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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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课外补充案例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

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

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

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

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

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

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

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

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

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企业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作答。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关键术语 国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 外交 保护 引渡 庇护
p1
第一节国 籍
一、 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表示该自然人对 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 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 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与利益。 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 律。 二、国籍的取得 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1. 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 混合主义
p2
2.继有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 公民的资格。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国籍和非 自愿丧失两种情况。 三、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籍 。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p3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 他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外国人的待遇的一半原则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差别待遇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制度 (一)入境 (二)居留 (三)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p6
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 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 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 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庇护也 称为政治避难。 (三)庇护的发展与实践
p7
p4
第四节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 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对象 3 . 可引渡的犯罪 4. 引渡的程序 5. 引渡的效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实践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2024版年度国际法课件

2024版年度国际法课件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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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01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2
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国际法秩序、保障国际关系的正常发 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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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
03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
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合作。
19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的定义
公法学家的学说的定义
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 际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决。
公法学家的学说是指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 问题的权威解释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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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2024/2/2
个人的定义 个人是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越 来越重视个人的地位和作用,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人权、基本自由等权利,如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等。同时,个人也可以在国际法上寻求救 济和保护。
国际法课件
2024/2/2
1
目录
2024/2/2
• 引言 •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律责任 • 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保护
2
01
引言
Chapter
2024/2/2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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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 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 2 、 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 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3 、 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 和核心; 4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 这些原则作为一完整的概念提出, 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 西藏 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 声明 , 重申了五项原则。16月29日,中缅 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再次重申了这五项 原则。
三、我国的实践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 力。 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 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的国际法 二、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 三、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 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 权利义务 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 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 三个以上 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如果 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 改变现有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 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如 果仅规定少数缔约 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 称为契约性条约。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 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
4、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 直接的国际法渊源,除此之外,一般法 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和 一些公 法学家的学说是间接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课件4章

