大肠菌群数/(MPN/L) 总汞
A 标准 6-9 20 4 5 0.1 0.05 0.2 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1.0(1.5) 0.2 10 500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B 标准 6-9 30 6 5 0.5 0.5 0.3 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3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结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我市的五类水环境功能区划,我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07-2005)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发布,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绘制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的汇水范围图,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排污收费等方面严格执行《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确保其顺利实施。
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馈。
附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法制处:68717209
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68717204。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各地盐分控制水污染排放标准
有含盐要求的水污染排放标准1. 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2.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3. 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4. 河南省地方标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DB41/276-2011)行业类别 排放标准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t监控位置 制盐企业 1.0 烧碱 1.5 制碱企业纯碱350 2.0总排放口5.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6. 浙江省地方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总铁 一级排放限值3.0 二级排放限值10.0 特别排放限值2.0 7. 贵州省地方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8. 四川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本标准共规定了40项污染物标准限值,其中32项已包含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氯化物、黄磷、甲醇、水合肼、吡啶、钒、钡、云母渣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在本标准中。
9.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序号 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COD(mg/L) 60(30) 100(60) 2 氯化物(mg/L)300(200)300(20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序号 项目 A等级 B等级 C等级1 五日生化需氧量 350 350 1502 化学需氧量 500(800) 500(800) 3003 溶解性固体(mg/L) 1600 2000 20004 氯化物(mg/L) 500 600 8005 硫酸盐(mg/L) 400 500 600注: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A等级;……采用二级处理,B等级;……采用一级处理,C等级;括号为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改、扩建,且BOD5/COD>0.4时控制指标的最高允许值;其它未列项目查看各自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 教育文库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污水处理工艺方案教育文库我们得了解一下背景。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水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北京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那么,我们的任务就是针对这个标准,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一、方案概述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我们将采用先进的生物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以及深度处理技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要求。
二、工艺流程设计1.进水预处理:通过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等设施,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颗粒物。
2.生物处理:采用A2/O工艺,将污水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无机物,同时去除氮、磷等污染物。
A2/O工艺具有处理效果好、耐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稳定等特点。
3.物理化学处理:通过活性炭吸附、膜分离等技术,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
4.深度处理:采用反渗透、电渗析等技术,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污水的净化和资源化利用。
5.污泥处理:对污泥进行浓缩、脱水,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关键设备选型1.粗格栅:选用自动清污式粗格栅,便于操作和维护。
2.细格栅:选用振动式细格栅,提高格栅的过滤效果。
3.旋流沉砂池:选用高效旋流沉砂池,减少污水的悬浮物含量。
4.A2/O池:选用高效A2/O池,提高脱氮除磷效果。
5.活性炭吸附塔:选用高效活性炭吸附塔,提高有机物的去除效果。
6.膜分离设备:选用高性能膜分离设备,提高污水净化效果。
7.反渗透设备:选用高效反渗透设备,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
四、运行管理与维护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清洗过滤设施,保证过滤效果。
3.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标。
4.加强污泥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5.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
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
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是指北京市规定的一种优质排水标准。
根据规定,一级A 排水标准要求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用水、城市绿化等方面。
根据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处理后的污水应该具备以下特征:首先,污水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应该低于15毫克/升,确保排放出的水质清澈透明;其次,化学需
氧量(COD)应该低于30毫克/升,表示污水处理后的有机污染物含量较低;再次,氨氮含量应该低于4毫克/升,这意味着处理后的水中氮含量控制在较低范围;最后,总磷含量应该低于1毫克/升,确保处理后的水中磷含量较低。
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一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达到一级A 排水标准的污水可以用于灌溉农田,起到节约用水的作用。
此外,一级A排水标
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为了达到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并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此外,社会公众也应加强环保意识,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放污水的量,共同为实现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北京一级A排水标准是北京市为保护水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减少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的北京。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我国的人口密集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护城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