国际法课件4章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国际法讲座》课件

《国际法讲座》课件

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05
国际人权法
定义:国际人权法是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人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 利等 意义: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础和行动准 则
国际环境法
定义与概念: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间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3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国家的定义和权利 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主权平等原则与国际合作的关系 主权平等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犯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主权和独立。
特点:具有普遍 性、任意性、不 成文性和习惯性
形成要件:国家 反复实践并接受 为法律,且被其 他国家所承认
意义:国际习惯 是国际法渊源之 一,对于维护国 际秩序和促进国 际合作具有重要 意义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条约的缔结和生效要件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国际条约的种类和分类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国际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规则
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各国在签订条约、进行外交活动、解决争端等方面都遵循国际法的 规定。同时,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通过规范国家间的行为,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维护全球和平与 稳定。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2024年度-国际法课课件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01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
02
个人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平等权等。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
03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尊重他国主权、不
干涉他国内政、不进行国际犯罪等。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 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 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国际法主要 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
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 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 ,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 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 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 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 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个人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进 行国际犯罪等。
18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4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6
§2 独立权
• 独立权的意义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 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 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 主性和排他性。
对内独立权
对外独立权
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 限制外,自主的处理其国际事 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7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13
§5 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如果本国人犯罪 后逃到其他国家, 如何行使管辖权?
依据国籍的管辖
如果本国人在外 国犯罪,如何行 使管辖?
如果两个国家的 属地管辖和属人 管辖冲突怎么办?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CH1
14
§5 管辖权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24
§6 国家主权豁免
6.5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笔记 6.5.1含义: 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的在外国法院不 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 外国法院的管辖。 • 放弃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是自愿的、是主动行为。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16
§5 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 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 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无 论其犯罪地处于何处,实 行刑事管辖的权利。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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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测试
• 多项选择: • 甲国是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干 涉? •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 基本政治制度。 •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 法建立种族隔离区。 •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0.0
9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0.0
10
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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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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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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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2024/1/29
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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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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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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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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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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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飞机失事是导致种族屠杀的直接原因,但深层原因则是卢旺达 胡图族与图西族两族长期以来冲突的直接碰撞。20世纪60年代以前, 仅占人口10%—15%的图西族在卢旺达占据统治地位,88%的政府官 员都是图西族人,并拥有绝大部分可耕地。1959年,卢旺达南部的 胡图族农民开始反抗图西族贵族的统治并掌了权,把土地重新分配 给无地的人,许多图西族贵族逃到了邻近国家。1962年卢旺达宣布 独立后,两族多次发生冲突,战事持续不断。种族屠杀给卢旺达带 来了巨大灾难,大批劳动力丧失,国家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全国14 岁以下的儿童约占总人口的40%,许多妇女成为寡妇 。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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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P118)东帝汶民族自决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载入民族自决的国际多边 条约。 首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 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 国家的权利。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 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 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 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注意: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 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15 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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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 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 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作为国家 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 现。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 概述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 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 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 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承认是国际 法上的重要制度。
(二) 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 织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 方面行为 我们认为,国家承认本身不产生国 家,承认只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以一 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存在的认定,新国 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是由既 存国家承认所赋予的,而是新国家本身 所固有的。
(三) 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际 交往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国家承认正是表明现存国家和国际 组织愿意将新国家视为国家而与之交往。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 实现国际交往权具有重要意义。
五、承认的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 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方和被承认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 3、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注:A.法律上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B.事实上承认一般不直接引起正式外交关系的 建立! C.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 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 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即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 认前的法律和法律行为也认为有法律效力。
(一) 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 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 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 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 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 3. 分离。指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 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新国家。
国 际 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内容提要:本章着重论述了作为国 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国际法主体 资格相联系的承认和继承制度。本 章应重点掌握的名词术语包括:国 家的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基本构成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从 现代国际法角度来考察,是指有定居 居民、确定领土、政权组织并具有主 权的实体。要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 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反宪章规定使用 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对象。国家领土 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 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 得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 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了解关于国家继承的两个《维也纳公约》 1.条约的继承 (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 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 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 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 资保护协定等。
(一)从概念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主 要由既存政府肯定新政府地位的行为。 (二)从性质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深 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行为。 (三)从效果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宣 告性的行为。 (四)从形式上看,政府承认是可以采 用多种方式的行为。
政府承认对于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不同。国家承认涉 及国际社会新成员的出现,涉及新的国 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 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 有代表国家的资格。尽管国家的国际法 主体资格不受政府变动的影响,但政府 变动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行使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四、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 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 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 保权。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 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 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它包括:A.国防权 B.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 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 (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 (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 之前进行; (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 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 行动。
二、 独立权 独立权主要是指国家按照自己 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 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自主性,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 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 排他性,即国家处理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三、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 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 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 是密切相关的。既然国家具有主权, 主权国家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 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 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 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 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对国家的承认主要特征有: (一) 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二) 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对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 行为。 (三)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际交往 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概述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 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在国 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 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国家的基本权利 与基本义务是相对的概念。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专门规定了国 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实践 和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以下四项权 利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独立 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一) 承认的方式 从国际实践来看,承认的方式可作以下几种分 类 : 1、明示承认:指用明确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 承认。其方式有:由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电报、 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成立 典礼。 默示承认 :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 即在实际上建立某种关系而不明确提及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部分领 土转移
(3)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 领土生效; 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 效。
合并
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适 用于对其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而不适用于全部领土。
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其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 对所有继承国有效。而只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则只 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被继承国仍然存在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 有效的任何条约,继承对该国的剩余领土有效。
分离分立
新独立 国家
“白板规则”指新独立国家原则上有权拒绝继承原殖民地 或宗主国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但白板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国 界和特殊领土制度的条约,也不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范。
2.国家财产的继承 (1)概念: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 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 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 产转归继承国所有。 (2)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 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 有关联; 两个原则是: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 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 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 生存条件。
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一)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 组织。在传统国际,国际组织也 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二) 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承认只是 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 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 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 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某一被承 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 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三) 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三、政府承认 当一个新国家出现时,总是同时 具有一个新政府,其他国家和国际组 织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构成对该 国新政府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国 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是一致的。一国按 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也 不引起政府承认问题。一般说来,只 是对于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 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2、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或国际组 织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明确的表示 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正式承认,通常 以明示方式作出。
事实上的承认: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 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 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 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 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一般适用新政 府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
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情况: 转让或交换领土、 合并、 分离、 分立、 独立。
(二) 国家继承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国家继承的原则和规则,主 要反映在《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 承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和《关 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 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这两个 国际法律文件中。上述公约均未生效。
八、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 告成立。就承认的性质而言,对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 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述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一个承 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 系。 1、继承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 组织。 2、继承的对象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不是属于的则不属于继承的对象。 3、引起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领土的变更、 国际组织的变更及政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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