其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的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北京市政府依托于科研机构和专业团队,结合国际先进技术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是基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北京市政府积极推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处罚机制,促使各类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排放水平,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总之,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的执行,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水环境保护,积极参与排污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水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5)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db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3 甲荃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5
类
46 47
五抓酚及五抓酚钠 (以五
氛酚计 ) 可吸 附有机 卤化物
(AOX)(以 Cl计) 三氛 甲烷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1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2
48 四抓化碳
0.01
0.02
49 三抓乙烯
0.05
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 1/ 307- 2005
目次
前言 ...… … 。.................................................................… … H 范围 .............................................… … 。......................… … 1 抓范件引用空禅 ................................................................… … 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 ,4 一三氛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抓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D811/ 307- 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15
0.2 0.2 5.0 20
0.2 0.2 10
0.5 0.5 15
27 氛化物
最新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DBXX/ XXX—XXXX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DBXX/ XXX—XXXX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强对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水环境污染现状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的需要制订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北京(2019年3月21-22日)第十四届水处理行业热点技术论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印发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後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总体目标为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
北京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
标准规定T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
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
规模划分为500m7d以上、50m7d-500m7d.5m3/d-50m3/d5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IT类、皿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
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印发河北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饶于印发<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明确治理目标,到2022年,白洋淀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进展,生态系统质量初步恢复;到2035年,白洋淀综合治理全面完成,淀区生态环境根本改善,良性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淀区水质功能稳定达标,淀区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健全,白洋淀生态修复全面完成。
将白洋淀水质逐步恢复到III-IV类。
2017水污染综合物排放标准-北京环保局
发布
DB11/ 307—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 参考文献............................................................................. 17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307—2013
代替 DB 11/307-2005
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北京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密集、工业发达,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标准要求,其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健康。
北京市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下面将对北京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主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和总氮等。
其中,COD是衡量污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BOD则是评价水体中有机物降解能力的指标。
氨氮和总磷是衡量污水中营养物质含量的指标,而总氮则是综合评价污水中氮的含量。
北京市对这些指标都有严格的限值要求,以保证排放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北京市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监测和管理也十分重视。
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污水处理排放情况,对违反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加强督促整改。
同时,北京市还加强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此外,北京市还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排放水质。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和单位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和升级,推动污水处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通过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排放水质,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监测和管理到位,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以保护水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健康。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北京市的水环境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市民提供更加清洁的水环境和优质的生活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 13.030.20 Z 60备案号:17214-2005DB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内容 (1)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3.2 其他规定 (1)4 监测 (6)4.1 采样点 (6)4.2 采样频率 (6)4.3 排水量 (6)4.4 统计 (6)4.5 方法 (6)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附录A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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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20DB Z 60备案号:17214-2005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11/ 307—2005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内容 (1)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3.2 其他规定 (1)4 监测 (6)4.1 采样点 (6)4.2 采样频率 (6)4.3 排水量 (6)4.4 统计 (6)4.5 方法 (6)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附录A (9)IDB11/ 307—2005II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 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DB11/ 307—2005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3 技术内容3.1 3.2 标准分级和限值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3.1.2 在划定的II、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 排入北京市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3.1.4 排入北京市III、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5 排入北京市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其他规定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DB11/ 307—20052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 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 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 89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3.2.6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II、I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的规定。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一级限值 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总镉 0.01 0.02 0.02 0.02 4总铬 0.1 0.5 1.0 1.5 5六价铬 0.05 0.2 0.2 0.2 6 总砷 0.04 0.1 0.1 0.1 7总铅 0.1 0.1 0.1 0.1 8总镍 0.05 0.5 0.5 0.5 9苯并(a )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总银 0.1 0.5 0.5 0.5 12总α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一类 13总β放射性(Bq/L) 1.0 10 10 10 14 pH (无量纲) 6.5~8.5 6.5~8.5 6~9 6~9 15水温(℃) 30 35 35 35 16色度(倍) 10 30 50 80 17悬浮物(SS ) 10 30 50 80 18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5.0 15 20 30 19化学需氧量(COD C r ) 15 50 60 100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21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硫化物 0.01 0.2 0.2 0.5 25氨氮 2.0 5.0 10 15 26总氮 15 20 — — 二类 27 氟化物 1.0 2.0 5.0 5.0DB11/ 307—20053 表1(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28总磷(以P 计) (排入封闭性水域) 0.1 0.5 0.5 1.0 29甲醛 0.5 0.5 0.5 1.5 30甲醇 3.0 3.0 5.0 10 31苯胺类 0.1 0.4 0.4 1.0 32硝基苯类 0.5 0.5 0.5 1.0 3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5 3.0 5.0 8.0 34总铜 0.1 0.5 0.5 1.0 35总锌 1.0 2.0 2.0 3.0 36总锰 0.5 1.0 2.0 2.0 37彩色显影剂 0.2 1.0 1.0 2.0 38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0.6 2.0 3.0 3.0 39元素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1 40有机磷农药(以P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41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2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3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4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4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8.0 46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5.0 47三氯甲烷 0.1 0.2 0.3 0.6 48四氯化碳 0.01 0.02 0.03 0.06 49三氯乙烯 0.05 0.1 0.3 0.6 50四氯乙烯 0.05 0.1 0.1 0.2 51 1,2-二氯乙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3 0.6 52苯系物总量 1.0 1.2 2.0 2.5 53苯 0.05 0.1 0.1 0.2 54甲苯 0.1 0.1 0.1 0.2 55乙苯 0.1 0.2 0.4 0.6 56间-二甲苯 0.1 0.2 0.4 0.6 57邻-二甲苯 0.1 0.2 0.4 0.6 58对-二甲苯 0.1 0.2 0.4 0.6 59氯苯 0.02 0.05 0.05 0.1 60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1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2 1,2,4-三氯苯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二类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0.5 1.0DB11/ 307—20054 表1(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64 2,4-二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65苯酚 0.01 0.01 0.2 0.366 间-甲酚 0.01 0.01 0.1 0.2 67 2,4-二氯酚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0.6 0.8 68 2,4,6-三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0.8 6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不得检出 0.05 0.20.4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不得检出 0.05 0.3 0.671丙烯腈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3.0 72总硒 0.05 0.1 0.1 0.2 73总有机碳(TOC ) 10 20 20 30 二类 74 可溶性固体总量 1000 1000 2000 2000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总汞 0.05 2烷基汞 不得检出 3总镉 0.1 4总铬 1.5 5六价铬 0.5 6 总砷 0.57总铅 1.0 8总镍 1.0 9苯并(a )芘 0.00003 10总铍 0.005 11总银 0.5 12总α放射性(Bq/L ) 1.0 一类 13总β放射性(Bq/L ) 10 14 pH (无量纲) 6~9 15水温(℃) 35 16悬浮物(SS ) 400 17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300 18化学需氧量(CODc r ) 500 19石油类 10 20动植物油 100 21挥发酚 2.0 电影洗印(铁氰化合物) 5.022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1.0 23硫化物 1.0二类 24 氟化物 10DB11/ 307—20055 表2(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25甲醛 5.0 26甲醇 20 27苯胺类 3.0 28硝基苯类 5.0 29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15 30总铜 1.0 31总锌 5.0 32总锰 5.0 33彩色显影剂 3.0 34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6.0 35元素磷 0.3 36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5 37乐果 2.0 38对硫磷 2.0 39甲基对硫磷 2.0 40马拉硫磷 10 41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42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以Cl 计) 8.0 43三氯甲烷 1.0 44四氯化碳 0.5 45三氯乙烯 1.0 46四氯乙烯 0.5 47 1,2-二氯乙烷 1.5 48苯系物总量 5.0 49苯 0.5 50甲苯 0.5 51乙苯 1.0 52间-二甲苯 1.0 53邻-二甲苯 1.0 54对-二甲苯 1.0 55氯苯 1.0 56邻-二氯苯 1.0 57对-二氯苯 1.0 58 1,2,4-三氯苯 1.0 59对硝基氯苯 5.0 60 2,4-二硝基氯苯 5.0 61苯酚 1.062 间-甲酚 0.5DB11/ 307—20056表2(续)类别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63 2,4-二氯酚 1.064 2,4,6-三氯酚 1.065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2.066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2.067 丙烯腈 5.068 总硒 0.569 可溶性固体总量 2000二类70 易沉固体(mL/L·15min) 104 监测4.14.2 4.3 4.4 4.5 采样点4.1.1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